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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招商局股票研究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轮船招商局的成立,标志着股份制企业这种资本组织形式在中国正式出现。其中,近代中国最早诞生的轮船招商局的股票,更具有不寻常的意义,值得我们对它进行一番认真的介绍和评析。轮船招商局能够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家兴办的股份制企业,并非偶然。因此,在中国近代经济史和企业发展史上,轮船招商局的成立,都成为重大的里程碑式事件,成为开启中国股份制企业兴办大门的标志,成为一个新时代就此来临的宣告。

近代中国第一股:轮船招商局股票研究

在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中,股份制企业(1)的出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是因为股份制企业的出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人类社会近现代生产力突飞猛进取得巨大发展的历史事实已经证明: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股份制企业,作为一种制度基础和保证,能够最大限度地动员和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进而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起到推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力“杠杆”作用。

股份制企业从其诞生以来,已经并将继续给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作出巨大贡献。马克思曾对股份制企业的诞生及其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促进作用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股份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诞生和运用,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现代各国经济生活中的新时代”。“它显示出过去料想不到的联合的生产能力,并且使工业企业具有单个资本家力所不能及的规模。”股份制度“对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的影响恐怕估计再高也不为过”,“它们是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2)

正因如此,近代以来,股份制企业制度已被世界各国认同为“国际惯例”而得到广泛发展。如今,股份制企业早已是无国不在、无处不在、无行业不在,早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中企业的基本和最主要形式。

1872年成立的中国轮船招商局,是近代中国第一家采用西方股份制企业组织形式的企业,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家股份制企业。轮船招商局的成立,标志着股份制企业这种资本组织形式在中国正式出现。此后,这种具有法人身份、章程得到政府批准、通过向社会发行等额股票、股票可以买卖并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兴办的企业资本组织形式显示了茁壮的生命力,很快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个领域,改变了中国经济社会的面貌。

从晚清招商局开始,直至1992年中国股票交易进入无纸化时期为止,中国社会中留下了种类繁多、形状不一、内容各异的股票。这些老股票记录着中国社会经济演变的步步轨迹,凝结着时代变迁的风风雨雨。其中,近代中国最早诞生的轮船招商局的股票,更具有不寻常的意义,值得我们对它进行一番认真的介绍和评析。

近代中国第一股

轮船招商局能够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家兴办的股份制企业,并非偶然。促使轮船招商局诞生的因素主要有三:首先,鸦片战争使中国遭遇到“数千年未有之变局”和“数千年未有之强敌”,此时,“变亦变,不变亦变”的局面已逐步成为社会的共识;其次,面对洋人轮船在中国江河湖海纵横驰骋揽客载货获取暴利的现状,为“求强、求富”,与洋人争利进行“商战”,“使我内江外海之利,不致被洋人占尽”的呼声日高;其三,更现实的问题是,历年从南方往京师运送供朝廷和军队食用的“漕粮”出现了大问题,即被称为“天庾正供”的“一代大政”因运输工具木帆船受外国轮船排挤和运河淤塞而陷入困境。此后,经过连年的争议和比较,引进轮船兴办新型运输企业逐渐成为晚清政府无奈而又唯一的选择。在形势逼迫而政府资金又困窘的情况下,面向社会想办法——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兴办企业,中国的第一家股份制企业——轮船招商局才得以应运而生。但是没有想到的是,轮船招商局成立后,这种新型的筹资方式和企业组织形式很快得到社会认同,此后也不因政权的更迭而改变,更多的股份制企业在不同行业中相继出现,并逐渐发展成为不可逆的时代潮流。

轮船招商局成立后,对于这种新型资本组织形式在社会上激起的反响,1883年10月《申报》曾刊登了如下的一段评论:“招商局开其端,一人倡之,众人和之,不数年间,风气为之大开,公司因之云集,虽其中亦有成与不成之分,然其一变从前狭隘之规则。”可见这种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兴办企业的方式,对于打破此前只有独资和合伙方式兴办企业的规则以及开阔国人视野具有重要作用,也可见新成立的招商局影响之至深至远。因此,在中国近代经济史和企业发展史上,轮船招商局的成立,都成为重大的里程碑式事件,成为开启中国股份制企业兴办大门的标志,成为一个新时代就此来临的宣告。但是,由于年代久远等原因,很多人都没有见过这家“近代中国第一股”的股票庐山真面目。

由于这是中国出现的第一家股份制企业发行的第一种股票,又由于这份股票对此后企业影响巨大,并且现在难以见到,因此这里对其进行较为仔细的介绍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在尚未介绍这家“中国第一股”时,相信大家心中可能会浮出一些疑问:例如,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成立股份制企业需要什么手续?有什么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票是什么样?有什么内容?通过什么途径或网络发行?又通过什么方式进行买卖?股份制经济作为一种商品经济和信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体现其权利的有价证券股票,其法律效用在当时是通过什么方式得以体现的?因为,在此前的中国社会中,开办传统工商企业的方式一般不出以下两种:一种是“各出资本,各树旗鼓”的“独资”形式;另一种是“合伙”的方式,即部分有共同目的的人联合开办,“合众力而成”。这种合伙方式本身又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规模不大,二是在“合开一铺,合创一行”的时候,“股东皆须在场,以资稽察”。股东“或有不亲自到场者,亦必令亲信人为之监察”,“断未有从未谋面而可以入股者”。而且,这种“合伙”企业不对社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是一种建立在因人而设的“人合”基础上的小规模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与面向社会筹资,建立在因资而设的“资合”性质上的大规模近代股份制企业有着根本的不同。那么,在几千年相沿成习的情况下,在当时清政府尚未对股份制企业制定相应规则措施,也没有企业法和证券交易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情况下,这家“近代中国第一股”在打破此前的惯例后是怎样解决这些问题的?

在回答这些问题前,我们先来看看这份股票,尽管这份股票在今天看来是如此的朴素甚至简陋,似乎正应了那句古话:“初生之物,其形必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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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招商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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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股票存根

为使我们对这份“近代中国第一股”有较多的了解,现先将轮船招商公局的股票影印件上的文字全文照录如下(标题及骑缝文字略,竖排改为横排,标点符号为笔者添加):

轮船招商公局 为给股分票事奉 直隶爵阁督部堂李 奏准设局招商,置备轮船运漕揽载,札饬商办等因在案。当经本局议定召集股银壹百万两,分作千股,每股银壹千两。先收银五百两,每年壹分生息,闰月不计,另给息折。期至八月初一日,凭折给付。如本股出让,须遵定章办理,毋许私相授受。倘有故违,一经查出,即将本股停息,俟缴票到日,给本销册,以昭慎重。今据送到股本,合给联票壹纸、息折一扣、局章一本收执。须至股分票者。

今收到   省   府   县人   壹股豆规银伍百两正   同治   年   月   日给   经收商总商董(此处竖排并)   第   号

之所以将这份当时被称为“股分票”的股票上的文字全部录上,是因为这里有不少的东西和信息值得我们注意。

首先在叙述招商局缘起和招商局性质及用途的第一部分文字中,需要我们注意的第一点,是这里强调了招商局是当时担任直隶总督的李鸿章向皇帝“奏准”设立的企业,也就是企业得到皇帝的亲自批准而设立。需要注意的第二点是这里强调了企业的性质不是别的,是“札饬商办”,即朝廷允许其商办。因为这是中国历史上朝廷允许商办的第一家新式工商企业,其特有的意义不言而喻。这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在在都强调和显示出这家中国第一股所具有的开创性和前所未有的特殊性。在以此来加强其合法性与权威性的同时,也界定了这家企业设立的重要意义和责任的归属。

事情确实也如此,从有人提出引进轮船和开办西方式的新型企业到招商局成立,晚清朝野之间经历了十多年的徘徊、争议、反对,障碍重重。如果不是李鸿章抱定此事是“毅然必行之事,破群议而为之”去进行推动的话,招商局还不可能在1872年成立。但这份股票上点明这一点,并非是为李鸿章表功,而是有对外宣传自身的权威性和公开确定责任关系的这一层考虑在内的。“招商局由李鸿章奏设,局务应由李鸿章主政”,出自总理衙门的这句话,除了进一步确认了招商局与李鸿章之间的关系外,也明确了企业的责任归属。这一点,对于了解当时社会裂变期中国新型企业的生存环境和条件,同样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

其次是股票中对企业本身情况的说明,即对该局的总股本,每股的金额和分配方面的规定以及需注意事项的说明中,也有几点很不寻常:一是每股的金额特别大,如按每股1000两计算,总股本只有1000股,即使按先收一半即500两,每位股东再按平均购买一股算,股东总数也只有2000人,何况不可能每位股东都只购买一股,因此股东总人数低于2000人是可以肯定的。这个规定,与传统中国社会中合伙企业的股东数量一般不多是一脉相承的。二是文字中明确有“每年壹分生息”的规定。这个“壹分生息”的规定在招商局的局规中被称为“官利”,是每年不管企业经营情况如何都必须发放的固定股息,如果企业经营得好,利润率超过壹分,超过壹分发放的利息被称为“红利”或“余利”。这个规定,继承了中国传统合伙企业在分配中的规定,因为据现有的研究,早在招商局成立之前,中国传统合伙企业中的“官利”制度已是长期而普遍存在的分配制度。招商局设立“官利”分配制度与西方企业中的优先股的规定还不一样,因为当时中国社会甚至没有优先股的概念。因此,这个规定绝对可以称的上是中国特色。因为西方一般股份制企业通行的规则,是股票收益应视企业的效益如何而定,而不能事先规定固定的利息率。规定利率的现象,一般只存在于债券的发行中。招商局这时既无优先股的规定,而“官利”的特点又与一般西方式股份制企业的规定有明显区别。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当时的这份股票又带有债券的性质。有意思的是,由招商局“开其端”的规则中也包括这个“官利”的分配制度。在招商局之后陆续成立的其他企业如开平矿务局、上海机器织布局、徐州利国矿务局以及20世纪后中国成立的其他各种类型的股份制企业中,这种规定都一直存在,并且一直存在到1956年资本主义企业全行业实行公私合营改造时才被定息所取代。三是在交款购买股票时,除拿到留下存根后的股票外,还同时发给领取“官利”的息折和局章各一本。也就是说,通过这些方式以及规定,在强调这份股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同时,还保证其在运作中的可操作性。

总之,从这份股票中留下的这些规定以及行文的严厉语气看,这份股票除了有关企业的规定外,似乎是企业股票的味道少而官方文告的味道多,但也正是在这些地方,透视和散发出历史变化的气息。

从票面形制看,当时被称为“股分票”的这份老股票的票面很朴素,除文字和标题外,没有更多的图案装饰,文字四周用线条圈围,圈围出来的票面形状与清代过去流行的当票、煤窑的窑照和盐商的执照等几乎完全一样。显然,新型股份制企业的股票采用这种历经官方认可、又被社会熟知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执照的形制,与从法律方面保障其有价证券性质的考虑分不开。它与股票文体中采用的官方告示性语言,以及在操作方面的严格规定一起,构成了股票作为有价证券的法律依据。从股票的格式方面看,标题名称均由右往左横排,其余文字竖排。股分票与股分票存根为二联票,二者并排印刷。股分票在左,存根在右,内容几乎完全相同,只是标题名称与行文中的个别文字有异。关于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轮船招商局局规中有如下记载:“本局刊立股分票、取息手折,股各收一纸,编列号数,填写姓名、籍贯,并详注股份册,以杜洋人借名。其股票息折,由商总商董会同画押,盖用本局关防,以昭凭信。如有将股让出,必须先尽本局,如本局无人承受,方许卖与外人,一经售定,即行到局注册。但不准让与洋人。设遇股票息折遗失,一面到总局挂号,一面刊入日报,庶使大众咸知。俟一月后准其觅保出结,核对补发。”

发行和转让的规定是如此,而且体现出了与“洋人”进行“商战”的民族主义意识的觉醒,“不准让与洋人”。但是,在当时的交通、信息和金融条件下,这些股份制企业又是通过什么途径招商集股筹集资金,通过什么方式进行股票买卖的呢?说来令人难以置信,这家近代中国第一股的发行,一开始竟然主要是通过人脉关系进行推销认购的,也就是当时人形容的“因友及友,辗转邀集”的方式筹集。但聪明的人们很快就意识到此种方式的局限性,在将每股股银的数额从500两降到100两,以便更多人可以认购入股的同时,也采取了登报刊登广告的方式进行宣传和通过各地钱庄票号代收股银的方式进行筹集,使股份制企业得以充实实力得到发展。

通过发行“近代中国第一股”筹集资金兴办的这家新式企业确实也没有使人失望,在其与当时英美在华轮船公司不可避免的跌价竞争中,轮船招商局先是依靠清朝政府的贷款,在4年之后一举整体收购了此前气焰不可一世的美国在华最大的轮船公司——旗昌轮船公司,使自己的轮船数一下达到三十余艘,成为当时中国领水中单家轮船数和吨位数都居第一位的轮船公司,并随后迫使两家实力最强的英国轮船公司——怡和以及太古轮船公司签订了限制价格变动的“齐价合同”,在长江、天津、福州、宁波等主要航线上,招商局一家公司的分配比例都在40%—50%之间,取得了分配比例占优的地位。

同时,通过发行“近代中国第一股”筹集资金兴办的招商局也获得了社会的认可。仅仅10年,招商局面值100两一股的股票,在上海的市价已经涨到了200两以上,在1882年的一段时期,甚至达到260两的高位。同时,还带动了一批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兴办的企业相继诞生,到1885年也就是招商局成立13年时,这种通过发行股票兴办的股份制企业数量已经增加到39家,并在19世纪80年代初掀起了一股兴办股份制企业的高潮,甚至直接催生了中国第一家民间设立的带有证券交易所雏形的股票公司——上海平准股票公司。

总之,在回顾这段历史时,我们可以说,招商局这家近代中国第一股份制企业发行的股票,凝结着近代中国不甘落后不肯沦亡的精神,凝结着各阶层中国人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努力和奋斗的痕迹。这张招商局的股票,不仅是当时中国人实业救国的产物,也是近代中国工业化开始起步的标志和历史的见证物。

(原载《经济学家茶座》第18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注释】

(1)这里所说的股份制企业,作为一种与传统不同的主要产生于西方的新型资本组织运行形式,一般具有以下几种主要特点,即: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有企业章程;发行等额股票面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股票可以转让买卖;是法人组织等。

(2)转引自国家体改委经济体制改革研究院、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股份经济研究所、北京股份经济研究会合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论股份经济》,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1—2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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