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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权”中的财税思想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孙中山对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和封建租佃关系的不合理性是有所注意的。孙中山主张趁中国地价尚未全面上涨时,及早解决上涨带来的少数人暴富的问题。孙中山的这一从量税改革为从价税的税收思想是对中国传统土地税收制度的重要改革。产量一经核定往往一成不变,造成土地所有者税负负担不平衡。他的地价税思想对南京国民政府的地价税改革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一、“平均地权”中的财税思想

孙中山对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和封建租佃关系的不合理性是有所注意的。但他把解决中国农村贫富不均的重点放在受近代文明影响甚巨、地价上涨幅度较大的通商口岸和现代交通线附近的农村。他认为,这些地区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愈演愈烈:“中国现在受欧美的影响,工商业大变动,不但是大家贫富不齐,就是同是有土地的人,也生出不齐。”他以上海为例指出:“比方甲有一亩地是在上海黄浦滩,乙有一亩地是在上海乡下。乙的土地,如果是自己耕种,或者每年可以得一二十元,如果租与别人,最多不过五元至十元,但是甲在上海的土地,每亩可租得一万几千元。由此便可见上海的土地,便生出这样大的不平。”[63]“像上海黄浦滩的地价,比较八十年前的地价,相差又是多少呢?大概可说相差一万倍”[64]

孙中山认为地主尽享地价上涨之利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地价的上涨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的结果,故这种改良和进步之后所涨高的地价,不应归地主所有,“地主有承先人之遗业,不耕不织,无思无维,而陡成巨富”[65]。孙中山主张趁中国地价尚未全面上涨时,及早解决上涨带来的少数人暴富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孙中山提出了如下构想:

第一,按地价征税。孙中山反对中国“照面积纳税”的旧制,主张按地价征收土地税,“从前人民所有土地,照面积纳税,分上、中、下三等……必不能得其平。不如照价纳税,贵地收税多,贱地收税少。贵地必在繁盛之处,其地多为富人所有,多取之而不为虐。贱地必在穷乡僻壤,多为贫人所有,故非轻取不可”[66]。这实际上就是把从量地税改为从价地税。他认为这种办法能够解决“黄浦滩一亩税数元,乡中农民一亩地亦纳数元”的“最不平等”的现象。孙中山的这一从量税改革为从价税的税收思想是对中国传统土地税收制度的重要改革。土地税在中国古代社会主要是田赋,而田赋主要是按土地产量定量征收(初为实物,明朝时折征白银)。产量一经核定往往一成不变,造成土地所有者税负负担不平衡。实行按地价征税,一改过去从量征税的弊端,使土地所有者的税负趋于公平。

第二,核定地价,涨价归国。孙中山认为地主尽享地价上涨之利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地价的上涨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进步”的结果,故这种改良和进步之后所涨高的地价,“不应归之私人所有”,社会改良和进步以后土地增价部分应全部归国家所有。孙中山不赞成没收地主土地给无地农民的“快刀斩乱麻”的办法。他说:“我们所主张的共产,是共将来,不是共现在。这种将来的共产,是很公道的办法。以前有了产业的人决不吃亏。和欧美所谓收归国有,把人民已有了的产业都抢去政府里头,是大不相同的。”[67]孙中山反对“夺富人之田为己有”的暴力剥夺方式。他说:“吾人所主张者,并非如反动派所言,将产业重新分配之荒谬绝伦。”[68]他主张核定地价,保护地主既有产权。如何核定地价呢?孙中山设计了一套周密的、操作性很强的办法:由地主自己报价,并在地契中载明国家需要的时候,可按地主报价收买土地。孙中山认为此法可约束地主按实际地价报价。“如人民料国家将买此地,故高其价,然使国家竟不买之,年年须纳最高之税,则已负累不堪,必不敢。即欲故低其价以求少税,则又恐国家从而买收,亦必不敢。所以有此两法互相表里,则不必定价而价自定矣”[69]

孙中山受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土地单一税思想的影响,对土地税寄予很高的期望,希望它能成为未来社会的唯一税种。他的地价税思想对南京国民政府的地价税改革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中国传统的地价税主要是田赋。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遵循孙中山的主张,于1930年颁布了土地法,规定在征收田赋的同时,开征土地税和土地增值税。土地税,又称土地原价税,是按土地的本身的价格(不包括土地改良物价格)课征的;土地增值税是根据土地价格增加的数额向土地所有人课征的。1930年土地法规定的地价税税率为:市改良地为10‰~20‰,市未改良地为15‰~30‰,市荒地为30‰~100‰;乡改良地为20‰,乡未改良地为12‰~15‰,乡荒地为10‰~100‰。[70]1937~1942年间全国共有42个县市开征了土地税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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