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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下的政府行为职能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实施循环经济,首先须明确各种自然资源的产权。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中央政府代表全体公民享有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受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可享有占有权、处置权,而企业和个人往往享有使用权、经营权等。作为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和后代人的“守望者”,政府有义务做好资源的开发规划。循环经济是协调经济与资源环境之间矛盾的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因此,政府的特点及职能决定了政府应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推动者。

9.3.1 自然资源的所有者

自然资源存在于人以外的物质世界中,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物质与生态系统,也是生产要素的基本来源地。循环经济的起点须从资源入手,其核心在于资源的循环利用。为了实施循环经济,首先须明确各种自然资源的产权。产权是一种具有结构性特征的权利束,包括所有权、占有权、处置权、经营权、收益权、排他权等。目前,国际社会一致认同除了某些全球性自然资源(如公海、南极等)属于全人类所有外,其他自然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实际上是由政府代表国家拥有、开发和利用。在一国内部,中央政府可以代表全民掌握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由于自然资源的地理分布不同,就进一步涉及如下问题:自然资源的产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如何配置?自然资源的产权如何由地方政府转让给微观主体?其实,产权经济学的研究已表明,产权既可以统一又可以分解,可以由“一物一主”演进为“一权一主”(陈建兵,2008)。所以,为了保证自然资源的高效利用,保证自然资源的再生再造和保值增值,防止自然资源流失,政府在自然资源产权配置中,可采取如下做法:中央政府通过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和行政审批等方式,将占有权、处置权等在地方政府间分割,然后地方政府采取行政审批、买卖、出租、拍卖等市场方式,充分运用价格手段,将使用权、经营权等转让给微观主体。

9.3.2 后代人的“守望者

相对于人们的需求而言,自然资源总是稀缺的。若当代人在追求物质财富和社会发展时,一味地片面追求满足当代的需要,则可能牺牲后代人的福利,表现为后代人可消费的资源总量减少,后代人购买自然资源所需支付的价格更高。这就要求当代人在追求财富的同时,须考虑自然资源的代际公平问题。自然资源代际公平是指对于自然资源,后代人享有与当代人至少相同的权利。若当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时不考虑代际公平,不仅会损害后代人的福利,而且自然资源会以更快的速度耗竭。特别地,对于那些不可再生资源,它们的存量会随着开采而日益减少,因此如何维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子孙后代留下足够的资源存量,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正如成伟(2007)所指出的,当代人是以前世代遗留的资源和成果的受益人,具有保护地球的义务和享用地球资源与环境的权利,同时还是未来世代地球环境的管理人或受托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尽可能减少当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消耗,是保证代际公平的一种战略性举措。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中央政府代表全体公民享有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受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可享有占有权、处置权,而企业和个人往往享有使用权、经营权等。可以看出,根据责、权、利对等的关系,政府相对于企业和个人,须对自然资源承担更多的责任。它不仅要做当代人的代理人,为当代人管理、分配和保护资源环境,而且还应责无旁贷地成为后代人的守望者,保证资源环境在代际的良性循环和公平分配。

9.3.3 资源循环的规划者

作为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和后代人的“守望者”,政府有义务做好资源的开发规划。首先,要确定哪些是可开采资源,哪些是不可开采资源。其次,通过编制专门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将循环经济理念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类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之中,使循环经济从规划阶段就被全面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理念从宏观的国民经济层次、中观的生态园区规划到微观的企业规划层次的全方位渗透。在规划决策的过程中,须注重协调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从源头上控制资源与环境问题。

9.3.4 外部性的调节者

所谓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的活动对与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他人或社会所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可分为积极影响(又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和消极影响(又称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均会影响并扭曲价格机制,致使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从而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市场失灵靠市场本身往往不能彻底解决,需要引入外在力量对其进行纠正。由于政府行为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公共性、普遍性和非营利性等特点,这就使政府在某些场合纠正市场失灵时具有一定优势。

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作为外部性调节者的政府,一方面须通过立法规制、征税、罚款等措施矫正企业和公众的负外部性行为,通过财政补贴、政府采购、低息贷款等措施鼓励企业和公众的正外部性行为,从而有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另一方面政府可利用其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制定循环经济的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加以引导,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

9.3.5 循环经济的推动者

循环经济是协调经济与资源环境之间矛盾的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它的顺利发展主要靠企业和公众的积极推动。企业是各种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是各种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和供应者,同时也是社会财富积累的主要贡献者。在这个意义上,企业是循环经济的最重要的实践者。公众包括消费者、社区和园区,他们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基层实践者。如果循环经济得不到企业和公众的积极支持,循环经济就无法顺利实现其发展目标。但事实上,企业受自身利益的驱使,普遍存在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问题,而社会公众往往会因个体认识的短期性和局限性而持观望或被动参与态度。这可能导致企业和公众不会自觉地践行循环经济。政府是国家的行政领导机构,是国家政权的代表和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与计划,对国家的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因此,政府的特点及职能决定了政府应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推动者。首先,循环经济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模式,需要政府规划和协调,更需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其次,政府要在政策法规上给予相应支持和引导,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最后,政府可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转变企业的发展观和个人的消费观,从而推动循环经济向纵深发展。

综上所述,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五种角色并承担相应职能。归纳起来,政府既负有调控和引导的责任,又要提供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如果把循环经济比作一艘船,则政府是掌舵人,而企业、公众是划桨人。在循环经济运行中,政府不能代替企业、公众,而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进而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政府迈进,促进循环经济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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