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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实习中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业技术院校学生在外顶岗实习,与校内学习相比,受到意外伤害的概率增大了,学校的风险成本也大大提高,有时候顶岗实习期间会突发安全事故。因此,加强顶岗实习的安全管理是学生人身财产免受侵害、顺利完成顶岗实习的重要保证。

三、顶岗实习中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职业技术院校学生在外顶岗实习,与校内学习相比,受到意外伤害的概率增大了,学校的风险成本也大大提高,有时候顶岗实习期间会突发安全事故。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事件,不仅会影响正常的顶岗实习秩序,对学生本人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给实习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还可能给学校带来许多麻烦,严重的会影响校企合作的正常运行,对学校发展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危害。因此,加强顶岗实习的安全管理是学生人身财产免受侵害、顺利完成顶岗实习的重要保证。

(一)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事故

顶岗实习期间与学生有关的安全事故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学生上班期间出现安全事故。顶岗实习学生在工作时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有:车间内存放的有安全隐患的生产器械和危险药品造成安全问题;学生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工伤事故;工作压力大,工作情绪得不到排解,思乡念家,产生过激行为引发安全问题;对企业主管的批评教育不能正确地认识和对待,从而产生逆反心理;学生不能很好地处理人际关系,与实习单位员工或其他学校实习生起冲突。

第二,学生上班以外在厂区或在社会上发生安全事故。顶岗实习学生上班以外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交通安全事故;学生在宿舍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或乱接乱拉电线,不按规范装接电路保险丝等,为电器起火埋下了隐患;学生业余时间购物、上网、娱乐恋爱及去有安全隐患的场所而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学生经验不足,陷入传销组织或者社会上不法组织集团。

(二)顶岗实习中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1.加强实习教学管理,培养良好的安全意识

(1)上好岗前安全教育课。

实习前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要有判断力,相信学校和老师。学校给学生联系介绍实习就业单位要本着为学生前途着想的态度,选择企业要非常谨慎,一般要查看单位的营业执照。教学顶岗实习还会去实习单位实地考察,就学生安全、待遇等问题和企业签定协议,力求为学生争取更大的利益。学生不可轻信网络上的招聘信息,同学熟人介绍也要提高警惕,毕业生中被同学熟人诱入传销魔窟的事时有发生。

学生实习前一周内,由安全指导人员集中学生,学习《学生实习手册》《安全知识普及材料》,以及与实习期间紧密相关的安全知识等有关内容,分析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具体讲解实习阶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可能出现的各类安全问题,保证学生牢记正确的操作方法、规范流程,培养学生紧急应对和安全自救能力,并适度进行安全知识考核,促使学生牢牢树立安全意识,降低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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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实习安全教育内容(部分)

在安全教育中,要给学生普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一般知识。

1.要有防范意识,保持良好的防护习惯。

2.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别是面对暴力犯罪,要坚决制止不法侵害。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发生案件、发现危险要快速、准确、实事求是地报警求助。

4.留心观察身边的人和事,及时规避可能针对自己的侵害。注意防火、防盗,防交通意外。

要积极预防不法侵害危及的人身安全:

1.抢劫的预防。①注意观察,及时识别。②选好外出行走路线。③不在陌生人面前暴露自己的行踪。④保持行车途中及住地警惕。⑤遇到抢劫时沉着冷静应付。⑥及时报案,以便组织追捕。

2.滋扰的预防。①慎重处置。②依靠集体力量,积极制止违法犯罪行为。③注意策略,防止事态扩大。④自觉寻找证据,用法律保护自己。

具体防护措施如下:

一、防盗

(一)宿舍防盗措施

1.锁好门、关好窗。

2.不要留宿外来人员。

3.注意盘查形迹可疑人员。

4.防止推销小商品人员顺手牵羊。

5.宿舍内不放大量现金。

6.贵重物品不要放在明处。

7.安装防盗门窗。

8.及时修复损坏的防盗设施。

9.保管好自己的钥匙。

10.谨慎交友。

(二)现金防盗措施

1.现金存入银行。

2.日常生活费用贴身携带。

(三)存折、银行卡、校园卡防盗措施

1.设置一个既保密又不会遗忘的密码。

2.保管好存折、银行卡。

3.参加体育锻炼时应锁在柜中。

4.若被盗或丢失,要立即挂失。

(四)发生盗窃案件的应对办法

1.发现被盗时要迅速叫上他人,寻找和围堵嫌疑人。

2.保护盗窃现场,切勿出入和翻动现场物品。

3.发现存折、银行卡、校园卡被盗,立即挂失。

4.配合调查。

二、防抢

(一)要有遭遇抢劫、抢夺的心理准备。

(二)夜间不要单独到偏僻的地方行走。

(三)女生注意首饰小包。

(四)不要外露财物。

(五)不走偏黑路。

(六)乘坐有营运执照的正规车,或者出租车。

(七)攻心感化作案人。

(八)伺机逃脱。

(九)在有人时大声呼救。

(十)对抢夺作案人边追赶边呼救。

(十一)正当防卫使其丧失侵害能力。

(十二)急救创伤。

(十三)在第一时间报案。

(十四)不要私了。

三、防骗

诈骗合同诈骗、假金元宝诈骗、借口帮忙诈骗、利用求财等心理诈骗、在特定场所如银行门前诈骗、中大奖骗局、利用公话诈骗、碰撞丢钱诈骗等。

预防诈骗措施:

(一)多学习、多观察。

(二)不贪钱财,不图便宜。

(三)保守自我信息秘密。

(四)慎重交友,不感情用事。

(五)多与同学和老师商议。

(六)慎重对待他人的财物请求。

(2)做好实习过程管理和安全提示。

指导老师要事先布置安全实习考核内容,要求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自觉完成,引导学生学会做安全分析,发现问题自我纠正,形成每天进行安全小结、定期汇报的习惯并及时反馈给指导老师。指导老师要适时进行安全知识再教育,比如对违反安全纪律的学生进行行为安全教育(指确定员工违纪而造成事故的行为,然后对员工进行培训,使他们避免这些行为的再发生)。在顶岗实习中也要让学生认真学习企业的安全规程和技术操作规范。重点学习安全实习的相关内容,如安全用电制度、安全生产制度、产品的安全包装制度等。提高劳动纪律观念,操作过程中要步调一致,不得随便拆卸机械零件或点击不熟悉的按键,以防造成人为事故。要把安全教育贯穿在整个实习过程中,促使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习惯。

(3)做好实习后的安全总结教育。

实习结束时要求学生提交安全实习的心得体会,指导老师要根据学生的实习体会作总结,分析问题所在,肯定良好行为,对于安全表现好的学生给予表彰和鼓励,对于安全意识不强甚至违反安全纪律的学生,指导老师要积极关注,诚恳帮助学生改正不良习惯,让所有的学生进一步深化安全管理意识。

2.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实习管理机制

(1)完善防御机制、规范实习安全管理。

学校要做到预防为主,明确实习安全责任制,制定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量化考核目标,按照规定收取实习安全责任风险押金,并把学生实习安全要求作为安全部门、各系的重要考评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在实习工作开展前,学校安全主管部门与系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系与实习单位协商并与实习单位、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各系要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指定实习指导教师,紧密跟踪学生实习过程。

(2)健全预警通报、应急预案管理机制。

安全事故总是带有突发性、偶然性,因此学校必须与实习单位、相关赔偿单位(如保险公司)建立预警通报、联动应急预案管理机制,保持紧密联系,确保信息畅通,使得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相关负责人员可以第一时间获取信息并赶赴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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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期间师生安全应急预案

1.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打“119”电话报警,同时报告企业负责部门和系部。

(2)采取切断电源、煤气等紧急安全措施,避免继发性危害。

(3)带队老师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学生开展救人和灭火工作,并在消防队伍到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

(4)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工作,按照平时消防演练逃生的线路迅速疏散。配合有关医疗部门和医疗机构妥善安置伤病员。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大火蔓延。

(5)及时采取人员疏散、封锁现场、转移重要财物等必要措施,注意人员、财产安全。

(6)划出警戒范围,严禁其他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着火现场,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同时也为火灾消灭后的调查起火原因提供原始证据。

(7)如有伤者要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如学生受伤,要及时通知家长。

(8)配合消防部门调查事故原因,维持秩序。

2.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1)发现师生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应迅速送企业医疗室进行初诊,同时拨打“120”电话或送医院进行处理。

(2)迅速向企业和系报告。

(3)立即通知学生停止食品的食用。

(4)负责保护好现场,封存一切剩余可疑食物及原料、工具、设备,保护好中毒现场和食品留样,防止人为破坏现场,等候卫生执法部门处理。

(5)迅速排查食用毒物的师生名单,并检查他们的身体状况。对已确定患病师生送医院治疗。

(6)及时通知家长并做好家长和家属的工作。

(7)向患者了解食物中毒的经过,可疑食品、中毒人数,并预测发展趋势。

(8)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3.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1)学生或教职工一旦出现“非典”、风疹、流脑、甲型H1N1等传染疾病,应及时就医,不得带病上班。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后才能上岗。

(2)发现患有传染病的学生或教师,应急小组领导应立即亲临现场指挥,要求传染病患者立即戴防护口罩、手套。在第一时间内进行隔离观察,并马上打“120”电话,进定点传染病医院诊治,护送人员都要戴口罩、手套。

(3)发现传染病患者后,迅速向全体学生公布病情感染源及其采取的防护措施,让学生了解情况,安定人心,维护稳定。

(4)对传染病患者所在宿舍及所涉及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学生、老师进行隔离观察,并做好人员登记。防止疫情扩散,迅速切断感染源。

(5)传染病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禁止任何同学、同事前往探望。

(6)如系烈性传染病,应请示企业和学院,决定是否终止顶岗实习,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7)密切配合疾控中心进行疫情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患者到过的场所、接触过的人员,以及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同学进行随访,并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4.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1)发生雷电灾害时,迅速向企业和系报告。

(2)对因雷电造成伤害的人员应立即送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家属。

(3)标记现场位置,协助主管部门对雷电灾害进行检查与鉴定。

(4)协助企业相关部门检查设备或建筑物损坏情况,并配合修理。

5.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1)活动组织者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要维护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室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2)领导小组成员第一时间赴赶现场,亲临一线,靠前指挥,组织疏导、抢救伤员。要在第一时间向企业和系报告。

(3)发生局部损伤或轻微损伤者,马上送医务室处理或附近的医院处理。

(4)发生严重损伤,或者出现昏迷休克,首先与企业医务室联系,对伤员做及时诊断处理,同时报告“110”、“120”请求急救,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伤员送进大医院。

(5)及时通知家长或其监护人,以便及时作出救治决定,并做好安慰工作。

(6)保护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调查事故原因,做好有关记录并保护现场,采集有关证据,以利于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3)建立善后处理机制。

安全事故一般对当事人有很大的伤害,包括心理、身体、财物等各个方面,有时甚至是生命的代价,所以善后处理显得非常重要,必须建立合理合适的善后处理机制,比如学生心理的安抚、总结教训、追究责任人,等等,以免事故发生后对当事人、学校、实习单位留下负面影响。

3.推动社会支撑体系积极参与

学生实习安全管理涉及学校、学生、实习单位,同时也涉及劳保等政府相关部门,其中,学生是主体,学校是主导,而政府及实习单位,则是社会支撑体系。

政府有责任从立法等方面来规范学生实习的环境秩序,切实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正当权益。此外,实习单位作为社会责任主体,也应该突出主动意识、强化社会责任,结合学生实习要求,在单位内部完善学生实习制度,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并确保安全、良好的实习环境。

(三)顶岗实习中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

正是顶岗实习阶段的特殊性、主体身份的双重性带来了相关责任划分、承担的复杂性。当顶岗实习学生受到外来侵害时,个人、学校与单位三方在各自具体责任如何划分、承担比例等问题上往往有较大的分歧。而且此类案件的普遍性、复杂性、可预见性等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关案例:

实习学生意外受伤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邵××是黑龙江某职业学院工程造价专业的学生,2006年5月,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上奉镇湖山村武吉高速公路××标段实习,在工地负责测量。工作中,不幸被工地重型大卡车(后八轮)倒车时撞倒。经医院检查确诊为左侧胸部创伤性膈疝,双肺挫伤,腰椎粉碎性骨折。邵××经历两次大手术,总算从死亡线上抢救过来。但是,手术后,腰、腿、脚均失去知觉。2006年11月,邵××一纸诉状将学校和实习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赔偿。

这是一起在校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到指定单位顶岗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观点一:有关法律人士称,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根据认定劳动关系的几个标准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不能获得工伤赔偿。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往往按一般民事侵权来处理。

观点二:学生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不仅涉及受伤学生、学校,还涉及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和单位。应该把顶岗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纳入工伤保险体制,这样既维护了学生的权益,也为学校和实习单位分担了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有利于消除企业的顾虑,调动他们接受实习学生的积极性,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环境

观点三:长期以来,由于缺少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和处理程序的具体规定,此类事故处理难度很大。2002年6月,教育部从明确学校责任,保护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校伤害事故,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目的出发,制定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以规章形式(教育部12号令)正式颁布,2002年9月1日起实施。(资料来源:中国教育报,2007‐04‐23)

××技校生诉学校和实习单位人身损害赔偿案

【导言】本案焦点在于,受伤实习生在事故中的责任问题。同时,实习协议已有的约定是否影响责任的划分。

【案情】2007年6月20日,××市新穗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穗公司)与××省机械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机械学校)签订《实习合同》,约定由机械学校安排学生到新穗公司实习,期限为2007年6月20日至2008年6月20日,并约定,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新穗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工伤事故均由实习生负责。同时,因实习生在校期间已办理学生健康保险,故在新穗公司范围内,实习期间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事故由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各项保险费等。

2007年6月20日,机械学校汽修专业学生唐××被学校安排到被告新穗公司实习。同年9月12日,唐××在工作时受伤,被送往广州某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08年5月19日出院。该院诊断为:1.左上肢拧转挤压伤;2.营养不良性贫血。同年7月29日,原告到广州某医院住院,进行拆除内固定手术,共住院21天。

唐××两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新穗公司和机械学校支付。被告新穗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和同年11月14日分别支付原告护理费1650元、1705元。实习期间(含住院期间),新穗公司按照20元/天的标准支付实习补助。

【一审】

·诉求:

2008年8月,唐××向××市××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对其的受伤,机械学校和新穗公司具有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机械学校和新穗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6387.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审判:

一审认为,新穗公司按照《实习合同》接纳学生进行实习,提供实习场所,实习场所属于学校提供给学生的教学设施,实习是机械学校教学工作的延伸。因此,机械学校和新穗公司负有共同组织好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教学管理、人身安全等工作。机械学校在原告实习过程中,仍应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机械学校在原告实习期间,却没有对原告履行过任何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新穗公司作为原告的实习单位,应该指派有实践经验的工人作为指导人员到现场对原告进行实习指导。但本案中,原告在新穗公司员工的指示下进行操作时受伤,且受伤时,新穗公司指派的负责原告实习的员工在别处休息,没有在现场指导原告的实习,因此,新穗公司对原告的受伤负有过错。

因此,两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64735.4元。

本案受理费1105元,由原告负担396元,被告××省机械技工学校和被告××新穗巴士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09元。

【二审】

新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判决驳回唐××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是:

1.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后果是其过错导致,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1)根据《实习合同》第二条第2、3、5项的约定,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后果是其过错所导致的,理应由其承担全部的责任;

(2)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其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应由原告举证证明上诉人存在过错并导致其损害后果的发生;

(3)本案属于一般侵权纠纷而不是工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实习合同》第二条第6项的约定,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应由机械学校承担,即由机械学校出资购买商业保险并从保险公司处赔偿。

3.原告的部分赔偿项目也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

·审判:

二审认为,原告经机械学校安排,到新穗公司实习,在实习过程中受伤。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机械学校作为原告的就读学校,同时也是安排其前去新穗公司实习的组织者,依法对原告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而且,在机械学校与新穗公司签订的实习合同中亦明确约定学校应当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然而,自原告到新穗公司实习后,机械学校就没有再参与对实习学生的管理。因此,机械学校对原告在实习过程中的活动缺乏必要的管理,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新穗公司作为原告的实习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并随时检查督促实习学生的生产学习。原告在该公司实习时受伤,事发时公司指派负责指导原告实习的员工却在别处休息,未在现场检查监督原告的实习,以致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的发生。因此新穗公司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并且其在管理上的过错与原告的受伤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责任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由机械学校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新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64735.4元,应由新穗公司承担58262元,机械学校承担6473.4元。

2.驳回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1105元,由原告负担396元,被告××省机械技工学校和被告××新穗巴士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09元。

3.二审受理费1418元,由新穗公司承担1276元,机械学校承担142元。

【评析与疑问】

1.本案中,原告鉴定为10级伤残,但未知按什么标准鉴定。赔偿的计算标准依照的主要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参照《××省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7699.3元/年计算为35398.6元(17699.3×20×10%)。

2.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属全日制在校学生,其主张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机械学校认为其已为原告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应退还该校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基于意外伤害保险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机械学校的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资料来源:劳工教育及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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