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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普遍性与“普世价值”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两年来理论界热议并引起激烈争论的“普世价值”问题,实质上就是承认不承认存在一些全世界各个民族国家都认同的普遍的价值规范,或者说在争论有没有世界公认的规范价值,可能不可能建立一些公认的价值规范。这些规范所规定的价值,就可以看作是全球各个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都认同的普遍的价值,可以看作是一种“普世价值”。

(四)规范的普遍性与“普世价值”

近两年来理论界热议并引起激烈争论的“普世价值”问题,实质上就是承认不承认存在一些全世界各个民族国家都认同的普遍的价值规范,或者说在争论有没有世界公认的规范价值,可能不可能建立一些公认的价值规范。民主、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等实际上都属于这种规范价值,而不是如一些人所说的“内在价值”,或本身就具有价值,争论其有无“普世性”、是不是“普世价值”,实际就是说对这些东西有没有世界各国都认同的原则和标准,能不能把某个民族国家理解和确认的标准当作是统一的标准。但由于争论双方都缺乏对于规范和规范价值的这种自觉的理性认识,所以争论看上去很热闹,却没有抓住要害和根本,彼此也难有理论交锋。至于一开始就认定这个争论是个政治问题,按照政治或意识形态的逻辑来论说和进行批判,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普世价值”原本不是一个严格的学术术语或概念,因此也就没有人对之进行过认真的定义。十多年前,一些人,首先是一些神学家,曾提出建立“全球伦理”的倡议,针对国际交往中的乱象,希望能确立一些共同遵守的伦理规范。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一些人也曾对此比较热心,但最后还是无疾而终,不了了之。实际上,“普世价值”与全球伦理、全人类价值大致属于同一类型或同等层次的东西,在学理层面,也遵循着同样的逻辑,无非是强调、突出或张扬某些价值(规范)的普遍性,所谓“普世”、“全球”、“全人类”者,都是表明这种普遍性的。

任何规范都源于人们的交往活动,是为了解决人们交往中产生的问题的产物,而规范之所以能起作用,又依赖着参与交往的人们的认同、认可和遵守,所以,相对于每个参与交往的主体(或是个人主体或是集团主体等)的需要和要求的独特性或特殊性,规范则表现出一种普遍性,是一种要求共同遵守的东西。任何规范都具有普遍性,否则就不是规范,就不能作为规范而存在。一个人的某种习惯,无论自己多么严格遵守,都不是规范,只有成了社会风俗,为一些人或许多人所认同、所遵循,才是规范。说规范都具有普遍性,这是从质的方面说的,可普遍性又有大有小,有程度的高低。一个规范的普遍性,即它所适用的范围,取决于参与交往的人们的范围大小,也取决于认同遵循的人们的数量多少。规范作为调节现实交往中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和解决现实交往中人们之间矛盾的规矩,根本的实质性的问题在于它能够解决这些矛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程度,至于是谁最先提出、最先倡导的,其实倒并不重要,至少不很重要。而不同的规范所针对的问题不同,适用的范围也不同,乡规民约不同于政府政策规定,技术规范也不同于道德规范,道德有公德和私德的区别,法律也有刑法和民法的分野,如此等等。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普遍性问题仅仅与适用范围相联系,并没有别的意思,并不是普遍性最大就是权威性最高,更不能以普遍性高的否定普遍性低的,认为其没有普遍性。只有在同一种性质、同一类规范的体系中,比如法律体系中,才存在上位与下位、权威性大小与普遍性大小相关联的问题。

当今时代是全球性交往的时代,是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和文化多元化相互激荡、彼此渗透的时代。全球性交往当然也包括个人、集团在全球范围内寻找自己的合作伙伴、进行商业活动等,但作为国际交往的主体,主要还是民族国家,是以国家作为民族的代表参与世界性交往,一个国家加入了某种国际组织、签署了某个国际公约,就表明这个民族都认同和遵守其相应的规范,承担相应的义务。有些国际组织是地区性的,有些则是全球性或全世界性的,对于世界性组织和公约来说,其原则和规则作为一种规范,当然就具有全世界性的普遍约束力,比如说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公约等。即使有个别国家没有参加这些组织,拒绝签署这些公约,也不影响其作为全世界性公约的普遍性性质。这些规范所规定的价值,就可以看作是全球各个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都认同的普遍的价值,可以看作是一种“普世价值”。

回到民主、平等、自由、正义、人权等上来。在我们看来,它们既是一种价值理念,也属于规范价值,而不是什么“内在价值”。这些价值理念和价值原则,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相应的价值原则的基础上确立的,也是资产阶级在推进和实现人的“政治解放”的过程中首先倡导的,但如果因此就把它们都看作资产阶级的专利去反对,而不是看作是现代社会现代文明的普遍价值原则来认同,那恐怕就站到封建专制主义的立场上去了。在当今世界,翻检一下各个国家的宪法,看看有哪一些国家是公然反对这些原则的?即使有个别国家在法律上不写这些原则,也不能由此认为这些原则就不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原则,因为它们被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承认和认同。至于有些国家把自己的特定理解和具体做法宣称为普世的,同时又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双重标准、在人权的口号下塞进私货,有些人借民主等普遍性价值来反对我国的政治制度,这些尽可以而且必须揭露和批判,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总之,我们可以批评、揭露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打着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的旗号,可在好多方面都是虚伪的,残缺不全的,并非真诚地去实现这些普遍性价值,而是对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所承诺的价值原则的背叛,但我们绝不能否认和批判这些原则是现代社会现代文明的普遍价值原则。第一,批判这些普遍价值原则,就等于把自己置于现代文明的反面即封建专制主义的不利地位,这显然不是我们所希望的结果。第二,从逻辑上说,如果否定了这些原则,不承认有普遍适用的标准,那我们就丧失了批评一切虚假民主、双重人权的根据。这正如既然不承认真理有一个客观的共同标准,那就只能自是其是,你说别人的话是错误的就没有根据一样。第三,退一步说,即使在逻辑上否证或证伪了“民主是一种普遍的价值”这个命题,那也不能证明就不存在普遍的价值,这是简单的逻辑常识,也是简单的哲学道理。而如果采用否定一切普遍价值从而否定民主是一种普遍价值的策略,又会将自己置于一种难堪的地位。

从现实上看,改革开放使中国全面参与融入到世界性交往的潮流之中,中国所倡导和坚持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早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认同的基本原则,胡锦涛主席构建和谐社会的倡议也获得不少国家的好评,中国作为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正逐渐为许多国家所认可和赞同。这里的“负责任”就包含了认真履行自己的承诺、遵守一些共同规则的意思,而这种遵守以认同为前提,即使在相互交往中出现了分歧争执,我们也主张以对话代替对抗,在对话中求同存异,这里的“求同”既意味着承认有共同利益,也意味着存在着某些共同的原则和规则。在双边关系中是如此,在多边关系中也是如此,经济交往中如此,政治和文化交往中也应如此。总之,承认在各个领域都存在共同的普遍的价值,通过对话和相互协商创造性地发现和确立一些共同的普遍的规则,这是现代文明的要求,是现代国际交往的需要,也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原则。而我们作为代表人类前进方向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与各种反动势力的斗争中,也需要高举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法制、正义这些现代文明的旗帜,需要抢占并坚守这些道德制高点,从而拥有一种道义上的优势。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也无论从促进和平交往的角度还是从坚持斗争的角度,否认和批判这些现代文明的普遍价值原则,实在看不出有什么道理,也看不出对我们的国家和人民有什么好处,对促进和维护世界的和平和发展有什么好处。

(原载于《哲学动态》,200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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