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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价值

时间:2022-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价值本身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命题,虽然人们对价值一直处于争议中,但“主体价值”的思想始终居于主流地位。依据以上对教育评价的理解,本书中高等教育评价应是根据一定的价值尺度或标准而对高等教育活动价值的认识和评判,以期达到高等教育价值增值的过程。这种认识和评判建立在一定的主体价值之上,而价值选择决定于高等教育价值主体对不同利益需要的认知、鉴别和取舍。

第三节 核心概念的界定

为了使研究能在一个清晰的概念下展开,根据本研究的具体问题,出于研究方便的考虑,需要对一些主要概念做一定的主观理解和特别设定,为此,本书对研究所涉及的一些核心概念的认识和界定如下:

一、教育评价与高等教育评价

本研究中,评估和评价不作严格意义的词义区分,在行文中为了符合人们的习惯,有时用“评估”,有时则使用“评价”,但都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

“评价”(evaluation)这个词在语言学上是源于“价值”(value)这一词的。价值本身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命题,虽然人们对价值一直处于争议中,但“主体价值”的思想始终居于主流地位。即把价值理解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把教育价值理解为教育活动作为客体满足特定主体需要的程度。高等教育价值是高等教育活动中主体教育需要的满足或实现与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表现的统一。[50]也即高等教育价值由高等教育满足人们需要的程度决定的。

关于教育评价的定义,自从教育评价学诞生以来对此的争论就没有完全停止,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教育评价是不是一种价值判断、教育评价的目的是判断教育活动还是改进教育活动。国际上教育评价专家取得较多共识的看法是:“把评价定义为一种优缺点或价值的评估,或者把评价定义为既有判断又有描述的活动”。我国更多教育评价专家赞成把教育评价理解为“事实+价值”,即在“系统收集信息基础上的价值判断”,在教育评价的实践中也更多体现了这样的认识。

纵观20世纪教育评价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主流的教育评价模式和评价活动都是要以一定的方式对教育活动的价值作出判断,判断成为教育评价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陈玉琨教授总结了教育评价理论与实践给出的定义反映了教育评价理论与现实的真实情况:教育评价“是对教育活动满足社会与个体需要的程度作出判断的活动,是对教育活动现实的(已经取得的)或潜在的(还未取得,但有可能取得的)价值作出判断,以期达到教育价值增值的过程”[51]。这种认识和评判建立在一定的主体价值之上,而价值选择决定于价值主体对不同利益、需要的认知、鉴别和取舍。

依据以上对教育评价的理解,本书中高等教育评价应是根据一定的价值尺度或标准而对高等教育活动价值的认识和评判,以期达到高等教育价值增值的过程。这种认识和评判建立在一定的主体价值之上,而价值选择决定于高等教育价值主体对不同利益需要的认知、鉴别和取舍。

在本书所建构的新的评价范式的语境中,高等教育评价应当是评价者与被评者在对高等教育价值的认识进行沟通讨论,并达成共识之后才能展开,评价就是判断这种具有共识的教育价值实现的程度。

二、范式、高等教育评价范式与范式转换

“范式”(paradigm)源自希腊动词,意思是“并排展示”。在词典给出的翻译是“例子”或“词形变化表或动词词形表”。[52]范式的概念和理论是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Kunn)提出并在《科学革命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1962)中系统阐述的,指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者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

笔者认为,范式是一组观念系统和规范系统,它包含了对所要研究的对象的各种假设。同时,范式具有一定的哲学意蕴,它提供的是一种基于对世界根本看法的方法论体系。本研究把范式理解为科学活动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理解为学术共同体的成员所共有的信念、价值和技术等。研究中,高等教育评价范式理解为能够为高等教育评价领域的科学共同体提供共同信念、价值标准和方法论支持的理论框架及其操作模式;通过共同的理论框架和价值标准为高等教育评价科学共同体的研究提供世界观、价值标准和方法论的支持。与模式相比,范式是上位概念,通常来讲,范式更广泛,不够集中,它可能会包括一组相关的模式。

本研究的重点主要是借用“范式”这样的词汇来描述和说明高等教育评价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之所在,认为如果没有新的思想方法与“眼光”,教育评价理论徘徊的状况就难以突破,没有理论的创新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高等教育评价中的矛盾与冲突问题。

本书中所谓高等教育评价的范式转换,实质上是学术共同体对高等教育评价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的认识变化和研究方式改进的结果,是旨在运用新的思想方法,以多元价值体系为基础,创新高等教育评价理论,从根本上解决高等教育评价面临的矛盾与冲突的研究前提假设、研究路径、研究规范与方法等的变化。

三、协商与价值协商

协商的英文单词为“negotiate”,源于拉丁文,意思是“做生意”(to do business),其中包括与他人工作和利益的互动关系,是旨在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或达成妥协),以期能够相互获益。在日常应用中,“协商”这一词汇包含了“协作的态度”和“进行商议”两个要素。协商理论被广泛用于工会、法律、政治经济等领域解决冲突的情况中,在这种情况下,协商的过程是一种相互谈判的过程。詹姆斯·博曼把公共协商界定为:“交换理性的对话性过程,目的是解决那些只有通过人际间的协作与合作才能解决的问题情形(problematic situations)。”[53]根据这一定义,他认为,协商与其说是一种对话或辩论形式,不如说是一种共同的合作性活动。综上所述,协商更多地被理解为一种解决冲突和分歧的管理工具,是通过谈判和合作,从分歧和冲突逐步走向认同和达成共识的过程。

本书中的价值协商是指在评价过程中一系列价值主张和利益因素的互动过程。评价者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分歧和利益冲突进行协调,双方需要理解各自的价值诉求,积极参与评价,把评价作为实现价值诉求的手段,通过进行价值表述与辨析、价值争议与选择、利益表达与取舍,最后走向价值认同和达成价值共识的过程。

四、机制与价值协商机制

机制原意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按照《辞海》的解释,“机制是实现某种功能的内在工作方式,包括其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以及其间发生的各种变化过程的性质和相互联系”[54]。按系统理论而言,机制就是系统的构成及其运行方式,或者说,机制是系统的构成和要素间的本质联系。“机制原指事物要素之间变化的内在方式,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把‘机制’一词引申为:根据事物要素之间变化的原理,为了保证组织目标的顺利实现,而有意识安排的组织设计。”[55]

本书中价值协商机制是指在高等教育评价过程中,在高等教育运行的制度环境下,为了保证实现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诉求与利益因素之间的互动,解决价值分歧和利益冲突,实现价值认同与达成价值共识的目标,而有意识、有目的地管理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求达成有关评价决策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安排;协商机制具体体现在协商的依据、规范、内容、步骤和策略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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