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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国际法思想,其主要内容有:政府承认与继承思想;一国两制思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人权思想以及战争法思想等。国际法首先要调整的是国家间关系,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所以研究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首先要研究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新中国成立后,许多帝国主义国家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却承认国民党当局是中国合法政府的代表。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国际法思想,其主要内容有:政府承认与继承思想;一国两制思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人权思想以及战争法思想等。

4.3.1 政府承认与政府继承思想

国际法首先要调整的是国家间关系,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所以研究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首先要研究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中,除了吸收和继承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外,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思想。

1)政府承认思想

政府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确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其国家的正式资格,并愿意与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一般来说,只有一个现存国家内部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而产生的新政府才可能带来政府的承认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就涉及对我国新政府的承认问题,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政府和人民根据当时的国际情事,创造性地发展了传统国际法中的政府承认思想,提出了逆条件承认等国际法思想,这些国际法思想至今在国际法思想领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是新政府的成立,而不是新国家的诞生,不是对国家的承认。例如,在1949年国庆节毛泽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随后,他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公告中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向各国政府宣布,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曾经代表中国的国民党政府败退到台湾地区,丧失了代表中国的合法基础。当时由于国民党政府被中央人民政府所取代,“中华民国”的名字被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是国家名称发生了变化,作为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仍然继续。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新政府的承认,适用政府承认的规则。

第二,对新政府的承认与否,并不影响新中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新中国成立后,许多帝国主义国家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却承认国民党当局是中国合法政府的代表。实际上,对这种颠倒黑白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毛泽东在建国前就科学预见到了这种情况将会发生,并指出不要急于让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国家承认新中国,但只要新中国逐步发展壮大,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人肯定会相互竞争要和中国做生意。例如,在《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1945年3月5日)一文中,毛泽东说:“关于帝国主义对我国的承认问题,不但现在不应急于去解决,而且就是在全国胜利以后的一个相当时期内也不必急于去解决。我们是愿意按照平等原则同一切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但是从来敌视中国人民的帝国主义,决不能很快地就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我们,只要一天他们不改变敌视的态度,我们就一天不给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以合法的地位。关于同外国人做生意,那是没有问题的,有生意就得做,并且现在已经开始做,几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人正在互相竞争。我们必须尽可能地首先同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民主国家做生意,同时也要同资本主义国家做生意。”[44]

毛泽东对帝国主义国家不承认新中国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一些帝国主义国家因为心事重重,迫于美国压力而不敢承认新中国。例如,在《关于国际形势问题》(1958年9月5日、8日)一文中,他说:“现在还有四十几个国家不承认我们,主要的原因就在美国。比如法国,想承认,但是因为美国反对就不敢。其他还有一些中南美洲、亚洲、非洲、欧洲的国家,以及加拿大,都是因为美国而不敢承认……不承认我们,我看是不坏,比较好,让我们更多搞一点钢,搞个六七亿吨,那个时候它们总要承认。”可见,毛泽东抓住了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专政的本质,洞悉了资本特性,他认为只要中国经济发展了,资本有利可图了,承认不承认中国不是美国政府说了算。当然,以美国政府为首的帝国主义国家也可以不承认新中国,但“它们不承认有什么要紧?”。[45]

另一方面,之所以对帝国主义国家是否承认新中国并不特别在意,因为当时新中国已经获得了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承认。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一边倒”政策,不骑墙,完全倒向了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社会主义国家对新中国的承认,足以保证其在国际社会上的影响力,并不影响她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毛泽东认为,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阵营,妄图将新中国扼杀于摇篮之中,不承认中国是必然的。因此,新中国不仅要获得社会主义国家的承认,而且还要争取世界上大多数民主国家的承认。的确如此,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不仅获得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承认,而且获得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承认,并且在1971年经过联大投票,高票通过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应验了毛泽东的卓越预言。

第三,创造了附条件承认和逆条件承认的国际法规则。在国际法中,对政府的承认是无条件的,要么是法律上的承认,要么是事实上的承认,要么是不承认。承认与否是既存国家的自由,他国无权干涉,新生国家或政府也没有要求他国给予承认的权利,他国也没有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的义务。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对承认进行了创造性的发展,即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必须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否则承认无效,这就是著名的“附条件承认”。同时,凡是不承认新中国的国家,新中国也不承认他们,坚决不予他们建立外交关系,这就是“逆条件承认”。例如,在《中法之间有共同点》(1964年1月30日)一文中,毛泽东在会见法国议员代表团时,对他们说:“你们不要学英国在台湾问题上的态度。英国同我们只有一个分歧,就是它对台湾的地位不肯定。第一,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台湾,这是好的……要我们承认‘两个中国’或者是‘一个半中国’,那都不行。”[46]再如,在《关于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问题》(1956年9月30日)一文中,毛泽东和印度尼西亚总统苏加诺谈话时,被问及哪些国家不赞成中国时,毛泽东说:“英国,它现在还投蒋介石的票。只要它一天如此,我们就一天不同它建交。它一百年投蒋介石的票,我们就一百年不同它建交。”[47]

2)政府继承思想

政府继承主要发生在政府出现更迭以后,新政府取代旧政府,从而使旧政府的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转移给新政府而产生的国际法律关系。在新中国成立后,涉及新中国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权利与义务的继承问题,而不涉及到国家继承问题。新中国针对原国民党当局的对外债权债务的具体情况,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继承。从国际实践来看,这些继承主要涉及新中国政府对条约、国家财产和国家债务以及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权等继承问题。

第一,关于条约继承问题。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条约继承思想主要是以新中国颁布的具有第一部宪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30日通过)第55条的规定为基础,该条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给予承认,或废除,或修建,或重订。”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就意识到新中国成立后,会涉及条约继承问题,对此,毛泽东提出了一些关于条约继承的思想。例如,在《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1949年1月14日)一文中,毛泽东提出了八项声明中的第七项就是要“废除卖国条约”,并且“不承认国民党时代的一切卖国条约的继续存在”。[48]再如,在《国内和平协定》中,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在第七条第十八款提出:“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所订立的一切外交条约、协定及其他公开的或秘密的外交文件及档案,均应由南京国民政府交给民主联合政府,并由民主联合政府予以审查。其中,凡对于中国人民及国家不利,尤其是有出卖国家权利的性质者,应分别情形,予以废除,或修改,或重订。”这些条款后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所吸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条约继承的主要依据。这些关于条约继承的思想主要有:

任何旧条约,非经中国政府承认前,外国政府不能援用为对抗中国政府的根据而提出要求。

对于有利于国际和平、有利于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国际交往的条约,予以继承。如1952年7月承认了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参加的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并于1957年承认国民党政府于1935年加入的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对于原来在平等基础上,由于情势变迁已不适用两国新情况的条约重新协商,加以修订。如1957年中国政府和斯洛伐克政府重新协商修订了1930年的《中捷友好通商条约》。

对于边界条约一般予以尊重,但对于某些有争执的边界,要考虑条约的历史背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例如,对于1941年中英换文划定中缅边界上的“1941年线”,中缅两国政府用1960年《中缅边界条约》重新加以解决。

废除清朝与中华民国历届政府所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卖国条约和与帝国主义勾结镇压人民革命的条约。例如,在《中国人民解放宣言》(1949年10月10日)一文中,毛泽东说:“否认蒋介石独裁政府的一切卖国外交,废除一切卖国条约。”再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告台湾同胞书》(1958年10月6日)一文中,他又说:“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没有两个中国。这一点,也是你们同意的,见之于你们领导人的文告。你们领导人与美国人订立军事协定,是片面的,我们不承认,应予废除。”[49]

中国政府和人民欢迎许多外国政府宣布废除对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并和新中国订立平等新约的措施。

第二,关于国家财产继承问题。新中国政府有权继承新中国成立前中国政府在中国境内的一切财产。新中国成立后,对当时属于中国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论在何地,也不论财产所在地的国家是否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律归新中国政府所有。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几宗国家财产继承事件发表声明,一再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继承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在国外的财产,并坚持国家财产享受司法豁免的原则。

第三,在国家债务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旧中国历届政府留下来的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情况,分别处理。对外国政府为援助旧政府进行内战,镇压革命而借给旧中国的债务,属于恶债,一律拒绝继承。中国新政府对合法债务,可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进行清理,公平合理加以解决。另外,否认内战期间蒋介石所借的一切外债。

第四,关于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方面,从1949年10月1日起,新中国政府理应取代已丧失代表中国及人民资格的中华民国政府,继承新中国政府在一切国际组织的代表权。但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干涉,台湾当局一直在国际组织中代表着中国政府和人民。1971年,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帮助下,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自此以后,台湾当局被逐出一切政府间国际组织,新中国政府成为了唯一合法代表中国及人民的国际法主体。

4.3.2 一国两制思想

一国两制,简而言之,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它是邓小平为解决中国历史遗留问题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提出以非战争手段解决一国国内历史遗留问题的新举措,同时也为与中国有类似情况的国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一个和平解决的选项。

1)一国两制思想的提出

在国民党当局撤退到台湾以后,在中国实际上存在着这三个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一是台湾问题,二是香港问题,三是澳门问题。如何真正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成为摆在新中国政府面前的首要问题。香港和澳门问题因为有国际租借条约的存在,回归只是时间问题,并不损于一个中国原则。关键是台湾问题真正涉及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显然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不是台湾,但台湾问题的存在,在一段很长时间内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组织中合法地位的恢复,所以解决台湾问题就显得异常重要了。如何解决台湾问题,是用战争手段还是非战手段,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当然非战手段即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是首选,毕竟台湾人民是中华民族的一个分支,解决台湾问题不能损害台湾人民的切身利益。

在20世纪50年代中,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就曾设想过用和平方式解放台湾。要和平统一必须找到共同点,台湾当局和中国大陆都反对“两个中国”,这就是共同点。例如,在《不能把台湾问题上的国际问题同国内问题混淆起来》(1959年10月5日)一文中,毛泽东说:“台湾本来就是中国的,日本人暂时占领了,日本失败后应归还中国。蒋介石失败后跑到台湾,在台湾建立政府。全世界还有许多国家同台湾当局有外交关系。我们反对‘两个中国’,蒋介石也反对‘两个中国’,我们有一致之处,有共同点。”[50]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台湾当局不仅被逐出联合国,而且在相关国际政治组织中丧失了代表中国的地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都对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合法性作了明确否定,台湾当局在国际舞台上已经没有了生存空间。后随着中美建交,美国承认一个中国后,国民党当局的国际生存空间彻底成为过去时。

1979年1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告台湾同胞书》中,指出:“中国政府已经命令人民解放军从今天起停止对金门等岛屿的炮击。台湾海峡目前仍然存在着双方的军事对峙,这只能制造人为的紧张。我们认为,首先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的商谈结束这种军事对峙状态,以便为双方的任何一种范围的交往接触创造必要的前提和安全的环境。”[51]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中,提出了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项方针政策,其中第三项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52]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他说:“对台湾九条方针是以叶剑英副主席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种制度是可以允许的。他们不要破坏大陆的制度,我们也不破坏他们那个制度。国家的统一是我们整个中华民族的愿望。这不仅有利于子孙后代,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上也是一件大事。”[53]在1982年宪法第三十一条中把“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正式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了确认。

至此,一国两制不仅在理论上被提出,而且被写入了我国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之中,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门回归后,正式实行一国两制,一国两制思想在实践中得到具体实施。

2)一国两制思想的具体内涵

一国两制思想的具体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就指出,台湾问题是既是国际问题,也是国内问题。他认为,台湾是国际问题,是指在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而言,美国实际上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干涉了中国内政;说它是国内问题,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之间的关系而言,是中国的内政。连蒋介石的台湾国民党当局都反对两个中国,一个中国是两岸谈判的基础与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前提。可见,一国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是前提和基础,而且在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已经得到确认,台湾当局代表不了中国,原国民党成立的中华民国这个名字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在国际上更是不争的事实。

在《稳定世界局势的新办法》(1984年2月22日)一文中,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团时对一国两制进行了解读,他说:“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一个中国,两种制度。”[54]后来,邓小平又多次对“一国两制”作了类似解释。从香港和澳门回归后的国际法律主体来看,一国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加入来看,台湾没有任何资格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除非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

可见,一个中国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任何国际法障碍,目前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所谓一边一国、两个中国、一中两府等论断,只不过是想台湾当局某些人想将现实问题复杂化,浑水摸鱼,捞点某些政治资本而已。

第二,在一个国家内,两种制度并存。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其他问题都可以谈。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两种制度是指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祖国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这两种制度和谐共处于一个中国内,实现长期共存,共同发展。针对大陆地区有些人认为实行一国两制后,我国国体将会发生变化。邓小平说,大陆10亿人口,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不仅人数少,而且土地少,社会主义制度仍然是占主体的。同时针对香港地区一些居民害怕一国两制实行后,只有一国,没有两制,邓小平也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不仅有宪法保障,而且还有基本法作担保,香港居民没有必要担忧,从而打消了部分居民的顾虑,为香港和澳门的顺利回归奠定了扎实基础。香港和澳门回归已有十余年,事实已经证实了在一个中国内,社会主义制度不仅能够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而且能够形成互补,更有利于香港和澳门地区的繁荣和发展。这也为台湾顺利回归祖国提供了榜样。

在台湾回到回归后,根据1993年8月31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的规定:“两岸实现统一后,台湾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诸如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华侨和外国人投资等,一律受法律保护。”[55]

第三,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实行高度自治。从香港和澳门地区回归中国后的情况来看,香港和澳门地区依照中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立法、司法、行政等高度自治权。在对外关系中,经过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后,也可以从事相关国际活动,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如香港根据中央政府授权,加入了WHO,即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规定,台湾在回归后也享有高度自治权,这些权利主要有:拥有在台湾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党、政、军、经、财等事宜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等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有自己的军队,大陆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的代表人士还可以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56]可见,台湾地区的高度自治权甚至比香港和澳门地区还要全面。

最后,香港和澳门的顺利回归,经过实践检验是完全正确的,台湾问题,虽比较复杂,但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始终坚持认为要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进行,有耐心、有信心。根据2005年的《反分裂国家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和平谈判的前提是坚持一个中国不能变,谁要反对,就是分裂国家行为,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中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即使在可以使用武力措施来制止分裂的情况下,《反分裂国家法》还在第九条中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台湾历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这在世界范围内几乎没有国家对此持有异议。目前,台湾现状完全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毛泽东在建国后不久就提出,台湾只不过是美国的一枚棋子,被美国抛弃是早晚的事。随着1979年中美建交,美国逐渐在政治上抛弃了台湾,只是把台湾当做是美国人出卖军火的目的地之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的经济崛起,产生了强大的吸力,台湾只有回归祖国才有出路。而且实现国家统一是整个中华民族的强烈愿望,也是两岸人民的迫切要求,只不过统一是早一天和晚一天的事情而已。例如,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1984年6月22日、23日)一文中,邓小平说:“实现国家统一是民族的愿望,一百年不统一,一千年也要统一的。”[57]

3)一国两制思想的历史意义与时代价值

一国两制思想的提出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体现出了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巨大的时代价值。

第一,一国两制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大贡献。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取代旧的社会制度是历史的进步,在新旧社会制度并存的情况下,应通过暴力革命形式推翻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直至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简而言之,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在不同制度并存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和平共处的。列宁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的情况,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和平共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又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理论,认为不仅在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国家间可以和平共处,而且在一个国家内部,由于历史原因,同时存在不同社会制度的情况下,也完全可以和平共处。只有这样,才能一方面确保了主权原则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避免战争所造成的损害。可见,一国两制思想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大贡献。

第二,一国两制思想是对现代国际法理论的重大贡献。在国际社会上,特别是原在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中,由于历史原因,国家并没有完全统一,还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制度,如何在避免战争及在和平的基础上,实现统一和共处,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因为在国际法领域,国家主权问题是核心问题,在国际上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的只能是一个政府,而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为解决这个问题,一般会采取武力手段,采取武力手段,必然会对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产生全面影响,也会对世界和平与稳定造成威胁。而一国两制思想提出,解决了这个难题,它指出在一国前提下,允许历史遗留地区的人民保存其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实行高度自治。一国两制思想对现代国际法中的国家理论进行了创造性发展,解决了在一个国际法主体即一国的前提下,如何实现国家的和平统一,这对当前世界上领土处于分裂状况的国家解决国家统一问题,也提供了一种新的选项。

第三,一国两制思想不仅是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伟大创举,而且还是长久之国策,并为法律所保障。例如,邓小平在1984年6月22日、23日在分别会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和香港知名人士钟士元强调,一国两制是一个伟大的创举,不仅在历史上没有任何政府制定过,而且在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国家实行过。他说:“我们可以从世界历史来看,有哪个政府制定过这么开明的政策?从资本主义历史看,从西方国家看,有哪一个国家这么做过?”[58]接着,邓小平又指出这个政策是长久之策,有法律保障,他说:“有人担心这个政策会不会变,我说不会变,全国人大已经通过了这个政策。”而且“我们采取‘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解决香港问题,不是一时的感情冲动,也不是玩弄手法,完全是从实际出发的,是充分照顾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59]可见,一国两制思想是我国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长久国策,不仅在宪法这个基本法中有明确规定,而且被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所吸收,从而也获得了法律上的保障。

4.3.3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

在国际争端中,多数争端是由于领土原因所致,而领土涉及一国主权问题。如何解决这类领土争端,而又不影响国家之间的正常关系,是困扰着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难题。但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创造性地解决了这一世界性的难题,他说:“有些国际上的领土争端,可以先不谈主权,先进行共同开发。”[60]

1)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的提出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思想是邓小平一国两制思想的逻辑延伸。例如,在《邓小平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84年10月22日)一文中,邓小平说:“我跟外宾谈话时还提出:解决国际争端,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办法。‘一国两制’,是从我们自己的实际提出来的,但是这个思路可以延伸到某些国际问题的处理上。好多国际争端,解决不好会成为爆发点。我说是不是有些可以采取‘一国两制’的办法,有些还可以用‘共同开发’的办法。‘共同开发’的设想,最早也是从我们自己的实际提出来的。我们有个钓鱼岛问题,还有个南沙群岛问题。我访问日本的时候,在记者招待会上他们提出钓鱼岛问题,我当时答复说,这个问题我们同日本有争议,钓鱼岛日本叫尖阁列岛,名字就不同。这个问题可以把它放一下,也许下一代人比我们更聪明些,会找到实际解决的办法。当时我脑子里在考虑,这样的问题是不是可以不涉及两国的主权争议,共同开发。共同开发的无非是那个岛屿附近的海底石油之类,可以合资经营嘛,共同得利嘛。不用打仗,也不要好多轮谈判。南沙群岛,历来世界地图是划到中国的,属中国,现在除台湾占了一个岛以外,菲律宾占了几个岛,越南占了几个岛,马来西亚占了几个岛。将来怎么办?一个办法是我们用武力统统把这些岛收回来;一个办法是把主权问题搁置起来,共同开发,这就可以消除多年积累下来的问题。这个问题迟早要解决。世界上这类的国际争端还不少。我们中国人是主张和平的,希望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什么样的和平方式?‘一国两制’‘共同开发’。同我谈话的外宾,都说这是一个新的思想,很有意思。”[61]

根据对现有资料的分析来看,邓小平提出的搁置争议和共同开发思想可以追溯到1978年,当时他在同日本首相福田赳夫会谈时指出,双方在钓鱼岛问题上要以大局为重,实现邦交正常化和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不要涉及钓鱼岛问题。他还说:“我们认为,谈不拢,避开比较明智,这样的问题放一下不要紧。我们这一代人智慧不够,我们下一代人总比我们聪明,总会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好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62]1979年5月31日,邓小平会见来华访问的自民党众议员铃木善幸时表示,可考虑在不涉及领土主权情况下,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1979年6月,中方通过外交渠道正式向日方提出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的设想,后经人们总结归纳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模式,成为中国解决同周边邻国间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主要选项。

另外,在南海问题上邓小平也主张实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制度。例如,在1986年6月菲律宾副总统劳雷尔访华时,邓小平对他说:“南沙问题可以先搁置一下,先放一放,我们不会让这个问题妨碍与菲律宾和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再如,1988年4月,阿基诺总统访华,邓小平会见她时再次阐述了这一主张。他说:“从两国友好关系出发,这个问题可先搁置一下,采取共同开发的办法。”劳雷尔副总统和阿基诺总统都对邓小平的主张作出了积极的回应。除“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外,邓小平还阐述了“主权属我”的立场。他明确指出“南沙群岛,历来的世界地图是划给中国的,属中国”,而且“我们有很多证据,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地图都可以证明这一点”。他还向阿基诺总统声明,中国对南沙群岛最有发言权,南沙群岛历史上就是中国领土。

在《结束过去,开辟未来》(1989年5月16日)一文中,针对中国和日本关于钓鱼岛争议,邓小平说:“悬案是一个钓鱼岛,那是一个很小的地方,上面没有人烟。我访问日本时,记者提出了这个问题。我说,这个问题可以挂起来,如果我们这一代不能解决,下一代会比我们聪明一些,总能找到解决的办法。对于这个问题以及同类的纠纷,后来我们提出了一种设想,就是可否采用共同开发的办法加以解决。”[63]

2)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的基本内涵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关系,在当时的确为恢复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的基本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前提和基础是主权在我;其次,之所以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因为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还不具备彻底解决争端的条件。第三,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解决领土主权纠纷。

第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前提和基础是主权在我,即这些争议领土的主权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主权是国家的基本象征,主权是不能谈判的,这是一个前提和基础。既然主权问题不能谈判,可以先不谈主权,对相关争议领土争议进行冷处理。对领土纠纷进行冷处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更好发展领土争议国家间的关系,不要因小失大,从而从大局方面保证国际和平环境。

第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因是当时还不具备彻底解决领土的条件。在改革开放前,因为领土主权争议,我国与相关国家发生了局部战争,双方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例如,1974年1月发生的西沙保卫战,我国最终保卫了西沙,但也付出了巨大代价。改革开放后,我国国家中心工作转向经济领域,发展经济解决人民温饱问题是最迫切的任务。对周边的一些领土争议,采取要主权但先不解决主权,通过共同开发这个经济利益纽带将争议各方联系起来,进而增加理解、互信,然后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对领土主权的全面拥有。

第三,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解决领土主权纠纷。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搁置争议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开发,共同开发的目的是为了化解争议,这两者的最终目的还是要解决领土主权的纠纷。中国杰出马克思主义者邓小平在多次谈话中也指出:“中国对南沙群岛最有发言权,南沙群岛历史上就是中国领土。”另外,在钓鱼岛争端中,邓小平也多次指出,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即主权在我。他在和日本相关人士进行会谈时,多次强调,钓鱼岛的主权在中国,我们这一代人的智慧不够,后人比我们的智慧要强,留给后人加以解决。可见,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解决领土主权纠纷。

领土主权、搁置争议和共同开发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对有争议的领土主权,可进行冷处理,先搁置,然后共同开发,增进互信,享受共同的争议领土带来的经济利益,共同开发强调共同,不允许单方面进行开发,最终待条件成熟时,解决争议领土主权。

3)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的实践

在邓小平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以后,日本和南海沿岸诸国均赞同这种解决争议领土主权的方法,随后在钓鱼岛和中国南海争议海域也进行了国际实践。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是中国一贯的“与邻为善、睦邻友好”政策的延续,在实践过程中,争议领土各方领导人在后来的多次会谈中,均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进行了重申,使之逐渐地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传播,为与中国有类似情况的国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新的选项。如由于历史原因,前苏联作为战胜国占领了千岛群岛(日本方面称之为北方四岛),日本一直要求前苏联进行归还,前苏联提出只让出两个岛屿给日本,日本没有接受。后来,日本受到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的启发,在苏联解体后,1997年1月3日日本政府决定改变以往解决日俄千岛群岛领土问题的原则,由重视领土谈判的“扩大均衡”原则,转变为“多层次接触”的新原则。其基本理念就是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进行全方位接触和合作,不受争议领土问题的影响,双方共同开发,这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理念完全一致。再如,英阿双方为马尔维纳斯岛争议领土主权问题,在1982年发生了战争,英方随后一直实际控制该区域,为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更好发展国家间的关系,在1995年英国和阿根廷就共同开发该岛的石油资源签署了一份协议,这也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鲜活实例。另外,如厄瓜多尔和秘鲁之间边界冲突持续达50年后,双方许诺在该争议边界地区为实现持久和平而规划一体化,共同开发资源,实现互利共赢,这也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典型代表。

可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自提出以后,已经在国际社会中进行了实践,为用非战争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和平解决的方法。

4)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的简要评析

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作为新型的解决国际法上领土主权纠纷的模式,发展了国际法中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在国际法中,国际争端的解决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强制性解决方法,如战争、武力或武力威胁、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二是非强制性解决方法,主要指法律解决方法和政治解决方法。在联合国宪章中,明确规定国家解决国际纠纷不能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也为国际法所禁止(但依联合国宪章,自卫战争是可以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发展的主流。可以说,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时代的呼唤,是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时代的正确认识后,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作出了正确的战略抉择。

然而,在中国政府恪守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本立场以后,近年来,搁置争议在南海争议海域得到体现,共同开发则成为一句空话。南海周边诸国疯狂对南海中的资源进行掠夺,严重侵犯了我国主权和核心利益。在钓鱼岛问题上,日本目前不仅不承认与我国有领土主权争议,更是明目张胆地挑战中国的底线,公然进行所谓的购岛闹剧,完全抛弃了当初与我国政府所达成了共识。因此,在目前情势下,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长,远洋能力进一步增强,我们应当重新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进行新的国际法阐释,要特别强调主权在我,并积极采取各种力所能及的措施,对相关争议区域进行实际控制;目前还没有实际控制的区域,应采取有计划地,分阶段地进行实际控制,最终达到彻底实际控制,以确保我主权不受侵犯。

4.3.4 人权法思想

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体系中,人权思想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主要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人权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人权思想中国化的产物。它涉及范围很广,从公民权利到政治权利,从经济社会权利到文化权利等诸多方面。概括而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主要涉及对人权属性的认识,对人权与政权、人权与法治、人权与执政党以及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分析;在具体人权领域,主要涉及对具体人权分析,以及三项集体人权,即阶级平等问题、民族平等问题和男女平等问题的思想。

1)人权属性

人权到底是什么?不同学派,不同时期,代表着不同利益的人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奴隶主和封建主看来,买卖奴隶,剥削农民是他们天然的权利;在资产阶级看来,人权是人所具有自然权利,只要是人,就应享有,如卢梭的“天赋人权”理论,而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看来,在剥削阶级社会中,人权具有阶级性和历史性,是受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而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权才能真正成为人人所享有的权利。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人权学说,认为人权具有历史性、阶级性和具体性等属性。

第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具有历史性。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历史时期的人权的内容是有差异的,但归根到底是受当时社会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由于对人权历史性属性的正确认识,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摆在中国人民面前的最基本的人权就是生存权,即要解决吃饭问题。为此,毛泽东多次强调要加强生产,保证人民群众有饭吃,有衣穿,解决基本的生存权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解放区的人民基本上解决了最基本的人权即生存权问题。所以,在《唯心历史观的破产》(1949年9月16日)一文中,针对艾奇逊所说的中国人口增加,吃饭问题是每一个中国政府必然面临的问题时,毛泽东理直气壮地指出,在解放区人民已经解决了吃饭问题,而在国民党统治区,则没有实现。因此,他提出在新解放区要“根据革命加生产即能解决吃饭问题的真理”,即要一边革命,一边生产,不仅要解决人民的生存权,而且,对国民党旧工作人员,要“予以维持,不要裁减。十分困难时,饭匀着吃,房子挤着住。已被裁减而生活无着者,收回成命,给以饭吃”。[64]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国人口较多,且经过连年战争后,国家底子较薄,加上为支持抗美援朝战争,人们的最大生存权,即吃饭问题更加面临着困难。由于对经济规律的认识不足,大跃进思想严重,农业所生产的粮食等不足以解决人民吃饭问题。后来“文化大革命”爆发,农业生产状况进一步恶化,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更加难以实现。可以说,在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就是生存权,即解决吃饭问题,这是和当时的历史环境是相一致的;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国力增强,人民生存权问题得到了解决,发展权就接踵而至。所以说,每一个时期的人权都不能超出历史范畴,生产力发展水平始终制约着人权范围及实现程度。

第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具有阶级性。从人权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人权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特征。例如,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人权就是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特权,是镇压奴隶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工具。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虽然资产阶级在形式上宣布一切人的人权,但实质上却是资产阶级的特权,是资产阶级用来麻痹工人阶级,维护其专制统治的工具,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毫无权利可言。而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广大人民群众才真正享有了人权,正如在《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一文中,毛泽东自豪地说:“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65]

邓小平也认为人权具有阶级性。例如,在《善于利用时机解决发展问题》(1990年12月24日)一文中,他说:“马克思说,阶级斗争不是他的发现,他的理论最实质的一条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作为一个新兴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本身的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肯定弱于资本主义,不靠专政就抵制不住资本主义的进攻。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叫人民民主专政。”[66]可见,邓小平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或叫人民民主专政,就是要对资产阶级进行专政,对人民民主,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人民人权。

1990年1月18日,江泽民在山西考察工作时的谈话中,也指出人权具有阶级性,而且认为人权只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人权,他说:“民主与自由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有阶级性的,而且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67]胡锦涛也认为,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人权是具有阶级性,但同时他在多种场合中也提出,人权也具有普遍性特征。

第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所谓人权是具体的,是指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下,每一个时代的人权范围都是确定。而所谓的天赋人权,只是思想上的权利,属于应然的范畴,是想象中的权利。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要真正重视人权,就首先要将人权理解为具体的权利,而非是抽象的权利。例如,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27)一文中,毛泽东说:“实际上,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在阶级斗争的社会里,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有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就没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也容许共产党合法存在,但是以不危害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就不容许了。要求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的人们认为民主是目的,而不承认民主是手段……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民主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这个范畴。这就是说,归根结蒂,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自由也是这样。”[68]

邓小平在《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1985年5、6月)一文中,也明确指出了人权的具体性特征。他说:“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69]他进而又驳斥说,西方的人权观认为人权是抽象的人权,这是完全错误的,而西方的人权只是少数人的权利,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在历史上,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剥夺了多少中国人的人权,因此西方资产阶级根本就没有资格谈人权。

1991年6月29日,江泽民在会见津巴布韦副总统恩科莫时,也指出了人权的具体性特征。他说:“我们认为人权、民主、自由都是相对的,在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具体内容……中国有11亿5千万人口,以占世界7%的耕地解决了占世界人口22%的中国人民的温饱问题,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最大的人权,人的生存权。”再如,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文中,江泽民进一步指出了人权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他说:“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具体的、相对的,在一个国家里,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的发展。”[70]

胡锦涛在多个场合中也指出,人权不能脱离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时期的人权有不同内容,中国政府并在否认人类在人权问题存在着共性,但中国更注重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如何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实现活生生的具体人权。鉴于此,我国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了一批人权法律,批准了保护公民权利的国际公约,尊重和保护人权,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扶助困难群众。这些法律和措施就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具体人权,从而全面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取得了显著进展。

2)人权与政权、法治、执政党和主权的关系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中,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是没有人权可言的;有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就有什么样的人权,人权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在法律上规定了资产阶级的人权或特权,有时法律会偶尔规定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些人权,但资产阶级却总是想法设法地把人民人权进行剥夺。资本主义国家政权性质决定了资本主义人权只是资产阶级特权。只有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才是真正人权,国家不仅在法律上具体规定了人民的人权,而且采取各种措施来切实保障人权的实现。此外,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还认为,人权的实现与否,主要取决于执政党。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和对国际人权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的性质与活动。同时,在人权之上,还有一个国家主权。因此,研究人权,必须要厘清人权与政权、法治、执政党和主权的关系。

(1)人权与政权

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进行考察,不难发现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自国家产生以后,人以国籍为标准区分为本国人和外国人,一国国内公民人权的实现,必然要求助于国家政权,而国家也有义务为实现本国公民人权而采取各种措施。所以,人权与政权关系密切,人权的享有与否、范围和享受主体的多寡及其实现程度都取决于国家政权性质。

第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的享有与否、范围和享受主体的多寡取决于国家政权性质。在人类社会的发展目前已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最终迈向共产主义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属于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决定了这些类型的国家政权的性质是有产阶级的专政,为维护其统治地位,这些类型国家中的有产阶级总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大量赋予本阶级的人权,而对于被统治阶级而言是毫无权利可言的。中国的国家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从而决定了国家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为人民所掌控,人权法律由人民制定,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官员也由人民选举产生,一心为公而不为私,人民人权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如在新中国成立前,在中国实际存在着两个性质不同的政权,统治着两种意识形态不同的区域:一是以国民党当局为代表的国民党政权,二是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国民党当局代表的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政权,人民毫无权利而言,而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广大人民真正享有人权。

在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对全中国人民而言,最大的人权首先是要实现民族独立,进而实现民权和民生。例如,在《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1941年11月21日)一文中,毛泽东说:“陕甘宁边区所实行的是革命的三民主义。……就目前来说,革命的三民主义中的民族主义,就是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其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就是要为全国一切抗日的人民谋利益,而不是只为一部分人谋利益。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所。”[71]

毛泽东指出,在解放战争期间,国民党统治区剥夺了人民的一切自由和权利。而在解放区,不仅人民享有人权,就连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民,也享有基本人权,这就是由人民政府的政权性质所决定的。例如,在《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一文中,毛泽东说:“国民党区域剥夺人民的一切自由。中国解放区则给予人民以充分的自由。”[72]对于在新中国成立后,是否给予反动派和反动派的人们的人权?在《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一文中,毛泽东说:“……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73]在该文中,毛泽东概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性质,认为人民民主专政包括两个方面,即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他说:“……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74]因此,毛泽东认为,在解放区和新中国成立后的新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这就决定了要对人民实行民主,给予人权,而对反对派要实行专政,不给予人权,但如果反动派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从而成为人民中的一员。再如,在《别了,司徒雷登》(1949年8月18日)一文中,毛泽东对美国民主的虚伪性进行了批判,认为那只是资产阶级独裁统治的别名,在美国这样的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中,国家政权性质决定了资产阶级对内剥削和压迫,对外侵略和杀人。他说:“美国确实有科学,有技术,可惜抓在资本家手里,不抓在人民手里,其用处就是对内剥削和压迫,对外侵略和杀人。美国也有‘民主政治’,可惜只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独裁统治的别名。”[75]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国家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应有之义,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民主,实现人民权利。

邓小平也认为,一国人民是否享有民主,享有民主的程度和范围,也取决于一国的国家政权性质。例如,在《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1985年5、6月)一文中,他强调国家政权性质对人民是否享有人权具有关键作用,他说:“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76]他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其国家政权性质直接决定了人权只能是资产阶级少数人的特权,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政权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权法律和内容由人民制定,国家政权组织也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就决定了人权的内容和范围更广泛,享受人权的主体远超于资本主义国家。

第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的实现程度也取决于国家政权的性质。例如,在《唯心历史观的破产》(1949年9月16日)一文中,毛泽东针对艾奇逊所指出的中国历届政府都没有解决人民的吃饭问题这个基本人权时,他通过比较分析对艾奇逊的指责进行了回应,指出在国民党统治区,由于国民党当局所代表的政权性质决定了他们不可能解决人民的最基本的人权,即生存权问题,但是在解放区,由于政权性质所生了变化,人民的生存权,即吃饭的问题已经解决。他又举例反驳说,西北、华北、东北、华东各个解决了土地问题的老解放区已解决了人民的吃饭问题,并且还信心十足地说:“在人民政府下,只消几年工夫,就可以和华北、东北等处一样完全地解决失业即吃饭的问题。”[77]在后来的一系列著作中,毛泽东多次提出我们国家政权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一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决定了国家必须为实现人民的人权而奋斗。而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两党制也好,多党制也罢,都不过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方法,它决不能保障劳动人民的自由权利。

邓小平也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其国家政权的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不可能获得真正实现。他分析道,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人权是资产阶级对内镇压人民,对外以其为幌子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根本目的是要维护资本家利益和强权政治。他说:“他们那一套人权、自由、民主,是维护恃强凌弱的强国、富国的利益,维护霸权主义者、强权主义者利益的。”[78]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国家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对内是人民真实的权利,对外也决不打着人权的幌子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中国政府为实现人民真正人权,采取了多种切实措施,发展经济,对外改革开放,根本目标就是为了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层次的人权需求。邓小平同时认为,只有中国富强了,人民富裕了,全国人民的人权才能真正实现。而在对外关系中,中国从未向他国输出我们的人权,更没有打着人权旗号,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这就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性质所决定的。

江泽民也认为,我们党和政府十分关心人权,因为党和政府都是人民的,这是由我国国家政权性质所决定的。例如,在《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吉米·卡特一行时的谈话》(1991年4月14日)一文中,他说:“中国党和政府是十分关心人权的……我们解决了11亿多人的温饱问题,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新中国取得的进步与旧中国相比是天壤之别。”[79]

胡锦涛在2002年12月4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为发展民主,实现人权,我国“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80]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些都是真实的人权,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性质所决定的,而非资本主义国家的金钱政治,而资本主义国家的金钱政治这个国家政权的性质,恰恰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是金钱人权。

总之,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人权的享有与否、范围和享受主体的多寡以及人权实现程度主要取决于国家政权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于其政权的资产阶级专政性质,决定了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性,也只能是资产阶级的特权,资产阶级为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偶尔也会在法律上规定人民的一些人权,但在实践中这些纸上的权利是不可能得到实现的。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国家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才能真正实现权利,才能采取了多种形式真正参与国家管理,同时国家也采取多种切实措施,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等满足人民多层次人权需求,从而实现人民的真正人权。

(2)人权与法治

在理论上人权有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之分。应然权利一般是指人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权利,是一种人民对权利的追求,而实然权利则是依据现实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由法律加以规定,所以实然权利一般被称为法定权利。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具体人权享有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法律上的规定,国家不仅要采取多种措施来保障法律上人权的实现,更应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法律上的制裁,从而实现人权的法治化。

第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具体人权享有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法律上的规定。早在抗日战争期间,毛泽东就指出法律应规定人民权利,例如,在《论政策》(1940年12月25日)一文中,他说:“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81]同时,他还指出,必须废除限制人民自由的反动法令,重新制定新的法律,使人民享有更多的人权。例如,在《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一文中,他说:“要求取消一切镇压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的反动法令,使人民获得充分的自由权利。”[82]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亲自组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面赋予人民的人权。例如,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27日)一文中,他说:“在宪法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等自由。我们的宪法又规定: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我们的这个社会主义的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83]

邓小平也提出必须使人权法治化,在人权领域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人民才能享有真实具体的人权。他指出我们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就是人民人权,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定的基础。例如,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一文中,他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84]在邓小平看来,要实现人民人权首先要在立法中对具体人权加以法律规定,只有在法律加以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保障具体人权不会被破坏,同时人民也能够依法律规定,享有和实现具体人权。

江泽民也十分注重在法律中对人民的具体权利加以规定。为了增加人民具体人权的范围,他认为,一方面要在国内法律中对公民的具体人权加以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也要参加国际人权公约,将国际人权法中规定的具体人权转换为我国国内法的规定,丰富和发展我国人民的具体权利。例如,在《充分保障人民依法享受人权》(1997年10月—1999年10月)一文中,他说:“中国政府依法保护人权,反对一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并为此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中国已加入17个国际人权公约,最近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85]再如,1998年1月14日,江泽民在复函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时说:“1998年是《世界人权宣言》50周年。中国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人权方面的作用。去年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有关部门现正在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争取早日批准这一公约。同时,中国还在积极研究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问题。”[86]

可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不仅重视在国内法中加强对人民权利的立法,保障人权,而且已经加入或准备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将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转变为我国的具体国内人权立法。可以说,我国法律中对具体人权范围的规定在不断扩大,从公民权到政治权,再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方面都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正如胡锦涛在2002年12月4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时所指出的那样:“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二十年来,我们根据宪法制定了一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签署了一批保护公民权利的国际公约,尊重和保护人权,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扶助困难群众,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取得了显著进展。”[87]

第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的实施需要法律保障。人权是存在于国家中的人民所享有的实实在在的权利,不是虚无缥缈的。在中国,人权的实施,既有宪法这个根本大法作保障,又有各部门法作保证,可以说,中国人权实施的法律保障机制是十分健全的。这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一贯坚持要以法律来保障人民权利及其实施的理念是密不可分的。建国前,毛泽东十分重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工作。例如,在重庆谈判时,毛泽东在其亲自起草的《和平建国纲领》中的《人民权利》一章中规定:“确保人民享有身体、思想、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通讯之自由”,并且“严禁司法及警察以外任何机关或个人,有拘捕、审讯及处罚人民之行为,犯者应予惩处”。[88]

新中国成立后,为保障人民的人权,作为我国根本法的宪法就明确规定了不允许侵犯公民的权利,从而使我国人权的实施有了宪法保障。改革开放后,我国人民权利意识加强,人民享受具体权利的范围更加广泛,因此对人权实施的法律保障更加重要。所以,邓小平明确指出,任何侵犯公民权利的必须要严惩不贷,要执法必严,加强对人民人权的保障。江泽民认为,我国法制建设对保障人权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1999年3月25日他在为米兰市长举行的欢迎仪式上发表讲话指出:“现在我们正在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最近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将依法治国载入了宪法,这就是加强民主和法治的体现。”[89]再如,2002年11月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江泽民说:“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90]另外,在《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2000年5月14日)一文中,他指出,为了确保人民权利能够实现,一定要做到:“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91]胡锦涛也认为,要保障人民法律上人权的实现,必须要发扬民主,依法办事。2003年3月1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讲话中,他说:“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和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2003年4月20日他在考察中国科学院时的讲话中又重申,要保障人民人权的实现,就要发扬民主,坚持依法办事。

(3)人权与执政党

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人权作为政治斗争的重要方面,是每一个政党都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和对国际人权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执政党的性质与活动。

第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的提出和法律化与执政党直接相关。新中国成立前,在中国实际执政的政党有两个,即共产党和国民党,二者对待人权的态度完全不同。国民党在其统治区内,不仅在法律上剥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而且在实践中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来阻碍人民人权的实现。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不仅通过法律赋予人民人权,而且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人民人权的实现。例如,1931年11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大纲共17条,对保障根据地人民权利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工人、农民、红军士兵,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并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进行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保证彻底实行妇女解放等等。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形式规定了人民人权,直接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纲领和方针。再如,在1941年中国共产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第6条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财权、政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随后,在1942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也规定要保障边区人民之人权财权不受非法侵害为目的。此外,在1940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第一个人权条例——《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该条例共12条,规定了国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财产权等。除此以外,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渤海区保障人权条例执行规定等,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制定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权的重视,并将其实现作为自己的执政纲领,并使之法律化。所以,在《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一文中,毛泽东有理有据地指出:“国民党区域剥夺人民的一切自由。中国解放区则给予人民以充分的自由。”[92]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曾把对“救民私粮”等人民生活问题的关注,把对人民生存权的关注,看作是中国共产党人与国民党人的区分标准。[93]此外,毛泽东多次提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保证人民权利。例如,在《迎接中国革命的新高潮》(1947年2月1日)一文中,他说:“解放区内,除汉奸分子和反对人民利益而为人民所痛恨的反动分子外,一切公民不分阶级、男女、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94]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为实现人民人权进行了卓越的奋斗,如人权入宪,积极参加国际人权公约,进行人权对话等。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要保证人权的实现,我们的执政党和领导的政府就应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来满足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方面的需求。

江泽民认为,我国人民人权的取得是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密不可分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充分享受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了真正的人权。例如,在1991年5月9日在与优秀残疾人和助残先进集体、个人代表座谈时,他说:“几十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地为争取和实现自己的人权而奋斗。无数革命先烈前仆后继、流血牺牲,为的是什么?就是为了争得国家的独立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95]再如,1995年7月13日,在德国外交政策协会和德国经济亚太委员会上的演讲时,他又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人民民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是我国政权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96]此外,1999年3月25日,江泽民访问意大利时在米兰市长举行的欢迎仪式上的讲话时也说:“我们这代人饱经风霜,经历了抗日战争,进行过反对国民党反动政权的斗争,争民主、争自由,也就是争人权。现在我们正在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最近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将依法治国载入了宪法,这就是加强民主和法治的体现。”[97]

胡锦涛也多次提出中国共产党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他们权利的实现。例如,2003年7月1日在“三个代表”研讨会上的讲话中,他借用《孟子·梁惠王下》中的一句话,指出中国共产党要“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

第二,法律规定的人权是否能够实现和实现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及领导的政府对待法律上人权的态度。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上的人权能否转变为现实中的人权,主要靠执政党及领导的政府对待法律上人权的态度。例如,毛泽东曾经指出,在新中国成立前旧中国由于蒋介石政府的独裁专政,漠视法律,国民党当局把他们自己统治的区域内弄到差不多民穷财尽的地步,广大农民无饭吃、无衣穿,工人失业状况严重,还有什么人权可言。而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不仅在法律上规定了人民人权,而且为了使法律上的人权能够得到充分实现,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思想,已被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再如,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一文中,邓小平认为,虽然我国在法律上规定了人民的众多人权,但是如果执政党不依法办事,那么,这些人权的实现就难以保障。他说:“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98]另外,他还指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人权,执政党要善于领导,不能管得太多,将一些自主权还给人民,由人民自主支配。可见,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清了时代主题,坚决进行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来确保人民法律上人权的实现。此外,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其中之一就是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是根本利益的一种形式,这足以说明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人权的重视程度。并且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政府通过制定法律,实现党和国家的政策,来保障人民法律上人权的实现。所以,江泽民自豪地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保护和推进人权,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另外,江泽民还指出,中国共产党及领导的政府承认和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但同时也认为人权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国情相结合。

从我国执政党和执政党领导下的政府对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人权的态度来看,经历了这样一个逻辑发展过程,新中国成立前和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共产党及领导的政府更强调国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人权,并为实现人权采取了诸多措施,同时一直强调人权具有普遍性这一属性,但坚持认为,世界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民族习惯等的不同,各国人民都有权根据本国具体情况规定人权的内容并探寻实现的路径。另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政府对国际人权公约持积极参与态度,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逐步接受了普遍人权观念,并通过国内法形式将其转化为国内人权,为实现这些人权不断进行改革,并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体系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4)人权与主权

在人权的外部关系中,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及其学者为代表的观点,他们认为,人权高于主权,没有人权就没有主权。他们的理论依据是,国家是由人组成的,没有人就没有国家,因此,人权是第一位权利,主权是第二位权利。二是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观点为代表认为,人权是主权范围内的权利,没有主权,何谈人权,理论依据是,首先国家要独立,国家的独立才能保障人权的实现,国家不独立就没有主权,何谈人权,而且人权的实施最终要依靠主权。同时,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还认为,所谓人权高于主权,只不过是资本主义国家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而已。

第一,人权之上还有一个国权,即主权。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属于思想范畴,归根结底是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的。每一个时代的人权范围和内容都不能脱离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的制约。在私有制社会中,人权是指少数人的权利,虽有时也有法律规定,也可能在形式上赋予全体公民的人权,从而给人造成一种假象,是人权高于主权。但是,这些人权确实是少数人的人权,是剥削阶级为维护其统治服务的。要剥夺剥削阶级的人权,才能实现广大人民的人权,从而真正的还权与民。所以,邓小平在《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1985年5、6月)一文中说:“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99]他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国家主权和少数资产阶级的特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资产阶级的人权即特权高于国家主权也就不足为奇了。而在中国,国家主权和人民人权是融为一体的,从历史上来看,国家主权得不到保障,人权要实现显然是不可能的。例如,1989年12月1日邓小平在会见以樱内义雄为团长的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访华团主要成员时,尖锐指出资本主义国家连谈普遍人权的资格都没有。他义愤填膺地说:“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对这一点我们比过去更清楚了。西方的一些国家拿什么人权、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国权。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他们伤害了世界上多少人的人权!从鸦片战争侵略中国开始,他们伤害了中国多少人的人权!”[100]另外,1989年10月31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说:“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101]所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民族真正独立,人民才能谈得上真正的人权,国家不独立,民族不富强,要求美国总统‘关怀’中国的人权也没有用,而且国家独立本身就是一个最基本的集体人权。可见,无论是从历史层面,还是从现实层面来看,国权即主权高于人权这一论断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第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实际上是西方国家打着“人权”幌子公然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早在新中国独立后不久,毛泽东就敏锐地观察到,以美国为首资本主义国家会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国家进行干涉,甚至包括联合国、美洲国家组织等都是他们的工具,都是为其侵略目的服务的。例如,在《支持多米尼加人民反对美国武装侵略的声明》(1965年5月12日)一文中,毛泽东说:“在美帝国主义眼里,什么联合国,什么美洲国家组织,什么别的玩意儿,统统都是它手掌里的工具。对于这些工具,它用得着就用,用不着的时候就一脚踢开。踢开了,还可以拣起来再用。用也好,踢开也好,都是以有利于它的侵略目的为转移。”[102]在新的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干涉他国内政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不再采取赤裸裸的侵略行为,而往往打着人权的幌子,以人道主义之名,有目的地公然干涉他国内政。所以,在1989年政治风波后,面对西方国家对中国进行制裁,邓小平坚决地进行了还击。例如,在《国家的主权和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1989年12月1日)一文中,他气愤地说:“西方的一些国家拿什么人权、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国权。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他们伤害了世界上多少人的人权!从鸦片战争侵略中国开始,他们伤害了中国多少人的人权!巴黎七国首脑会议要制裁中国,这意味着他们自认为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对不听他们话的国家和人民进行制裁。他们不是联合国,联合国的决议还要大多数同意才能生效,他们凭什么干涉中国的内政?谁赋予他们这个权力?任何违反国际关系准则的行动,中国人民永远不会接受,也不会在压力下屈服。”[103]再如,在1990年5月13日会见埃及总统穆巴拉克时,邓小平对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行所谓人权干涉的虚伪性和目的性时说:“讲到人权问题,1972年尼克松第一次访华时,中国仍处在‘文化大革命’灾难之中,连我本人的人权也说不上,为什么那时美国不谈人权问题;现在中国搞改革、开放,致力于发展和摆脱贫困,美国却提出人权问题,这是什么道理?无法理解。可见人权问题是个借口。请布什从中国角度考虑这个问题。中国不能再让了,再让就乱了。中国不同于东欧;中国政治形势是稳定的。一个国家要动乱很容易,一夜之间就可以乱起来。寻求较长期的稳定却需要花很多心血、很多时间,而且要有正确的政策。”[104]可见,在新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下,西方国家打着人权幌子进行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实质上就是希望中国发生内乱,改变中国的社会制度,最终达到肢解中国的目的。苏联解体、东欧剧变都验证了邓小平的卓越预言。

江泽民和胡锦涛等杰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也都清醒地认识到,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借口进行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的目的和企图就是公然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对此,中国政府和人民是坚决不能赞成的。例如,1999年10月26日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江泽民说:“中国政府和人民不赞成以‘人道主义危机’为借口任意干涉一个国家的内政,更反对在未经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以武力进行所谓‘人道主义干预’。”[105]再如,在1999年10月30日江泽民在会见阿尔及利亚总统布特弗利卡及阿尔及利亚议会两院议长时的谈话中,明确提出反对假借人权问题干涉他国主权,反对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此外,胡锦涛也多次明确表示反对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例如,2011年1月19日在与美国总统奥巴马会晤后共同举行的记者会上,胡锦涛说中美对人权问题的看法有分歧,可以开展对话,但反对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

第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的真正实现最终要依靠主权国家。目前,世界上的人仍是以国籍作为划分的依据区分为本国人和外国人,主权国家依然是国际法的主体,世界仍然处于主权国家时代,抛开意识形态或其他因素,无论生活在哪一个国家,是哪一个国家的公民,要求人权也只能向主权国家索取。的确,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人权具有普遍性,因此,因为无论是生活在任何主权国家的人民,都要吃、穿、住,这就是基本的生存权,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具有普遍性。中国共产党和领导的中国政府承认《世界人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公约中所规定的人权具有普遍性特征。中国签署和加入这些公约的行为就是明证。但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有高低,在非洲国家中生活的人民享受的人权和美国人享受的人权有差异,阿拉伯国家的人权和美国的人权也有不同。由于历史传统和文化的不同,中国的人权和美国的人权肯定也有差异。就如人一样,有人喜欢吃辣,有人喜欢吃甜,有人喜欢吃酸等,不能要求所有人都要按照美国人的饮食习惯来进行饮食,换句话说,人权没有国际标准,美国的所谓人权更不能成为世界的标尺,翻翻历史,看看美国人的人权发展历程,这个文化底蕴差的国家,所提出的一些人权观念,本质上还是为美国资产阶级服务的。因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所提人权具有普遍性,是从抽象意义而谈,如人人都要有工作权,人人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等。此外,国际人权公约的适用范围并不具有普遍性,因为国际条约只对加入国有效,对非加入国无效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即使加入了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也有权根据本国具体情况,采取对条约中某些人权条款进行保留,对未保留的人权条款也要根据本国实际情况来实施国际人权法中所规定的国家义务。所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的真正实现最终要依靠主权国家,只要不违反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义务,主权国家就可以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采取有步骤地、分阶段地发展本国的人权事业,实现切实的人权。

可见,在对人权与主权关系的认识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从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主权观念始终是处于第一位的,而对人权则是以我国国内法的形式规定,结合我国国家性质,提出要剥夺反动派的人权,从而实现人民人权。改革开放后,随着阶级对立的逐渐消除,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更专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主要考虑在主权的框架内,发展经济,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我国相继签署和批准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从而对人权认识问题上,逐步有了国际视野,不再排斥国际人权公约中所规定的人权权利,而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后,充分考虑要与国际人权公约中所规定的人权内容接轨并将其转化为我国公民的各项权利。但反对借口人权干涉主权一直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所始终坚持的一贯做法。实际上,笔者认为,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对人权与主权观念的认识和发展过程来看,已经从纯粹的主权高于人权理念,逐步发展到主权和人权并重。实质上人权和主权都是天平两端的权利,缺一不可,主权和人权是相生相伴,没有主权人权就实现不了,正如邓小平所言,中国人不能要求美国总统来给中国人民人权,美国人也不能要求中国政府给予他生活在美国的人权;离开具体人权谈主权,主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人权,何谈主权,因为国家是由人组成的,组成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民人权。因此,对一个国家而言,主权和人权是相辅相成的,不能片面强调一方而忽视另一方。

3)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具体人权法思想

按照适用对象和范围的不同,人权可分为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个体人权主要包括人的生存权、安全权和发展权。集体人权主要包括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以及国家的发展权等权利。从杰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相关著述中对人权的论述来看,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均有涉及,范围较广。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个体人权思想主要包括生存权、安全权和选举权;集体人权思想主要包括国家主权、阶级平等、民族平等以及男女平等等,上文中笔者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已经进行了论述,不再赘述。

(1)个体人权思想

个体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应具备的或已具备的各项权利。其中,生存权、发展权和选举权是非常重要的三项个体人权。

[106]生存权。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因此,生存权是个体人权中的最基本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十分关心人们的生存权问题。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1883年3月22日)一文中,恩格斯说:“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体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①因此,生存权是人们从事其他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最基本的人权。

新中国成立前,毛泽东就十分关注人们的生存权问题。例如,在《更宜注意的问题》(1922年5月1日)一文中,毛泽东说:“大家注意,就请注意到劳工的三件事:一、劳工的生存权,二、劳工的劳动权,三、劳工的劳动全收权……不能‘生存’,自然就不能有‘劳力’……一个人在‘老’‘少’两段不能做工的时候应该都有一种取得保存他生命的食物的权利,这就是生存权……大家注意生存权,就请注意湖南现在有多少人要饿死?”[107]所以,毛泽东认为,生存权是指人能够获得生命延续而获取基本生活资料的权利,这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如何实现生存权,毛泽东认为,在当时中国首先应将日本帝国主义赶出中国,实现民族独立,才能保障人民生存权的实现。例如,在《妇女们团结起来》(1939年3月8日)一文中,他说:“我们中国要生存,就一定要把它打出去,就一定要坚持抗战,抗到底。”[108]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生存权能够更好实现,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中,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和官兵开展大生产运动,很好地保障了人民的生存权。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全面进行了社会主义建设,扩大生产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存权的实现而奋斗。

改革开放后,以邓小平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改变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深刻认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只有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民的生存权。邓小平认为,人民的生存权是基本人权,它是人民其他人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而生存权中最基本的标准就是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例如,在《我们干的事业是全新的事业》(1987年10月13日)一文中,邓小平说,在改革开放前,“占全国人口百分之八十的农民连温饱都没有保障,怎么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呢?”而在改革开放九年后,中国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基本上解决了人民的温饱这个基本生存权问题。对此,邓小平自豪地说:“经过将近九年的努力,百分之九十的农村人口解决了温饱问题。”[109]

江泽民和胡锦涛也非常关心人民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例如,1991年4月14日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吉米·卡特一行时,江泽民说:“中国党和政府是十分关心人权的。对于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在旧中国,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根本就没有生存的权利……现在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我们解决了11亿多人的温饱问题,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110]后来,他又多次指出:“中国有11亿5千万人口,以占世界7%的耕地解决了占世界人口22%的中国人民的温饱问题,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最大的人权,人的生存权。如果11亿多人民吃不饱,穿不暖,不利于国家的稳定,也不利于亚洲乃至世界的稳定。”

2008年12月10日,在《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纪念日这一天,胡锦涛致信给中国人权研究会,强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

毛泽东十分重视人的发展权。在新中国成立后,为保障人民充分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权,在毛泽东的领导下,中国法律规定了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共同参与政治等方面的内容。并且,中国政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人民真正管理国家和社会。实际上,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就是对人民发展权的最好诠释。

邓小平认为,在解决生存权以后,才能谈到发展问题。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民实现了基本的生存权,邓小平十分注重人民的发展权,他认为,要解决发展权问题,首先要解决中国的发展权问题,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中国发展了,强大了,个人的发展权才能得到更好实现。例如,1989年10月31日邓小平会在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说,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国家立不起来,何谈发展权。个人的发展权要以国家的发展权为前提和基础,因此,要实现和保障人民的发展权,首先要实现中国的发展权,只有中国发展了,富强了,人民发展权才能得到切实的实现和保障。

江泽民和胡锦涛也都非常重视我国人民的发展权及其实现问题。例如,1991年5月9日江泽民在与优秀残疾人和助残先进集体、个人代表座谈时说,几十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地为争取和实现自己的人权而奋斗。无数革命先烈前仆后继、流血牺牲,为的是什么?就是为了争得国家的独立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111]再如,江泽民在1991年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一行时也说,对于中国来讲,第二个重要的问题(第一个重要问题是生存权)就是发展,要把中国建设起来,实现现代化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愿望。后来,他又在诸多场合中强调,我国人民充分享有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民主、自由和人权,一个根本的问题,是人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也就是人能否真正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而人类对自己命运的掌握又是同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紧密相连的,这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在一个国家里,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胡锦涛也在不同场合中谈到人民的发展权问题,他认为,人民发展权的实现是实现人权的一个重要表现。他特别指出,在强调发展权的时候,要注意可持续发展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有足够的发展后劲,更好地为实现人民的发展权服务。

[112]选举权。选举权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它是指任何公民除非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十分重视公民的选举权,认为选举权应当是普遍的、平等的,同时更应侧重于选举权事实上的平等性。

第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选举权应当是普遍的、平等的。例如,在《论统一战线》(1936年9月23日)一文中,当美国记者斯诺问毛泽东,在选举权方面,你将坚持什么样的最低条件呢?毛泽东说:“选举权应该是普遍的,不受财产、社会地位、教育程度和性别的限制。”[113]另外,为了更好保护人民选举权的行使和实现,毛泽东认为,凡是十八岁以上的青年都应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邓小平也认为,选举权应当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例如,1953年邓小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选举权的平等性,表现在选举法草案中以下的规定,即:所有男女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一选民只有一个选举权。可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选举权应当是普遍的、平等的。

第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选举权的平等性,还在于要剥夺地主的选举权和反革命分子的选举权。例如,在《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1956年4月29日)一文中,毛泽东说:“对地主我们只给一些土地,让他们自己种地,变为农民,现在不给他们选举权”,但对于中间势力,他说:“争取中间势力很重要……现在,我们对民族资产阶级不但要作斗争,同时要团结他们,要给他们利益,这样他们才能拥护社会主义改造。给什么利益呢?一是给他们工作,二是给他们选举权。”因为“资本家要比封建地主有用得多”。[114]对于反革命分子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问题,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27日)一文中,毛泽东说:“逮捕某些反革命分子并且将他们判罪,在一个时期内不给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级分子以选举权,不给他们发表言论的自由权利,都是属于专政的范围。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③对这些人不仅不给选举权,还要剥夺他们发表言论的自由。原因正如上文毛泽东所说的那样,不给这些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根本目标是要保障人民选举权的真正实现,这是由我国国家政权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所决定的。

第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更注重实质上选举权的平等性。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农民较多,而工人相对于农民而言较少。那么在选举权代表名额的分配方面,就应注重实质上的平等,即给予选举权代表名额上工人与农民进行区别待遇。但是,这只是暂时性过渡性质的选举,实现实质上的选举权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在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的过程中,毛泽东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发言时说:我们的选举,也是过渡性质的选举……平等,城市选的代表多,乡村选的代表少,如平等了,就成了农民代表大会,工人就变成了尾巴。在1953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邓小平也说:“在城市与乡村间、汉族与少数民族间,都作了不同比例的规定,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所以它不但是很合理的,而且是我们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所完全必要的。”他还强调说:“必须指出,我们选举法的实质是着眼于实际的民主。”自此,在我国选举法中明确规定了工人和农民代表的比例不同,虽表面上不平等,但在实质上是平等的。但邓小平也指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采用像苏联那样的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115]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了我国城乡居民选举时“同票同权”,第一次将城乡居民比例规定为1比1。从而真正实现了在城乡居民选举时的无差别待遇原则。按照新的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诚然,选举法一个很重要的主旨就是实现选举权的平等,但这种平等又要依据一定的客观历史条件来实现的。原来的城乡居民代表比例是8比1,在当时是合理的,现在的比例是1比1,也反映了今天的客观现实。

(2)集体人权的三项平等

人权包括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两个方面,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不仅关注个体人权及其实现,更关注集体人权及其实现。在集体人权中重要的是三项,即:阶级平等权、民族平等权和男女平等权。

[116]关于阶级平等问题。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阶级社会中,对立阶级之间是不平等的,是你死我活的斗争,阶级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列宁认为,从世界范围来说,在存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和平共处,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内部应当剥夺剥削阶级的人权,才能真正做到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吸收继承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阶级平等的基本理论观点,并提出了关于阶级平等问题的一系列集体人权思想。

新中国成立前,毛泽东对阶级平等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早在《在新民学会长沙会员大会上的发言》(1921年1月1日、2日)一文中,对解决中国社会问题采取什么方法,毛泽东建议采用俄国革命的方法,并说:“温和方法的共产主义,如罗素所主张极端的自由,放任资本家,亦是永世做不到的。激烈方法的共产主义,即所谓劳农主义,用阶级专政的方法,是可以预计效果的,故最宜采用”。①可见,在当时中国的历史条件下,毛泽东认为,阶级平等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专政意义上的平等,因此,在当时中国,要实现真正的阶级平等,就用采用“激烈方法的共产主义,即所谓劳农主义,用阶级专政的方法,是可以预计效果的,故最宜采用”。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消灭阶级,剪断束缚阶级不平等的根源,进而实现真正的平等权。

在抗日期间,毛泽东认为,对于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给予和工农一样的人民权利,对于抗日的地主资本家给予和工农一样的政治权利,但又防止他们可能的反革命行动的两重性的政策。

在解放战争期间,在《迎接中国革命的新高潮》(1947年2月1日)一文中,毛泽东说:“解放区内,除汉奸分子和反对人民利益而为人民所痛恨的反动分子外,一切公民不分阶级、男女、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17]再如,在《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一文中,毛泽东阐释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是: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对敌人专政就是要剥夺他们的人权,他说:“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118]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在多种场合对无产阶级专政进行解释,明确要求要剥夺剥削阶级的人权,公开宣布阶级之间的不平等。例如,在《驳“舆论一律”》(1955年5月24日)一文中,他说:“这是确实的,我们的制度就是不许一切反革命分子有言论自由,而只许人民内部有这种自由。我们在人民内部,是允许舆论不一律的,这就是批评的自由,发表各种不同意见的自由,宣传有神论和宣传无神论(即唯物论)的自由……但是在国际国内尚有阶级和阶级斗争存在的时代,夺取了国家权力的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阶级、集团和个人对革命的反抗,制止他们的复辟活动,禁止一切反革命分子利用言论自由去达到他们的反革命目的。”[119]再如,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27日)一文中,毛泽东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和专政的对象进行了详细地分析。他说:“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个专政是干什么的呢?专政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就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例如逮捕某些反革命分子并且将他们判罪,在一个时期内不给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级分子以选举权,不给他们发表言论的自由权利,都是属于专政的范围。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专政还有第二个作用,就是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在人民内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我们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等自由。我们的宪法又规定: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我们的这个社会主义的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120]

在毛泽东阶级不平等论思想的指导下,中国政府和人民开展了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剥夺了反革命分子的人权。在建国初期,的确对统一思想,巩固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随着阶级斗争不断扩大化,不仅剥夺了剥削阶级的人权,而且还使广大人民的基本人权也受到了影响。

邓小平吸收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阶级平等问题。早在抗日期间,邓小平就认为,虽然我们要推翻地主阶级的统治,但对于要抗日的,就要赋予一定的权利。例如,在《根据地建设与群众运动》(1943年2月20日)一文中,他说:“地主阶级只要它是抗日的,不反对民主政治的,它就有参加‘三三制’民主政权的权利。所以我们在政治上,不仅要保障群众的人权、政权、财权、地权,还要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财权、地权。在群众运动中不能提倡侮辱地主人格的行为,如打人、唾口水等。”[121]改革开放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日子已成为历史,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不再是阶级之间的矛盾了,而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但在世界范围内,邓小平认为,还存在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而且他还强调说,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在新形势下已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因此,必须要注意中国意识形态领域安全,防止和平演变,并应进行反和平演变。

江泽民和胡锦涛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的基本理论,在坚持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的前提下,坚决反对和平演变,反对打着人权旗号的人道主义干涉等形式对我国及他国进行干涉。在我国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只是在刑法中规定的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国际范围内,我国政府坚持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认真履行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人权公约中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同时也坚持国际主义原则,在中国经济取得飞速发展的同时,还积极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并积极参与国际事务,调解国际纠纷,在世界范围内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②关于民族平等问题。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民族之间平等的最好表现形式是建立民族国家,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提出了民族自决原则,这项原则已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基本理论,提出了关于民族平等的一系列国际法思想。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民族是指国家,如中华民族;其二,民族是指一个国家内的各组成的民族。在第一层含义上,民族独立和平等,主要是指国家独立和平等;在第二层含义上,民族平等是指一国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国家意义上的民族,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笔者在前文中已经进行过论述。此处所指的民族是指一国境内的各民族。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结合我国历史和现实情况,要实现民族平等,一是要反对大汉族主义,同时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二是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三是要在法律上规定民族平等;四是要采取各种措施,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

第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要实现各民族平等必须反对大汉族主义。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汉人居多,历史上大汉族思想比较严重。因此,要保证国内各民族平等,首先要反对大汉族主义。早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毛泽东就指出,国内各民族是一律平等的,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例如,在《在同世界学联代表团的谈话》(1938年7月2日)一文中,毛泽东提出在抗战胜利后,要在中国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并说“在这个国家内的各个民族是平等的,在平等的原则下建立联合的关系。”[122]对国民党政府否认中国有民族存在,称他们是宗族,在《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一文中,毛泽东对此进行了批驳,他愤慨地说:“国民党反人民集团否认中国有民族存在,而把汉族以外的各少数民族称之为宗族。他们对于少数民族,完全继承清政府和北洋军阀政府的反动政策,压迫剥削无所不至。一九四三年对于伊克昭盟蒙族人民的屠杀事件,一九四四年直至现在对于新疆少数民族的武力镇压事件,以及近几年对于甘肃回民的屠杀事件,就是明证。这是大汉族主义的错误的民族思想和错误的民族政策。”[123]另外,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1947年10月10日)一文中,毛泽东对蒋介石所实施的大汉族主义的方针政策又进行了批判,他说:“对于国内各少数民族,蒋介石的方针就是实施大汉族主义,摧残镇压,无所不至。”[124]而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则实行民族平等原则,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为团结全国人民进行抗日以及将蒋介石集团赶出中国大陆作出了巨大贡献。

邓小平也认为,要实现民族平等就要改变过去推行的大汉族主义,只有这样才能消除民族间的积怨,进而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例如,在《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1950年7月21日)一文中,他说:“在中国的历史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隔阂是很深的……史上的反动统治实行的是大民族主义的政策,只能加深民族隔阂……少数民族内部问题如何解决?有的过去打冤家,你打过来,我打过去。这主要是过去推行大汉族主义的反动统治阶级挑起来的,是大民族主义统治弱小民族的手段,但是他们内部也有很多利害关系。我们应该冷静地考虑这些问题,使他们团结起来,不要再打冤家。”[125]

在1953年针对有些地方民族关系不正常,毛泽东明确指出作为共产党人必须要改正大汉族主义思想,正确处理好民族关系。为此,他专门写了《批判大汉族主义》(1953年3月16日)一文,在文中指出大汉族主义思想是反动的思想,必须着手改正。他说:“有些地方民族关系很不正常。此种情形,对于共产党人说来,是不能容忍的。必须深刻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即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民族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反动思想,即是国民党思想,必须立刻着手改正这一方面的错误。”[126]

在毛泽东和邓小平的其他著述中,也多次提到要反对大汉族主义,如毛泽东的《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1955年3月21日)、《再论反对大汉族主义》(1955年10月11日)、《论十大关系》(1956年4月25日)、《正确处理少数民族问题》(1957年2月27日)等文章;邓小平在《立足民族平等,加快西藏发展》(1987年6月29日)等文章中也提到要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就必须反对大汉族主义。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要加强民族团结,实现民族平等,重点是反对大汉族主义,同时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和大民族主义。例如,在《新时期统一战线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与爱国者的联盟》(1979年9月1日)一文中,邓小平说:“民族工作确有很多问题要提起注意。当前是如何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重点是反对大汉族主义。有些少数民族中也有大民族主义。”[127]在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以根本大法形式规定了要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江泽民和胡锦涛也在各种场合指出,要坚决反对任何民族歧视,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

第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也是实现民族平等的措施之一。在我国历史上,由于民族分布比较分散,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又分散、又聚居的情形,但少数民族还是以聚居为主。为保证民族平等,确保少数民族能够当家作主,管理好本民族事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必要的。

早期受共产国际和前苏联的影响,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要解决民族压迫问题,应承认民族自决权。例如,在1934年1月,以毛泽东的名义签署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十四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的地域内,他们有完全的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可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

1938年毛泽东进一步指出:“我国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28]从这句话可以看出,此时毛泽东所指的民族自决权已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民族分离权,而是把民族自治权与国家统一联系起来,因而这种自治实际上是在统一国家内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其根本目的是要中国各民族联合起来,摆脱帝国主义奴役,争取中华民族独立,而不再是指各民族的自决和分离。因此,从单纯主张民族自决权和分离权,进到提出在一个国家内设立民族自治区,实行民族自治,这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根据中国国情寻找解决民族问题的新举措。

1945年和1947年,毛泽东又两次提出要“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并且指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随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被法律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1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进一步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129]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3条第3款和第53条中,[130]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改革开放后,在宪法原则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进行了法律上的细化。历史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实现我国各民族的真正平等作出了巨大贡献。

第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各民族权利平等是实现民族平等的重要因素之一。民族平等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各民族的权利平等,民族权利平等主要包括各民族都有发展自己文化、语言、宗教和习惯的自由。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一直注重各民族权利平等。早在1938年,在《在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1938年11月6日)一文中,毛泽东说:“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该强迫他们学习汉文汉语,而且应帮助他们发展用各民族自己语言文字的文化教育。”他接着又说:“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131]建国后,民族平等首先被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例如,在《共同纲领》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再如,我国首部宪法1954年宪法序言中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另外,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权利平等进行了更为完备的规定。

邓小平十分重视各民族权利平等问题,他指出在政治权利方面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行政机构中所占的比例大大超过了汉族干部的比例,保障了少数民族真正实现权利平等。例如,在《立足民族平等,加快西藏发展》(1987年6月29日)一文中,邓小平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民族歧视,我们对西藏的政策是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中国有几十个民族,少数民族只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六,汉族占百分之九十四,但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行政机构中少数民族干部所占的比例大大超过百分之六。”[132]

江泽民和胡锦涛也非常重视各民族权利平等问题。例如,在《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1990年9月1日)一文中,江泽民说:“各民族不分大小、历史长短、发育阶段高低,都应该一律平等,包括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发展经济文化的平等权利,语言文字的平等地位。还包括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坚决反对任何民族歧视,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133]再如,2010年5月17日胡锦涛在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谈到加强各民族大团结,进一步做好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工作时,同样强调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实现民族平等和和谐相处,他说:“坚持享有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与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统一,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依法惩处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要坚持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政策导向,从有利于提高各族群众物质文化水平、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出发,完善和落实招生、就业等政策,依法保护各族群众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劳动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促进各族群众互相学习、互相交流、和谐相处。”[134]

第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各民族发展是实现民族平等的重要手段。民族平等不仅表现在法律上,而且应采取各种具体措施来保障少数民族的发展,以便实现各民族之间事实上的平等。例如,在《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一文中,毛泽东说:“必须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一切联系群众的领袖人物在内,争取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解决和发展。”[135]再如,1954年毛泽东在《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1954年10月24日)一文中,也说:“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保障各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身于先进民族的行列,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136]实际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不仅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平等加以法定化,而且已经采取各种具体措施来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如在就业、入学、财政税收等方面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实现了各民族之间事实上的平等。

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也都非常重视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他们主张应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各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例如,在《共同努力,实现祖国统一》(1990年9月15日)一文中,邓小平概括性地说:“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我们十分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的利益。中国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没有大的民族纠纷。”[137]再如,在《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11月7日)一文中,江泽民提纲挈领地说:“在民族问题上我想强调三句话:一是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是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38]另外,2009年11月10日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也指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也是我国各民族团结进步的生命线。我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只有在党的民族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切实加强,党的民族政策只有在我国各族人民大团结不断巩固和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全面贯彻。”[139]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要实现民族平等,不仅在法律上要规定民族平等,而且要采取各种具体措施,保证民族之间事实上的平等。在对民族平等的认识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从承认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再到反对民族分裂等,在思想上和法律上均保证了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和谐共处。另外,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还认为,要实现民族平等,就要反对大民族主义,同时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和大民族主义。实际上,从建国后到现在,民族平等问题始终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所思考的重要问题,但民族平等不等于民族特权,如果赋予少数民族特权,实质上也破坏了民族平等原则。因此,在我国现阶段,胡锦涛提出的各民族之间要和谐共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思想,成为我国解决民族平等问题的标尺之一。正如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27日)一文中,所总结的那样:“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140]

③关于男女平等问题。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男女平等问题是衡量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尺。在私有制社会中,男女不平等是常态,妇女权利严重不足,因此,提高妇女地位,实现妇女公民权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至关重要。保证妇女的权利不仅是国内法的事情,而且也是国际法领域内一项重要内容。例如,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3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再如,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3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第7条规定:“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实际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一直都非常重视妇女的权益,不仅对歧视剥夺妇女权利的情形进行了批判,强调要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妇女权利,而且还要求采取多种措施来确保妇女权利的实现。

第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对歧视剥夺妇女权利的情形进行了严厉批判。例如,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1927年3月)一文中,毛泽东指出在封建社会中,不仅中国的男子要受三种有系统的权力(政权、族权和神权)的支配,而女子除了受这三种权利束缚以外,“还受男子的支配(夫权)。”[141]因此,在《妇女们团结起来》(1939年3月8日)一文中,毛泽东提出要使妇女能得到自由和平等,就要打破轻视妇女、侮辱妇女的社会歧视与社会压迫。另外,1940年3月16日毛泽东在《为争取全国妇女的自由平等而奋斗》(1940年3月16日)一文中说,女同胞不但受着那不开明的帝国主义和汉奸、顽固分子、土豪劣绅的欺侮,而且还受着那不开明的男人的欺侮。有些地方不准妇女开大会,不准妇女讲话,不准妇女讲自由平等,不准妇女办事,这是不对的。而延安妇女有这样的自由平等,能开会、能讲话,必须要全国妇女都能这样做,延安妇女应当推动全国妇女起来共同奋斗努力。

邓小平也认为,国民党统治区对妇女同志的压迫,导致男女根本没有平等可言。江泽民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成员和妇女八大部分代表座谈时的讲话》(1998年9月10日)一文中也指出,在新中国建立以前,我国妇女长期处于被压迫、被歧视、被排斥的不平等地位。另外,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欢迎仪式上的讲话》(1995年9月4日)一文中,江泽民还说:“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妇女长期处于同男子不平等的地位。歧视妇女的偏见,像一条无形的绳索束缚着人们的心灵。这种陈腐的观念,早就应当打破。这种不合理的状况,早就应当改变。”胡锦涛也在各种场合中,对男女不平等现象进行了批判。

第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要实现男女平等应以法律形式对男女平等加以规定,同时应取消对妇女权利进行限制的法律,以保障妇女权利的实现。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就认为,要保障妇女的权益,必须通过法律来规定妇女的权利,同时取消法律中对妇女权利的限制规定。例如,在《妇女工作者应参加经济工作》(1943年2月)一文中,毛泽东就提出:“解放后,在法律上对妇女权利进行规定……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妇女权益实现。”[142]再如,在194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大纲》中规定,对土地分配采取“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另外,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目前解放区农村妇女工作的决定》(1948年12月20日)一文中,中共中央指出:“在新民主政权之下,过去旧社会一切束缚虐待妇女,使妇女处于服从或屈辱地位的法律,都已不复存在了;新的保障男女在经济上、政治上、社会上的地位完全平等的法律,在新民主政权建立的最初时期,就已经制定或是基本上已经制定了……”此外,在《中共中央对目前妇女工作的指示》(1948年5月15日)一文中,毛泽东还明确提出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婚姻自主”、“废除买卖婚姻”、“反对包办强迫婚姻”、“禁止缠足”、“禁止溺女”、“家庭民主和睦”、“妇女有参加社会政治活动自由”等口号。还有,在1949年6月6日的《中共中央关于妇女的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指示》中,关于妇女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中共中央认为,必须首先在法律上与实际上承认男女农民有同等权利,并保障其所有权。

妇女权益不仅在一般的政策性文件得到保障,而且在1949年9月29日制定通过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得到保障。《纲领》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第四十八条中规定:“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这些规定明确宣告了男女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开创了中国妇女解放的新时代。后来,在1954年我国首部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妇女与男子法律地位上的完全平等,而且强调了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特别强调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改革开放后,我国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这些法律[143]保障了我国妇女全面获得了与男子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妇女的作用和地位得以进一步的发挥,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第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妇女要实现真正的平等权利,光靠法律规定是不行的,关键是要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从建国到现在,我国关于妇女权利的立法已经很多,但由于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因此在实践中执行起来比较困难。新中国成立前,毛泽东就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会出现,例如,在1949年6月6日他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妇女的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指示》中,中共中央称报告中有“农民极不安心,不知何时会失掉妻子、土地、财产”等字样,毛泽东认为“失掉”二字意味着土地、财产均属男人所有,因而也即否定了妇女同样有土地、财产所有权的原则,这是非常不妥当的。为此,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采取了诸多措施,力图实现妇女在事实上的平等,如清除色情业,剥离旧社会强加在妇女身上的特殊商品属性,将色情从业妇女从黑社会魔掌中解放出来;培养和锻炼妇女干部等措施。再如,在《同南斯拉夫妇女代表团的谈话》(1956年10月12日)一文中,在会见南斯拉夫妇女代表团时,毛泽东又指出虽然中国妇女的权利在宪法中已得到了体现,但是还应努力执行,才能将纸上的权利转化为真正的权利,他感慨地说:“宪法还只是写在纸上的东西,实际的执行同宪法的条文还有差别……在中国,参加政府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妇女毕竟也是少数。妇女的权利在宪法中虽然有规定,但是还需要努力执行才能全部实现。”[144]

邓小平认为,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就要认真执行法律的规定,真正做到将纸上的权利转换为现实中的权利。另外,江泽民也认为,在中国由于旧的观念依然存在,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妇女与男子同等的经济权,才能逐步实现男女平等。例如,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成员和妇女八大部分代表座谈时的讲话》(1998年9月10日)一文中,江泽民说:“由于长期存在的旧观念,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等因素的影响,男女平等的完全实现还有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需要我们继续作出努力。”[145]的确,由于妇女和男子在生理等方面的不平等,导致了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中的女子并未享有真正的经济平等权,从而使她们在事实上和男子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对此,江泽民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欢迎仪式上的讲话》(1995年9月4日)一文中,引用鲁迅先生的话说:“一切女子,倘不得到和男子同等的经济权,我以为所有好名目,就都是空话。”随后他号召世界妇女要在废除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中承担责任,并指出中国政府和人民愿意作出巨大的努力,并同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进行良好的合作,为实现世界妇女人权作出实质上的贡献。

胡锦涛也认为,要实现男女平等必须要发展生产力,增强妇女在各个方面的素质。例如,在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89周年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沿着党指引的妇女运动的正确道路前进》(1999年3月7日)一文中,他说:“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实现的程度,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如果没有占人口半数的妇女素质的提高,就不可能有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也就难以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难以真正解决妇女面临的一些问题。”因此,要实现男女真正平等,必须要发展生产力,增强妇女各方面素质,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在事实上的平等。

第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实现男女平等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政府应积极参加相关保障妇女权利的国际条约,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同时将国际条约中的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的规定,逐步实现男女平等。在国际范围内,妇女的权利也经历了逐步由国内人权走向国际人权的过程。在二战以前,对于男女平等问题基本上都是国内法的规范对象,但在二战结束以后,妇女权利逐步跳出一国国境成为世界性问题。为保障妇女权利的实现,国际社会纷纷采取签订条约等措施,通过国际立法等形式来保障妇女的人权。[146]但是妇女权利的真正实现,还是要依靠国内法对国际法加以转化和吸收。我国作为有关保护妇女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和签署国,为了践行自己的庄严承诺,采取了各种措施积极落实相关的规定。在通过法律保护妇女人权、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人权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特别是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法律化,这标志着我国法律在实现公约的要求方面又有了新的进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保障妇女人权的基本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和修改,开启了我国妇女人权法律保障的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也为世界妇女人权的保护作出了贡献。

4.3.5 战争法思想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战争法思想吸收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战争的基本理论。主要内容有:首先,战争有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之分,不同时期引起战争的根源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私有制和阶级的存在是战争产生的根本原因。其次,在战争中不应虐待待俘虏和战俘。第三,要在战争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最后,在现代社会中,解决国际争端应避免使用战争或武力威胁。

1)战争根源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不同时期引起战争的根源是有所不同的,但总的来说,私有制和阶级的存在是战争产生的根本原因。例如,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1936年12月)一文中,毛泽东对战争产生时间、原因做了概括性的论述,他说:“战争——从有私有财产和有阶级以来就开始了的、用以解决阶级和阶级、民族和民族、国家和国家、政治集团和政治集团之间、在—定发展阶段上的矛盾的一种最高的斗争形式。”[147]

在邓小平看来,现代战争的根源是霸权主义。他指出,霸权主义是世界最危险的战争策源地,是危害世界和平安全和稳定的根源。通过对时代的分析,邓小平认为,虽然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苏联运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在世界范围内争夺霸权,世界并不安宁,他总结道:“当今世界不安宁因素来源于霸权主义的争夺。”这直接导致了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美国和苏联为首的两大阵营并长期对峙的局面,不断引发局部战争,而每一次局部战争中都可以看到美国和苏联为争夺霸权主义在背后支持的影子。所以,邓小平说:“战争是同霸权主义联系在一起的。”

江泽民认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是导致世界动荡和威胁和平的主要危险。他说:“战后五十年来,世界无大战,但局部战争狼烟未息,冲突持续不断,世界并不太平。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依然是导致世界动荡和威胁和平的主要危险。”[148]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报告中进一步指出,目前世界仍不安宁,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并存,他说:“世界仍然很不安宁。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此起彼伏,全球经济失衡加剧,南北差距拉大,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世界和平与发展面临诸多难题和挑战。”

总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时代不同,战争的根源也是不同的,但总体而言,私有制和阶级的存在是战争存在的基础性根源。在当代,虽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但人类对战争比较厌倦,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世界大战几乎没有发生的可能性。

2)政治是不流血的战争,战争是流血的政治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战争的背后都有一定的政治目的。例如,毛泽东认为,和平时期的斗争是政治,战争是特殊形式的政治,是政治的继续。所以,在《在成都会议上的讲话》(1958年3月)一文中,他说:“战争转化为和平,和平转化为战争。和平是战争的反面,没有打仗哪会有‘和平’二字。三八线一打仗是战争,一停战又是和平。战争是特殊形式的政治,是政治的继续,政治也是一种战争。”[149]再如,在《论持久战》(1938年5月)一文中,毛泽东进一步对战争和政治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论述,他说:“‘战争是政治的继续’,在这点上说,战争就是政治、战争本身就是政治性质的行动,从古以来没有不带政治性的战争……但是战争有其特殊性,在这点上说,战争不即等于一般的政治。‘战争是政治的特殊手段的继续’。政治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再也不能照旧前进,于是爆发了战争,用以扫除政治道路上的障碍……障碍既除,政治的目的达到,战争结束。障碍没有扫除得干净,战争仍须继续进行,以求贯彻……因此可以说,政治是不流血的战争,战争是流血的政治。”[150]

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都认为,当代战争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国家在国际上推行霸权和强权政治的延续,之所以发生战争或局部冲突,均源自于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国家的这种国际政治政策。

3)经济利益是战争的根本目的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利益是战争的根本目的。例如,毛泽东认为,二战结束后世界人民要和平,而帝国主义国家中的垄断资本集团要战争,战争的经济利益显而易见。正如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1956年9月15日)一文中,他说:“我国和各社会主义国家都需要和平,世界各国的人民也都需要和平。渴望战争,不要和平的,仅仅是少数帝国主义国家中的某些依靠侵略发财的垄断资本集团。”[151]毛泽东还指出,对少数帝国主义国家而言,国家经济基础是垄断资本主义,在这些国家中资本家掌握了国家政权,由于在国内资本过剩现象已经特别明显,为了给资本寻找出路,必须进行资本输出才能获利;为了给资本寻找出路,垄断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结成了联盟,共同对世界加以瓜分,在充分瓜分世界的过程中产生了冲突,爆发了战争。这与列宁帝国主义是现代战争根源的思想是不谋而合。

在美苏争霸期间,邓小平深刻认识到美苏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实质就是要掠夺世界资源,认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是世界发生战争和局部冲突的根源。在苏联解体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依然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其本质目的依然是为了经济利益,进一步剥削他国人民。所以,在《社会主义的中国谁也动摇不了》(1989年10月26日)一文中,邓小平说:“过去两个超级大国主宰世界,现在情况变了。但是,强权政治在升级,少数几个西方发达国家想垄断世界这点我们看得很清楚。”[152]

江泽民和胡锦涛也都清楚看到了战争背后的经济利益,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主要是通过战争途径获得的,特别是美国在每一次大规模战争后,都获得了重要的经济利益。但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发展经济,不能用资本主义国家的战争方法,“和平崛起”是我国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

4)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

马列主义认为,战争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战争理论,也认为战争有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之分。例如,在《论持久战》(1938年5月)一文中,毛泽东说:“历史上的战争分为两类,一类是正义的,一类是非正义的。”[153]对于哪些属于正义战争,在《关于国际新形势对新华日报记者的谈话》(1939年9月1日)一文中,他说:“世界上只有非掠夺性的谋解放的战争,才是正义的战争。”[154]再如,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1936年12月)一文中,毛泽东进一步对正义战争的正义性进行归纳,明确指出中国的抗日战争是正义战争,他说:“人类正义战争的旗帜是拯救人类的旗帜,中国正义战争的旗帜是拯救中国的旗帜。人类的大多数和中国人的大多数所举行的战争,毫无疑义地是正义的战争,是拯救人类拯救中国的至高无上的荣誉的事业,是把全世界历史转到新时代的桥梁。”[155]另外,在《英勇斗争的二十年》(1943年7月1日)一文中,他又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参战,使得战争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非正义战争转变为正义战争。他说:“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世界的面貌全变了,反法西斯的同盟国中有社会主义国家,有资本主义国家,有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这些国家的共产党都参加了这个反法西斯战争,这是一个正义的战争。”[156]此外,毛泽东还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是非正义战争,因为这是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战争。

共产党人对待战争的态度如何?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对于非正义战争中国共产党人应当旗帜鲜明地反对。例如,在《论持久战》(1938年5月)一文中,毛泽东概括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待战争的态度,他说:“我们共产党人反对一切阻碍进步的非正义的战争,但是不反对进步的正义的战争。对于后一类战争,我们共产党人不但不反对,而且积极地参加。前一类战争,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双方都是为着帝国主义利益而战,所以全世界的共产党人坚决地反对那一次战争。反对的方法,在战争未爆发前,极力阻止其爆发;既爆发后,只要有可能,就用战争反对战争,用正义战争反对非正义战争。”[157]同时,在该文中他还指出:“对于帝国主义战争的交战各国,中国应该严守中立,不参加任何的一方。”[158]再如,在《关于国际新形势对新华日报记者的谈话》(1939年9月1日)一文中,毛泽东又重复说:“共产党决不赞助任何掠夺战争。共产党对于一切正义的非掠夺的谋解放的战争,则将挺身出而赞助,并站在斗争的最前线。”[159]

毛泽东认为,正义战争最终会获得胜利。他还认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初期是两大帝国主义阵营之间的战争,是非正义战争,但在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加入后,它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转变为正义战争。

此外,对如何消灭战争,实现人类永久和平。毛泽东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1936年12月)一文中给出了答案,他说:“消灭它的方法只有一个,就是用战争反对战争,用革命战争反对反革命战争,用民族革命战争反对民族反革命战争,用阶级革命战争反对阶级反革命战争……人类社会进步到消灭了阶级,消灭了国家,到了那时,什么战争也没有了,反革命战争没有了,革命战争也没有了,非正义战争没有了,正义战争也没有了,这就是人类的永久和平的时代。”[160]

邓小平也认为,战争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他举例说,中国的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都是正义战争。同时,他还认为当代战争的根源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要铲除战争,实现人类的永久和平,必须要铲除现代战争的根源。他指出,只要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存在,战争和局部冲突将会在很长时间内继续存在,在人类尚未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之前完全消灭战争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要尽量减少战争和冲突,减轻对世界和平的威胁,就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因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所导致的战争和局部冲突具有非正义性。所以,他指出中国对外政策要始终坚持这两个原则:一是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二是中国永远属于第三世界。例如,在《维护世界和平,搞好国内建设》(1984年5月29日)一文中,邓小平说:“中国的对外政策,主要是两句话。一句话是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另一句话是中国永远属于第三世界。”[161]邓小平的“中国永远属于第三世界”含义深刻,不仅指出了“谁搞霸权就反对谁,谁搞战争就反对谁”,[162]而且也指出了中国永远不会称霸,和平崛起的决心,这也为我国的和平崛起提供了国际理论基础,争取了国际和平环境。可见,邓小平认为,中国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属于正义战争,而在当代由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所导致的战争和局部冲突具有非正义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要强烈反对。

江泽民也认为战争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例如,1995年9月3日,在《在首都各界纪念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一文中,他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正义战争……为了世界的和平、发展和进步,世界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和贫富,也不论实行怎样的社会制度,都应当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和睦相处,共同发展。”[163]另外,江泽民还认为,在当代由于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存在,战争的危险还存在,局部冲突不断,他说:“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存在,始终是解决和平与发展问题的主要障碍。”[164]由于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给和平与发展问题带来的障碍,因此它们所导致的战争和局部冲突具有非正义性。他认为国家之间存在分歧,不应发动战争,而要用国际法准则加以解决,他说:“国与国之间的分歧和争端,应当遵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通过协商和平解决,不得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少数几个国家垄断和操纵国际事务,是行不通的。”[165]并且,他再次庄严宣告:“中国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同时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侵略扩张行为。”[166]后来,在党的十五大报中,江泽民进一步强调说:“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根源。扩大军事集团、加强军事同盟无助于维护和平、保障安全……利用‘人权’等问题干涉他国内政的现象还很严重。因民族、宗教、领土等因素而引发的局部冲突时起时伏。世界仍不安宁。”[167]在报告中,他还强调说:“要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国与国之间应通过协商和平解决彼此的纠纷和争端,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能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更不能恃强凌弱,侵略、欺负和颠覆别的国家。我们不把自己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强加于人也决不允许别国把他们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强加于我们。”[168]可见,江泽民也认为战争有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之分,在当代国际关系中,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已经被废止。解决国际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不用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中国永远不会称霸,但反对任何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因为它们是当代战争和武装冲突的根源,严重影响了世界和平与安全,阻碍了人类社会向前发展。

胡锦涛站在全人类发展的高度来分析战争问题。例如,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报告中,他说:“世界仍然很不安宁。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此起彼伏,全球经济失衡加剧,南北差距拉大,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世界和平与发展面临诸多难题和挑战。”在报告中,他同时指出,虽然战争和武装冲突还继续存在,但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心愿是“共同分享发展机遇,共同应对各种挑战,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胡锦涛认为,要实现这个目标就要“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坚持用和平方式而不是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他进而指出:“中国将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中国致力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热点问题,推动国际和地区安全合作,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不搞军备竞赛,不对任何国家构成军事威胁。中国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可见,胡锦涛认为,在当代国际社会中,战争作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手段已经被废止,国家之间应坚持和平原则解决国际争端,凡是阻碍人类和平与发展事业的战争和武装冲突都具有非正义性,对此,中国应坚决反对。

5)战争中战俘待遇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战争方在战争中要遵守战争法的规定,不能虐待战俘。早在1928年2月18日,工农革命军攻克宁冈县县城新城后,毛泽东发现我军存在官兵打骂虐待俘虏的行为。对此,他进行了严厉批评,并提出了对待战俘的三项政策。这三项政策是:“第一,不打骂俘虏,不搜腰包;第二,受伤者给予治疗;第三,愿留者留,愿走的发给路费。”[169]后来,这三项政策一直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对待战俘的基本政策。再如,在《和美国记者斯诺的谈话》(1936年7月、9月)一文中,当斯诺问毛泽东如何对待被俘虏和解除武装的日军官兵时,毛泽东说:“被我们俘虏和解除武装的日军官兵将受到优待。我们不会杀死他们,而是会像兄弟那样对待他们。”[170]在《对待反共派俘虏的政策》(1940年10月18日)一文中,毛泽东又对国内反共派俘虏的待遇作了总体上的指示,他说:“关于对待反共派俘虏问题,任何国内反共派向我进攻被我捕获之俘虏官兵、侦探人员、特务人员及叛徒分子,不论如何反动与罪大恶极,原则上一概不准杀害……其处置办法,凡反动分子及无用人员则优待释放之,凡可参加我军的士兵及有用人员则收留之,一律不准加以侮辱(如打骂及写悔过书等)或报复。”[171]另外,在《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一文中,毛泽东对我军有待战俘的行为进行了赞扬,他说:“这个军队有一个正确的争取敌军官兵和处理俘虏的政策……对于一切俘虏,不许杀害、虐待和侮辱。”[172]新中国成立后,为抗击美帝国主义侵略朝鲜的行为,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兵朝鲜,在朝鲜战争期间,中国严格遵守战争法中对战俘待遇的规定,而美国却不遵守战争法中对待战俘待遇的规定,因此,在《同缅甸总理吴努的谈话》(1954年12月1日)一文中,毛泽东气愤地说:“这些美国间谍乘的飞机是在中国境内,在东北打下来的,但是美国说他们是战俘。真正的战俘是二万多名朝中被俘人员,他们被扣住不放,并被交给了李承晚和蒋介石。这是毫无道理的事,令人愤慨的事。”[173]在朝鲜战争期间以及后来对印度自卫反击战中被我军所抓获的俘虏,都受到了比战争法中战俘待遇更高的待遇。如战争法中规定,对待战俘,不准打骂、污辱,战俘私有财产和宗教信仰自由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应给予战俘更好的待遇,一方面能够进行说服教育,另一方面待战俘日后回国后,能够宣传我国政策,为实现世界的和平和稳定作出贡献。可以说,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战争中严守了优待战俘的政策,遵守了战争法的规定,同时对战俘宣传我国的政策和方针,分析战争的责任和性质,提出中国要和平不要战争的思想,为战俘在战争结束后回国宣传我国政策,维护世界和平和稳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对待战俘问题上,邓小平主张,对所有战俘都要禁止杀戮,并且要认真进行政策宣传,利用战俘去进行瓦解和争取的工作。例如,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土改和整党工作的指示》(1948年6月6日)一文中,他说:“对于火线上的俘虏,应采取对国民党正规军一样的俘虏政策,绝对禁止杀戮,并应利用他们去进行瓦解和争取的工作。”[174]

6)在国际争端中应避免使用战争或武力手段

不可否认,目前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在国际法思想中处于边缘地位,这与我们的宣传不足有很大关系。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边倒加入了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基本上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断绝了联系,加之一些国家刻意丑化中国,导致国外一提起中国就是威胁,好像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非常热衷于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特别喜欢用战争来解决国际争端。实际上,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武装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不仅认为在国际争端的解决中始终要坚持使用外交手段通过和平谈判方式,而且坚决反对使用战争或武力手段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第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通过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实际上都是对战争方力量的摧毁,对交战方都不利,因此,应使用和平手段来解决国际争端。例如,在《同印度总理尼赫鲁的四次谈话》一文中,通过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分析后,毛泽东说:“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应该再打大战,应该长期和平。再打大战的结果,是对侵略者不利的。但是在大多数的战争中,总是一胜一败,败者的力量被摧毁得更多些。所谓力量,不仅包括有生命的力量,而且包括物质力量。因此归根结底,还是看力量损毁的范围和大小来决定胜负。总之,我们应该共同努力来防止战争,争取持久的和平。亚非国家的团结是有希望的,万隆会议已经走了第一步。以后我们应该共同努力,继续工作,团结起来,促进和平。即使有战争,我们也可以把它推迟。我们要争取和平的环境,时间要尽可能地长,这是有希望的,有可能的。如果美国愿意签订一个和平条约,多长的时期都可以,五十年不够就一百年,不知道美国干不干。现在主要的问题就是美国,我想你们是不会反对的。”[175]从这些论述中不难看出,毛泽东认为无论是正义战争还是非正义战争,都会给交战双方带来严重的损害,因此,应避免使用武力或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况且,世界各国人民都渴望和平,反对战争,基于此,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1956年9月15日)一文中,毛泽东说:“我们必须使帝国主义的制造紧张局势和准备战争的阴谋彻底破产。”[176]

第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解决国际争端应避免使用武力或战争手段,应本着双方受益、合情合理的原则化解“热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和平成为世界主流,发展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强烈需求。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紧紧抓住时代主题,提出在新的国际情势下,“解决国际争端,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办法。”[177]国际范围内的争端很多,这些争端最终如何解决,邓小平坚决主张要用和平方式而非战争手段加以解决。他说:“世界上有许多争端,总要找个解决问题的出路。我多年来一直在想,找个什么办法,不用战争手段而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这种问题。”[178]如果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国际争端,会使双方受到损失,因此,对于国际“热点”要本着双方受益、合情合理的原则进行化解。他说:“国家间的利益冲突、领土争端和历史遗留的许多问题,都应本着双方受益、合情合理的原则化解‘热点’。”[179]另外,他还主张要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和国际仲裁的功能。

总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解决国际争端要避免使用战争或武力手段,因为“我们中国人是主张和平的,希望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180]

第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在当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已经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主流。例如,江泽民在诸多场合阐述了解决国际争端要用和平手段。他多次指出,解决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问题,包括地区冲突,仍应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他指出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世界上先后出了多少个这样那样的霸主,它们称霸世界之时,真是不可一世。它们奉行‘强权即公理’的逻辑,到处横行霸道,闹得世界不得安宁,给被欺凌国家的人民也给本国人民带来了灾难和苦痛。曾几何时,它们一个个都垮了下来。”[181]胡锦涛也认为,战争对人类的破坏作用是巨大的,目前,世界各国人民渴望和平反对战争,各国均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例如,在2012年胡锦涛发表了《共同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元旦贺词,在贺词中,他说:“和平、发展、合作是时代的呼唤,是各国人民共同利益之所在。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各国相互依存日益加深,但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上升,国际和地区热点此起彼伏,世界和平与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将继续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友好交往和互利合作,积极参与应对全球性问题的国际合作。”[182]

4.4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历史意义及当代价值

4.4.1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历史意义

由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在不同历史时代,所表现出来的内容有所差异,因此,在分析他们历史意义时,应根据不同时代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内容分别论述。总体而言,笔者认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历史意义。

第一,为中华民族独立提供了国际法思想武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提出和发展,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提供了国际法思想武器,也为民族独立提供了国际法思想武器。例如,在抗日战争期间,毛泽东指出了中国抗日战争的正义性,号召全国人民进行抗战。随后,他详细分析了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必然失败的原因,解释了中国抗日战争必然胜利的理由,这不仅增强了中国人民抗战的必胜信心,激发了抗战的热情,而且也为世界上其他国家进行反法西斯战争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支持。再如,在解放战争期间,针对帝国主义国家支持蒋介石集团进行反动的内战,毛泽东提出了国家主权不可侵犯,内政不受干涉,并根据国际法理论,对帝国主义国家支持中国内战进行了揭露和批判,迫使帝国主义国家不得不在表面上停止对中国的公然干涉。同时,毛泽东还指出,蒋介石集团在中国的统治已经丧失了人们支持,失去了合法性基础,这也为在解放战争胜利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取代原国民党政府在国际法上代表中国,提供了国际法理基础。总之,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为中国打败日本帝国主义争取民族独立和将国民党当局驱逐出大陆地区提供了国际法思想武器。

第二,为我国国际交往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国际法思想理论指导。新中国成立后,面对着帝国主义的封锁,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在对时代主题充分研析后,提出了指导国家间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准则,即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并将其运用于我国与他国的国际关系交往中,这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运用,不仅使中国团结了广大第三世界国家,而且也改善了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系,为中国全面走向国际舞台提供了国际法思想理论基础。改革开放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提出和平与发展理念,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并以此为理论指导,在坚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等等国际法思想,这些国际法思想既为中国争取了和平建设的国际空间,也为我国改善和他国国际关系提供了国际法思想理论指导。

第三,加快了新中国的成立和我国在联合国及国际组织中合法地位恢复的步伐。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在发展国际关系中,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基本理论为指导,但不教条、不保守,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国际法思想,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际法思想理论。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指出中国农民阶级是以后中国革命的主力军,中国要取得革命胜利,不能教条地学习苏联的先在大城市取得胜利的经验,而应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的策略,才能取得革命的胜利。实践证明,毛泽东的判断是非常正确的。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台湾当局已丧失了代表中国的国际合法性基础,而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才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首先要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否则,中国不接受承认,并不与其建立外交关系。最后,就连最霸权的美国也不得不承认台湾当局已没有资格代表中国这一国际法基本事实。后来,在世界人民的支持下,特别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支持下,新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合法地位。台湾当局被驱逐出一切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了在世界上代表中国的唯一国际法主体。

可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不仅加快了新中国的成立步伐,而且也加快了新中国在联合国和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恢复合法地位的步伐。

第四,保障了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香港和澳门问题在国际法上都是属于国际租借,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完全有能力收复香港和澳门,可以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完全否认这些由清政府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和平之上理念根深蒂固,为避免战争给香港和澳门同胞带来灾难,严格遵守了这些国际租借条约的规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于旧中国所遗留的历史问题,毛泽东曾经指出要按照国际法的规定来办。在20世纪80年代,面对着香港和澳门租期将至,而这两个地区都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加之英国政府企图在香港主权问题上与中国政府进行谈判,怎么办?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首先明确指出主权问题不能谈判,为了维护主权完整,中国可以不惜一切代价进行捍卫。在谈判过程中,他明确了解决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要用一国两制的方针加以解决。该思想拓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国际法思想中的和平共处思想,认为不仅在不同制度和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之间可以和平共处,就是在一个国家内部,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也可在和平方针的指导下,一个国家内部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也完全可以和平共处。这一国际法思想后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加以确认,为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奠定了法律基础,也打消了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的思想顾虑,保障了香港和澳门的顺利回归。

4.4.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当代价值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国际法思想,而且也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理论;她不仅为中外学者研究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提供了素材,也为我国在当代复杂国际经济政治情势下,解决与相关国家之间的国际争端提供了和平解决的国际法思想指导,更为台湾将来的顺利回归作了理论上的铺垫。另外,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也为保障现在乃至未来的中国国家安全提供了国际法思想指导。

第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丰富和发展了当代国际法理论。新中国成立前,在世界范围内的国际法理论中,西方国家一直在唱着主角。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者鲜明提出了响彻全球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一经提出,不仅被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称赞和接受,也逐渐被资本主义国家及其学者们所认可并加以研究,最终真正成为指导国家关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再如,毛泽东后来提出的三个世界理论,到目前都为世界各国国际法学者们所追捧并深入研究,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丰富了国际法理论,推动了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另外,如一国两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等国际法思想,就连邓小平自己都说,在接见外宾时,他们都说这是个新思想。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后,江泽民提出了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思想,胡锦涛提出了和谐世界等国际法理论,这些国际法思想和理论都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和当代价值,是国际法领域的新思维,大大丰富了当代国际法思想理论。国外一些学者在专门研究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后,也承认中国经济的腾飞,从所谓的“体制外国家”进入“体制内国家”的过程中是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理论是密不可分的。可见,在国际法思想领域,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符合人类社会发展方向,逐步地被世界诸多国家所普遍接受,打破了在国际法理论领域西方国家独大状况。毫无疑问,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国际法思想对当代国际法理论的贡献是巨大的,而且这些思想理论是经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所以,我们可以自豪地说,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国际法思想丰富和发展了当代国际法理论。

第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为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国际争端提供了新的解决模式。当今国际争端较多,且解决方式各异,我国与非周边国家间的争端主要以国际经济争端为主,与周边国家的争端既有国际经济争端,也有领土主权等国际政治争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早已为这些争端提供了解决的国际法思想理论,认为对于国际经济争端,互利是其基本原则,都要考虑争端方的利益,同时争端方也要相互地让出一些利益。这种模式成功地解决了我国与相关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纠纷。对于我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国际争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睦邻友好是一个基本点,中国有句古话叫“远亲不如近邻”,处理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不仅对我国发展有利,更对周边国家有益,还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有利。在当代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中,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思想中的众多内容至今仍具有重要的价值,如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等国际法思想等。虽然一些周边国家偶尔提出一些出格要求,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总是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为指导,妥善处理与周边国家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经过实践检验,被证明是正确的,在一定时期内为我国经济腾飞争取到了和平的国际环境,特别是与周边国家纠纷的减少,也在一定程度上也支援了我国的经济建设,为中国迅速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奠定了扎实基础。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也认为,战争与和平是辩证统一的,和平和战争(当今叫斗争为妥)是交替出现的,只有斗争才能换来真正的和平。所以,对当前周边国家的一些挑衅行为,我们必须要斗争,这也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成为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争端的模式之一。

第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为台湾顺利回归提供了可选择的模式。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其他国家无权干涉,这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关于台湾问题的基本立场。的确,台湾问题首先是中国的内政问题,这连国民党当局都承认;虽然台独势力较强,但不足以代表台湾人民的立场。实际上,不论台湾的某些台独分子如何折腾,就连他们自己也清楚,一边一国,一府两院都是自己的一厢情愿,他们时不时拨动中国政府的这根敏感神经,就是为了达到某些政治目的。毫无疑问,台湾如果要从祖国分裂出去,是死路一条。唯一的出路,就连台独分子们也非常清楚,就是回归祖国,实行一国两制,和平统一。实际上,早在建国初期,毛泽东就提出要和平统一台湾,他说只要在和平统一的前提下,什么都可以谈。后来,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思想就是和平统一的最佳途径,况且在香港和澳门的回归后,实现了更加繁荣和发展的局面,就更加说明了一国两制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最好模式。在香港和澳门的回归后,一些国家曾经预言,香港、澳门要衰退,可实践证明,香港澳门并没有衰退却更加繁荣了,而是原来的殖民者不仅在经济上衰退了,而且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也日渐衰落了。另外,我们也可以通过具体事例来证明,例如,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香港人民和政府真切感受了一国两制的好处,体会了祖国大陆的丝丝情意,可以说没有祖国大陆的鼎力支持,香港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恐怕难以全善其身。所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为,祖国大陆强盛了,台湾回归顺理成章,即使按照目前资本主义国家一些国际法学者提出的中心依附理论,祖国大陆经济政治强大后,产生了强大的吸力,台湾回归只是时间问题,对此,杰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早有预言。

第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为维护我国国家安全提供了一道防火墙。当今世界,和平中酝酿着冲突,冲突中也酝酿着和平,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在国际社会依然存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断地采取各种手段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当所谓和平手段达不到效果时,他们往往不顾当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通过支持反政府武装,甚至亲自上阵不惜使用武力来干涉他国内政,甚至推翻现存政府。例如伊拉克战争、阿富汗战争、利比亚战争和正在进行的叙利亚战争等都是明证。就我国目前而言,综合国力已经显著增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不断采取多种方式来干涉我国内政,但他们也不敢发动大规模战争。目前,我国国家安全形势并不乐观,一些国家不断鼓吹“中国威胁论”,就连中国在非洲等地的正常国际投资活动及与非洲国家人民之间的正常经济往来合作,也被称为是“新殖民主义”。另外,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还继续会以人权等为幌子来指责中国没有人权,直接或间接支持对中国的分裂活动,这种情况在长时间内还会变本加厉。针对这些问题,早在1959年11月毛泽东就已意识到,资本主义国家要对中国进行和平演变,而和平演变的目的就是要用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来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严重危及我国国家安全。对此,毛泽东回应说:“杜勒斯说:战争将被放弃,争议和法律将取代暴力。要强调法律和正义。杜勒斯还说现阶段放弃武力不是要‘保持现状’,而是和平的演变(笑)。要和平演变谁呢?杜勒斯想演变像我们这样的国家。他想推翻我们,让我们去相信他的想法……所以,美国正在企图用更隐蔽的伎俩掩盖他们的侵略扩张企图……换句话说,他想保持他们的秩序,来改变我们的系统。他想用腐败来搞和平演变。”[183]邓小平也明确指出了西方国家所谓和平演变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实际上都是对我国国家主权的干涉,要求美国总统给中国人人权是不现实的。可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这些国际法思想无疑是高悬于我国头顶上的一盏明灯,其对国际形势的分析与研判,对战争、和平与发展的关系,对人权理论的论述等,至今都闪闪发光。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在国际关系中必须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作为防火墙,要时刻防止西方国家和平演变,维护国家安全。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514.

[2]毛泽东文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192.

[3]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184.

[4]毛泽东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412.

[5]毛泽东文集(第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57.

[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27.

[7]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82.

[8]江泽民在会见克林顿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3-11-22.

[9]梅智敏.胡锦涛强调,深刻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EB/OL].http://news.sohu.com/20060912/n245295176.shtml.

[10]王恬,何洪泽.胡锦涛在耶鲁大学发表重要讲话[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4321342.html.

[11]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61.

[12]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66.

[13]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78.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周恩来外交文选[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63.

[15]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44.

[16]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55-356.

[17]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349.

[18]谭晶晶.主权问题不让分毫[N].长沙晚报,2004-08-17.

[19]谭晶晶.主权问题不让分毫[N].长沙晚报,2004-08-17.

[20]毛泽东文集(第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01.

[21]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80.

[2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28.

[23]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507.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外交文选[M].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244.

[25]毛泽东文集(第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80.

[26]毛泽东文集(第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426.

[27]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59-360.

[28]毛泽东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78.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外交文选[M].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334.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外交文选[M].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334-335.

[31]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134.

[32]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325.

[33]毛泽东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64,372.

[3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

[35]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16.

[36]毛泽东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39.

[37]毛泽东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62.

[38]毛泽东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16.

[39]毛泽东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74.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外交文选[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245.

[41]顾关福.战后国际关系[M].北京:时事出版社,1998:176.

[42]这十项原则是:一、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二、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三、承认一切种族的平等、承认一切大小国家的平等。四、不过问或干涉他国内政。五、尊重每一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单独地或集体地进行自卫的权利。六、不使用集体防御的安排来为任何一个大国的特殊利益服务;任何国家不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七、不以侵略行为或侵略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八、按照联合国宪章,通过如谈判、调停、仲裁或司法解决等和平手段以及有关方面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和平手段来解决一切国际纠纷。九、促进相互的利益和合作。十、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

[43]1957年第12届联大通过了《各国和平和睦邻关系的决议》,要求各国“互相尊重和互利、互不侵略、互相尊重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这实际上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文字排列组合而已,内容基本相同,这是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第一次以联大决议的形式得到国际社会的确认。1969年9月第一届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发出倡议,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代替冷战对抗和可能的核灾祸的唯一可行方法。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通过的《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及合作关系的国际法宣言》和1974年第二十九届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第一章,在内容和措词上几乎同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完全一致。这些国际文件表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国际关系基本行为准则。

[44]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325.

[45]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411.

[46]毛泽东文集(第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71-372.

[47]毛泽东文集(第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44.

[48]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389.

[49]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420.

[50]毛泽东文集(第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90.

[51]http://tw.people.com.cn/GB/26741/139936/139938/8427598.html.

[52]佚名.叶剑英委员长进一步阐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建议举行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N].人民日报,1981-10-01.

[53]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5/76621/76633/index.html.

[5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49.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台湾问题与祖国统一[EB/OL].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3/04/content_2550226.htm.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台湾问题与祖国统一[EB/OL].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3/04/content_2550226.htm.

[57]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59.

[58]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60.

[5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59.

[6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96-97.

[6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87-88.

[6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88.

[6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93.

[64]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512.

[65]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75-1476.

[6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64-365.

[67]佚名.江泽民论人权[EB/OL].http://www.humanrights.com.cn/trq/1700.html.

[68]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09.

[6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25.

[70]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N].人民日报,2006-09-21.

[71]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808.

[72]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49.

[73]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76.

[74]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75.

[75]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95.

[7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25.

[77]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511.

[78]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45.

[79]杨国强.江泽民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N].人民日报,1991-04-15.

[80]胡锦涛.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4-12-04.

[81]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68.

[82]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70.

[83]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07.

[8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6.

[85]江泽民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3.

[86]江泽民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4.

[87]胡锦涛.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4-12-04.

[88]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189.

[89]王发恩,彭树杰.江泽民主席在米兰欢迎会上致辞[N].人民日报,1993-03-25.

[90]江泽民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53.

[91]江泽民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0.

[92]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49.

[93]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933.

[94]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157.

[95]李亚杰,李菲,顾瑞珍.永远与春天同行——中央领导关心残疾人事业纪实[EB/OL].http://www.cdpf.org.cn/2008old/wxzx/content/2008-03/27/content_82295.htm.

[96]江泽民.阔步前进中的中国与世界[J].人民日报,1995-07-14.

[97]王发恩,彭树杰.江泽民主席出席米兰市长举行的欢迎仪式[EB/OL].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0—12/31/content_485534.htm.

[98]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37.

[9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25.

[10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49.

[10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45.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外交文选[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568.

[10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48.

[104]赵曜,王正萍.人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110.

[105]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就国内外重大问题发表重要看法并阐述我原则立场[N].人民日报.1999-10-26.

[10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76.

[107]毛泽东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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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55-256.

[110]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江泽民论人权[EB/OL].http://www.humanrights.com.cn/trq/1700.html.

[111]李亚杰,李菲,顾瑞珍.永远与春天同行——中央领导关心残疾人事业纪实[EB/OL].http://www.gov.cn/ldhd/2008-09/06/content_10888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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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邓小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的说明[A].//肖蔚云.宪法学参考资料(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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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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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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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论统一战线[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161.

[128]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595.

[129]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52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共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区,第三章:自治机关,第四章:自治权利,第五章: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第六章: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原则,第七章:附则。

[130]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三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五十三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131]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595.

[13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46.

[13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等.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181.

[134]邹声文,顾瑞珍.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胡锦涛温家宝发表重要讲话[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5/20/c_12125041.htm.

[135]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84.

[136]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科研管理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问题研究中心.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历史经验研究[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9:125.

[137]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62.

[138]中共中央统战部研究室.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1988—1998)[M].北京:华文出版社,1998:160.

[139]胡锦涛.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EB/OL].http://www.china.com.cn/news/txt/2009—09/29/content_18630655_3.htm.

[140]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04.

[141]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3-34.

[142]毛泽东文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8.

[143]这些关于妇女权益的立法主要有:宪法(1982年)、选举法(1979年)、刑法(1979年)、刑事诉讼法(1979年)、婚姻法(1980年)、继承法(1985年)、民法通则(1986年)、义务教育法(1986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年)、劳动法(1994年)、母婴保健法(1994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改)、刑法(1997年修改)、婚姻法(2001年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01年)、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改)、物权法(2007年)、劳动合同法(2007年)、就业促进法(2007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修改)、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改)等。

[144]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62.

[145]陈维伟.江泽民邀请妇联新一届领导成员和妇女八大部分代表座谈时指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妇女能够创造出无愧于时代光荣业绩,胡锦涛主持座谈会,尉健行等出席[N].人民日报,1998-09-11.

[146]这些国际立法主要有:《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1949年)、《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公约》(1951年)、《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2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57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1967年)、《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1974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1985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3年)、《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1993年)、《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1995年)。

[147]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64.

[148]江泽民.在首都各界纪念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5-0904.

[149]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74.

[150]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68-469.

[151]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8.

[15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29.

[153]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65.

[154]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82.

[155]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74.

[156]毛泽东文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30.

[157]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65-466.

[158]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00.

[159]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82.

[160]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67-168.

[16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56.

[16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28.

[163]江泽民.在首都各界纪念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509-04.

[16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35.

[16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36.

[16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36.

[16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42.

[16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42-43.

[169]刘晓农.我军优待俘虏政策的诞生[J].党史文汇,2004,(7):25.

[170]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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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40.

[173]毛泽东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80.

[174]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22.

[175]毛泽东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68.

[176]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16.

[177]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87.

[178]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49.

[17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88.

[18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88.

[181]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就国内外重大问题发表重要看法并阐述我原则立场[N].人民日报,1999-10-26.

[182]胡锦涛.共同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EB/OL].http://www.gov.cn/ldhd/2011-12/31/.

[183]子舒.毛泽东与“和平演变”[J].党史纵横,2004(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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