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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监督的是什么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很多经济学家论证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无论是戴尔蒙德—迪布维基模型还是吉本斯的解释,都只是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改变人们预期和决策的一种方式,并以此避免银行发生挤兑,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是解决银行先天脆弱性的一种途径。同时,弗雷克斯和罗切特指出无差异的存款保险费率,无疑是通过牺牲拥有“安全”资产的银行利益来补贴拥有过多“风险”资产的银行。

三、存款保险制度

1933年存款保险制度首先在美国建立,迄今为止已有70多年历史,在这期间,全球有70多个国家相继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很多经济学家论证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弗里德曼和施瓦茨在《美国货币史》中进行了总结:银行存款联邦保险,是对1933年恐慌结果产生的最重要的银行体系的结构性变化,这种变化是南北战争后各州银行券绝迹以来最有助于货币稳定的事情。戴尔蒙德(Diamond)和迪布维基(Dybvig)提出了经典的银行挤兑模型,指出信息不对称是银行挤兑的根源,而存款保险则是解决银行面临“自我实现”的存款人挤兑威胁的最优政策,首次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确切的理论依据[15]吉本斯(Gibbons)对戴尔蒙德—迪布维基模型进行了简化,运用信息完全但不完美情况下的动态博弈分析,证明银行挤兑类似于囚徒困境,完全有可能作为纯粹纳什均衡的情况出现。无论是戴尔蒙德—迪布维基模型还是吉本斯的解释,都只是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改变人们预期和决策的一种方式,并以此避免银行发生挤兑,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是解决银行先天脆弱性的一种途径。如果存款保险是可以置信的,那么存在于戴尔蒙德—迪布维基框架中的银行危机将得到根治。然而,桑托姆罗(Santomero)和崔斯特(Tretter)、[16]雷克斯(Freitas)和罗切特(Roche)指出银行的债权人同时也是银行的顾客,那么存款保险的范围应该仅限于那些处于信息劣势的储户。[17]德雷弗斯(Dreyfus)将存款保险下银行资产负债表权益方的储蓄负债看成一个可赎回的看跌期权,“期权”的价值是其风险度和变异性的单调递增函数,那么银行可以通过采取不被观察的风险投资行为提高“期权”的价值,也就是说银行投资行为中的过度风险都被存款保险合约吸收了。[18]钱德(Chand)、格林鲍姆(Greenbaum)和赛克(Thakor)指出这种“期权”的价值既与银行资产的风险水平有关,也与存款保险前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关,因为事前的资本充足率决定了“期权”的交割价格。[19]然而,由于存款保险机构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性,并且很多决定“期权”价值的银行资产信息是银行的私人信息,存款保险机构要想根据这些私人信息来确定公平存款保险费率是很难的。同时,弗雷克斯(Freitas)和罗切特(Roche)指出无差异的存款保险费率,无疑是通过牺牲拥有“安全”资产的银行利益来补贴拥有过多“风险”资产的银行。[20]盖尔默瑞罗(Giammarino)、弗雷克斯(Freitas)和盖比伦(Gabillon)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银行监管制度设计的重心从如何确定激励相容的存款保险公平费率,转移到了如何迫使银行备足足够的资本来预防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从而确保存款保险“期权”合约价值的稳定性。[21]当今学术界关于防范道德风险的银行监管制度的讨论集中到了如何开展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审慎性银行监管上来。

存款保险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公共品范畴。由于公共品通常是市场失灵的重要领域,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在这种情况下,道德风险便产生了。随着存款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建立和运行,其中蕴涵的道德风险也引起了一些经济学家的关注和研究,他们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马丁(Martiny)证明,存款保险的政策安排在抵御银行挤兑风险时,确实引发了道德风险问题。[22]从纯粹的理论出发,存款保险制度本身是否能够实现促进金融系统稳定的目标,并没有明确结论,它至少还需要其他的条件,如有效的金融监管

艾斯利·戴默库斯·康特(Asli Demirguc-Kurt)和恩瑞克·蒂特盖尔切(Enrica Detragiache)在这方面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他们以1980~1997年61个国家的情况作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其结果出乎人们意料:正式的存款保险制度严重危害了银行系统的稳定,尤其是在刚刚取消利率管制和制度环境欠佳的国家和地区更是如此;保险的额度越大、担保对象范围越广,存款保险对银行稳定的负面作用就越明显,而可靠的基本制度保障(如健全的法律体系、标准的会计制度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和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抵消存款保险对市场纪律的侵蚀。[23]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如欧美等国家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但事实上一直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政府为银行的破产买单,特别是国有银行。这样无疑加大了政府的财政支出,而且使得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有失公平。随着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前车之鉴,国内金融界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断加深,为了化解金融风险,减轻金融波动给社会带来的震动,国内许多学者提出了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梁山早在1994年就提出应尽快在我国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认为这对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意义重大。但也有很多学者认为目前并不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另外认为建立这一制度不仅要借鉴国外经验,更要从我国现状出发,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而孙杨参照岩村1992年的模型,论证了不完全信息情况下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并对存款保险制度下存在的道德风险进行分析。[24]他认为银行存在“合理”利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动机,可以促使银行将资产投入到风险更大的投资机会中,这就是所谓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容易产生的银行方面的道德风险,但如果政府对于银行的经营信息能进行准确的判断,则可以根据各家银行的资产风险程度对存款保险费率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防止银行的道德风险。

由此可见,无论是理论分析,还是实证检验都表明,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并不一定能够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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