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供应链关联税负优化实现的基本方法

供应链关联税负优化实现的基本方法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家认为,影响增值税税负的因素,除产品实际增值额变动外,还有企业产业价值链设计、“营改增”试点后纳税模式变化等,应该对企业结构进行调整,以期达到集团整体税负最轻。也就是说,价值链分割将导致各个部门的税负下降,但整个价值链的税负是相同的。

分公司和子公司由于出资构成不同,各自的法律地位也不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按此规定,分公司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二,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成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第三,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确定企业名称时,分公司是将组建分公司的总公司名称放在前面,后面是某某地名加分公司。而子公司是其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而由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股份控制的经济关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的特点是:第一,子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被母公司持有并加以控制。第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第三,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确定企业名称时,子公司可以自行取名称,不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称。一般讲,如果新办企业归原公司企业所属,则称之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如果新办企业为原公司企业所控制,则称之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两者的相同点是,都具有经营资格,都有自己的经营场所。

当公司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通常会考虑在不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特别在全面营改增的背景下,一家企业会同时涉及多种增值税业务或兼营不同增值税税率的业务,有时将不同税率的业务分设开来,分别独立经营,这样可以实现独立按照各自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也避免因在一家经营被认定为混业销售而无法独立核算的风险。

案例:一家农机集团聘请税务专家为其进行“纳税诊断”,专家发现,这家从事农机生产、销售、送货运输、售后服务等业务的企业集团,增值税税负明显高于机械行业平均水平。专家认为,影响增值税税负的因素,除产品实际增值额变动外,还有企业产业价值链设计、“营改增”试点后纳税模式变化等,应该对企业结构进行调整,以期达到集团整体税负最轻。

下面针对该企业进行产业价值链设计。

制造企业的价值链通常包括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制造、销售、运输、售后服务和行政人力资源等环节。从理论上说,对于一个独立的企业,往往内部囊括了以上价值链的全部环节,各环节产生的增加值在同一家公司汇集,企业税负比较高。对于集团公司,内部价值链各个环节是分开的,其中某一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比较低,但对于整个集团来说,合并增值税税负并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价值链分割将导致各个部门的税负下降,但整个价值链的税负是相同的。

(一)设立农机销售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因此,农机只能在批零环节免征增值税,而生产环节不能享受免税。该集团成立了专门的农机销售公司,将价值链进行分割,由农机生产厂将农机卖给农机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给农机给经销商或客户,这样从生产环节到批发环节的增值额免税,直接降低了整个集团的增值税税负。

农机生产公司与农机销售公司之间的产品差价对增值税税负有明显的影响,但并不是农机销售公司的增值额越大,企业增值税税负越低。合理定价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不能恶意转移定价,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额,从而导致罚款,增加税收负担。二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税率为13%。也就是说,销售农机适用13%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农机配件不属于农机范围,不适用13%的税率,因而农机生产企业购进农机配件的税率为17%。故只有当农机产品中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的物耗率(比)≤76.47%(1×13%÷17%)时,农机生产企业才会出现应缴增值税的情形。目前来说,农机销售毛利率较低,刻意压低生产环节销售价格,极易出现增值税留抵,对企业来说,进项税现金流流出无法得到弥补,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调整农机生产企业的产品结构,提高17%税率产品收入在全部产品收入中的比例,能有效消化农机生产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

此外,还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农机技术是一项综合性强、涵盖面广的复杂工程技术,不仅涉及农业装备科技进步,也与生物、工程、信息、环境技术等密切相关。农机企业集团要想发展有后劲,必须有大量研发投入,农机生产公司完全可以具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从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由于农机销售公司是不可能进行生产研发的,只能按照25%的税率纳税,如果将大额利润转移到农机销售公司,虽然农机批发环节增值额免征增值税,但由于税率差,会引起企业所得税税负上升。

(二)设立物流公司

如今,企业销售产品,往往是送货到对方的仓库。如果企业自己运输,就存在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只选择一个情况:17%的增值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农机集团主业是缴纳增值税的制造业,这意味着运输劳务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运输收入缴纳的税收就从11%的增值税变为增值税的13%或17%。增值税为价外税,如果按运输成本为不含税价格定价,加上增值税的产品售价就没有竞争力,如果不调高售价,就意味着收入直接降低,进而导致利润降低。也可以选择由其他运输公司承运,主要有两种运输方式:一是买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买方;二是卖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卖方,第一种税负情况明显优于第二种。

作为集团企业,主营农机、零部件的制造,客户遍布全国各地,运输成本是非常高的,完全依靠集团外运输公司,不能有效降低成本且无法取得定价的主动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企业可以采取设立独立的物流公司的模式。这样有利于集团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合理利用物流资源和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单设物流公司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也有效降低了整个集团的增值税税负。

总结:“营改增”试点后纳税模式的变化

(一)混业经营按照不同税率纳税

混业经营,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包括17%、13%、11%、6%和零税率五种,征收率主要有6%、4%和3%三档。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者不同征收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可以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比如,集团采购中心在销售存货过程中收取的吊装费、油品配送费,可以按照物流辅助业务,缴纳6%的增值税;物流公司对外提供一项运输服务,随之提供的装卸、配载等物流辅助服务,也可以分开核算,运输服务按照11%税率纳税,而物流辅助按照6%税率纳税。

(二)第三产业业务单独成立子公司

“营改增”试点前,集团内部存在一些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辅助单位,为避免增加流转次数,导致重复征税,均未设立专门的子公司,而是作为集团本部单位提供劳务,同时由于这部分对内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收入,故提供劳务购进材料的进项税不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不需要转出进项税,这样既规避了营业税,又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使得整体税负降低。

“营改增”试点后,集团本部单位(非独立子公司)提供的一些服务转为缴纳增值税,比如计量、鉴定、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等,由于已经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故单设公司不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如果这些单位独立设立子公司,有助于将业务向市场化、精细化发展,从而提高辅助服务的竞争力,提高企业集团整体经济效益。

企业的税收是如何产生的,其实并不是由财务人员计算出来的,而是由企业的经营活动流程决定的,有怎样的经营流程就会产生怎样的税收结果,经营流程不同,企业产生的税收结果就不一样。在经营目标同样能够实现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重新设计新的业务流程,实现新业务下的新税负。那如何实现新业务流程再造呢?就要充分利用业务转化的思路,纳税管理的本质是在税制约束下寻找税收空间,即讲求规则约束之下的变通、转化与对策。在纳税方案设计中,要引入转化思想。转化思想不仅体现着一种创新思维模式,而且还蕴含着一种大智慧。纳税人应具备根据税收政策的改变而改变经营流程或经营方式的能力,随时转化经营形态和价值链利益主体的运作模式,从而适应税收政策的改变,实现税收的优化。所谓转化思想,就是在确保经营双方经营目标不变的情况或前提下,根据对方的经营目标,试图寻求若干种经营方式,而这些经营方式均能实现对方的经营目标。然后在这些经营方式中寻求一种税负最低,同时也要确保该经营方式的成本和风险。因此,纳税人必须进行基于企业经营供应链的纳税管理,必须充分考虑经营流程以达到税负最小化。

许多企业对税收的最大误区就是只看到税收的缴纳过程,不注重税收的产生过程,把税收单一地让财务人员来完成。我们来分析一下税收是怎么产生的。企业是因为有了经营行为而缴税,那么,经营行为从哪儿体现的呢?税务机关要查账,是通过账本来查看你的业务过程,但无论怎么查账,税务机关永远都不会完全相信企业的账簿,因为账簿可以通过财务人为地做出来。税务机关只相信企业的合同或者相应的证明,因为业务是按合同发生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收。但企业的合同没有一份是财务部门签订的,都是业务部门签订的。那财务与税收是什么关系呢?仔细分析一下,他们只不过是将业务部门产生的税收在账务上反映出来,并缴纳到税务局去。财务只是个缴纳税款的环节。所以,业务部门产生税收,财务部门反映和缴纳税收。

案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欲接受一家企业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现有以下四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接受乙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1000元(含税);二是接受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30000元;三是接受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9000元;四是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30000元。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由于交通运输业在全国推行“营改增”后,以前的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的方式已无必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取消了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的两项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①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②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上述政策被取消后,纳税人将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接受运输劳务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接受运输服务的价格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两方面因素。对于存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会使增值税税负减轻),又会相应地减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样我们可通过比较不同方案下的现金净流量或现金流出量的大小,最终选择现金净流量最大或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案。

方案一:接受乙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1000元(含税)。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1000-31000÷(1+11%)×11%×(1+7%+3%)=27620.721(元)。

方案二:接受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30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0000-30000÷(1+3%)×3%×(1+7%+3%)=29038.835(元)。

方案三:接受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9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29000(元)。

方案四: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30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0000-30000×7%×(1+7%+3%)=27690(元)。

由此可见,方案一比方案二现金流出量少1418.114元(29038.835-27620.721),方案一比方案三现金流出量少1379.279元(29000-27620.721),方案一比方案四现金流出量少69.279元(27690-27620.721),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一。

筹划点评:选择接受运输服务的方式时,不能仅考虑价格和税负因素,还应考虑对方提供的运输服务的质量、信用、耗用时间等多种因素。

全面营改增之后,不同增值税项目或劳务本身除了增值税税率有差异外,由于增值税的价外税不能进入企业的成本,也会引起企业所得税税负带来差异。可以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收益或成本转移,将营改增的“红利”转至亏损企业。

案例:某集团公司深圳总部为一家投资性公司,国内有100多家全资子公司。总部常年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工程、审计及采购等咨询服务,每年收取咨询服务费8000万元。“营改增”试点前,该笔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合同每年一签。除了上述服务费收入及来自子公司分配的利润外,总部无其他收入来源,且常年处于亏损状态,每年产生约1000万元的经营亏损(不含红利收入);下属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且全部盈利。

自2012年11月1日起,总部被纳入“营改增”试点,咨询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结合“营改增”试点及新合同签署的契机,该集团财务部设计并实施了如下纳税方案。

自2013年1月1日起,总部将每年收取的服务价格8000万元/年调整为不含税价格,即含增值税价格为8000×1.06=8480(万元),总部向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子公司支出该咨询服务费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得到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该关联交易价格调整并不违反价格公允原则,不会引致纳税调整风险(为简化计算,测算不考虑附加税费)。

方案设计思路:

第一,“营改增”试点后,总部无需就该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缴纳的增值税为价外税,该增值税税额可以在子公司全额得以抵扣,该项内部交易的增值税税负为零,集团整体节约了5%的营业税负担。由于支出的服务成本不变,方案对子公司损益无任何影响,利于子公司管理层的配合。

第二,将原含税(营业税)价格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格,事实上是将“营改增”试点红利(即节约的营业税400万元)利益留在总部。由于总部经营亏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均盈利,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该利润留在总部,有利于降低集团整体所得税税负。

如将400万元安排在子公司(并保持总部的服务净收入不变),由于子公司需要就该增加的利润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则集团整体增加的净利润为400×(1-25%)=300(万元),比上述实施方案减少100万元。因此我们可以对此方案设计进行测算。

1.对总部的影响

价格调整前,总部净收入为营业额-营业税税额=8000-8000×5%=7600(万元)。

价格调整后,总部净收入为8000万元,比价格调整前增加8000-7600=400(万元),由于总部经营亏损达1000万元,该增加的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总部净利润增加(亏损减少)400万元。

2.对子公司的影响

由于价格调整前后,子公司入账及税前扣除成本均为8000万元/年,对子公司损益无影响。子公司额外支付的6%的增值税,可凭总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

3.对集团整体影响

集团合并报表增加净利润400万元/年。该实施方案通过适当的价格调整,将“营改增”试点红利安排在常年处于经营亏损的集团总部,节省了企业所得税支出,增加了集团盈利。

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一般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主体在税收上有着不同的税负,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比重测算采用不同的纳税身份来选择,从而可以适当地降低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条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案例1:A运输公司为营改增试点地区企业,2012年销售额为50000元(不含税),2013年销售额为5000001元(不含税),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2%,不考虑其他税种,比较纳税人身份不同时的税后收益。

案例解析:营改增中企业有可能按照一般纳税人来纳税,抵扣进项税额,也有可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来纳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按3%的征收率纳税,低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这就需要找到税负平衡点来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分析:2012年A公司符合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税后收益为:5000000-5000000x3%x(7%+3%+2%)=4982000元。2013年A公司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营改增交通运输业),设企业可抵扣进项为销售额的X,税后收益P为:5000001-5000001x(11%-X)X(7%+3%+2%);经计算:

当X>8%时,P>4982000,A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获得税后收益更多;

当X=8%时,P=4982000,A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获得的税后收益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获得的税后收益相等,即8%为税负平衡点;

当X<8%时,p<4982000,A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获得税后收益更多。

筹划结果:

(1)如果营改增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左右,应预计不同抵扣进项下对应的税后收益,事先规划年销售额,选择获得更大税后收益的纳税人身份纳税,在可抵扣进项不超过企业年销售额的8%时,应控制企业年销售额小于500万元,争取获得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在可抵扣进项大于8%时,应尽量使企业年销售额大于500万元,按照一般纳税人身份纳税。

(2)对于适用税率为6%和17%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依照以上思路进行税收筹划,筹划后税负平衡点分别为3%和14%。两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税法最新规定,合理安排公司业务,灵活选择纳税人身份,合法获得更多的税后收益。

(3)须注意的是,企业也不能频繁地改变纳税人身份,要理性衡量纳税人身份改变前后的成本和收益,如果为了争取部分税后收益改变纳税人身份却付出了更多的成本,则得不偿失。因此,把握税收优惠机会的同时,也需理性分析企业自身经营能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