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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中标人的原则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但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应不低于其成本价。对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虽然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属于招标人,但这种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即在整个评标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进入开标程序的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然后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价由低到高(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评分由高到低(综合评估法)进行排序,一般向招标人推选前三名依次为第一、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但是,评标委员会在未经招标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无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只负责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应当由招标人确定。确定中标人的权利,招标人可以自己直接行使,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受限原则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应不低于其成本价。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虽然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属于招标人,但这种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三)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限原则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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