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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的演变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议通过了《本党政纲政策案》及《地方自治之决议案》,其中对战后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作了明确决定,以推动战时财政向平时财政的转型。1946年6月,国民政府召开第四次全国财政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对财政收支系统法进行修订。1946年7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修正《财政收支系统法》及《财政收支系统法施行条例》。但国民党政府却倒行逆施,以致战后的各项税收收入,按购买力计算仍未能恢复到战前水平,财政赤字愈趋严重。

一、财税体制的演变

国民政府后期,财税体制有一个从战时财政向平时财政的转变过程。

抗日战争胜利前夕的1945年5月,国民党在重庆召开了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本党政纲政策案》及《地方自治之决议案》,其中对战后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作了明确决定,以推动战时财政向平时财政的转型。如裁撤过分利得税,恢复平时税制;对战时实施减免关税进口货品,除有关国防、经济建设切实需要者外,恢复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进口税则所订之税率;将田赋或土地税、契税全部划归自治财政系统。

1946年3月4日,国民党召开六届二中全会,会上作出了《地方行政报告决议案》,决定改变战时“虚省实县”的财政体制,恢复战前财政体制的中央、省、县三级制。在这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俞鸿钧作了关于财政问题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明确指出:“国家财政应渐由战时转入平时。我国现行租税制度多已重新检讨,加以改进,期能适应今后建国的需要”。[1]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行政院长宋子文与财政部长俞鸿钧等人提出的《拟请修改现行财政收支系统以期中央地方平衡发展案》。该提案认为抗战已胜利结束,行将实行“宪政”,中国幅员辽阔,县(市)单位数以千计,承上启下,省实居重要地位,省级财政亦宜恢复。因而,提出恢复三级财政收支系统,以期各级政府所管政务事业获得平衡发展。1946年6月,国民政府召开第四次全国财政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对财政收支系统法进行修订。

1946年7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修正《财政收支系统法》及《财政收支系统法施行条例》。新的《财政收入系统法》规定财政收支系统分为中央;省、院辖市;县(市)及相当于县(市)的区三级。与此同时,对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的税源作了重新划分。

1945年初至1947年,国民政府着手战时财税体制向平时财税体制的转型工作,重点致力于各项财税法制的建设与调整。从财税立法的角度看,各种财税章制渐趋完善,大体上建立起资本主义近代财政体系的框架。

但从1946年起,由于中国内战硝烟又起,为满足内战所需,国民党政府千方百计地运用财税工具,不遗余力聚敛民财,筹措战费,不断修正各种税法,扩大征收范围,提高税率,改变计税或征税方法,强化执法力度。经过8年对日作战,民力已竭,人民亟待休养生息,重整经济。但国民党政府却倒行逆施,以致战后的各项税收收入,按购买力计算仍未能恢复到战前水平,财政赤字愈趋严重。为弥补财政亏空,不惜以剧烈通货膨胀为手段,强行榨取,加之吏治腐败,贪污横行,以致经过不断修订,已形成完备的财政体系,不能发挥其在财政上应起的正常作用,现代财税体制不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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