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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教师法规定什么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33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外,与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密切相关的法律还有许多,这些法律涉及高校教师的劳动权利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权利救济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教师工作的法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我国研究型大学教师的法律地位大致经过了三个不同的发展时期:法律地位的保全时期(1949—1966年)、法律地位的丧失时期(1966—1976年)和法律地位的成长时期(1976年至今)。之所以将目前这个时期称为成长时期(生长时期),是因为经过“文革”的非理性摧残,高校教师已经毫无法律地位可言,甚至连最基本的人权都没有了。而“文革”后,对于研究型大学教师法律地位的提升只能从零开始,就像从种子发芽开始逐步成长一样。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看,这个时期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与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相关的法律,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外,还有如下这些法律,它们同样适用于研究型大学的教师:

从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角度看,法律层次的法源主要体现在现行的教育法律之中,具体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反映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主要的和最为集中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在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就有3条规定:第32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33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34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要求进一步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与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与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对高校教师的要求,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对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也都有相应的要求。从法律效力和层次看,这个层次的法律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此外,与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密切相关的法律还有许多,这些法律涉及高校教师的劳动权利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权利救济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200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当然,确定研究型大学教师法律地位的还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行政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党和政府的政策,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等等,限于篇幅这里不再一一枚举。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维护包括研究型大学在内的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为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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