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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县域教育评价存在的问题与归因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县域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发展也就是均衡发展问题尚未列入县域教育评价范围。我国县域义务教育评价目的奖惩化给义务教育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和严重的后果,学校、教师、学生都深受其害。[15]评价方案缺少具体做法的描述,如某县学业评价方式按学科分为水平性评价、展示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而对形成性评价却没有解释和阐述,不清楚如何去评,只是一种设想。

三、我国县域教育评价存在的问题与归因

(一)现行县域教育评价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县域教育评价制度近年来有很大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1.缺乏综合性均衡评价

我国当前的县域教育评价制度主要是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的发展情况没有进行综合评价的制度。县域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发展也就是均衡发展问题尚未列入县域教育评价范围。

2.评价目的奖惩化

教育评价目的奖惩化是指把奖惩作为教育评价的主要目的。评价者为了按照评价的结果给予被评对象相应的奖励或惩罚而进行评价,这些奖励或惩罚以评优、拨款、荣誉牌匾、末位淘汰等形式进行。

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奖惩是合理的,作为评价的手段,它可以提高人们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但如果过于极端,把奖惩作为评价的全部目的,那就会导致教育的偏差。我国县域义务教育评价目的奖惩化给义务教育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和严重的后果,学校、教师、学生都深受其害。

学校评价通过给学校分等,区分学校的优劣,评价成绩高的学校被分配优越的教育资源,并且得到好的声誉;成绩落后的学校得不到帮助,还被给予惩罚;出现树立少数优秀模范学校、打击大多数学校的“马太效应”,好的学校越来越好,差的学校越来越差,教育向两极非均衡发展。为了得到奖励、避免惩罚,有的学校不惜铤而走险,贿赂评价人员,有的则私下弄虚作假,欺骗评价人员。评价失去真实性和公平性,不能及时反馈教育信息,无法发挥监控、调节教育的功能。

评价奖惩化给尖子生带来学习的压力,使学习不好的学生对学习失去兴趣。成绩好的学生经常受到表扬,挫折教育不足,一旦受挫就会一蹶不振。成绩差的学生经常挨批评,形成自卑意识,否定自我价值,没有进取心。他们升学无望,只能陪着能升学的学生坐在课堂中,学不到有用的东西,既不能成为农村建设服务的人才,又不能成为国家的栋梁。同时教师承受着来自学校、社会、家长和学生的极大压力,每天起早贪黑,担惊受怕,违心教学,有时为了自己的奖惩,施压于学生;学生没有自己的空闲时间,只能听命于老师的指示。

3.评价主体单一化

目前我国县域教育评价主要是教育行政机构的督学与政府机构的督政相结合的督导评价,教育评价主体由督学和政府官员组成,评价主体多元化的口号喊了多年,但现实仍然是官方单一主体。各主体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评价主体单一化,使得教育评价方案的制定、审核、实施都是“一言堂”。评价者以其自身最大利益为基准来制定评价方案,很少考虑其他主体或社会的整体发展需要,从而导致评价缺少科学性,随意性现象严重。

评价主体由政府官员组成,代表政府的利益,基本相关组织和个人未参与到评价主体中来,评价仅是自上而下的单向评价。政府掌控着评价的各种权力,把行政中的命令性、强制性和强硬态度带入评价中,不仅不能令人信服,不能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了解地方义务教育的真实情况。调查表明,有45%左右的校长认为督导人员大多不是专家,因此对评价结果并不信服;只有11.3%的校长认为,学校在督导时被要求共同参与。[14]

4.评价内容片面化

教育是在一定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基础上形成并受其影响的,教育评价内容不仅涉及内部要素,还涉及外部要素。我国县域教育评价内容主要集中于教育内部因素,如投入、师资、布局等,忽略了教育的外部因素,如教育价值在改善农村环境上的体现、教育为新农村经济建设的贡献等方面。在内部要素方面,偏重学生的学业成绩评价,以考试成绩作为学校、教师、学生评价的重要标准,导致政府和学校重视智育成绩和向上一级学校输送人才的数量,把所有精力用于提高成绩,忽略了智育外的其他方面和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更不利于培养新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外部要素的缺失,则导致教育评价缺乏特色与公平性,不能体现农村特点,致使教育模式城市化。评价内容片面化还导致了评价内容的重复,大量的评价工作,不仅浪费人力、物力,造成人们对评价的厌烦,产生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同时也会影响评价的持续性。

5.教育评价过程不规范

教育评价过程的不规范主要体现为评价规定不具体;评价方法不科学;评价过程表面化、随意化,不切合实际。

(1)缺少评价时间的具体安排,评价周期过长或过短,频率过高,造成评价无序、无计划。这样的评价不但不利于教育的改进,反而成为学校的负担。调查显示,全国50%的学校一年接受两次政府教育机构的综合检查评价;近50%的学校每学期要接受两次以上的各类检查评价或评比,而25.5%的学校三年或更长时间才接受一次督导。[15]评价方案缺少具体做法的描述,如某县学业评价方式按学科分为水平性评价、展示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而对形成性评价却没有解释和阐述,不清楚如何去评,只是一种设想。

(2)评价方法多使用总结性评价和外部评价,忽视形成性评价和内部评价,把各学期末或学年末的检查或自我总结看做评价的主要方式;政府督导及教育行政机构检查评比几乎替代了校长或学校的自我评价。

(3)评价随意性大,不从实际出发,全凭主观想法。有10.8%的被评单位反映,政府督导时无具体方案,只是简单视察,甚至只是随便看看问问,走过场。[16]有的县域评价方案设计太复杂,没有能力去完成。评价流于形式,使评价的反馈和改进功能未能发挥作用。

6.评价结果解释、使用非人性化

评价结果以分数、排名的形式呈现,没有进行详细的解释与分析,更没有评价者与被评价者的交流、改进方法的探讨、专家点拨和后期追踪等过程。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被评对象对结果不理解、不信服,但又无申辩的渠道;或者缺少对教育的不足及其原因的分析,人们不能利用评价结果改进教育,评价结果失去使用价值。人们把评价作为鉴定优劣的手段,不关注被评对象情绪、心理和未来的发展。近1/3的校长认为,政府督导只对学校的行政管理有所帮助,但对学校的教学业务发展的指导作用不大;15%的校长认为,政府督导的结果对学校没什么帮助,甚至是一种约束。[17]例如,江苏省某县对评价结果的处理方法是:县督导室下达督导结果通报,公示后无异议的备案上报。[18]贵州省某县将评价结果通报学校,学校认同后,及时写整改方案并报乡或县,以备检查。[19]而整改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日后改进与否都无人监管。各种材料只是用于存档,以备检查。

(二)现行县域义务教育评价制度存在问题的归因分析

县域义务教育评价制度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包括落后的传统思想观念、精英教育理念的束缚、评价理论的匮乏、相应法律的缺失和评价责权不对等方面。

1.落后的传统思想观念

目前一些落后的传统思想观念在我国农村仍根深蒂固,如“学而优则仕”、“读书无用论”、“教育是纯粹的消费”、歧视女童、小农意识等。很多农民认为孩子好好学习是为了“做官”,为了出人头地;如果不能升学,读书是没有用的,还不如在家学习务农或出外打工。这种观念使得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升学,评价聚焦于文化课成绩。在农村歧视女童的观念还很严重。农民缺乏当家做主的意识,认为评价是政府的权力,他们不关心评价,也不参与评价。

县域领导小农意识强,认为评价需要的资源多,见效慢,技术难度大,不能快速树立政绩,从而不重视义务教育的评价与改进。

2.精英教育理念束缚

精英主义教育认为,教育的目标是选拔适合教育的尖子生,培养其成为学习精英。精英教育理念下的教育评价以升学、成绩、考试为中心,评价内容只重视智育,而忽视德、体、美等的全面发展;以考试为手段,以成绩和升学率为标准。这种理念指导下的农村义务教育忽视了作为教育主体的大部分学生,他们不能升学,只能作为农民在农村生活,从事农业生产;他们缺少平民教育、生活教育以及为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识。这种思维定式阻碍了素质教育的发展,束缚了教育评价的改革步伐。

3.评价理论匮乏

教育评价理论指导着教育评价实践的进行,正确的评价理论可以引导评价实践直接步入正轨,少走弯路;错误的评价观念会导致评价实践偏离轨道,影响评价功能的正常发挥。县域主管教育的领导以及教师,对于评价理论一知半解,把评价当成管理学校、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的手段,而非教育的一个环节和质量保障的有效途径。他们缺乏正确的评价理论做指导,凭着个人的经验和主观愿望去进行评价,于是每年的评价中都重复着许多错误的行为。

另外,我国教育评价理论体系自身也存在很多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教育评价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城市教育评价,农村教育评价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还很缺乏,县域教育评价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教育评价理论对基础性评价内容的研究已有成果,而对地方特色评价内容的研究还不够,加上农村评价知识的普及和推广缓慢,目前的评价理论并不能有效指导农村的评价实践。所以县域评价内容片面,倾向于研究颇深的基础性评价内容,却不敢尝试那些研究少、未成形的特色评价内容,唯恐出现错误。县域评价理论的匮乏使评价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都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使评价结果失去真实、有效性,影响了评价功能的发挥。

4.相应法律的缺失

县域义务教育评价制度缺少在法律意义上对评价目的、内容、办法、过程的细节规定,评价实施过程和方案制订都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制订者不对此方案负责,导致评价向个人利益倾斜,远离为农村服务的目标。教育评价制度缺少法律保障,弱化了评价的推行力度,给实施带来了很大困难。

5.评价责权不对等,被评者缺乏积极性

评价权责不对等是指评价者与被评价者各自的权力与责任不对应。评价的权责应该一致,评价者有进行评价的权力,就应该承担解决评价问题的义务。上一级政府负责颁布政策、检查评价执行情况,它有制定、监督、实施、指导评价方案的综合权力,但缺少解决评价问题的责任,对下级教育机构资金短缺、评价人员与评价技术不到位等问题不给以帮助、解决。学校只有接受评价的义务,却承担着本应属于教育机构和政府的责任。

鉴于当前县域义务教育评价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县域义务教育评价制度应从评价目的、主体、内容、过程、结果使用等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从而促进农村教育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保证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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