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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成文宪法如何分权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孟氏还认为主权应该互相制约。权力制约原则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各国为了保障人民权利,在宪法中都规定了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机制。根据这部宪法的规定,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而亦体现了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源泉的人民主权原则。

(二)权力制约原则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6]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历史上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和洛克都提出过权力分离,但亚里士多德讲的仅是权力的组织形式和权力的职能,而洛克的分权理论实际只是两权分立,而且是阶级之间的分权。

立法、执法、司法三权分立学说的首创人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氏指出,权力容易被滥用,“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17]孟氏认为,这种政制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三种权力中任何两种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而“如果同一个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论权,则一切便都完了”[18]。孟氏还认为主权应该互相制约。孟氏的分权与洛克相比,强调的是阶级内部的分权。

权力制约原则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法国《人权宣言》所宣布那样:“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各国为了保障人民权利,在宪法中都规定了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机制。

在英国,由议会掌立法,内阁掌行政,法院掌司法,而内阁由下议院多数党组成,并以有无下院支持为进退,同时内阁可以解散议会为武器抗衡议会,从而实现制约与平衡。1791年法国第一部宪法将立法权交给国民议会,行政权交给国王,司法权交给法官,相当忠实地吸收了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理论。当然,法国现行1958年宪法赋予了总统以极大的权力,同时,组建了一套属于行政系统的行政法院,这与其对权力分立和制衡的理解及其国家历史背景有很大关系。

历史上,美国国内在对宪法进行起草过程中,对权力制约原则争论很多,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认为:“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人的利益必然是与当地的法定权利相联系。用这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19]因此,美国宪法建立了比较典型的三权分立体系。根据这部宪法的规定,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议会由上院和下院构成,两院议员和总统分别由国民选出,法官则根据上院的建议和批准,由总统任命。议会垄断立法权,总统不得在议会中有议席,只能提交国情、经济、预算等咨文及政策建议,上院拥有缔结条约权,有批准权和任命官员的核准权;总统虽然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但如果两院再次以2/3的多数通过,该法案则自然地成为法律;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议会在一定情况下享有对总统进行弹劾的权力。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科学历史唯物主义态度出发,对三权分立论进行了批判,认为资产阶级分权的实质只能是资产阶级内部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与制衡。而与资产阶级阶级内部分权和制衡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在确认国家权力不可分割的基础上,普遍在宪法中规定了权力统一原则,即一切权力统一于人民,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同时,实行在人民代表机关居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实现对权力制约的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种规定充分表明,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人民代表机关居于首位,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从属于人民代表机关,人民代表机关又从属于人民;国家机构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最终都须对人民负责。从而亦体现了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源泉的人民主权原则。而在人民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查权和武装力量领导权都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能够协调一致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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