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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公司收购转让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并购是企业兼并与企业收购的统称,它是一项复杂的企业资本经营行为。我们通常认为,企业并购是指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一家企业通过取得其他企业的部分或全部产权,从而实现对该企业进行控制的一种投资行为。其中取得控制权的公司称为并购公司或控股公司,被控制的公司称为目标公司或子公司。因此,横向兼并是企业并购中经常采用的形式。混合兼并与企业多角化经营战略密切相关。

第一节 企业并购概述

一、企业并购的概念

企业并购( Merger and Acquisition,简称M&A)是企业兼并与企业收购的统称,它是一项复杂的企业资本经营行为。

兼并与收购常被视作一词同时使用,但它们的含义是有差异的。按照西方公司法的表述,兼并( Merger)是指在两家公司或两家以上公司合并中,其中一家公司因兼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经济行为。在兼并中存续公司仍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且有权获得其他被吸收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同时承担债务,被吸收公司则不复存在。兼并与我国《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意思类似。与兼并相似的一个概念为合并Consolidation,它与我国《公司法》中的“新设合并”意思相似,是指两家公司合并后原公司不复存在,而在两家公司资产相加的基础上创立一家新公司,一般来说,合并双方的规模相差不大。

收购( Acquisition)是指一家收购公司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的经济行为,具体是指一家收购公司将目标公司购买过来成为子公司,或合并,或解散该公司并将其包装后出售。

用以表达兼并与收购的词汇,在英文中还有“Take over” 、“Buy out” 、“Ten-der offer”等。都是用来指在市场机制下,企业为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按照国际用语习惯,兼并与收购往往作为一个固定词组使用,简称并购( M&A) 。

我们通常认为,企业并购是指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一家企业通过取得其他企业的部分或全部产权,从而实现对该企业进行控制的一种投资行为。其中取得控制权的公司称为并购公司或控股公司,被控制的公司称为目标公司或子公司。

二、企业并购的类型

受并购动机、效应和法律监管等方面的影响,企业并购在具体实施中,采用的手段和形式多种多样,并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从行业关联角度进行划分

从行业的关联角度看,企业并购可以划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三种类型。

横向并购( Horizontal M&A)是指同行业间的企业兼并,即两个生产或销售相似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兼并。以美国为例,美国历史上出现过四次大的兼并浪潮。1893~1904年的第一次浪潮以横向兼并为主要特征,产生了许多像标准石油公司这样的巨头公司,各行业均形成了有垄断地位的企业。这种兼并的基本条件简单,风险较小,兼并双方易于融合,并快速形成产销的规模经济。因此,横向兼并是企业并购中经常采用的形式。但是,它容易破坏竞争,形成高度垄断,许多国家均密切关注并严格限制这类兼并的进行。还以美国为例,从1890年的《谢尔曼法》到1984年的《兼并准则》 ,美国政府都注重“保护竞争” ,其间不断变换标准,对兼并进行限制。目前,以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作为衡量能否进行兼并的依据,从而大大限制了以扩大市场容量为目标的横向兼并。

纵向并购( Vertical M&A)是指处于生产同一(或相似)产品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兼并,即优势企业为获得与本企业生产紧密相关的前后生产工序和环节而实施的并购,形成纵向生产一体化。从兼并的方向看,兼并有向前兼并和向后兼并之分,兼并对象一般是原材料供应者和产成品购买者。其目的是为了获取原料供应来源和扩大消费市场。

混合并购( Conglomerate M&A)是一种特殊的兼并方式,其性质既非横向又非纵向。这种兼并方式起源于美国,是躲避反垄断法的产物。在实际操作中,混合兼并有三种形态:一是产品扩张型,即相关产品市场上企业间的并购;二是市场扩张型,即为扩大竞争地盘而对其尚未渗透地区的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进行兼并;三是其他兼并型,即生产和经营彼此间毫无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企业间的合并。混合兼并与企业多角化经营战略密切相关。由于这种购买形态因主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无直接业务关系,其兼并目的不易被人察觉,所以收购成本较低。另外,混合兼并能避开反垄断法的控制,故该方式较为盛行。在美国第三次兼并浪潮中,混合兼并成为兼并的主流。

(二)从并购策略与方式上进行划分

从企业的并购策略与方式上看,企业并购可以划分为公开收购与非公开收购、场内收购与场外收购、善意收购与敌意收购、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杠杆收购及管理层收购等形式。

1.公开收购( Tender offer)与非公开收购。

前者是主并购公司公开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要约,并承诺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比例(或数量)的目标公司股份。后者是指不构成公开收购要约的任何并购活动,常指在不公开市场中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经济行为。以美国为例,公开收购是收购公司并购目标公司的常用策略,也是美国联邦证券交易法和反垄断法规范的重点之一。它是主并购公司以取得或强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在证券市场之外公开以特定价格收购大量股票,以股份转让的形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公开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间的直接交易,目标公司的股东完全凭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出售股票,而这种判断很大程度上基于公开收购要约出价的高低。换句话说,收购者收购股权成功与否,在结果上完全依赖于公开收购价格,而目标公司经营者是否同意公开收购要约的条件也是公开收购成败的关键。

2.场内收购与场外收购。

这是按收购是否发生在证券流通市场而进行的分类,以我国最为典型。

场内收购是指收购方在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已成为该上市公司大股东乃至控股股东的过程。一般来说,当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本全部或绝大部分为流通股时,收购方往往采取场内收购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第一,全流通股的公司其股东比较分散,中小股东较多,采用在二级市场上场内收购的方式,收购方可以较迅速地提高持股比例直至获得控股权。通常,收购方只要收购这类全流通股公司5%~20%的股本就能获得控股权。例如,几年以前,延中实业公司只收购了爱使股份公司4. 99%的股份,尚未达到5%的公告线,就成功地控股了爱使。因此,尽管在二级市场上每股收购价较高,但获得控股权所要支付的总成本并不是特别高。第二,因收购流通股不受国家有关政策的限制,收购方只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收购时及时公告或发出收购要约,就可以进行收购。第三,由于收购的是可流通股份,收购方在持有六个月后就有权在二级市场上抛售,使收购方可以视市场情况作出增持或减持股份的选择,因而灵活性较高。减持决策可以使收购方视具体情况,由控股降为参股甚至转化为一般性的股票买卖活动。

场外收购是指收购方与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或国家股东在二级市场外进行协商谈判,以某一确定的价格收购该上市公司法人股东或国家股东的股权,从而实现参股或控股的过程。对于法人股和国家股即非流通股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实施收购时,采用这种收购方式较为有利,因为:第一,这类上市公司的股东及股权比较集中,收购方只要和几家甚至一家大股东谈判成功,就有可能获得控股权乃至绝对控股权。第二,由于谈判对象少且法人股、国家股不能流通的缘故,协议转让价可以压得比较低,从而降低收购方的收购成本。第三,由于是场外协商,比较容易保密,可避免过早暴露收购动向而造成二级市场股价的过分波动,有利于收购行动的顺利进行。

3.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

直接收购是指由收购者直接向一家目标公司提出的所有权要求,双方通过一定程度进行协商,完成收购的各项条件,从而在协议条件下达到拥有所有权的目的。收购者提出的所有权要求可能只是部分也可能是全部。对于第一种情况,目标公司可能允许收购者通过取得增加发行的新股实现;对于第二种情况,可由并购双方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确定所有权转让和条件的形式。间接收购是指收购者不直接向目标公司提出购买要求,而是在证券市场上以高于股价水平的价格大量购进一家公司的普通股,或利用一家公司股价下跌时,大量买进公司股票,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这种收购行为往往与目标公司的意愿相悖,故会引起激烈对抗。目标公司实施的反兼并策略与手段常常使这种收购的成功率不高。

4.善意收购与敌意收购。

善意收购( Friendly Acquisition)又称友好收购,通常指目标公司经营者同意该项收购,并承诺予以协助,还动员其股东接受收购公司的公开收购要约。由于双方均有合作意愿,并且彼此熟悉对方的情况,使这类并购有较高的成功率。敌意收购( Hostile Take Over)又称强迫收购,指当前并购者的并购行为遭到目标公司的抵制后,仍然强行收购;或者是并购者事先不与目标公司协商,单方面突然提出公开要约进行并购。目标企业不合作甚至采取反收购战略,会使这类并购成功的概率大为降低。

5.杠杆收购及管理层收购。

杠杆收购( Leveraged Buyout,LBO)是指企业在银行贷款或金融市场借款的支持下进行的收购活动。收购者只需以较小的资本代价就能完成收购,故称为杠杆收购。其特征为:不需投入全部资本,收购者只需拿出目标公司资本总额的10%~15%;绝大部分收购资金来自贷款,占50%~70%;用来偿还贷款的资金则来自目标公司的营运收入。杠杆收购20世纪60年代出现于美国,80年代风行于欧美,是当今企业并购的重要形式。

管理层收购( Management Buyout,MBO)是指杠杆收购中由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参与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是股权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共同组成一个收购集团,与目标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董事会洽商收购条款,达成协议后即实施杠杆收购。在管理层收购中,担任发起人的多为投资银行或投资公司,它们承担着集资、策划、交易谈判等工作。这类收购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层与投资银行的友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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