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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讼及其智慧

时间:2022-12-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本卦的卦辞和象辞对争讼根源的揭示,是有一定道理的。在人民内部,尤其在非原则问题上,强调中庸之道,当然是必要的。争讼尽管有时是难免的,但也不可长拖。但完全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在某一争讼所要求的时间内,应尽力争取早点解决问题,其前提是把引起争讼的真相辨明。这里自然提出了一个争讼的时效问题。不讲时效,任其拖拉,对争讼的双方都不利,尤其对工作、事业的开展不利。

一、争讼的根源与危害

《讼·彖传》:“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有孚”,忠信;“窒”,塞止;“惕”;警惕谨慎;“中”,不过于刚而平和;“中正”,中庸、中和。

1.关于争讼的根源

这里指出是由于内险而外刚所致,即内心阴险而外表过分刚烈的人,与人相处,易导致争讼。这里且不说其“阴险”、“刚烈”的具体含义,单就此种观点而论,也是有道理的。生活经验告诉人们,那些心里有个人小算盘、坏主意,并硬让他人服从自己的人,可以说就属于内险而外刚的人。这样的人与他人相处,自然就容易导致争讼。所以,本卦的卦辞和象辞对争讼根源的揭示,是有一定道理的。 当然,这一道理并未说透彻,因为它未揭示出人们内险而外刚的更深刻的根源,也未触及到内险而外刚的具体内容,比如到底是立场、观点、方法问题还是心术问题等等,而这些问题如不揭示清楚,道理是讲不透彻的。当然,古人由于受历史的和认识能力等的局限,也是不可能揭示清楚的。

2.关于争讼的危害

这里指出,人们若用戒惧警惕、中庸平和的态度对待争讼的话,则可以使争讼得到解决,要各不相让,彼此逞强,硬要分个胜负的话,那是没有好结果的。“讼不可成也”,即争讼没有成败之分,都是败者。这种观点当然值得商榷(què)。无原则的争论,即使是争讼,当然有害无益,会浪费时间、精力,会损伤感情,影响关系,乃至给工作带来损失。但有原则的争讼,包括有无必要打官司,涉及到是非曲直,得失功过,有罪和无罪等问题,如不争论、争讼,就难以弄个水落石出,难以激浊扬清、惩恶扬善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就非争讼不可。因此,把这些看做“终凶”、“不可成”的事情,当然就是不妥的了。 由此可以看到,《易经》也和其他一些古代典籍一样,往往不加分别地倡导中庸之道,把中庸之道看做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这就难免失之于片面、迂腐了。在人民内部,尤其在非原则问题上,强调中庸之道,当然是必要的。 但在原则问题,尤其在敌对势力、营垒之间,也提倡中庸之道,则行不通。 拿争讼来说,既然存在着是非、曲直、善恶、邪正等等的对立,就必然反映到人们的思想行为中,反映到社会活动、人际关系中,所以出现争讼是很自然的事。 其中有些是无原则的,属于认识上的分岐造成的,当然可以用折中、调和来解决;但有些则是有原则的,属于根本立场、利益上的分岐乃至对立造成的,那就非通过争辩,诉讼来解决不可。所以,古人不加分辨地一概反对争讼的观点,是欠科学的。

3.关于对待争讼的态度

这里提出:第一要信诚、戒慎,即坚持中庸之道;第二要求助于刚健、中正的“大人”,而切不要一味逞强;第三要力戒争讼。

对于这样的态度,也要具体分析。 首先,前面已提到,在争讼中,尤其在人民内部以诚信中庸的态度,是可取的;但在敌我之间则行不通,纵然你诚信、中庸,对方却不买账, 甚至会利用这一点达到其目的; 并不是说对敌方就一概不讲诚信,但要视情况,要注意不能把这当作束缚自己、反为敌方所利用的绳索;其次,求助于公正、高明的领导者乃至司法机关是必要的,而且有些争讼,还非经过这一些步骤不可,但这绝不意味着放弃自强、自立和自力的精神,也不能把据理力争、坚持真理看做“逞强”;再次,有些不必要的争讼,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是完全应该的,但那些不可避免的争讼,则不但不可回避,反而应该勇敢地迎接挑战才对。

二、防止争讼

《讼·象传》:“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违行”,方向相反。讼卦之上卦“乾”是天,下卦“坎”是水。天在上,水在下,两者方向相反,所以造成争讼,君子应从中受到启示,一开始处理事情时,就要慎重谋划,防止争讼。

1.争讼的原因是人们行动的方向不一致,如天和水一样

在现实生活中,行动方向、目标不一致的人结伴而行,势必发生争执。如果一方不服从另一方,争执就无法解决,可见争讼是必然的,因为社会上的人们在行动方向上,不可能都一致,更不可能都始终一致。这种争讼原因的解释是有道理的,当然还不能说是深刻的,因为它并没有揭示出人们行动方向不一致的根源。也正因如此,它提出的防止争讼的见解在某种程度上是不现实的。

2.要防止争讼,一开始做事时,就要慎重谋划,这样可以防止行动方向的不一致

这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人们在行动方向上的不一致,有时确是由于一开始缺乏慎重谋划所造成的。对于这样引起的争讼,当然可以通过一开始慎重谋划来避免。 但并不是所有行动方向的不一致,都是由于开始缺乏慎重谋划而导致,所以用这种方法不可能解决问题。 事实证明,人们在行动方向上的不一致,更多的是由于行动的根本出点不同,以至根本对立所导致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一开始就慎重谋划,也不可能解决。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古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见解失之偏颇。

三、争讼不可拖拉

《讼·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象传》:“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辨明也。”“不永”,即不老坚持;“所事”,所争论的事;“小有言”,有人解作受到小小的辩论、争讼。

这里旨在告诫,争讼只要求得明白的解释,明辨真相即可,不可久拖。

这里强调争讼要及时解决,不可久拖的道理,是有现实意义的。

争讼尽管有时是难免的,但也不可长拖。因为拖拉下去,就意味着矛盾、问题的不解决。这显然是不利的。争讼的目的既然是为了弄清真相、解决问题,所以只要把真相辨明了,就可以及时停止,没有必要再拖延下去。 “虽小有言,其辩明也”,意思是,不要以为只有大的、长期的争讼才解决问题,而小的、短期的争讼也可以达到明辨是非真相的目的。就是说,解决争讼不应以争讼时间、规模来衡量,而应以是否把真相辨明来衡量。小的争讼既然能解决问题,就不要非用大的争讼来解决不可。其言下之意就是宁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切不可小事化大,无事生非。

当然,争讼的具体内容、特点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同样是辨明真相,客观上需要的时间、精力等是不尽一样的,所以不可能对一切争讼时间的长短做个千篇一律的规定,那是不现实的。 但完全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在某一争讼所要求的时间内,应尽力争取早点解决问题,其前提是把引起争讼的真相辨明。

这里自然提出了一个争讼的时效问题。争讼必须讲时效。不讲时效,任其拖拉,对争讼的双方都不利,尤其对工作、事业的开展不利。而要提高时效,就必须提高有关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还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措施相配合。而这些,又往往受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并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

四、争讼不可逞强争胜

《讼·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象传》:“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逋”,逃亡;“眚”指眼睛因生翳而看物产生虚幻的光晕,喻灾祸;“窜”,逃跑;“掇”,拾取,自取。

本爻旨在告诫人们,应量力退让,不可逞强争讼。

《讼·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象传》:“食旧德,从上吉也。”“食”,相当于食邑的食。古代做官之人,以分封采邑的税收生活,而且世袭。“旧德”,指先祖遗德。“食旧德”是说前往因先祖遗德所得到的领地去就食。“从王事”,为国王做事,指从政。

九二爻是在“不克讼”即不能胜诉的前提下提出这一告诫的。 当人们明知不能胜诉时,尤其当处于以下讼上的境地时,要有自知之明,尽早退避,而切不可逞强,否则,只会自惹灾祸。这种态度,无疑具有实际的意义,若仔细推究一下,这种态度未必行得通。试想,争讼的双方,总会有胜有败,若见自己争讼会失败而都逃避的话,那争讼就不会进行下去,就不会有什么结果了,而这对于将胜诉的一方来说,当然是不甘心的。 所以,争讼能否进行下去,并不完全取决于一方、尤其是眼看要败诉的一方,而是取决于双方。况且,更取决于法制的健全与否。在法制不健全的社会里,争讼也许会因一方的逃避而不了了之,但在法制健全的社会里,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形。 当然,争讼要是由自动逃避的一方引起的,那倒是可能会形成这样的结局,但也要看对方的态度。对方要是听之任之,当然可以,而对方若是不愿就这样不了了之,那也是逃避不了的。所以,这里所表示的见解,也有片面性。

当然,这里强调“以下讼上,患至掇也”,反映了在古代等级制度下,人们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的现实。 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社会中,在下者如不自量力地与在上者争讼,那肯定会自惹灾祸。若从这个意义上来告诫人们,这倒是很坦白的。 但不管怎么说,这里含有一种劝诫人们要安天乐命,不要进行抗争的消极思想。

“食旧德”,就是吃祖宗饭,也即依靠前辈奠定的基业过日子。这在世袭制的时代,是很平常的事。这里强调“食旧德”,是与本卦的基本思想相一致的。本卦的基本思想就是认为逞强会引起争讼,争讼无所谓胜败,都是没好结果的,因而要尽力避免争讼。为此就必须克制自己,不要逞强争能。这里强调“食旧德”,即依靠传统吃饭,恰恰符合这样的基本思想。

“食旧德”,明明有危险(“贞厉”),为什么还是倡导这样做,说“终吉”呢?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本爻所强调的思想的倾向性:坚守传统的东西,即使有危险,也是暂时的。

为什么又强调“从上吉”呢?这是与“食旧德”相一致的。要继承、坚守祖业和旧的传统,当然就得从上,好服从在上者的支配。因为在世袭制度下,正是由于上下尊卑地位关系和秩序的维持,才使世袭制得以继续,所以,只有“从上”,才能做到“食旧德”,即使从上不会有什么成就,也必须这样做。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一观点所包含的消极因素。

当然,在人民内部,在志同道合的同事之间,在非原则问题上,提倡知足隐忍,有一定的道理和意义。 善于知足隐忍,彼此体谅宽容,是顾大局、识大体的一种表现。 但是,除此种情形之外,一概地提倡知足隐忍,就是没有道理、甚至有害的了。 争讼是解决处理矛盾与问题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 本卦所揭示的思想中,显然对这个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

五、安于“正理”

《讼·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象传》:“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克讼”,即胜诉;“复即命”,反回来服从天命,即“正道”、“正理”;“渝”,改变。

这里仍然强调在不能胜诉的情况下,就要及时回头,安于“正理”。 而不要再逞强争讼。

当争讼本来是由自己挑起来,而又眼见得不到胜诉时,的确应该急流勇退,尽早回头撤诉,并安于“正理”。 这是一种明智的求实态度。

但是,如果不属于这种情形,凡是见到无胜诉的希望,也不管自己所坚持的是否正确,就一概回头,则就不一定正确了。 因为争讼本来就存在着种种矛盾和斗争,有时明明真理在自己一方,但由于邪恶势力作怪,却没有胜诉的希望。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争一争,斗一斗,而不应该一见困难就退却,更不应该把听从命运的摆布看做是安于“正理”。

这里所谓的顺从天命,安于“正理”,实际上就是服从中庸之道。不管遇到什么情况,只要服从中庸之道,就可以平安无事,万无一失。这种观点显然与本卦所宣扬的整个思想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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