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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术语中装运期与交货期不一致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它属于国际贸易惯例的范畴,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简短的外文缩写字母来表明货物的单价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的划分界限,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一般都分处两地,远隔重洋,交易的货物需要经过长途运输,跨越国境,商品从启运地到目的地的过程中,需要申请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报关、检验、保险、租用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等,必须支付运费、保险费、装运费、关税和其他费用,并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不可预测的风险,这些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因此,买卖双方在交易磋商、签订合同时,必然会涉及下列有关问题:①买卖双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进行货物交接。②由买卖双方的哪一方负责租用运输工具,办理运输保险和货物的进出口手续。③货物发生损失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④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单据。⑤办理上述事项所需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上述的手续、费用、风险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出明确规定。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为避免贸易双方在上述问题上产生歧异,逐步形成了一些习惯做法,产生了一系列的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它属于国际贸易惯例的范畴,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简短的外文缩写字母来表明货物的单价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的划分界限,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贸易术语的不同,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风险、责任也不同。贸易术语虽然不能代替合同的全部内容,却能以其独特的内涵准确地反映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核心事项。因此,它必然涉及合同的其他条件。买卖双方一旦明确根据某种价格术语进行交易时,就要求合同中的其余条款与之相适应。所以,贸易术语决定了进出口贸易中买卖合同的性质,以何种贸易术语订立合同,就以该合同术语确定合同的性质和名称。

贸易术语在贸易实践中的运用,主要解决两个重要问题:①表示不同的交货地点,即明确买卖双方在何处完成交货;②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包括搬运费、装卸费、运费、保险费、仓储费以及各种捐税和杂项费用等由谁支付,租船订舱、装货、卸货、投保、申请许可、报关、纳税等责任由谁来承担,因各种客观原因可能发生的诸如货物摔、磕、碰撞、被盗、失火、风浪、触礁等损失由谁来承受。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下列几个方面:

1.为国际贸易的进行提供了方便,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照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为国际贸易的进行提供了方便,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比较明确了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有关费用,所以,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3.可以解释或补充合同条款的不足,有利于解决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4.有利于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离不开船运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等机构,贸易术语及有关解释的国际惯例相继出现,明确了有关各方在贸易中的职责,为这些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处理业务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客观依据和有利条件。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贸易上一般公认的习惯和做法,是在各国的经济交往中通过长期的反复的实践而逐渐形成,并为各国所承认和遵守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原则、规则、先例和习惯做法。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但对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尽管国际贸易惯例在解决贸易纠纷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实际运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国际贸易惯例并非法律,因此对买卖双方没有强制约束性,可采用也可不采用。

2.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惯例时,则被采用的惯例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3.如果合同中明确采用某种惯例,但又在合同中规定了与所采用的惯例相抵触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与本国法律不矛盾,就将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承认和保护,即以合同条款为准。

4.如果合同中既未对某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也未载明采用某一种惯例,当发生争议付诸诉讼或提交仲裁时,法庭和仲裁机构可引用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多了解和掌握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对交易洽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等是完全必要的。当然发生不可避免的争议时,可以援引适当的国际惯例据理力争;在进出口业务中,引用惯例时一定对引用的国际惯例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这样才能争取主动,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主要国际惯例

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和规定交货条件时,有着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对方国家的习惯解释往往不甚了解,这就会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

就国际贸易术语而言,目前有影响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由国际法协会( 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专门为解释CIF合同制定的,该规则于1928年在华沙制定,1932年在牛津会议进行修订,并一直沿用至今。该规则共有21条,主要说明CIF合同的性质,对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2.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由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制定,对EXW (产地交货价),FOB (运输工具上交货价),FAS (船边交货价),CFR (成本加运费,目的港价),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价)六种术语做出解释。该惯例在美洲国家影响较大。在与采用该惯例的国家进行国际贸易时,要特别注意与其他惯例的差别,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贸易术语所依据的惯例。

3.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 )为了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组织各国专家在研究和归纳各国惯例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当前得到国际上多数国家接受的、应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一种惯例。国际商会于1919年在美国大西洋城成立,现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民间经贸组织。其宗旨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开放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目前国际商会有来自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1万家商会、协会公司、企业和个人成员,在63个国家设立了国家委员会。下设30多个专业委员会和工作组进行各种活动。中国于1994年11月加入了国际商会,并被正式授予中国国际商会成员国地位。

国际商会于1936年在巴黎首次制定了《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对该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改,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广泛使用,国际商会又作了全面修改,于1990年7月1日实施了《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该通则被国际贸易行业广泛采用,但是在操作过程中,也发现了某些贸易术语的规定缺乏合理性,于是又对个别术语(FCA, FAS,DEQ )作了实质性的修订,于1999年9月正式公布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2000 ),并于2000年1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目前,中国对外贸易中广泛使用《通则》 ,因此本章将以《通则》为基础介绍国际贸易术语。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年通则》 )基本延续了《1990年通则》的做法,将全部术语归纳为13种,并将这13种贸易术语按不同类别分为E、F、C和D四个组,如表9-1所示。

表9-1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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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13种贸易术语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FR和CIF。20世纪80年代,随着集装箱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发展,采用FCA、CPT和CIP贸易术语的也日渐增多,因此,以上六种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必须深入了解和掌握这些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费用和风险划分,以便在实际业务中正确、合理地运用,从而节省磋商的时间和费用,维护自己的利益。

此外, 《2000年通则》中采取相互对应的标准化的规定办法,将每一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分别用10个项目列出,这样就极大地方便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与使用。现将各项目列表9-2如下,以助于理解和掌握买卖双方的义务和费用划分、风险转移等内容。

表9-2 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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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用国际贸易术语的介绍

(一) FOB术语

1. FOB的含义。英文全称为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2.根据《INCOTERMS 2000》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必须:

1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日期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及时向买方发出详尽的通知。

2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 )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支付各种关税和费用。

4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清洁已装船提单等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

5 )根据买方要求,向买方提供必要的投保信息。

(2)买方必须:

1 )受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支付货款。

2 )负责租船订舱并与运输方签订运输契约,支付运费,并按规定将船名、装船地点和装船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3 )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和费用的划分。FOB术语费用和风险的划分界限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即在货物没有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出口方负担;越过船舷后由进口方负担。

(2)船货衔接问题。按FOB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或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由此产生的空仓费、滞期费以及卖方增加的储存费等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反之,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卖方承担。总之,按FOB成交,对装运港和装运期要慎重规定,应加强买卖双方的联系,保证船货衔接。

(3)个别国家对FOB术语的不同解释。美国、加拿大和一些北美洲国家较多采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它与国际商会有不同的地方,主要有四点:①使用范围不同。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OB的解释,是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专指海运和内河运输。而美国定义对FOB的解释,它既被用作装运港船上交货,也被用作各种运输工具上交货的价格术语,使用的范围非常广。②在“FOB”和指定装运港之间是否加列“轮船” ( Vessel )字样不同。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FOB术语不必加Vessel字样,而美国定义的解释,如果是在美国某装运港船上交货,必须加Vessel字样,例如“FOB轮船旧金山” 。否则,出口方仅负责在旧金山城市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装上船。③办理出口手续问题也不同。根据《INCOTERMS 2000》 ,在FOB术语下,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签发的证件。但是,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达到此目的。④风险的划分界限不同。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出口方要负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丢失和残损,是以仓底为界,而不是以船舷为界。

4. FOB的变形。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舷,然而,由于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不可能真正实现买卖双方在船舷上完成交接。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买卖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面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它们主要有:

(1)FOB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即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 (吊钩下交货),是指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即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 (理舱费在内),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该变形通常用于大宗的打包货物或者以件数计量的货物。

(4)FOB Trimmed (平舱费在内),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该变形通常用于大宗的散装货物。

值得注意的是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二) CFR术语

1. CFR的含义。CFR价又称运费在内价,其全称为Cost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

2. CFR术语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义务:

1 )卖方承担风险: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2 )卖方承担责任:①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指定装运港,并按港口惯常方式装船,然后由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②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③负责租船或订舱;④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其他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EDI传递这些单据,则所有电子单据具有纸质单据的同等效力。

3 )卖方承担费用:承担运费;承担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

(2)买方义务:

1 )买方承担风险: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2 )买方承担责任:①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送手续;②负责办理保险;③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3 )买方承担费用:承担保险费;承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费。

3.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两个分界点的问题。CFR属于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因此包含风险划分和费用划分两个分界点。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费用划分方面,卖方只支付承运人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2)装船通知的问题。按CFR术语成交,卖方安排运输,但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装船后不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物保险的情况。因此,卖方在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

(3)采用CFR术语进口应慎重。按CFR成交的进口业务中,由外商安排租船运输,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较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免外商与船方勾结,或出具假提单,或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质量检验证书与产地证明书,使我方蒙受损失。在实际业务中,应尽量避免使用CFR进口。

4. CFR的变形。大宗商品按CFR条件成交并采用租船运输时,容易在卸货费用问题上引起纠纷,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纠纷,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可在CFR术语后附加下列表明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 (即CFR班轮条件),是指卸货费用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2)CFR Landed (即CFR卸到岸上),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费用,其中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

(3)CFR Ex Tackle ( CFR吊钩下交接),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船舶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 s Hold (舱底交接),是指货物运达目的港之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三) CIF术语

1. CIF术语的定义。CIF又称运费、保险费在内价,全称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除具有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应为买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除保险一项义务之外,买方的义务也与CFR相同。

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CIF的解释。

(1)卖方必须:①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并及时给予买方详尽的通知。②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及各种官方证明文件,支付各种出口关税和费用。③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④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⑤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或相应的电子信息,清洁已装船提单和保险单

(2)买方必须:①受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支付货款。②负责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及卸货费用。③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④负担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手续。

3.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宜将CIF称为到岸价。按CIF术语成交时,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物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装运港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真正到岸价。

(2)风险与保险问题。按CIF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订立保险合同,按约定的险别和金额投保货物运输险,支付保险费,提交保险单。但卖方的保险具有代办性质,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方负担。如发生意外,买方凭保险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得到赔偿卖方概不负责。

根据一般国际惯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卖方应以CIF货价加成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如果在买卖双方的保险条款中规定了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卖方应按合同规定投保。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具体险别,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的险别。对于投保战争险、罢工、暴动民变险,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买方可要求卖方代办或买方自行办理。

(3)单据的重要性问题。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按期把货物装到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同时办理保险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CIF属于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即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装船后或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反之,即使货物安全到达并符合要求,买方也可以不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CIF交易中,装运单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4)按CIF术语成交,对买卖双方的好处。

1 )对出口方的好处:①出口方把租船订舱、保险掌握在自己手里,便于组织货源、安排船只舱位,及时保险,使这些环节环环扣紧,工作比较主动。②出口方可以优先租用本国船只,在本国保险,有助于发展本国航运和保险事业。此外,由于货价中有运保费在内,可增加外汇收入,使外汇不外流。③如果出口方租用外轮和在外国保险时,按照国际市场习惯做法,出口方可以从中取得租船、保险的回扣。

2 )对进口方的好处:进口方不必亲自办理租船订舱、保险,特别是成交金额不大的交易,采用CIF术语成交非常方便。同时,进口方国家航运不发达,船舶很少的情况下;或其本国保险事业不发达;或运价正在上涨,进口方可避免承担运价上涨的风险和损失。

总之,采用CIF术语达成交易,对双方都会带来一定的好处,但如果出口数量较小,国外港口又偏僻的情况下,不一定非采用CIF术语不可,要灵活掌握。

4. CIF术语的变形。在卸货问题上,CIF术语与CFR术语有着相同的问题,为解决卸货费用问题,CIF术语便产生了与CFR术语相同的变形,即存在CIF Liner Terms( CIF班轮条件)、CIF Landed ( CIF卸到岸上)、CIF Ex Tackle ( CIF吊钩下交接)和CIF Ex Ship’ s Hold (舱底交接)几种形式。

(四) FCA术语

1. FCA术语的含义。FCA全称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 ——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它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任务。该术语适合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 FCA术语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1)卖方义务:

卖方承担风险: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监管之前的一切风险。

卖方承担责任:①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然后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承运人的通知。②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③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其他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EDI传递这些单据,则所有电子单据具有纸质单据的同等效力。

卖方承担费用:承担货物交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

(2)买方义务:

买方承担风险:承担货物在交给指定承运人之后的一切风险。

买方承担责任:①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②负责安排运输,并把承运人的名称、运输方式和在指定地向承运人交货的地点和时间等通知卖方。③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买方承担费用:承担运费;承担货物交承运人以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费。

3.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费用、风险的转移问题。与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不同,在FCA术语下,风险转移不是以船舷为界,而是以货物交承运人处置为界。但如果由于买方的责任,使卖方无法按时交货时,只要货物已划归买方,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提前。在FCA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既卖方负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前的有关费用,而买方负担其后的各项费用。

(2)不同运输方式下交货地点问题。 《INCOTERMS 2000》中对FCA在各种运输方式下卖方何时完成交货的做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解释:①铁路运输。当货物能装一整车或一个集装箱时,卖方要负责装箱或装车,并交铁路部门验收;如果货物不够整车或一个集装箱,卖方应将货物交到铁路收货地点的铁路收货车。②公路运输。如果要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应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车辆上;如要求在承运人所在地交货,卖方要把货物交给公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③内河航运。如果要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应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如在承运人所在地交货,卖方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④海洋运输。如果货物属于整箱货( FCL ),卖方将载货的集装箱交给海运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如果是拼箱货( LCL ),或未被集装化,卖方将货物运到启运地运输站,交给海运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便完成了交货任务。⑤航空运输。卖方应将货物交给航空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⑥在未指明运输方式的情况下,卖方应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⑦多式联运。根据具体情况,卖方按上述不同运输方式履行交货义务的规定交付货物时,交货即告完成。

(五) CPT术语

CPT全称为Carriage Paid To ( ...named place of destianation ) ——运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也就是买方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因此,CPT的基本含义是FCA价加运费。

同FCA术语一样,CPT术语下的“承运人”也是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随之转移。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同样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使用CPT术语应注意费用、风险转移问题。在CPT术语下,卖方负担到目的地的运费,但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到指定的目的地,而只承担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涉及两个以上的承运人,则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费用的划分是在进口国目的地,即卖方负担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一切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装卸费可包括在运费中,由卖方负担,也可由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这样,在CPT术语下,风险、费用划分地点不同,也存在两个分界点的问题。

(六) CIP术语

CIP全称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但是按照CIP术语,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因此,卖方要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因此,其基本含义相当于FCA价加上运费、保险费或CPT加上保险费。

使用CIP术语是应注意风险和保险的问题。在CIP术语下,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付承运人起的风险(包括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却由买方负担。所以,卖方的投保属于代办性质。因此,这里又出现了风险、费用划分的“两个分界点”的问题。CIP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IP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则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且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的单式运输,以及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联运,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地点不同。FOB、CFR、CIF的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船舷,风险均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是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处所有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获点;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时,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按FOB、CFR、CIF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但由于货物装船是一个连续作业,各港口的习惯做法又不尽一致,所以在使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船费用由何方负担,在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如涉及海洋运输,并使用租船装运,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 CPT、CIP术语),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 FCA术语),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船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费用。这样,在FCA合同中的装船费用的负担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就不再存在。

4.运输单据不同。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可转让的提单,有时也可提供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和内河运单;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或多式联运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专栏9-1

合理选择贸易术语

中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中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 (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资料来源:中国电子口岸信息服务网。

四、其他贸易术语简介

(一) EXW (工厂交货)

EXW全称为Ex Works (...named place )。它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因卖方通常在本国内完成交货,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采用EXW术语时,卖方的基本义务仅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与买方控制。这样就完成了交货。风险也于交货的同时移交买方。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也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但是,若双方希望在启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担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时,则须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卖方可协助办理出口证件。因此,当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时,就不能只着眼于EXW术语的成交价格最低,而使用FCA会更加适宜。

实际业务中,中国只有广东沿海地区向港澳出口时有时按此术语成交,此外一般均不采用这一术语。

(二) FAS (装运港船边交货)

FAS全称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它是指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装运港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吊钩可及处,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港口吃水线浅,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卖方要负担货物从码头驳运到船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负责装船,订立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并及时将船名、装船日期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备妥货物。

此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且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三) DAF (边境交货)

DAF全称为Delivered At Frontier ( ...named place )。它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比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进口国边境和出口国边境。因此,用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地点准确界定所指边境非常重要。

按此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是以边境交货地点为界,卖方承担货交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则负责在边境指定地点接收货物,办理边境指定地点接收货物,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进口捐税,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但是,如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责从交货运输工具上卸货并承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该术语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当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采用DES或DEQ术语更加适宜。

(四) DES (船上交货)

DES全称为Delivered Ex Ship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它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将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

按此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目的港船上交货为界。卖方的基本义务是将船名和船舶预计到港时间及时通知买方,负责将合同项下的货物按惯常路线及方式运到指定目的港,并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交与买方控制。交货的同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买方负责在船上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及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并负责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及负担有关费用。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在海轮能直接靠岸的情况下,DES术语是名副其实的“到岸价” 。它与常常被误称为“到岸价”的CIF存在原则上的差别。

1.二者的交货地点不同。CIF是装运港船上交货,DES是目的港船上交货。因此,CIF是装运合同,卖方只保证按时装运,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而以DES条件成交的合同属于“到达合同” ,卖方要保证货物在约定的交货期内到达目的港。如果货物不能按时到达,买方可根据合同拒收或索赔。

2.交货方式不同。CIF属于象征性交货,而DES属于实际交货。

3.风险划分不同。在CIF条件下,买方负担运输途中风险,卖方代办保险;而在DES条件下,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负担,其办理保险完全为自己的利益。

4.费用负担不同。在DES条件下,卖方不仅负担正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还要负担诸如转船、绕道等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根据需要加保各种附加险支付的保险费。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应明确两种术语的区别,以免改变合同的性质。

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交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

(五) DEQ (码头交货)

DEQ全称为Delivered Ex Quay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它是指卖方负责将合同项下货物按惯常的路线和方式运到指定目的港,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并负责将货物从船上卸到码头上。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货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DEQ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这和1990年术语版本相反,以前版本要求卖方办理清关手续。

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且在目的港码头卸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将货物从码头运至港口以内或以外的其他点(仓库、终点站、运输站等)的义务时,则应使用DDU或DDP术语。

(六) DDU (未完税交货)

DDU全称Delivered Duty Unpaid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它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内指定目的地,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 。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

(七) DDP (完税后交货)

DDP全称为Delivered Duty Paid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它是指卖方将货物运到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按此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卖方要负责将货物按规定的时间运到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并交给买方控制,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 (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并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及其他办理货物出入境手续所需的官方文件。

如果当事人双方希望将任何进口时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增值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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