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劳务流的控制实现税负优化

劳务流的控制实现税负优化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随着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金融机构对外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将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向专业的金融机构贷款将成为建筑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根据事先约定,在固定期间内结算委托贷款利息,并通过银行进行利息划拨。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定义,如下表。

一般纳税人采用基本税率加低税率模式;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模式,如下表。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税率-(材料+劳务支出)×税率

销项税额计算很简单直接,即建筑业务的主营业务收入乘以税率(11%);进项税额的计算相对烦琐,是企业支付分包、材料、设备、办公用品和劳务款项时所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款。

案例:某建筑公司2015年确认收入1000万元,确认成本费用900万元,其中:外购材料550万元(有增值税专用发票450万,17%,普通增值税发票100万,3%),劳务分包100万元(有增值税专用发票11%),外购沙石等100万×无增值税票,其他费用50万(无增值税票),其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50万。

(一)查账征收,交增值税

1.需要交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1000×11%=110万元

进项税额=450×17%+100×11%=87.5万元

应交增值税=110-87.5=22.5万元

2.需交企业所得税

(1000-900-50)×25%=12.5万元

3.合计交税:22.5+12.5=35万元

(二)按目前核对征收需要交税(营业税与所得税合计)

1.营业税=1000×3%=30万元

2.所得税=1000×10%×25%=25万元

从上面例子如果能取得合格的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成为一般纳税人,是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专用发票的数量,进项税额越多越好,但是由于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就算是小规模纳税人能去税局开具3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也只能抵扣3点的进项税,还是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取得17点增值税(至少是11点)进项发票是减轻增值税税负的关键。

(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平衡点(进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例如:某建筑企业某年收入1000万元,营改增前后对比分析如下:

1.按照现行建筑行业缴纳营业税来计算,应交营业税金=1000×3%=30万元。

2.营改增后,增值税销项税为1000/1.11×0.11=99.10元,如果缴纳增值税与缴交营业税及附加相等,进项业务(拿到正规平均11点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少要占总收入的比例≥(99.1-30)/0.11/1000=62.8%才能不增加税负(所得税不考虑在内),如果进项税票(平均抵扣税点11)金额低于销售收入的62.8%,营改增企业的税负会加重。

目前,公司合作方大多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

公司的成本构成中,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分摊,成本费用占了93%以上,其中原材料占55%左右,人工费35%左右,其他费用3%。

其实最主要的应对办法,就是尽可能取得相关的专用发票,税负转嫁。

随着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金融机构对外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将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向专业的金融机构贷款将成为建筑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由于普通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普通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在金融法规中属于违法行为,因此,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很可能因无法开具出专业的增值税发票而不能抵扣。但由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要求高、条件多,因此会给企业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可以通过委托贷款来实现资金流业务链的管控。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一)申请条件

委托人及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二)业务流程

委托人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等要素。委托人与借款人在业务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委托人向业务银行出具“贷款委托书”,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受理客户委托申请,进行调查并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接受委托。

(三)现金池模式

现金池就是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划拨。委托贷款简单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贷款被用作是绕开公司间借贷禁令的一种方法。

现金池的基本操作是,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集团现金池账户,通过子公司向总部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将子公司资金上划现金池账户。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时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总部的资金头寸额度为限的透支支付;日终,以总部向子公司归还委托贷款的方式,系统自动将现金池账户资金划拨到成员企业账户用以补足透支金额。根据事先约定,在固定期间内结算委托贷款利息,并通过银行进行利息划拨。

委托贷款排除了企业间借贷的禁令,使得企业有效地集中化管理现金成为了可能。

(四)业务费用

采用委托贷款模式进行放款和贷款,主要会涉及以下几笔费用的支出:首先是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在一般的委托贷款交易中,一笔交易交一次印花税,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在基于委托贷款的现金池模式下,一般是由企业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协商,制定一定期限内的贷款总额,并按万分之0.5的税率定期上缴印花税。

最后是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利息费用。在现金池模式下,账户间相互借贷资金的利率应当在央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区间内。一旦利率超出该范围,就可能因涉嫌转移定价而遭到税务部门的质疑。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额5%缴纳营业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而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则由企业自行缴纳。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税法46条中严格规定了反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中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票据问题

非金融行业的关联企业间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到季付息时,银行开给委托方利息收入的入账单,委托方据以入账,并按利息收入申报营业税。那么关于这笔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委托方是否还有必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发票呢?如果不开发票,银行的利息收入单是否就可以作为入账依据?其实,银行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等单据,都是合法的原始凭证。委托方没有必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发票,而且,利息收入也不属于税务代开发票的业务范围。即使利息收入单据不被确认为合法的原始凭证,还可作为“无票收入”进行账务处理的。税务上也是认可无票收入的,更何况还有利息收入单据。综上,利息收入单据完全可以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同时,发票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我国现行的征管法律法规中,发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始凭证,但银行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等单据,也可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在标准范围内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当然随着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委托贷款金融也许会给用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工成本无法进行抵扣,除非可以进行劳务外包,如果可以拿到相关的专用发票,还可以解决一部分进项税的问题,目前来说没有相关发票入账的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这样就需要与施工企业进行税负平衡的协调或谈判,实现最终的均衡。

或者建筑企业将人工成本无进项税额抵扣的税负转嫁给建设单位,前提是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并且对方的进项票不多,取得建筑业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理论上提价范围7.7%~11%,提价11%客户可以完全抵扣,将税负完全转嫁,反之,如果不提价格,11%的好处完全由建设单位独享。因此,在保证客户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与客户商谈,适当加价。相当于对方出钱买票抵,如果对方进项多的话可能有难度。具体如下图:

申请劳务分包企业资质需提供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

1.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4.企业章程,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职称证件或技术等级证书、身份证及劳动合同,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6.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7.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8.机械设备清单,需要出具的机械设备发票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9.生产经营用房屋产权证明,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10.企业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身份证及劳动合同,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11.企业近三年完成的劳务分包业绩情况,提供劳务分包合同,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查看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二、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3、7、11项的材料,申请增项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7、11项材料。

2.提供资料的纸张一律使用A4型纸张,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并设目录与页码,每类材料用彩色纸分隔。材料中人员与工程业绩等材料的顺序要与申请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3.申请企业应提供“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人员名单”(电子文档及书面各一份,见附件)。技术工人人员的等级证书原件应与提供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人员名单”顺序一致。企业所提供的技术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人员重复,如有重复须提供原企业的解聘证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