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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与道德身份

时间:2022-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环境伦理学对于环境立法有其重要的贡献。德国宪法中对动物的特别强调,让我们看到了道德身份的体现。德国国内法学界和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该宪法条款确认了动物的宪法权利,使德国成为承认动物的宪法权利的第一个欧盟国家。但是,无论如何,动物的道德身份在宪法中得以体现,这是人类法律史上值得称赞的重大事件。
环境立法与道德身份_环境伦理学概论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尽管传统的伦理也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但伦理规范不是国家强制性的。环境伦理中被大众所普遍接受并上升为以国家强制力来实施的规范就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可见,环境伦理学对于环境立法有其重要的贡献。

因为在法律上必然涉及权利和义务,道德身份的有无直接关系到法律上的地位。一个有道德身份的动物或者植物,它参与到法律调解中的过程和结果显然不同于那些没有道德身份的物体。

近年来,环境伦理、生态道德逐渐进入了环境法的认识论和价值观,环境道德规范不断被法定化,环境法律规范不断被道德化。(蔡守秋,1998)

详细来说,环境道德法律化,即在环境立法中充分考虑环境道德因素和环境道德标准,以适当形式将环境道德的根本原则、主导内容法律化,其价值定位是环境法制,侧重于外在的法律和制度,衡量标准是环境立法数量的多与寡、立法质量的高与低以及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备与否。环境道德的法律化是良好的环境法律由此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良好的环境法律,就是符合环境道德的法律,就是促进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法律,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环境法的本质和特点,从而构成环境法治的基石。

环境法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环境法律的实施特别是守法过程,其实现形式是环境道德义务,就是环境法律主体把环境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即以环境道德义务对待环境法律义务,自然遵守环境法律其价值定位是环境法治,侧重于内在的精神与实质,它在追求环境法治的普遍价值和实质正义的基础上,主张各种鼓励性的自我维持的义务体系,力图实现环境法律愿望和环境道德愿望的一体化。环境法的道德化把环境法律转变为更高的环境道德习惯和环境道德义务,这是环境法归其本源的过程,也是环境法律得到环境主体普遍、自觉遵守的必然体现,必将有利于主体守法精神的养成和环境法治社会的形成。(焦传岭,2007)

从环境立法到法律的执行过程看,首先是立法的目的,其次是执法的过程,最后是最终的结果,这三者都不可避免地涉及有冲突、矛盾的两方:人与环境。

法律是人制定的,执行过程也是人在进行,最终的结果评价当然还是人来做。由于在法律面前环境的被动性的特点,只能是人来充当代理。具体到引子中的案例,当到城市郊区定居的野猪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时,谁来为野猪提出上诉或者应诉?

野猪当然不知道人类制定的法律,也无法和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当它用自己的尿液或者粪便标记了自己的领地时,它的同类甚至其他的动物是能够感知到野猪的存在的。现代文明的人已经失去了这样的感知能力,或者人类社会的文明减弱甚至放弃了对其他动植物生存权利的尊重。这样,人和野猪之间的法律契约只能是人类的单方面的契约。即使保护它们,也是圈定了固定的区域,比如保护区或者荒无人烟的地区,在保护方法上也只是不去人为伤害它们。实际上,这句话也只是表面上的。原本共同生存的土地被人类强制划为人类独占的农田或者牧场,而大规模的公路、铁路的建设已经从空间上大大压缩了动植物的生存空间。这种伤害是对物种延续的伤害。

如果明确了动植物的道德身份,这种道德身份使得即使在人类单方面的法律契约中也有与人的道德身份同等的地位,很多的法律纠纷就变得容易处理了。德国宪法中对动物的特别强调,让我们看到了道德身份的体现。


德国联邦议会(众议院)于2002年5月17日,以543票赞成(19票反对、15票弃权)通过了对《德国宪法》(又称为《德国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通过)的修订,修订后的《德国宪法》第20a条规定:“为了后代的利益,国家负有保护生命和动物的自然基础的责任。”


德国国内法学界和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该宪法条款确认了动物的宪法权利,使德国成为承认动物的宪法权利的第一个欧盟国家。

必须说明的是,尽管现今的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承认它的公民都是平等的,都受国家宪法的保护,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在人们的意识形态里,人与人之间仍旧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公平。与此类似,以宪法形式特别强调动物的保护并不能消除人对动物的不公平。况且,《德国宪法》中,“为了后代的利益”本身仍具有模糊性,大多数人的理解为“为了德国公民后代的利益”,这种利益是人的后代的利益。但是,无论如何,动物的道德身份在宪法中得以体现,这是人类法律史上值得称赞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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