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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收益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金监管可以防止基金管理人过度承担风险的行为,使得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产品设计的要求来进行投资,承担相应的风险。而且,基金监管可以防止基金管理人采用非法的方式获取利益,从而为整个资本市场带来风险。基金监管可以使基金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遏制大股东的这种行为,从而有利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监管当局能够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2.1 基金监管收益

基金监管收益可以理解为由于基金监管而使基金行业、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经济体系在竞争、效率、公平以及稳定等方面达到合意的程度或者水平。简单讲,可以分为宏观收益和微观收益。

一、宏观收益

(1)保证基金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2)保证开放条件下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互动;

(3)保证开放资本市场的良性运作,防范资本市场系统风险;

(4)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通过基金改善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

1.良好的基金监管可以保证基金市场的有效,达到公平、公开、公正的效果。

2.良好的基金监管可以使得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基金监管可以使得基金帮助实现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使得证券市场有效地反映出企业的绩效,从而有助于优质企业在市场上通过增发等手段以更低的成本募集到企业进一步发展所需的资金,从而实现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良性转化。而且,良好的基金监管可以使得基金管理人更大程度地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服务,建立起市场对基金的信息,鼓励暂时闲置的产业资本通过投资基金得到比银行储蓄更高的回报,从而使得证券市场能够吸引到更多的资本。

3.良好的基金监管可以保证资本市场的良性运作,从而防范资本市场系统风险。基金监管可以防止基金管理人过度承担风险的行为,使得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产品设计的要求来进行投资,承担相应的风险。例如,对于稳健型基金,就应当避免过多的冒险投资行为,防止基金管理人通过冒险来追求高收益,而应当按照基金设计的要求来追求稳健的回报,这样才能保证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且,基金监管可以防止基金管理人采用非法的方式获取利益,从而为整个资本市场带来风险。例如,《基金黑幕》中所描述的基金管理人“接庄”的行为,这种行为首先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且进一步扩大了股票的泡沫,无论这个泡沫何时捅破,都会对资本市场整体造成很大的伤害;例如,基金联手坐庄,由于坐庄本身的风险极大,一旦失败,受到损失的不仅仅是基金持有人,更需要国家出面进行救助,从而损失了国家的利益。

良好的监管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于基金整体的信任,保持基金行业的整体安全,防止挤兑在基金之间的传染,从而防止基金大幅度抛售优质资产,造成资产市场崩溃的恶性局面。

4.基金监管可以促使基金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从而改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的股市发展中,由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不够,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这即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基金监管可以使基金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遏制大股东的这种行为,从而有利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例如,前期基金对于宝钢增发的质疑、对于招商银行可转债的质疑等等,都表明了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开始为资本市场的良好发展作出贡献,开始改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而且,基金经理们一般都是投资领域的专家,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有能力监督该投资领域内的上市公司,而且基金一般持有上市公司较大规模的股票,一旦基金经理之间存在共识,就可以集体行动,通过抛售或者投票来惩罚上市公司的管理层。

二、微观收益

(1)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剩余索取权,提高基金持有人的收入;

(2)提高基金管理人的收入;

(3)协调基金运作中的利益冲突,包括基金持有人与基金公司股东、基金持有人与基金公司、基金公司与基金公司股东;

(4)降低基金公司的道德风险。

1.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剩余索取权。基金持有人在基金合约中处于弱势地位,尤其在我国《证券基金法》中规定的契约型基金条件下,基金持有人几乎不能直接采取行动来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需要难以达到的多数要求);而且由于基金托管人是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处于利益考虑,基金托管人也难以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监管当局能够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就更有可能按照基金合约进行投资,避免承担过多的风险,从而提高了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2.基金监管提高了投资者对基金的信心,就能使基金吸引到更多的资金,基金管理人是通过收取管理费来盈利的,资金越多,基金管理人的收入越高。而且,有效的基金监管可以帮助市场判断基金管理人的业绩,从而使表现良好的基金管理人吸收到更多的资金,提高了优质基金管理人的收入。

3.协调基金运作中的利益冲突。基金运作中存在着各方的利益冲突,监管当局的监管可以有效地对这些冲突进行协调,以保护基金合约各方的利益。例如,基金持有人是追求基金资产的增值,而基金管理人追求的是基金管理费的收入,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所以需要监管当局通过监管来协调这种冲突,以保护双方的利益;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东一般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自身可能也有类似基金的委托理财业务,这时大股东就有可能利用自身的大股东地位通过损害基金的利益来追求自身的总体利益,这时就需要监管当局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例如采用独立董事制度来约束大股东的行为等等。

4.降低基金公司的道德风险。根据金融学的原理(Tirole,2001),自有资本较少的企业道德风险较高,为了降低企业的道德风险,需要对其进行监管。与基金相比,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较少,道德风险较高,需要进行监管。《基金黑幕》对于我国基金业中的一些丑恶现象进行了揭露,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基金管理公司的一些道德风险。基金监管可以通过监管和制度建设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发生道德风险的成本,降低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成本,从而有效地降低基金管理公司的道德风险。例如,通过证交所的技术监控措施,加强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鼓励舆论监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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