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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产品的种类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借款人在偿还贷款之前死亡,信用保险可以为银行提供额外的保障,同时对客户财产也提供了保护。信用保险一般是保额递减的定期保险,初始保额等于贷款金额,然后保险金额随着贷款的偿还而减少。二是保险金额等于最大预定透支金额。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支付未偿还的透支额。但他同时需要购买一份两全保险,保险金额等于贷款金额,保险期限等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通常是存款账户现金余额的一定倍数。

第一节 银行保险产品的种类

德国慕尼黑再保险集团在2001年出版的一份资料[1]中对银行保险产品的种类进行了分析。对于银行保险而言,销售何种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采用何种分销方式。其原因在于,销售某种产品所需要的努力和专业技术必须与所选的分销方式的技术和成本基础相匹配。如果没有与分销方式相匹配的合适产品,那么在销售量和利润上都将难以取得成功。

显然,如果采取柜台直销的方式,所需销售努力程度低,银行保险产品就主要应是简单的产品,如储蓄型产品。如果采取较为复杂的涉及更多财务建议的销售方式,则银行保险产品就应相对复杂些,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

银行保险除了销售传统的保险产品外,还开发了一些特殊的产品,以满足从银行交易中所产生的特定需求,或是通过改进某些产品,使它们对客户更加有用,更具吸引力。这些产品主要可以划分为三类:①融资和返还型产品(Finance and repayment products);②存款人产品(Depositors’products);③简单的标准化组合产品(Simple standardized package products)。

一、融资和返还型产品

一家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贷款或者信用保证,如果借款人过早死亡或者永久残疾,在下列情况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或者信用保证额无法收回:一是借款人遗属的财务状况意味着无力偿还;二是取得贷款后所购物品不易出售;三是出售的金额不足以偿还贷款。这样,除了产生财务损失,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还可能面临在消费者当中声誉受损的风险。因为它将重新处置不幸死亡的客户的财产,并对同样不幸的客户的配偶和家庭造成影响。另一方面,借款人也有类似的担忧。他不希望在其死后还给家庭留下未偿还的贷款,同时也关注可能因自身永久残疾而无法偿还贷款或信用保证额的问题。融资和返还型产品可以同时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

信用保险可以提供给获得贷款的客户。如果借款人在偿还贷款之前死亡,信用保险可以为银行提供额外的保障,同时对客户财产也提供了保护。

信用保险一般是保额递减的定期保险,初始保额等于贷款金额,然后保险金额随着贷款的偿还而减少。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额等于未偿还的贷款余额,以及可能累积的利息

如果未偿还的贷款额按照预定的方式递减,那就可以计算出在贷款时的费率。如果未偿还贷款额可以被用来计算费率,则当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需要而变动,或者随利率的波动而波动时,基于未偿还贷款额的月缴保费可能是一种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换句话说,如果在任何期间贷款金额都可以预先知道的话,那就可以采取年缴合同或趸缴合同的方式;如果贷款金额是变动的,那就只能采用期缴合同。当采取趸缴的方式时,保费金额往往会加到贷款金额之上。在信用保险计划保障下的几乎所有的贷款都是短期贷款,即5年以内。

如果信用保险是贷款合同的一部分,也就是强制性的,那么这种保险将没有逆选择,这时保险公司就可以简化核保,由此降低的处理成本可以通过更低的保费形式体现出来。如果信用保险不是强制的,就必须有医学或者职业方面的核保,保费就可能上升。

永久性全残保障可以和这种保额递减的定期保险一同销售。因为如果借款人全残而丧失收入能力,也将无力偿还贷款。有时,保险公司也提供暂时性全残保障。

如果保费比较低,作为营销手段,银行为吸引新客户以促销产品,也可能替客户支付信用保险的保费。这种营销手段为客户提供死亡或永久性全残的“免费”保障。事实上,银行会把这笔费用加到贷款利息中。

信用保险适用于抵押贷款、企业贷款、个人贷款和分期付款购买等贷款安排方式。

这种保险也可以以团体保单的形式出现。团体保单留存在银行,同时向每一位客户签发一份保险证明。

(二)透支保险(Overdraft insurance)

通常银行对它们的客户提供透支的便利,这是一种预定金额的自动信贷。对工薪阶层来说,这一金额一般相当于其月工资的2~3倍。如果工资存在该银行,那么这种透支便利就没有偿还期限,并且信用额在预定金额以内始终保留着。

如果使用这种透支便利的客户死亡,透支金额要由死者的继承人来偿还。这对银行和死者继承人都会产生问题。透支保险可以帮助解决。

透支保险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保险金额等于透支金额。基于透支金额的保费采用月缴形式,如果客户死亡,未偿还的透支金额将由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在决定是否提供这种产品时,保险人必须考虑到健康状况非常差的人在死前剧增其透支金额的风险。二是保险金额等于最大预定透支金额。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支付未偿还的透支额。如果保险金额与未偿还透支额之间存在差额,它将被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保费一般采用月缴或者年缴的方式。

透支保险的费率一般随着客户年龄变化而每年调整。通常存在一个最高年龄限制。保费可由客户支付或者由银行支付。

透支保险适用于透支便利(overdraft facilities)、信用卡和开放式借款(unstructured debts)等透支安排方式。

(三)资本偿还(Capital repayment)

由于抵押、教育、个人或者企业的原因而取得的贷款的偿还,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安排。客户取得贷款,向银行只需支付贷款利息。但他同时需要购买一份两全保险,保险金额等于贷款金额,保险期限等于贷款期限。

保费是计算好的,满期的保险金正好等于贷款金额。这种保险通常被转让给银行作为还款工具。

这一险种在寿险享受税收优惠的国家很受欢迎,在用保险金支付的贷款利率比用资本偿还的贷款利率低的国家,也是如此。

由于这些产品的投资性因素很大,所以保费远远高于信用保险和透支保险,尽管借款人的贷款总成本可能差别不大。

二、存款人产品

存款人产品的主要类型包括:

(一)存款人保险(Depositors’insurance)

存款人保险一般被设计用来吸引公众到特定银行存款。它可以提供给所有的存款账户,但通常规定一个最低的存款金额。保障的水平一般由诸如价格和核保等因素来决定。

这种保险产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定期保险,保额固定,而费率每年变化。二是提供意外死亡保障。它必须设定一个最高年龄和最大保额的合理限制。保险费一般由银行支付,但也可以借助适当的营销方法让存款人支付。保险金额通常是存款账户现金余额的一定倍数。如果存款人死亡,则现金余额按此倍数增加。

(二)目标达成保险(银行储蓄计划)(Objective achievement insurance(bank savings plans))

有时一个人有计划地安排储蓄,并在某一时刻达到一定的目标金额。如果存款人在目标达成之前死亡或者遭受完全的永久性残疾,目标金额与账户现金余额之差便可由这种目标达成保险补偿。这种保险可以是一个保额递减的定期保险的形式,也可以是定期保险与永久性全残保障的结合。

如果存款金额并未事先确定,那么保险金额可以设定为过去6~12个月的平均现金余额的一定倍数,这样逆选择问题就会下降。不过,客户仍然可能迅速地增加账户余额从而在没有核保的情况下获得高额寿险保障。

(三)纯粹的投资产品

纯粹的投资产品没有“保险”的成分。传统上它们属于银行业务,但是在某些国家,如果是由保险公司提供这些产品则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三、简单的标准化组合产品

这些产品一般是综合保障的团体保单,它们比个人购买要便宜。一般由银行柜台销售,比较简单。家庭保险附加免缴保费的死亡保障就是一例。

此外,银行保险所能提供给客户的产品还包括: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单位连结型(Unit-linked)产品、定期保险产品、家庭收入保障(Family income benefit)、免缴保费保障(Waiver-of-premium benefit)、永久性全残保障(Permanent total disability benefit)、收入替代保障(Income replacement benefit)、意外和疾病产品(Accident and sickness products)、住院保险产品(Hospitalization products)以及年金产品。是否提供这些产品,取决于银行保险的员工和代理人的销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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