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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的设置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说来,对能有偿转让的大配套设施项目,应以各配套设施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以便正确计算各设施的开发成本。至于这些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在核算时一般可仅设置如下四个成本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由于这些配套设施的支出需由房屋等开发成本负担,为简化核算手续,对这些配套设施,可不再分配其他配套设施支出。

二、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的设置

一般说来,对能有偿转让的大配套设施项目,应以各配套设施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以便正确计算各设施的开发成本。对这些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应设置如下六个成本项目:(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2)前期工程费;(3)基础设施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5)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

其中配套设施费项目用以核算分配的其他配套设施费。因为要使这些设施投入运转,有的也需要其他配套设施为其提供服务,所以理应分配为其服务的有关设施的开发成本。

对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如果工程规模较大,可以把各该配套设施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如果工程规模不大、与其他项目建设地点较近、开竣工时间相差不多、并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也可考虑将它们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于工程完工算出开发总成本后,按照各该项目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的比例,算出各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再按一定标准,将各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分配计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至于这些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在核算时一般可仅设置如下四个成本项目:(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2)前期工程费;(3)基础设施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

由于这些配套设施的支出需由房屋等开发成本负担,为简化核算手续,对这些配套设施,可不再分配其他配套设施支出。它本身应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也可直接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因此,对这些配套设施,在核算时也就可以不必设置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两个成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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