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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之“兴”为“取譬引类”

时间:2022-0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诗》中之“兴”的作用,传统的意见认为“先言它物以引起所咏之辞”,强调其内容上和音乐上的领起作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兴具有“触物以起情”,即联想、感发、暗示作用。孔颖达进一步申述郑意,但强调比、赋、兴只是《诗》篇之构成部分,即“辞”,非诗体。这与其在《周礼·大师》及《瞽矇》注中释“六诗”、“六诗之歌”为诗体不同。

二、《诗》之“兴”为“取譬引类”

关于《诗》中之“兴”的作用,传统的意见认为“先言它物以引起所咏之辞”,强调其内容上和音乐上的领起作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兴具有“触物以起情”,即联想、感发、暗示作用。这些说法运用于诗篇的解读中,对诗意的阐发自有其重要的价值,也形成了独特的诗歌批评传统[65]。但是,推敲《毛传》标兴的116例,可以发现前人对兴辞的作用的概括还有未尽之处。以致一些特殊性的现象根本上无法用传统的理论圆满地解释。例如同一首兴辞,在此诗中用于颂扬,而在另一首诗中却用于批评,这如何解释?还有相同的兴辞,既出现于雅诗中,又出现在风诗中,二者有何关系?又如有的诗中,兴辞和诗所表达的内容的确带有某种内在的关联,但有的诗中的兴辞和诗所表达的内容之间却看不出有明确的意义上的相关性,这是什么原因?等等。

传统关于兴的理解的种种理论在解释上述现象时失效的根源,在于将兴辞界定为诗篇作者的独创,和对“兴”作为“《诗》之用”——创作方法——的实质还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

前文指出《诗经》中的兴辞源于较古的时期的抒情方式,也对《毛传》标兴的用意和理论背景作了说明。但这里仍有必要进一步从创作方法的角度来探讨兴辞在诗中的作用,换言之,就是要弄清楚诗人选用一些特定的兴辞作为诗材,这种方式在修辞方面是以何种形式呈现出来的?兴辞的选用和诗人当下的创作有没有某种心理层面上的联系?以前的研究者显然很少注意到这个问题,即使偶然涉及,也还理解得不够透彻。实际上,孔颖达的《毛诗正义》对此是颇有会心的,只可惜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现将孔氏对《毛传》标兴的说明引述如下:

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取譬引类,起发己心,诗文诸举草木鸟兽以见意者,皆兴辞也。

上引一段话明确指出,兴是诗篇中的一个构成部分(辞),其来源是作者所“取”、所“引”的现成辞句。当然,作者并非随意地“取”或“引”,其遵循的原则是“类”,即所取所引之辞可以“感发己心”,起到触发诗人情感的作用。为了说明上述观点,孔氏又举例说大凡《诗》中那些举称草木鸟兽以触发情感的句子都是兴辞。孙诒让《周礼正义·春官·大师》引孔颖达《诗大序正义》云:

《郑志》:张逸问:“何诗近于比赋兴?”答曰:“比赋兴,吴札观诗,已不歌也。孔子录《诗》,已合风、雅、颂中,难复摘别。”篇中义多兴,逸见风雅颂有分段,以为比赋兴亦有分段,谓有全篇为比,全篇为兴,欲郑指摘言之。郑以比赋兴者,直是文辞之异,非篇卷之别,故远言从本来不别之意,言吴札观《诗》已不歌,明其先无别体,不可歌也。

张逸问郑的核心在于就《诗》中诗篇而言,比、赋、兴是不是诗体?如果是,《诗》中哪些诗是比体?哪些是赋体?哪些是兴体?郑解答说比、赋、兴原为诗体,后人渐不歌,至《诗》中则不能摘别。孔颖达进一步申述郑意,但强调比、赋、兴只是《诗》篇之构成部分,即“辞”,非诗体。而孙诒让云:“案,孔说是也。”这与其在《周礼·大师》及《瞽矇》注中释“六诗”、“六诗之歌”为诗体不同。孔氏、孙氏在解释“比”、“兴”、“赋”本义上虽有差异,但指出《诗》篇中的兴是作者引述“成辞”却是正确的。这是以前说诗的人没有注意到的地方。

在《诗》篇的创作时代,诵古式的歌诗(他人之诗),和“造篇”式的“作诵”应是诗人或歌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的个人才具。前一种情况表现为诗人在创作之时,对流传于口头的各类“兴辞”能根据需要,熟练地引述,用以触发己意,为自己抒情服务。

春秋时期宴会歌诗、外交场合的赋诗遵循的原则中有“歌诗必类”、“取譬引类”之说,当是这种作诗方法的保留,《左氏春秋》及《国语》中所载的行人“断章取义”的赋诗,也还隐约显示出这一古老习俗的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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