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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时间:2022-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指出我们所能认识的只是在“实践场域内客体间相互作用”过程呈显出来的“现象”、“特征”和“规律”,并指出这些认识必然包含主体的在场,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怀疑乃至否认客体的客观实在性,怀疑乃至否认科学知识或理论的客观有效性。同样,“规律”的客观普遍性或普遍必然性也只能在实践场域内得到理解和确证。

二、知识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现象”能否被理解为是客观事物自身的东西?这个问题曾经是困扰近代经验论哲学的一个主要问题。休谟从怀疑论立场出发,拒绝回答这个问题,他说:“除了对知觉而外,我们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一个完善的观念。一个实体是和一个知觉完全差异的。因此,我们并没有一个实体观念……当人们问:知觉还是寓存在于一个物质的实体中,还是寓存于一个非物质的(精神的)实体中时,我们甚至不懂得这个问题的含义,那么如何还可能加以答复呢?”[5]康德肯定了那个作为我们知觉和表象的根源的“自在之物”的存在,但他认为“现象”不过是自在之物作用于我们的感官而在我们心灵中引起的“知觉”或“表象”,而不属于自在之物自身。依笔者在前面阐述的观点看,休谟和康德没有把现象归结为自在之物是正确的,但他们的共同缺陷是,没有把“现象”放到人的感性活动中加以理解,也就是没有看到“现象”在“实践场域内客体间相互作用”过程中的发生,因而他们就把“现象”仅仅归结为我们的“知觉”和“表象”,亦即仅仅从主观性的意义上确认“现象”的发生。这使他们无法对知识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作出可靠的论证。例如,当康德断言“经验判断”的客观有效性“只意味着经验判断的必然的普遍有效性”时,他是把所谓“普遍有效性”归结为我们的用于把握经验的理智概念,他说:“这种普遍有效性……决不根据经验的条件,甚至一般说来,也决不根据感性这一条件,而是根据一个纯粹理智概念。自在的客体永远是不知道的;但是,客体既然给我们的感性提供表象,当这些表象的连结被理智概念规定成为普遍有效时,它就通过这个关系而被规定成为对象,而且判断就是客观的了。”[6]这就等于说,知识的客观有效性并不在于我们的经验,而在于我们是否把表象连结到我们普遍的意识即理智概念中。比方说,如果把“太阳晒”和“石头热”这两个表象连接到因果关系的理智概念中,我们就得到了“由于太阳晒,所以石头热”这样一个普遍必然性的判断或一个客观有效的判断。然而,在康德的这个推论中却潜藏着“普遍必然性”与“客观有效性”之间的断裂。如果我们把上述两个表象以相反的方式连接到因果关系的概念中,形成“由于石头热,所以太阳晒”这样一个判断,那么这个判断会因其普遍必然的形式而具有客观有效性吗?当然,康德可以反驳说,这个判断是不成立的,因为我们可以在经验中找到它的否证,但这样一来,判断的客观有效性就不是取决于它的普遍必然的形式,而是取决于经验的可证实性。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经验的可证实性又怎样达到判断的普遍必然性呢?

指出我们所能认识的只是在“实践场域内客体间相互作用”过程呈显出来的“现象”、“特征”和“规律”,并指出这些认识必然包含主体的在场,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怀疑乃至否认客体的客观实在性,怀疑乃至否认科学知识或理论的客观有效性。在这个问题上,如何理解在“实践场域”中所发生的“客体间相互作用”是非常关键的。

量子力学哥本哈根学派的某些物理学家,仅仅把实验仪器看做是主体的一部分,而没有看到实验仪器所包含的物质和能量也是一种客体,由此把实践场域内客体间相互作用简单地或抽象地归结为主客体间不可分割的相互作用,从而怀疑量子客体的客观实在性。如著名物理学家海森堡就认为:“其最后结果是,在量子论中用数学表述的自然界定律不再和基本粒子打交道,而是和我们关于这些粒子的知识打交道。也不再有可能去追问这些粒子是否在空间和时间上客观存在着,因为我们所指的当作在发生的过程只是那些代表这些粒子和其他物理体系(即观测仪器)的相互作用的过程。这样一来,基本粒子的客观实在奇怪地消失了。不是消失在某种新的不明确或仍然不能解释的实在概念的迷雾中,而是消失在一种数学的透彻澄清之中,这种数学不再描述基本粒子的行动,而是描写我们关于这些行动的知识。”[7]

海森堡的这个观点显然混淆了量子客体与测量仪器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和观测主体对这个过程的理论诠释(即知识)。

我们固然没有理由谈论量子客体本身的独立运动或自在属性,但同样也没有理由认为在仪器与量子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所呈显出来的“现象”、“特征”没有客观实在性。因为实践场域内客体间相互作用仅仅表示我们把客体间相互作用纳入到我们可理解、可观测的方式中,而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任意地左右相互作用的结果。在相同的实践方式或实验安排(我们可以不断地重复这种实践方式或实验安排)下,客体间的相互作用就必然会呈显出这些“现象”或“特征”,它们作为客观事实也决不取决于观测者个人的意志和主观情态。同样,这些现象和特征(如粒子性、波动性等),由于它们发生在实践场域内,因而可以被我们的理论语言所规定和理解,但它们决不仅仅是我们理论知识的产物。

在实践场域中,我们已经通过一系列实验安排预设了从观念上接收和诠释可能发生的现象的话语方式或概念系统,但是,当实践场域中呈显出的现象或特征与诠释它们的理论语言或概念系统发生冲突时,我们不能改变这些现象或特征使之适合于我们的理论,而只能改造或变革我们的理论以更好地诠释这些现象和特征。

因此,理论的变革就在于形成一种能够成功地、统摄性地诠释全部新经验事实的新理论(如量子力学对经典物理学的改造)。当这种理论能够用数学的、概念的和逻辑的方式对在实践场域内客体间相互作用中呈显出来的全部现象作出完备的解释,对可能发生的现象作出准确的预测,并使预测在进一步的实验中得到证实,这种理论就是客观有效的理论。由此可见,科学理论的客观有效性既不在于它反映了客观对象的独立活动或自在属性,也不像康德所说的那样仅仅取决于表象在一般意识中的连结形式或先验的理智形式,而在于它能够为在实践场域内客体间相互作用中发生的客观事实提供具有统摄性的、合理的、经得起验证的理论诠释或数学模式。

同样,“规律”的客观普遍性或普遍必然性也只能在实践场域内得到理解和确证。所谓“规律”亦是对实践场域内客体间相互作用关系的理论把握,这种理论把握赋予客体间相互作用关系以普遍必然的形式(如因果形式)。然而,我们之所以能够将实践场域内客体间相互作用关系的一般形式表述为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规律”,不是因为我们可以在自在的世界中到处找到这种相互作用的原型——这种相互作用只能在人的感性活动中发生,也不是因为它带有普遍必然性的思维形式,而是因为只要我们设置了相同的实践场域,该场域内客体间相互作用的关系就必然会导致某种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的反复发生。这表明,规律的可重复性或普遍性,或者说,我们之所以能够赋予这种相互作用关系以普遍的、必然的形式,就在于我们能够重复设置使这种规律发挥作用的实践场域。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感性世界”是以我们的感性活动为基础的,因而就是由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实践场域”构成的。任何科学规律来自于我们的实践场域,又应用于实践场域的不断扩展。这样,规律的普遍性、必然性不只是在实验室中反复得到证明,更重要的是在生产实践中,也就是在感性世界的建构中得到证明,因为生产实践无非是科学实验所建构的实践场域在感性世界中的放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律同样不是“解释世界”的根据,而是“改变世界”的根据,因为只有在我们那些可以重复的“改变世界”的实践场域中,“实践场域内客体间相互作用”的关系在其一般形式上才可以作为规律而存在,并且也只有在实践场域中,规律才有可能真正地作为规律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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