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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省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围绕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和谐宗教理论,创建和谐寺观教堂”为活动载体,就我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情况开展调研。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逐步走上了依法、合规管理的轨道。据统计,从2001年至2007年,各级民宗部门、宗教团体募集的“献爱心”资金累计达6000万元以上。

关于我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省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2009年省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围绕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和谐宗教理论,创建和谐寺观教堂”为活动载体,就我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情况开展调研。在调研活动中,走访了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等地五大宗教的29个活动场所和2所宗教院校,与当地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了座谈,并分别与长期在基层从事宗教工作的同志和宗教团体负责人交换了意见,现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现状概况

全省各级党政统战、宗教系统以培训班、座谈会、学习会等形式,认真组织宗教界人士和广大教职人员,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认真学习《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培训,宗教界人士严格遵守宗教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依法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识不断提高。

(一)不断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

全省进一步规范了宗教事务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制度,积极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加强了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登记、备案和年检工作,对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等宗教事务实行了行政许可和申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督促整改。同时,在各级宗教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各地宗教活动场所普遍成立了以宗教教职人员为主的民主管理机构,充实了一批爱国爱教、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信教群众信任的中、青年教职人员骨干,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宗教团体负责人的考核工作,杭州市宗教管理部门率先从爱国爱教、宗教学识、品德修行、科学管理、工作业绩等五个方面,对宗教团体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逐步走上了依法、合规管理的轨道。

(二)扎实推进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

自2005年3月1日国务院《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宗教管理部门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召开现场会,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推动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制度建设,提高场所的自我管理能力;寺观教堂的财务规范管理工作;创建平安宗教活动场所等方面进行总结、研讨、推广,使全省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法规政策和教规教义要求,依法正常有序地开展各项宗教活动。

此外,全省各地宗教活动场所结合自身特点,在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中,在确保宗教信仰的同时,注重展示宗教文化,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如,宁波七塔寺为加强都市寺院文化建设力度,更好地发挥宗教界人士在创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创办了报恩文化论坛,举办了都市寺院与和谐社会研讨会,在探索都市寺院管理模式中取得进展;嘉兴香海禅寺开办禅学班,带领信教群众走爱国爱教之路;安吉灵峰寺在做好寺院管理的同时,认真挖掘、研究藕益大师的佛学思想;温州在道教界开展了“八比结对竞赛、创建平安场所”活动;湖州市长期开展“五好宗教活动场所、五好宗教信徒”创评活动等。通过各类创建活动的持续开展,全省各地涌现出一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活动有序、关系和谐的宗教活动场所。

(三)积极推动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我省已制定了《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了养老、医疗等五大社会保险体系。《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符合参加本省社会保险基本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可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目前我省21817名宗教教职人员中已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总人数有1500余人,全省各地已参保的宗教教职人员主要以城镇职工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也有以个人名义(自由职业者)参保,所参保的险种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类,部分伊斯兰教和基督教教职人员也参加了失业和工伤保险。从地域上分,参保人员主要集中在杭、宁、温等经济发达地区。如舟山普陀山佛教协会800多名僧人全都参加了社会保险。杭州临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出台的一项新政策,使常住本市5年以上的僧人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让该市近200名僧人享有了医疗保障。

(四)注重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景区宗教活动场所作用,为我省旅游事业服务。各宗教活动场所在正确处理好与风景名胜区之间的关系,切实改善场所的环境和硬件设施,立足于宗教文化的挖掘,使前来寺观教堂游览的游客越来越多,形成了寺观教堂与景区共生共荣,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由此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二是重视对外交流,促进祖国统一。近年来,在热情接待各国宗教界友好人士来访的同时,我省还积极组织爱国爱教的宗教界人士出访日本、韩国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考察交流,宣传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改革开放成果。在对外交往中,我省宗教界还自觉服务国家工作大局,重点加强了与港澳和台湾宗教界的交往,增进民族感情和文化认同,为促进香港、澳门的繁荣与稳定和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作出了贡献。2006年,杭州灵隐寺与台湾中台禅寺结为“同源”禅寺,2007年12月,送“同源桥”,在海峡两岸架起了一座息息相通,心心相印的心灵之桥,在祖国统一方面贡献了力量。三是积极推动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从2001年开始,在宗教界广泛开展了“情系西部献爱心”活动,动员宗教界为西部大开发多作贡献,捐款资助,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开展了“情系社会献爱心”、“我为小康做贡献”等系列活动,支持改善省内4个民族乡镇4所民族学校和建设欠发达地区敬老院等。据统计,从2001年至2007年,各级民宗部门、宗教团体募集的“献爱心”资金累计达6000万元以上。四是积极引导宗教界参与扶贫济困活动。近年来,全省宗教界在“抗非典”、“抗冰雪灾害”和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积极开展扶贫济困活动,仅四川汶川地震赈灾活动中,捐款捐物达1.08亿元。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足,《条例》宣传不到位

一是有的同志对党的宗教政策不熟悉。党的十七大把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写进了工作报告和党章中,但部分领导干部和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同志对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不能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还不能适应新时期宗教工作的需要,对党的宗教政策谈不出新的思考,新的举措;有的地方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争相组织祭祀、法会等活动,把宗教视为获取经济利益和提高本地知名度的工具,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助长了宗教热。二是对宗教所具备的二重性认识不足。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和长期以来对宗教宣传教育的惯性,以及非法宗教活动对社会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使部分干部对宗教的认识更多地停留在消极的层面,没有认真思考其积极的因素,对宗教界人士发挥特殊作用、引导作用和表率作用等方面的积极性认识不足,甚至简单地把宗教与社会主义相对立,个别人甚至往往把宗教界人士看作异己力量,另眼看待。三是部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宗教意识观念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还有一定差距,认识上不到位,积极性不高,思想上还有顾虑。四是对党的宗教政策、法规宣传不够。社会上缺乏对宗教信仰的了解,对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宣传普及不够,有的地方还存在某些不尊重、不信任宗教界人士的现象,不利于形成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社会氛围。

(二)各大宗教团体内部管理问题依然存在,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亟待加强

一是各级天主教爱国会思想建设薄弱,天主教工作基础弱,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形势严峻。“圣统制”观念根深蒂固,对自选自圣主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的认识与要求有一定差距;地下势力的打击和教育转化任务艰巨。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及其非法活动增多,境外渗透日益加剧。佛道教职人员戒律松弛,作风不正,道行不深、交际很深,宗教活动的商业化、利益化越来越明显,乱修滥建小庙、私设活动点等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仍然存在。二是宗教团体的基础建设薄弱,办公条件差。部分宗教团体至今无所属自己的办公场所,并且经费来源少。三是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亟待加强。随着我省社会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些宗教团体和场所的教职人员、管理人员素质偏低,场所内部管理不善,思想、组织和制度建设比较薄弱;一些场所只注重教义教规教育,忽视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时事政治和政策法律法规等教育,个别场所甚至独立自主自办立场动摇,爱国思想滑坡;一些场所教职管理人员民主意识缺乏,家长作风比较严重,制度不完善,或是有章不循,人事、财务管理混乱,活动无序,戒律松弛等问题都还有存在。

(三)宗教活动场所与风景名胜区由于利益引发的矛盾持续发生

一是在管理权属上。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开发风景区时,擅自改变景区内原有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权属;有的擅自同意投资商在景区内设立新的宗教活动场所。这些做法,不但不符合国家的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而且会带来较大的后遗症。二是在门票价格上。由于景区的高门票价格,影响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游客,特别是香客的数量,最终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济收入。三是在收入分成比例上。旅游经管部门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对景区门票的收入分配比例无法达成共识。四是在售票地点的设置上。旅游经管部门往往从交通条件和旅游资源布局和旅游景点知名度等因素,考虑旅游售票亭设立的地址,有的就设在宗教场所的入口处。对此,宗教场所认为这样做对寺院的影响比较大,对进出的游客、香客带来许多不便,影响了寺院的收入。

(四)宗教教职人员的参保情况不容乐观

宗教教职人员参保意愿普遍强烈,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参保率不高。一是部分宗教教职人员思想认识上尚不统一,有依靠场所、依靠教会的思想,对如何参保以及在参保具体操作上存在分歧,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二是户籍瓶颈依然存在。本省或常住的教职人员参保的积极性高,而非本地户籍或流动性大的教职人员参保积极性较低。三是流动教职人员社保衔接存在问题。佛教、伊斯兰教宗教教职人员流动性较大,由于全国各地政策尚不统一,教职人员担心参保后,一旦离开参保地,其他地域若不能衔接续保,自身利益反而受到损害,教会也担心这部分保费白白缴纳。四是经济状况对参保有一定影响。部分宗教教职人员收入水平偏低,部分宗教团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困难,无力统一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参保事宜,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宗教界人士参保。四是年龄因素的制约,导致部分群体无法参保。

三、意见建议

宗教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宗教工作,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建设和谐宗教,服务于和谐浙江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提高认识,更新理念,深化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

《条例》是对宗教活动依法管理的法律准绳。各级党委政府应进一步提高对宗教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宗教无小事”,宗教工作就是群众工作,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既是党执政的群众基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政府服务的对象。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不断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能力,要善于做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工作,善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善于妥善处理宗教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不断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这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

《条例》是我国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对于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除统战部门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学习之外,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和综合部门的领导都应该认真加以学习和领会,使各级领导、基层干部、执法主体队伍加强对宗教工作重要性、长期性的认识和理解,明确宗教关系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懂得党的宗教政策,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广大的信教群众树立正确的宗教信仰观,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保障宗教活动合法、有序、正常开展。

(二)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为抓手,推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宗教事务是宗教作为社会实体而产生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各种关系、行动或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是宗教工作的重要职责。鉴于新时期新阶段宗教工作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的特点,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宗教工作的常态化管理和服务相结合,使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一是规范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宗教事务的载体,所产生的社会效应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谐,各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二是规范对教职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五大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资格的审定工作,对未有主持资格但实际担任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明确身份,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三是规范宗教活动有序开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原则,高度重视宗教活动场所重大宗教活动的开展,切实加强对天主教、基督教家庭聚会点宗教活动的管理和检查,制止、打击非法、违法活动,抵御渗透、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三)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

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是建设、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主体。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在加强对宗教团体自身建设的指导监督同时,要求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要按照建设和谐宗教与和谐寺观教堂的标准加强自身修养,规范自身行为。要教育宗教界人士坚持走爱国与爱教的统一,在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同时,努力办好爱国宗教团体;坚持守法与信教的统一,正确处理好国法与教法的关系,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坚持入世与出世的统一,积极探索宗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途径;坚持修身与治教的统一,严格遵守和笃行宗教戒律,以自身良好的道德品行,影响和带动广大信教群众。要积极引导各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充分发挥宗教在建设和谐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

宗教界代表人士是宗教的领头人、教徒的骨干,加强对宗教界代表人士特别是中青年教职人员的教育与培养,是传承宗教优秀文化,引领宗教界和信教群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的一支重要队伍。加强对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无论从宗教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还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都十分重要。我们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来培养一支人格高尚、知识丰富、爱国爱教和富有开创能力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以利于持续不断地提高宗教界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提高党和政府的凝聚力

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保体系,有利于宗教活动场所更好地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和“三自”方针。一是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教育和引导宗教教职人员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提高参保意识,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参保工作。二是根据各宗教教职人员自身情况的不同,由宗教团体和政府有关部门协商保险种类和缴费办法,保证稳妥实施,把好事办好。三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全国性统一政策,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参保体系制度建设,明确政府、宗教组织和个人在参保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宗教教职人员以何种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着重解决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要积极探索流动人员参保的衔接工作,增强宗教教职人员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建立分类分层的宗教社会保障制度,对各宗教情况的差别,在政策上应区别对待,要重视听取宗教界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与各宗教传统内部保障方式的衔接工作。根据各地、各教的经济状况参差不齐的现状,建议在社保缴费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和照顾,增加政府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参保面。

(五)整合宗教文化资源,积极探索宗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途径

宗教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最普遍的文化现象。走文化宗教之路,扬奉献社会之善,不仅是党和政府对宗教界提出的要求,更是宗教界走内涵发展道路的需要。一是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优良传统,提高宗教界参与和谐社会的自觉与能力,积极投身和谐社会建设。二是切实做好宗教优秀文化的保护、传承,发挥宗教文化遗产的独特作用,提升其社会价值。三是弘扬关爱人群、服务社会的理念,加强宗教界参与社会事业的力度,大力开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缓解社会矛盾和困难。四是发挥宗教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进一步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五是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广泛宣传我国宗教政策和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着力构建和谐世界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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