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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以前各种外债的内容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者间之不同,有债权国之不同,与用途上之差别,而且内容均不详。故欲明此项借款的真相,须研究此项借款的用途。此外尚有左宗棠订借之一项债款,计三百万两,即一八七五年所举借,内容不详。以上系说明台湾事件之经过及此次举借债款之原因。此两项借款均见大英百科全书第十一版第六卷第一八八页中,克恩斯所著《中国财政》及潘某之书中均记载此二项借款。

第二节 甲午以前各种外债的内容

(一)一八六五年(同治四年),清廷以伊犁被围日久,军情紧急,向俄国借入粮食火药及若干资金,由俄国派人送至伊城,其时因需费甚巨,向英国借入英金一百四十三万一千六百六十四镑二先令,以偿还俄国(7)。关于此项借款,各家所载不一。刘锦藻谓系与俄国订立伊犁条约,赔偿损失,需费甚巨,向英国借英金如上数(8)。瓦格尔谓此项借款,系为筹充伊犁之战费,由俄国借入军费弹药及若干资金(9)。二者间之不同,有债权国之不同,与用途上之差别,而且内容均不详。故欲明此项借款的真相,须研究此项借款的用途。依据新疆建省事略:“新疆全境旧不与俄罗斯毗,自乾隆朝平定后,抚驭咸宜,边卫以肃。道咸之间,中原多故,不遑恤远。俄罗斯于是乘间蚕食哈萨克布鲁特诸部,而伊犁塔尔巴哈台乌什喀什噶尔边外之地,尽为所吞并,紧与我邻,于是有同治三年分界之举。”(10)其时伊犁被围。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当时清廷曾与俄国公使筹商汇兑伊犁饷银。上谕中有“军营用项以粮食火药等项为大宗,该国既不能多汇现银,如肯赊借各项,即与汇兑饷银无异。惟伊城被围日久,恐乏员迎提,必须由俄国派人送至伊城,方免疏虞。……该国接到该公使公文,如果照办,其赊借各款应如何酌议价值,及日后如何分别归还。”(11)由此可见此项借款的用途纯为当时对付新疆军事,而俄国占伊犁,要求偿兵费、割沿边要隘,事在同治十年,约隔六年以后,与赔偿俄国战费事尚不相关,而应归还上述之赊借各项,则系事实。质言之,即向英国银行借入,偿还俄国所赊欠,以应付新疆军事上之用。至伊犁条约,其事更迟,事在光绪七年即一八八一年。在中俄改订条约第六条中,规定中国允将俄国自同治十年代守伊犁兵费及俄国商民被害抚恤金共九百万卢布,合银五百万两。因此伊犁偿款系指同治十年之事,与同治四年之借款相差很久。

(二)一八六七年(同治六年)左宗棠因需饷孔殷,各省协解不能如期,停兵待饷,于军事机宜,未免延缓,奏拟照成案,于上海洋商借银一百二十万两,由各关税项下拨还,仍饬各省藩司将应解甘饷,按月发交各关以清款项(12)。与此次借款性质相同者,尚有三款:一为同年十二月之借款。因左宗棠军饷待用甚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称:“照案借银,行息太重。四成洋税一项,不妨转为通融,请将左宗棠原拟代借之款,划分为二,一半提用洋税,一半由各海关向洋商借用。……曾国藩等按照该衙门所拟各节,先由应解部库四成洋税项下提出银一百万两,飞速解交左宗棠军营支用;其一百万两,由各海关出具印票,由各督抚加盖关防交胡光墉,应宝时向洋商借用,由江宁等各省各藩司于应协甘饷项下拨还,并委解部库交纳归还。四成洋税之款,仍足二百万两之数。”(13)二为一八七七年即光绪三年,左宗棠因出师塞外,各省协解征饷银未能足数,致有积欠口粮之事,拟借洋款一千万两以备应用。清政府以“该督既以肃清西路自任,何惜筹备巨款,俾敷应用以竟全功,加恩著于户部库存四成洋税项下,拨银二百万两,并准其借用洋款五百万两,各省应解西征协饷提前拨解三百万两,以足一千万两之数。该督得此巨款,务将新疆军务早日蒇事,迅奏肤功,国家经费有常,似此竭力凑拨,可一而不可再,万勿虚糜帑款,日久无功。洋款如何筹借,着左宗棠自行酌度奏明办理。……筹借洋款本系万不得已之举,因西征大局所关,是以允借五百万两,俾利军行。”(14)按洋款五百万两,原借英金,由英商汇丰银行承借,年息一分。继恐英金价值无常,归款增累,特加月息一分二厘五毫,改用银两,由德商泰来银行承借,均由道员胡光墉经理其事。此外尚有左宗棠订借之一项债款,计三百万两,即一八七五年所举借,内容不详。总共有四项。

(三)一八七四年(同治十三年)“谕:据总理衙门奏……据李宗羲咨称,日本兵船于三月有驶进厦门海口者,英水师亦选兵船往台湾迤南巡查。并闻日本购买轮船,装载军粮,法国及日本兵船均已抵厦,日本兵共八营俱在台湾东海旁起岸,欲攻生番。本月初始据李鹤年函称,日本水师官抵琅柴城一带,查看牡丹社等处形势绘图,并声称牡丹社系番界,彼自寻衅势难禁止等语。生番地方,久隶版图,与台湾唇齿相依,日本相距尤近。且各国均有兵船驶往台湾道,视为番界寻衅,势难禁止,实属不知缓急。见日本兵船已赴台湾,且有登岸情事,亟应迅筹办法。沈葆桢著授为钦差,办理台湾海防,兼理各国事务大臣,以重事权。福建镇道各官均归节制,江苏广东沿海各口轮船准其调遣。俾与日本及各国按约辩论,而于征调兵弁船只,亦臻便捷。”(15)沈葆桢奉旨后,因需用饷银甚急,即以筹办海防费名义,借用洋款二百万两,分十年偿清。以上系说明台湾事件之经过及此次举借债款之原因。至于债款之用途,据纪事本末所载:“沈葆桢莅台后,筑炮台于澎湖,设海电于台湾厦门间,购枪于德,议购铁甲于丹,调淮军来台。防务既备,戒谕生番遵约束,日人为之气夺。……八月,参议大久保利通来议台事,两旬不决,阳言归国,而阴托英使威妥玛出任调停,要偿军费三百万,总署以日本无理势横坚执不许,军机大臣文祥执议不给一钱。葆桢亦疏言倭备虽增,倭情渐怯,我但厚集兵力,无隙可乘,自必帖耳而去。……英使居间再三,乃终许之抚恤银五十万两,遂罢兵归国。”(16)这是说明英帝国主义者支持日本侵略中国的开始。

(四)一八七八年即光绪四年,为创设海军向德商借入二百五十万两,一八八七年即光绪十三年,为加筹海军经费,又向德商借入五百万马克。一由德华银行承借,年息五厘五毫。一由柏林汉堡的德国银行团承借,年息五厘(亦作五厘五),分十五年还清本利。此两项借款均见大英百科全书第十一版第六卷第一八八页中,克恩斯所著《中国财政》及潘某之书中均记载此二项借款。后一款详见《皇朝掌故汇编》外编,卷三十二“华洋借款”第二页。至于此二项借款的用途及当时创办海军的经过,则首见于左宗棠、李鸿章、沈葆桢奏折中,次见于张佩纶、许景澄奏折中。左宗棠谓洋防一水可通,轮船闻警可赴。东南北三洋各驻师船,常川会哨,自有常山击蛇之势。李鸿章亦谓沿海口岸林立,处处宿以重兵,所费浩繁,意在以全力扼要害,而尤戒散漫分防。其意在巩固其北洋的势力,要害之说系打官话。沈葆桢有轮船聚操上海之奏。至张佩纶、许景澄等之所陈,大抵以中国海疆绵亘之长,四倍于英,六倍于法,十倍于德,埒于美而长于俄。如此而不再为海军之备,则沿海粤疆将尽陨失,束手梏足坐以致敌。因之清廷亦以海防重要,“派醇亲王奕总理海军事务,所有沿海水师,悉归节制调遣,并派庆亲王李鸿章会同办理,善庆兵部侍郎曾纪泽帮同办理,其应行创设筹议各事宜,统由该王大臣等详慎规划,拟立章程,奏明次第兴办”(17)。随即订购英德等国船炮,文书旁午,糜费以千百万计,经营十有余年,甲午之役,铁甲化为齑粉,论者咸以是为海军病。同时此中尚有一段历史,即创设海军,名不符实,因奕拨建海军经费三千万两,供那拉氏(慈禧)大建颐和园之用,因此海军费绌,设备不全。这是说明清政府之腐朽透顶与封建剥削。

(五)李鸿章经借的洋款中,在甲午以前,见诸户部档案内者有三款,一为一八八四年即光绪十年所借大东英金五十万镑,年息九厘,期限十年,分二十次还清。其用途系因广东财政枯竭(18)。一为一八八七年即光绪十三年,因郑州河工紧急,命李鸿章息借洋银一百万两(19)。一为一八八八年即光绪十四年,郑州河工续借款一百万两,年息七厘。

以上共十一项,尚有一八七九年即光绪五年,因所谓兴办要政,向英商订借一千六百十五万两,内容不详(20)。又有一八八八年即光绪十四年因完成津沽铁路,订借一百万两,内容亦不详。但津沽铁路的借款,曾见之于光绪十二年李鸿章筹修津沽津通两路奏折中,有北洋垫银一百万两之事(21)。连前总计十三项。克恩斯在所著《中国外债》一书曾合计中国甲午以前之债款数目,谓由英商汇丰银行经借之款共八项,合计英金四百四十八万六千镑,现银七百五十五万零七百两,由英商东方银行及怡和洋行所订借之款,约计三百万两,由巴林公司所订借之款计一百五十万镑。再由德国银行所订之款共二项,计现银二百五十万两,德金五百万马克。约共十二项。又谓此时期内,自一八六五年至一八七四年,其数目至多不过九百万镑,不过此系估计之数。李某所著之小册中(22)谓一八九四年以前即甲午之役以前,中国外债共计十二项(他的表系从一八七五年起)。《中国百科全书》中谓共七项,《大英百科全书》中则列为八项,其项目与李某所列举者亦不尽同。英文《中国年鉴》(23)则谓一八九四年以前其数目共合英金四百九十一万二千镑,次数则未载明。按这些借款,其债权即属于外国银行,并无所谓持票人,故所借各款均未发行债票。

还有须说明者,即当时各项洋款息率一般很高,但各款不同。从一八七四年之八厘起到一八八七年之五厘半止。除一八八五年之债为七厘,一八八六年为六厘而外,最普通的是八厘。最高曾达到一分五厘,例如一八七七年汇丰银行所借之款(见《大英百科全书》中及英文《中国年鉴》)。瓦格尔在其所著《中国财政》一书中,谓息率之高,并非由于银行之要挟,乃是出于中国借款者自提之条件,因当时中国金融市场有如此之高。至于抵押品之规定,则不若后来之苛刻。手续费不详,无可查考。究竟清政府每次实得多少,亦不得而知。惟一八七五年所借之债,系九五发行。截至一九一七年为止,以上各债均已完全偿清。克恩斯曾综括各债的用途,谓主要的是用于军事上。曾调查五千七百万元之中,用于海军者四百五十万元,用于军事及战时用者二千七百九十万元,用于政治方面者二千四百二十万元。外债之用,以军事与政治为主,生产之用,实谈不到(24)

【注释】

(1)高柳松一郎:《中国关税制度论》,李达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2编,第27页。

(2)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纲》,第126页。引见汤象龙:《民国以前关税担保之外债》,《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3卷,第1期,第4页。

(3)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纲》,第126页。引见汤象龙:《民国认前关税担保之外债》,《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3卷,第1期,第4页。

(4)《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0,考8265。

(5)《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9,考8262。

(6)高柳松一郎:《中国关税制度论》,李达译,第2编,第27页。

(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9,考8262;又,卷70,考8265。

(8)《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0,考8265。

(9)S.R.Wagel,FinanceinChina,p.22.

(10)《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42,考10843。

(1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9,考8262。

(12)《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9,考8262。

(13)《清朝续文献通考》考8262~8263。

(14)《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0,考8265。

(15)《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32,考10714。

(16)《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32,考10714~10715。

(1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27,考9732。

(18)《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0,考8269。

(19)《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0,考8270。

(20)贾士毅:《民国续财政史》(四),第39页。

(2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64,考11083。

(22)A.G.Coons,TheForeignPublicDebtofChina,Introductionp.1.

(23)TheChinaYearBook,1912.p.297.

(24)A.G.Coons,TheForeignPublicDebtofChina,Introduction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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