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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基金监管法律法规的完备性差强人意。由于我国基金市场的信息发布环节和信息接受环节都存在问题,因此,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所难免。

0.1.2 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上文指出,由于经济转轨时间不长等原因,我国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法规、监管政策还很不完善,在这方面基金监管也不例外。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基金监管法律法规的完备性差强人意。以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为例,该法虽然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搭建了一个比较科学、符合实际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对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如“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界定问题、公司型基金问题和向特定对象募集基金问题等则采取了回避的做法,这种做法固然有利于该法的顺利出台,但使该法的完备性有所降低。

2.基金监管法律法规的配套性有待提高。自《基金法》正式生效后,中国证监会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六部配套性法规,很显然,仅靠这几部配套性法规,是很难使《基金法》的许多原则性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的。

信息需要经过发布、传递、接收这三个环节才能被消化,这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会导致信息流失。由于我国基金市场的信息发布环节和信息接受环节都存在问题,因此,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所难免。这三个环节中,信息发布的问题会带来信息缺失。虽然我国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发布状况比以前有了很大改善,但是,无论在信息披露内容的深度和广度方面,还是在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及时性方面,都还有很多不足。

另外,信息接收环节也存在很大的问题。我国的基金市场刚刚发育,投资者教育开展不够深入,又没有一个发达的基金评级市场,因此,一般投资者即使接收到了基金市场发布的大量的信息,他们也无法完全消化,由此形成的信息流失导致了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2],当然主观的认识和客观的能力不属于基金监管部门的控制范围,而且无论从监管的角度和市场公平正义的角度都没有这种要求的必要。因此它所导致的不是信息的缺失,而是信息的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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