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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活动主体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是创业活动目标的确定,还是行动方案的选择,创业活动主体始终是起主导作用的决定性因素。概而言之,创业活动主体就是创业过程中从事创业核心活动的创业者。首先,创业活动主体一般应当具有进行创业活动的专门知识。其次,创业活动主体还应具备丰富的创业活动经验和实践能力。知识作为创业活动主体的一种潜能,只是创业活动的一个前提条件,它只意味着具备搞好创业活动的可能。

创业活动是创业活动主体能动作用于创业活动客体的对象性活动,是创业者按照自己选择的目标和行动方案通过创业实践去付诸实施的过程。无论是创业活动目标的确定,还是行动方案的选择,创业活动主体始终是起主导作用的决定性因素。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将创业活动看成是创业活动主体的一系列复杂的活动,看成是由创业者的理性思维、情感意志、实践行为组成的主体性活动。

一、主体和创业活动主体

主体和客体是哲学中两个极其重要的范畴。所谓主体,是指按照一定目的去认识和改造客观对象的人。所谓客体,是指被认识和被改造的客观对象。主体和客体不同于主观和客观。主观是指人的精神世界,客观是指个体意识之外的客观世界或客观存在。主体无疑是人,但又不能认为凡人皆为主体。缺少自我意识,居于被动地位的人不是主体。只有具有明确自我意识、居于主动支配地位的人才是主体。创业活动系统是由人和物组成的,其中物的因素不可能成为主体,多数处于参与具体活动地位的人也不是主体,只有处于支配地位的人才是主体。概而言之,创业活动主体就是创业过程中从事创业核心活动的创业者。

创业活动主体作为主体的一种,有其不同于其他主体的特殊规定和特定要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创业活动主体一般应当具有进行创业活动的专门知识。知识是人们对客观对象的浅层感知和深层认识的总称,按照它所反映的客观对象,知识可以分为自然知识、社会知识、人的知识等各种类型。知识作为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和改造世界的武器,是一种无形的财富和巨大的力量。不过,因为知识是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无比丰富的宝库,人的一生不可能、也不必要掌握其全部,而只能学习、掌握尽可能多的有关知识。对于工农业生产者来说,主要应掌握的是关于制造和种、养殖的自然知识;工程技术人主要掌握有关的自然科学知识和技术知识,科学家主要掌握某一领域的科学知识,医生主要掌握人体的生理病理知识,等等。创业者无疑也要有知识,而且似乎要掌握更多的知识。这主要包括:第一,有关所创业活动领域的科学知识和专门技术。比如金融家应通晓货币的一般理论和货币融通的基本程序;电机厂厂长应对电学理论有一般了解并熟悉电机制造的工艺流程;学校校长应懂教育学理论并熟悉教学每个环节的操作原则。总之,创业者虽不一定是某行的专家,但起码应是内行而不是外行。第二,尽可能通晓有关的社会科学知识。创业活动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自始至终是在社会大系统中进行的。创业活动主体要实现自己的意图,有效地实现创业目标,除了需要通晓有关专业技术知识之外,免不了还要同整个社会打交道,因而还必须掌握尽可能多的社会科学知识。比如一个创业企业领导要办好企业,除了要懂得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知识之外,还应掌握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政治、法律、历史经济国际关系、国内形势等多种社会科学知识。如果缺乏这些知识,就不能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审时度势、选择时机;不可能做到科学决策、应付各种变化;也不能在竞争中纵横自如、立于不败之地。一般来说,创业活动主体的决策权越大,越应掌握更多的社会科学知识;愈是高层的创业活动人员,愈应具有政治、法律、历史等知识。第三,要特别熟悉关于人的知识。创业活动的对象既包括物,也面对人,创业活动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做人的工作。因此,作为一个创业活动主体,应当熟悉自己的下属或团队成员,懂得人的生理、心理、需要、追求、信仰、期待和他们的行为规律,掌握有关的生理学知识、心理学知识、社会学知识、行为科学知识等人学知识。如果不懂得人,将活人看作死物;或者对人知道得很少,片面地将人看作“经济人”“工具人”,就无法搞好创业活动。相反,只有掌握有关的人学知识,了解人的心理活动和思想变化,才可能沟通主客体的关系,将创业者的意图化为创业组织成员的行动。第四,作为创业活动主体,特别是创业活动主体中的决策人物,还必须学习运用哲学。哲学是各门科学知识的最高概括,具有观照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多种特殊功能,它为创业者提供综观全局、预测未来、揭示因果、防微应变的方法论,也为创业者如何正确决策确定价值坐标。是按照唯物主义观点或唯心主义观点来决策,是以系统辩证的方法或以形而上学的方法来处理创业活动中的有关问题,直接关系到创业活动的成败。所以,不懂哲学的人往往很难成为一个成功的创业者,现代社会的创业者应当学好哲学。

其次,创业活动主体还应具备丰富的创业活动经验和实践能力。知识作为创业活动主体的一种潜能,只是创业活动的一个前提条件,它只意味着具备搞好创业活动的可能。要使可能变为现实,创业者还应将各种知识转化为相应的创业活动能力,不断地在创业活动实践中学会如何具体应用这些知识。这就是说,创业活动的知识固然很重要,没有足够的相关知识自然谈不上能力的培养,因为能力不是凭空产生而是由知识转化而来的,那种将知识同能力、理论同实践对立起来、片面强调实际创业活动能力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但同时应该看到,知识并不等于能力,有知识而无能力只能是空谈家而不可能成为创业者,在此意义上,能力比知识更为重要。当年恩格斯对少数奢望党的领导地位的年轻干部曾经这样说过:“他们那种本来还需要加以深刻的批判性自我检查的‘学院式教育’,并没有给予他们一种军官官衔和在党内取得相应地位的权利;在我们党内,每个人都应该从当兵做起;要在党内担任负责的职务,仅仅有写作才能或者理论才能,甚至二者全都具备,都是不够的;要担任领导职务,还需要熟悉党的斗争条件,掌握这种斗争方式,具备久经考验的耿耿忠心和坚强性格,最后还必须自愿地把自己列入战士的行列中。”[1]我国古代法家在选拔高级官员时也提出:“宰相必起于州郡,将帅必起于卒伍。”这都说明知识不等于能力,能力是在创业活动实践中从知识逐步转化而来的。

创业活动主体的创业能力有多方面表现,比较重要的包括观察判断能力、专业技术能力、人事组织能力和分析综合能力。观察是指对形势的观察、预测而及时提出战略性目标;判断是指在多种计划方案中果断准确地选择某一最佳方案。所谓观察判断能力就是创业者根据自身的有关知识在特定情势下进行科学决策的能力。在这里,没有相应的知识是无法对形势进行深刻分析和对方案作出理智果断的选择的,否则只能是武断决策或盲目拍板。如果仅有相关知识而缺乏敏锐的洞察能力和沉着大胆的决断作风,只能瞻前顾后、犹豫不决,结果必然失去稍纵即逝的机会。所以,观察判断能力是创业活动主体特别是创业组织核心决策层所应具备的基本能力。所谓人事组织能力即领导能力,其核心是如何看待人、怎样处理组织内外的人际关系。作为一个创业者,必须要有识才的慧眼、爱才的热情、用才的技巧、护才的胆略和驭才的谋略,才能将不同专长、气质、性格、职责的人才合理组织起来。相反,无识才之眼、容才之量、护才之胆、用才之能、驭才之谋的人,只能是孤家寡人。这种人事组织能力固然依赖于“人学”知识,但主要是通过人事组织工作的实践逐步积累的。所谓专业技术能力,是指创业者对创业项目的特殊活动的了解熟悉程度,包括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和技巧,对专业工作环节的了解和操作。这种能力是指导创业组织内下属开展工作过程不可缺少的基本功,不具备这种能力就无法进入指挥别人工作的创业者角色。当然这并不是要求创业者门门通、样样精,而只是要求对该专业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要有基本的、全面的了解,绝非外行。如果一个创业企业厂长对该厂所生产的基本知识和工艺流程茫然无知,或者只懂技术,不懂财务,不懂销售,那么他就只是一个名义上的厂长,绝非一个事实上的创业企业领导者。所谓综合分析能力是指创业者的思想技能,是指创业者分析综合创业活动系统各个方面、各种情况而对系统各活动要素进行有效控制的理性思维能力。从创业活动决策确定目标开始,到目标的最终实现,创业者自始至终围绕着如何达到优化的创业目标而不断调控创业系统组织各部门、各环节的活动方式。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可循,必须随时分析现状、综合情况。这种分析综合也是无法直接从书本上学到的,只能在创业活动实践中逐渐摸索。

再次,创业者常常同一定权力相联系。所谓权力,是按照预定方式引起别人心理或行为变化的权威和能力。它是通过约定俗成或通过法律程序所赋予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影响力和支配权。权力作为一种欲望,人皆有之。但权力欲并不可能无条件地转化为现实的权力,拥有权力的人只能是少数。一般情况下,创业者正是创业组织内部权力的拥有者。所谓创业活动主体,一定要有相应的影响、支配别人的权力。至于这种权力是通过习惯由一些人传递给另一些人,还是通过某种法律、制度赋予一些人,都是创业活动主体在创业活动进程中不断拥有的质的规定性。只有获得现实的创业活动决定权力的主体才能成为真正的创业活动主体,否则就不能区别创业活动主体和创业活动客体,创业者就无权决策,无法对创业组织成员行使指挥、调度、奖惩、控制,创业活动就可能会成为一句空话。中外传统文化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权力欲是人性中邪恶的一面,权力无论其性质如何统统是有害的。在这种观点看来,人生来是平等的,不能有支配别人的想法和行为。它们主张社会不应由权力而应由“仁义”“礼让”或理性道德来治理。现代无政府主义更是反对一切权力,主张打倒权力的象征——国家和政府。其实,权力欲并非都是邪恶的,权力也不都是有害的。相反,在有分工、有协作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权力欲的产生和权力的运用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总的说来是合理的。罗素认为,权力是社会科学中的基本概念,是社会组织赖以维持和社会活动得以开展的关键。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只有通过权力,才能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恩格斯在《论权威》中更明确地指出:“联合活动,互相依赖的工作进程的复杂化,正在取代各个人的独立活动。但是联合活动就是组织起来,而没有权威能够组织起来吗?”[2]可见,权力是社会活动的产物,也是创业活动主体质的规定。如果失去权力或有权力不敢运用,创业活动主体就不复存在,因此,世界上绝没有无权的创业领导者。

最后,创业活动主体还同威信联系在一起,创业者个人或领导层的威望和信誉是创业活动主体的又一质的规定性。所谓威望,是指创业者良好的品德和超常的能力在创业组织成员当中造成的特殊影响力。所谓信用,则是创业者和创业组织成员通过长期交往、相互沟通所形成的后者对前者的尊重和信任。与权力不一样,威信不是由习惯和法律自外赋予创业活动主体的,而是创业组织成员对创业活动主体的一种认同,是创业者自身造就并通过创业组织成员所赋予的。在一部分人影响另一部分人的心理行为的意义上,创业活动主体的威信也是一种权力,因为凭借威信同样可以达到支配别人的目的。所不同的是,权力是一种强制影响力,威信是一种自然影响力,前者是由地位决定的,后者是自发产生的。所以,权力同威望并不一样,不能认为有权必威、有权必信,威信同权力是构成创业活动主体的两个并列的内在规定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创业活动既然可以是一部分人支配另一部分人的行为活动过程,因而权力之中就包含着威信,威信是从权力地位中自然产生的。根据这种看法,有权必威,有权必信,权力——权威。事实完全不是这样,权力和威信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有权是否同时具有威信,这要看创业者如何看待权力和运用权力,看他是否正确地对待创业组织成员。一般说来,只有不迷信滥用权力的当权者才有可能恰当地运用权力,由此才能逐渐树立威望并取信于民。相反,认为权力是万能的,以为有了权就有了一切,就可以颐指气使、以权压人,企图采用简单的行政命令手段去进行创业活动,必然引起创业组织成员的反感和抵制,创业活动主体就会因失去创业组织成员的信任而成为虚设的主体。可见,要搞好创业活动,除去要掌握一定的权力,还要辅之以创业者的威信,使创业者不是从形式上而是从实质上接受创业活动指令。

知识、能力、权力、威信,这四者就是创业活动主体必备的四重规定性,缺一而不可能成为真正成功的创业活动主体。

二、创业活动主体的系统结构

创业活动是一种复杂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不可能通过一人来单独进行,而必须协同一部分人来共同完成。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现代社会的创业活动主体系统也日趋复杂,参与创业活动的人各有其不同的职责。现代社会创业活动主体系统结构的变动性日益明显,结构的优劣对创业活动的效率起着十分巨大的作用。

在复杂的系统中,居于创业活动主体系统最高层的是决策人员,他们是具有决策权和对整个创业活动系统负有最终责任的领导者,其任务是确定创业活动目标,选择决定实现目标的某种方案。为使创业活动决策科学化而避免主观武断,各级决策机关还设有规模不同的智囊团或思想库。在现代,大型企业中凡进行计划、统计、预测、咨询、研究的专家或团体,均属一定决策层次的不同类型的智囊团体。智囊团是决策层的思想库,是专门为决策进行调查研究的智囊。它的职责不在“断”而在“谋”,专为决策层提供最优化的理论、策略和方法。决策人员和智囊人员的关系即“断”和“谋”的关系:谋是断的基础,断是谋的结果,二者既不等同、彼此区别,又相互依赖、彼此促进。创业活动主体系统越发展,断和谋的职能越清楚、越完善,彼此配合协调也越自觉。

复杂创业活动主体系统的第三层次是执行人员。执行人员是创业活动主体系统中的基干部分,其任务是根据决策者的决策方案制订具体计划、组织和指导操作人员、贯彻执行方案。一个创业企业,董事会的决策是通过诸如项目经理、车间主任等各级执行人员贯彻实施的。创业活动中的执行并非机械照搬、简单执行,具体部门岗位因有不同情况,上级决策不可能详尽规定各个方面的内容,这就要求各级执行机关必须根据实际,将上级决策具体化,对上级决策包括不到的部分再决策。所以执行过程同时也是决策过程,执行人员不但执行,也有进行中观决策的任务。一般来说,执行某一决策的中间环节越多,或者说执行链越长,其执行人员就负有越重的中观决策的任务。只有在一个层次少、执行链短的部门,决策人员和执行人员的职责才是分明的。这就是说,在理论上,我们可以而且必须将决策层和执行层相对分开来加以研究。但在事实上,尤其在体系庞大的创业活动人员系统内,最高层的决策人员和智囊人员是确定的,而中层的执行人员同时负有不同程度的决策任务,执行人员同中层决策人员常常是混而为一、不能截然分开的。

为保证决策的贯穿实施,随时了解决策是否符合实际以及执行部门是否按照决策执行,创业活动主体系统还可以设置专职的监督人员,其任务是跟踪捕捉执行过程中的偏差信息,并将它及时反馈到决策层。如果属于决策同实际的偏差,便由决策层修改原有决策;如果属执行中的偏差,则由核心层要求执行人员纠正偏差。在决策的执行过程中,设想原决策的绝对完美、绝对理想和设想执行中绝对准确、绝对一致是不现实的。由于多种原因,决策的执行必然是一个矛盾的过程,监督人员的任务就在于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只有借助于监督控制,才能保证执行人员步步逼近决策目标。在工厂中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就是监督人员。

国家的监察部门(监察部、检察院)、社会舆论团体、财务审计机关等则是专职的监督人员。一般来说,创业活动主体所创业活动的对象越复杂,监督人员越多、越职能化,其作用、地位越突出,创业活动主体的发展也越完善。而当创业活动主体系统发展不足或所管对象比较简单的部门,监督人员常常是由决策人员兼任的。但是不管在哪种情况下,监督人员都不得缺少,更不应由执行人员兼任。否则就等于取消了监督,“监”“守”合一,就会给各种形式的“监守自盗”提供可能,从而使创业活动失控而流于混乱。另外,监督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极为严肃的工作,监督人员不仅要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以便能敏锐、及时地发现问题,更要求有对事业的忠诚和对事不对人的高度责任心,敢于向上反映问题并督促纠正偏差。改革开放之初一些传统创业活动不重视监督人员的地位和作用,是导致传统创业活动落后低效的重要原因。

总之,创业活动主体系统是由上述四个子系统有机组合而成的,决策人员、智囊人员、执行人员和监督人员共同构成了统一的创业活动主体。其中,决策人员是整个系统的“大脑”和“灵魂”,决策是否恰当和及时,直接关系着创业活动的成败;智囊人员作为决策人员的助手,是整个系统的“外脑”或“思想库”,帮助少数决策者“运筹帷幄、决胜千里”;执行人员则是创业活动的“躯干”或“主体”,决策只有通过他们的创业活动才会变成现实;而监督人员相当于创业活动系统的“眼睛”和指示仪,对创业活动起着监控、调整、跟踪和定向等多重作用。在创业活动中,上述四类子系统必须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如果其中任何一类人员不司其职、不尽其能,创业活动主体的创业活动功能就得不到正常发挥;如果互相掣肘、扯皮内讧,创业活动主体系统便会因内耗而解体。

三、创业活动主体的行为方式

创业活动主体要想有效地开展创业活动,除了要优化创业活动主体系统之外,正确的行为方式同样非常重要。如果创业活动主体的行为方式不正确,即使是一个人员素质高、系统结构优良的创业活动系统,也很难实现良好的创业活动效果。

创业活动主体的行为方式即创业活动主体的活动方式或工作方式,是在特定的文化环境和组织环境中长期形成的思维定式和行为模式。文化环境和组织环境不同,创业者认识和处理问题的方式也不同,从而形成形形色色的创业活动行为方式或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类型,独断型。这是官僚主义创业活动方式之一种,其表现为武断自信,听不进别人意见,凡事无论大小皆由一人独断,要求别人绝对服从、唯命是遵。独断型是专制主义的基本创业活动方式,资本主义初期的企业主习惯于这种工作方式,工厂的一切大小事务悉由企业主一人独断。独断型是民主型的对立面,它将创业活动中的指挥决策职能片面放大,排斥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在现代,这种创业管理形式显然已不合时宜。

第二种类型,放任型。这是与独断型刚好相反的另一种创业者工作方式,其表现为创业者不愿或不敢行使自身应有的权力,该管的不管,放任下属“自由”行事。放任型创业活动方式的产生有其复杂的历史文化原因,在现实中也存在各种各样的具体表现。中国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抽象的自由平等观,以及蔑视权力的无政府主义思潮,都可以诱发和导致放任型的创业管理方式。在现实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有的创业者抱着“无为而无不为”的宗旨,以为少揽权才能发挥下属的积极性,结果适得其反;有人错误地将权力和民主对立起来,以为权力必然破坏人们的自觉性,结果这个集体因缺乏约束机制而各行其是,成了一盘散沙;有的领导视权力为祸水,害怕行使权力会触怒雇员而使自己孤立无助,因而对周围许多违纪甚至犯法行为装聋作哑、听之任之,等等。

第三种类型,事务型。这种创业者活动方式既不同于独断,独断型是指大小事个人独揽专断,具有排他性;也不同于放任,放任型是完全或基本放弃创业活动,任由他人擅行其是。所谓事务型的创业者活动方式,是指创业者分不清自己该管哪些事,常常忘记自己的职责而纠缠于不该管的事务,从早到晚、成年累月陷入数不清的日常事务当中。之所以出现事务型的创业者活动方式,主要原因是创业者缺乏现代经济活动的主体观念,忘记了自己在创业活动系统中的职责。

第四种类型,以事为中心。这是相对于以人为中心而言的一种较普遍的创业者活动方式。所谓以事为中心,是指创业者仅以工作为中心,而将人当作实现其工作目的的手段。具体说来,它可以区分为以盈利为目的的财务活动、以工作效率(生产效率或行政效率)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和以产品质量为目的的质量控制活动三类创业行为方式。创业活动作为一种能动的特殊实践活动,有其明确具体的组织目的或行为目标,无论何种创业活动,都应提高工作效率并保证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对于以企业创业活动为基础的创业活动,做好财务工作以保证其盈利,确实也是创业活动的重要目的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以事为中心不能加以简单的责难,它作为创业活动主体行为的一种方式,应予以适当肯定。但是必须看到,这种方式并非理想的创业活动方式,而且可以说是一种失去根本目的、中心错位的创业活动方式。这是因为,任何一种创业活动都是通过人并为了人的群体活动,人既是手段,更是目的。产品质量、工作效率以及财务增收只是创业活动的短近目的而非根本目的。另外,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产品质量和使企业盈利增收,必须依靠组织成员的共同努力。可见,这种行为方式是建立在对人性错误估计基础上的创业活动方式,是轻视人的机械创业活动方式。如果说这种方式在一定时期或某些领域曾经并正在发生作用,那也仅证明当时的人或那里的人自主意识太低或太受压制。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的觉醒、创业活动对象的复杂化和现代化,这种方式显然已暴露出它的弱点和缺陷,迫使创业者转向以人为中心的现代创业活动方式。

第五种类型,以人为中心的民主创业者活动方式。这是现代社会普遍公认的最好的创业者活动方式,但又是创业活动主体难以准确把握的行为方式。这种创业活动方式首先要确认人是创业活动的根本目的,一切创业活动行为和创业活动工作最终都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其次要确认人是创业活动的中心,一切创业活动工作、创业活动行为都应通过人来开展。这里的人不仅指创业者,也指创业组织成员。而要做到这一层,就不能将作为创业组织成员(一般说是指雇员)的人当作单方面接受创业者指挥的纯粹受动者,而应看成有追求、有需要、有权利、能创造的能动者。既然如此,传统的独断专制和习惯采用的以事为中心的创业活动方式就应被排斥在创业者的行为方式之外,创业活动就不再只是少数创业者的事情。要实现这一目标,创业活动主体需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充分尊重和信任广大员工,注意广泛吸取员工的意见,做到择善而从,并形成习惯和制度;其次,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培养他们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善于依靠人而不是仅仅依靠制度和命令去开展各项创业活动;最后,增加创业活动决策的透明度,使员工拥有必要的知情权。以上三点如果付诸实行,并成为创业主体自觉的行为方式,创业活动主体同雇员就能融为一体;进而使创业活动高效率地持续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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