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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在加快产权结构改革的同时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产权结构对银行效率的影响作用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我国应加快四大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治理结构改革,尽快让其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从“内部”来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效率。毫无疑问,根据中资银行的引资目的,股权合作对象首先锁定的是外资的战略投资者。完全以外资机构的文化观念取代中资银行原有的文化观念是不现实的,但是两种银行文化的融合却是缩短双方磨合期,确保合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第一节 在加快产权结构改革的同时 积极改善市场结构

一、贯彻市场结构改革和产权结构改革同等重要的观念

从本文的实证结果可以看出,产权结构和市场结构对我国银行业的效率都有影响,但究竟是产权结构还是市场结构对银行效率影响更显著,在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观点,实证资料也有截然相反的结论。两种观点都有国内外学者旗帜鲜明的拥护。

实际上,产权结构对银行效率的影响作用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在经济发达国家,由于竞争机制完善,银行产权结构对效率的影响较小,而在经济落后国家,市场竞争程度不高,产权结构对银行效率的影响会变得更明显。在公司治理制度不完善的环境下,市场竞争可以起到约束和激励管理层的作用。施东辉以国内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市场竞争和所有权结构对其产出增长率的影响。其结果表明,所有权集中度与公司产出增长率存在U形关系;激烈的市场竞争对公司产出增长率具有正向影响,而且这种正向影响只有在股权分散和股权高度集中的企业中才较为显著。本文以为,市场结构和产权结构在改善银行效率、提升银行效益方面的作用并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相互补充、互为裨益的。

我国应加快四大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治理结构改革,尽快让其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从“内部”来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效率。同时,我国应该给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国民待遇”,并通过鼓励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并购来增强其竞争能力,培育国有银行的竞争对手,以“外来”竞争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改进经营效益,从而全面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既然市场结构和产权结构在影响银行效率方面具有互补的关系,而且产权结构对银行效率的作用还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那么,改善中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提升中国银行业的效率就应将市场结构改革和产权结构改革并举,市场结构改革和产权结构改革同等重要。从现有的实际情形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已经基本完成,因此,市场结构的改革已是刻不容缓。因为如果没有相应的市场结构改革相配套,在竞争性缺乏的银行市场结构下,即使产权结构再合理,银行业的效率也不会很高。

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点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同时鼓励、引导、规范外资和民营资本进入

(一)通过股份制改造形成银行有效的治理结构

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问题,理论界已有非常成熟而且相同的看法:诸如所有者缺位、产权主体虚置、委托--代理关系链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等等。正因为这一问题已经有了非常一致的共识,政府已将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列入了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范围。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完成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中国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也在进行当中。但是产权改革并不是目的,而是建立有效银行治理结构的手段,其最终目的是完善银行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消除代理问题、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当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都已经建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是进一步明确其职责分工,健全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产权的流动以实现银行产权多元化。现代产权理论认为,只要产权是可交易的,那么不管产权的初始结构如何,都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改善资源配置结构,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二)鼓励、引导、规范外资入股我国商业银行

为了改善银行的股权结构,我国银行业应积极推进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外资和民营资本。在引进外资时要区分好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因为财务投资者主要希望通过卖出持有股权以获得高额回报,所以会在投资之前设定退出机制,一旦达到获利目标或形势发展不利就设法撤出投资。毫无疑问,根据中资银行的引资目的,股权合作对象首先锁定的是外资的战略投资者。监管部门也明确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在股改中引进外资必须是战略投资者,并对此提出了四条标准: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必须在5%以上,持股必须达到3年以上,投资者必须派出董事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到参股的国内银行帮助改善经营管理,还必须对参股的银行提供技术和网络上的支持。

在引进外资时要合理确定股权交易的价格。从现有的资料看,我们当前的股权交易仍然缺乏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可能给引资的银行带来难以估计的损失。中资银行和监管部门应该尽快研究出合适的股权定价方法和指导意见,要针对不同的股权交易方式借鉴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定价方法,结合市盈率、市净率、现金流折现等估值模型。要为中资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参与银行股权交易提供机会和渠道,使交易定价机制更加市场化。既要考虑我国银行潜在的行政干预运行低效、信息不透明以及与国际会计标准的差异等不利因素,也要充分估计银行的网点、品牌、客户、经营特许权等资源的价值。

在引进外资时要处理好引进、吸收、消化和自主创新的关系。一方面,中资银行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外资银行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引进外资提升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在引进、吸收的同时必须要保持自身的优秀传统,继续创新的动力和压力。要通过对他们经验和技术的研究与融合,研发出更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更适应未来发展的技术、更具有自身特色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使国际标准“本土化”。

在引进外资时要处理好银行文化的差异。引入外资股东带来的不仅是资本,更重要的是制度与理念,而在这背后是银行文化与观念的差异。完全以外资机构的文化观念取代中资银行原有的文化观念是不现实的,但是两种银行文化的融合却是缩短双方磨合期,确保合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在几乎所有的企业并购中都存在不同文化的碰撞和融合问题,而因为文化和价值冲突耗费大量资源并且引发管理层权力斗争,甚至导致并购失败的例子也并不少见,在银行并购领域这一问题非常突出。企业家文化与官僚主义文化、集权文化与分权文化、股东价值导向文化与银行利润导向文化、客户驱动文化与产品驱动文化等不同甚至相对立的文化间的冲突加剧了银行合并之后的不确定性。而且外资股东向被参股银行派出的董事、高管人员由于来自不同的国家,分处不同的文化地域,往往价值观念、思维模式、管理经验和资本操作手法都与国内银行的管理人员有着较大区别,他们的深度介入极有可能引起中资股东与外资股东间的矛盾与纷争。尤其在地方政府仍对银行的定位、发展方向、人事任命等方面有着较大影响力的银行,外资股东与当地政府间的关系处理也将是决定其在银行中影响力的重要因素。

在引进外资时要加强对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引导和监管。外资参股中国银行业也对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虽然外资银行的入股是否会影响我国的金融安全、会否造成大量财富的外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加重中资银行的竞争劣势都有待实践的检验,但外资银行的国际化发展使其积累了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博弈的丰富经验,擅长利用当地监管法规的模糊和遗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快研究中资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课题,完善规范外资入股行为的法律法规。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为中资银行的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提高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大力吸引优秀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与重组。

当然,最重要的是要为国内银行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消除中资银行相对于外资银行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为中资银行创造有利的竞争条件。为此,一是要改变中资银行所承担的几乎是外资银行两倍的税负负担,使中资银行在税收方面享受与外资银行同等的条件;二是要推动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进程,为中资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和壮大创造机遇和条件,以增强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实力;三是要解决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只能影响中资银行而无法影响外资银行的问题,减少外资银行“逆”政策运营对宏观调控作用的抵消和给中资银行带来的不公平竞争。

(三)鼓励、引导、规范民营资本入股我国商业银行

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可以提高银行业的竞争水平和效率,打破由国有或准国有经济一统银行业的格局,促进整个银行体系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可以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提高银行体系的整体运行效率,并最终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萧灼基,2006)。

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有资本准入和机构准入两种方式,不同的进入方式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和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产生不同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改革与市场结构改革同等重要,而让民营资本和外资入股我国商业银行是产权改革的主要方式,两者必须同等重视。如果一味主张对外资银行的全面放开并不能排除危及国家金融安全的可能性;而且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并不是朝着充分竞争,而是向着集中化的方向发展,上世纪末国际银行业的并购浪潮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在方式选择上应该是优先考虑资本准入,同时在相关配套措施和外部环境比较完善的前提下稳步推进机构准入。从实践看,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民营资本大规模入股城市商业银行,扩充了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改善了很多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增强了它们的竞争力。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股东行为不规范和关联交易频繁。这些问题并不能否定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正面效果,相反,它表明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货币管理当局以及监管部门的不懈努力。

政府要减少对银行经营的行政干预,在政府仍然是第一大股东的情形下,要注意利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渠道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进行间接的影响,注意处理好党委、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关系,要淡化对经营管理层的行政激励和约束机制。

监管机构对于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要借鉴成功国家的经验,主要集中在风险管理的引导和监督方面,对于整个行业,要按照可竞争市场的思路,加强对垄断行为及恶性竞争行为的监管,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审慎地降低进入和退出壁垒(如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降低银行退出的社会成本)。监管部门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法规制度和监督体系,防止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从制度上为中小投资者和存款人利益提供保障;要加快关联贷款法律建设。现在的法律规范对于关联贷款的界定不够权威,缺乏操作性,相关的法律责任更是缺乏。要加大对关联贷款的监控力度。严格控制贷款条件,防止多头授信,关注关联公司资本变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建立持续有效的现场检查体系和系统科学的非现场监测体系,逐步完善风险评价和预警体系,通过实施持续性的全面监管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市场结构改革的重点是给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国民待遇”,鼓励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并购

(一)适当降低银行业的准入条件

虽然增加竞争的最好方法之一就是分散所有权,“分散所有权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现有国有资产进行私有化,一是对新兴私人企业的准入,两种方式同等重要”(世界银行,1996)。当前,我国已经部分放宽了银行业的准入条件,如从2002年开始,在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中引入民营资本,2006年年末出台了农村村镇银行设立的相关规定,2007年3月在四川南充设立了四家试点的村镇银行。但总体上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门槛太高,需要进一步有步骤的降低。在降低银行业的准入条件时我们应该优先放松资本准入,因为目前国家信用是维持国有银行稳步运转的最主要的保障,如果过快放宽银行的机构准入,在监管体制不完善、经理人市场和控制权市场发展不健全的转轨经济背景下,极易使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爆发。我国曾经在90年代早期向民营资本开放过城市信用社的市场准入,很快就因风险暴露而不得不关闭撤并的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二)优化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重点应放在既有银行的发展上

政府在国有银行中具有“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作为国家的宏观调控者,政府负有促进银行业的经营效率、保护银行业有效竞争的责任;作为国有银行的所有者政府又担负着对其资产保值增值的使命,一旦股份制银行的成长过于迅速,可能危及国有银行的生存从而导致其资产流失时,政府往往会想方设法保护国有银行,阻止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正是政府的这种双重身份,确保国有银行今天依然能享受着政府的种种特殊保护,股份制银行则受到政府的各种歧视。在这种制度格局下的竞争不可能是公平的竞争,不公平竞争中的受保护者也不可能真正感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因此,尽快给股份制银行以“国民待遇”,让国有银行和非国有银行开展公平竞争,是现阶段优化我国银行业结构的迫切要求。

当前我国正在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进行改革,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合并成立区域性商业银行。这类改革是必须的,在对城市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合并、重组,有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市场结构优化的银行体系和金融体系意义重大。除正在进行的改革外,我们进一步明确对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正在逐步建立的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经济发展阶段和现实决定了我们的银行体系结构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要。我们的市场结构中需要有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微型企业和市民提供优质服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不能仅仅注意国外战略投资者的引进,而要更多的引入国内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或民间资本。而关于其合并行为,这不仅关系到财务上的变动,更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行为规律,不能因跟风而欲速则不达。

(三)加快股份制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同时鼓励它们开展并购

虽然目前股份制银行的经营情况普遍好于国有银行,但毕竟规模对比悬殊,从目前的情况看,无论哪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都无法与国有商业银行“单打独斗”,即使享受了“国民待遇”,势单力薄的股份制银行还是无法撼动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当前,为了增强它们的竞争实力,国家积极推动股份制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特别是境外战略投资者,部分股份制银行已经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提高了自己的实力。但是,本文认为,我们应该在积极推动股份制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同时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之间开展并购,鼓励股份制银行并购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机构,变分力为合力,提高它们与国有银行的竞争能力,在壮大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身实力的同时,增大国有银行的外部竞争压力,从而对国有银行改进经营、提升效率发挥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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