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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及补救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各种原因,票据丧失在票据业务实践中会经常发生。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会导致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无效票据不存在票据权利的丧失问题。挂失止付的最大作用在于暂时防止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为失票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留出必要的时间,但它无法使失票人的票据权利恢复。超过付款人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也可申请公示催告。

第四章 票据丧失及补救

由于各种原因,票据丧失在票据业务实践中会经常发生。票据丧失后,如何尽最大可能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是票据从业者应该掌握的重要内容。

一、票据丧失及其法律后果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根据票据是否还现实存在的情形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前者又称票据的灭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物已被消灭,如票据被烧毁、撕毁;后者又称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权利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会导致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区别在于:如果票据是绝对丧失,失票人虽然暂时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但不会存在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或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只要持票人采取了法定的补救措施,最终仍能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而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的风险要大得多,如果采取措施不及时,票据金额可能会被他人冒领,或者票据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使失票人遭受损失。

票据丧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持票人丧失对票据占有的事实,即票据权利人已经现实地失去了对票据的占有或控制,丧失了行使票据权利的前提或基础。

2.持票人丧失票据不是基于自己的意志,而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如被他人盗窃、抢劫、撕毁或自己不慎丢失。如果是持票人自己故意将票据毁灭或转让,则不构成票据丧失。

3.持票人所丧失的票据必须是符合票据法要求的有效票据。无效票据不存在票据权利的丧失问题。如果票据上的票据权利已不复存在(如已获付款且记载“收讫”“已付款”字样的票据),也不会发生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

二、失票救济制度

在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大致有两种:一是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二是失票人在一定条件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的失票救济制度由《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民事诉讼法》、《票据法》的通知、规定及规章制度共同构成,主要涉及三种具体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票据诉讼。对于这三种措施,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失票人可根据丧失票据的具体情形自由选择进行补救。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停止付款,接受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在票据款项未被他人取得的情况下,决定暂时停止支付的一种失票补救措施。作为失票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失票救济措施,失票人在采取挂失止付措施后,必须进一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或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挂失止付将失去其效力。挂失止付的最大作用在于暂时防止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为失票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留出必要的时间,但它无法使失票人的票据权利恢复。尽管挂失止付需借助公示催告或票据诉讼,但挂失止付并非公示催告或票据诉讼的必经程序,失票人亦可不经挂失止付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或票据诉讼。

1.挂失止付的条件。

办理挂失止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其一,票据已经相对丧失。在票据相对丧失情况下可以办理挂失止付。在票据绝对丧失情况下,票据不可能流入他人之手,失票人也不会因他人冒领票款而丧失利益,因而无须也不能挂失止付。

其二,当事人适格,即必须由能够提出挂失止付的权利人向挂失止付的相对人提出而不是向法院直接提出。这里的权利人指丧失票据的合法持票人,一般应当是票面载明的收款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或者因受持票人追索清偿了票据金额从而取得票据的背书人、出票人;相对人是指所丧失的票据上载明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其三,须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即必须书面做出。

2.挂失止付的基本程序。

(1)失票人确认票据的确已经遗失。

(2)失票人应及时向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应记载如下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所失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

(3)接受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书面通知书后,应进行核查。如果查明该票据的确未付款,应当立即停止付款。如果该票据在此之前已经付款,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则不再接受挂失止付;如果付款人在暂停支付期间支付票款的,无论付款人善意或恶意,其均应承担责任。

3.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限。

(1)失票人挂失止付后,从次日起3日内未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票据诉讼的,自第4日起挂失止付失效,付款人可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2)失票人挂失止付后3日内已申请公示催告或票据诉讼,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收到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的,应按照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确定止付期限。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法院依合法失票人根据法定理由提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如无人申报权利,经申请人申请,对丢失票据做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丧失票据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向法院提请公示催告并非因为与他人发生票据权利争议需要法院解决纠纷,而是因票据丧失使失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需要法院予以恢复,是失票人借助法院的公示宣告、通过公力的救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措施,本质上并非权益之争。公示催告不仅具有防止所失票据被冒领的作用,还具有使票据复权的功能,失票人可以根据法院判决而不再凭借票据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款项。

1.公示催告与一般案件审理的区别。

公示催告虽然是向法院提请的,但其与一般的法院案件受理有所不同:

其一,公示催告属于非诉讼案件。依《民事诉讼法》规定,无明确被告者法院不予受理。而公示催告的一方当事人是固定的,但公示催告的另一方当事人却是不明的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具体为谁等均处于不明状态)。

其二,对于公示催告,法院以公告方式来确定票据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并且对权利人的主张仅从程序上审查是否成立。一般的案件审理则需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

其三,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申请权利的,需由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申请,法院根据申请做出除权判断,而不像一般案件审理那样由法院直接宣判结果。

其四,公示催告期间内若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应裁定公示催告终止,该裁定不得上诉;除权判决后,当事人也不得对除权判决提起上诉。亦即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像其他案件一样可以上诉再审。

2.公示催告的范围与条件。

我国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超过付款人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也可申请公示催告。对公示催告来讲,申请人必须是失票人,亦即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票人。申请原因为可背书转让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不可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以及不属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三种情况所引起的票据纠纷不适用公示催告制度。除票据的最后合法持有人外,所失票据的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无权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人提起公示催告时,必须以书面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出票人、持票人和背书人名称;申请的理由与事实;通知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的时间;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有管辖权的法院指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机构所在地或票据付款人、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

3.公示催告的程序。

(1)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票据支付地法院)书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尽快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法院的审查一般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审查申请的形式要件,包括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具备诉讼能力、申请的手续是否完备等;二是审查申请的实质要件,包括申请人有无申请权、票据是否丧失等。

(2)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止付通知在性质上属于保全措施,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支付;仍为支付的,法院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在法院判决后仍承担支付义务。

(3)法院在通知停止支付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人申报权利。公告期限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告的媒介包括:法院的公告栏、全国性的报刊、法院所在地的证券交易所。我国法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不能用于质押、贴现或转让。因质押、贴现或转让而接受公示催告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不包括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这段时间所取得票据的情况)。

(4)与丧失票据有利害关系的人向法院申报权利。与丧失票据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被催告申报权利的失票持有人,亦即原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后取得该票据的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期满后除权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均为有效申报,但申报人最好在公示催告期间进行申报。

(5)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进行审查,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票据。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如一致,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6)公示催告期满,如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公示催告申请人应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恢复行使票据权利。除权判决是法院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原票据分离的一种表示,失票人(公示催告申请人)此时可不凭票据而直接凭除权判决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经除权判决后,票据无效,即使是善意持票人也不再享有票据权利。

(7)因正当理由没有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的,在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利害关系人可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如果起诉理由正当、充分,法院可撤销原除权判决。对于超过法定的1年期限的,票据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不再受法律保护。

(三)票据诉讼

票据诉讼是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直接或经挂失止付3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或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的一种票据丧失补救制度。

票据诉讼采取的是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是不一样的。作为诉讼原告的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先挂失止付而后在3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不经挂失止付即刻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才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此期间票据极易被他人冒领,因此,失票人为稳妥起见,还是采取先挂失止付,再提起诉讼的方式为好。

作为失票人提起诉讼的相对当事人主要是与失票人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承兑人或付款人等票据债务人以及非法持有票据的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包括请求出票人补发新票据、请求债务人付款或者请求非法持有人返还票据等。票据诉讼的管辖地法院是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一般而言,票据债务人有可能错误地向失票人支付票款或者向善意持票人支付票款后再向失票人二次支付票款从而损害票据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为此,法院会要求失票人提供与票面金额相当的担保。

当所失票据的权利时效消灭后,失票人有权请求解除担保。如果票据的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对票据付款后,所失票据重新出现,且善意持票人向其主张票据权利,而失票人所提供的担保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则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有权向失票人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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