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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配额与进出口许可证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许可外贸经营者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凭证,也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监管的重要依据。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限制进出口目录项下的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国家指定的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或出口。计划配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内市场的需要。出口商品配额总量由商务部确定并公布。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出口商品配额。

第二节 进出口配额与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配额是一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产品的进出口总数量或总金额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配额数量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出口,超过了配额的部分就不准进出口。

配额包括进口配额和出口配额。进口配额有两种管理方式,即绝对进口配额和关税配额。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已取消了对重要工业品机电产品的绝对进口配额管理,目前汽车和其他机电产品在取消配额后,实施自动许可管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羊毛、毛条、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属于关税配额管理范围(即在配额内进口使用较低的关税税率,超出配额可以进口,但要适用比配额内进口高得多的关税税率)。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许可外贸经营者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凭证,也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监管的重要依据。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限制进出口目录项下的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国家指定的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或出口。

一、出口配额

出口配额是出口国对某些出口产品实施的出口数量限制,配额以内或取得配额的,海关允许出口,否则不允许出口。

(一)出口配额的种类

计划配额:我国对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以及在我国出口中占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实行的配额,如原油、煤炭、棉花、粮食、坯布、钢铁、水泥茶叶等。计划配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内市场的需要。

主动配额:我国根据国际市场需要与国内资源的情况而采取的自我控制出口商品数量的做法,如蜂蜜、栗子、大蒜、地毯、烟花爆竹、硅锰合金、薄荷脑油、棉漂布等。目前我国的主动配额又分为远洋地区配额和港澳地区配额两种。主动配额的目的是为了稳定市场,防止过度冲击。

被动配额:是根据进口国的要求,经过协商我国作为出口国的自我控制出口商品数量的做法,如纺织品服装、蘑菇罐头、木螺丝、日用陶瓷、电视机等。一般是进口国首先制定了进口配额,我国为了有效利用这些配额而相应制定了出口配额。例如根据2005年中国和欧盟达成的双边协议,欧盟对来自中国的部分纺织品服装实行进口数量限制,我国则根据限制的数量由商务部发放这些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配额,没有取得配额的商品禁止向欧盟国家出口。

(二)出口配额措施的政策规定

在管理体制上出口配额属于国家宏观管理。计划配额由管理机关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到各地区执行;主动配额采取规则化和有偿招标相结合的办法;被动配额由出口国和我国(进口国)政府部门进行双重管理,每年出口数量按双边协议进行。

1.出口配额商品目录

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由商务部制定、调整并公布。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2.出口配额总量

出口商品配额总量由商务部确定并公布。商务部确定出口商品配额总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保护国内有限资源的需要;国家对有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及产销状况。

3.出口配额的申请

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许可,并且近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出口商品配额。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配额申请;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审核、汇总后,按商务部的要求上报。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出口商品配额。出口企业应当以正式书面方式提出配额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4.出口配额的分配和调整

商务部将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给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商务部分配给本地区的配额数量内,按国家关于货物出口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配额分配给本地区提出申请的出口企业。商务部和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配额分配时,应当充分考虑申请企业或地区最近三年内该项商品的出口业绩、配额使用率、经营能力、生产规模、资源状况等。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商务部可以对已分配给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配额进行增加或减少的调整:(1)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2)国内资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3)各地区或中央管理企业配额使用进度明显不均衡。

出口企业凭商务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文件,按照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向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出口配额许可证,凭出口配额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三)纺织品的出口配额

为了履行我国政府与纺织品进口设限国家政府签订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有效地管理纺织品配额,有秩序地发展对这些国家的纺织品出口,我国于1992年颁布了《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外经贸部统一领导对设限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管理,负责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对外谈判,协商解决协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内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配额的分配和配额余缺的调剂。与我国签订双边纺织品协议的有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于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某些纺织品,我国均进行数量自我限制,这类商品必须凭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出口。纺织品配额采取招标、自主申领和业绩分配三种分配方式。

自2005年1月1日起,全球纺织品配额全部取消,全球纺织品贸易实现一体化,国际纺织品贸易进入后配额时代。WTO取消了中国纺织品出口配额,作为纺织品出口大国中国的生产潜力得到释放,产品出口也随之增加。中国对欧美地区纺织品出口数量激增,欧美各国指责中国纺织品扰乱市场,进而对中国纺织品连续设限或启动特保机制,中国纺织品再次面临配额限制。2005年6月签署的《中欧纺织品贸易问题备忘录》约定:在2005年6月11日至2007年底期间内,对相关10类纺织品合理确定基数,并按照每年8%到12.5%的增长率确定中方对欧盟出口数量,直到2008年欧盟才对中国“全面开放”纺织品市场。中国与美国也签订了类似协议。经过短暂的纺织品后配额时代后,又迎来了一个主动配额时代。

2005年6月19日,商务部正式公布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这表明我国纺织品出口某种意义上回到了“配额管理”时代。该办法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列入目录的主要是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以及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根据方案,各家企业的不同纺织品在不同设限市场的出口配额的分配,主要是根据此前12个月的实际业绩(出口金额)来衡量,出口业绩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决定各家企业出口配额分配多少的关键因素不是出口数量,而是实际业绩(出口金额);该方案有利于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

二、进口配额

进口配额是进口国对某些进口产品实施的进口数量限制,配额以内或取得配额的,海关允许进口,否则不允许进口。

(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

1993年国家颁布了《一般商品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根据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又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商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商品,实行数量额度控制的管理。即在一个时期内允许进口或者允许减免税进口一定数额(可以是商品数量或商品金额数量)的某种商品,超过数额的就不准进口,或虽然可以进口但要征收较高关税。

我国1994年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为26种,1995年减为16种,2002年减为12种,2003年减为8种,2004年减至2种,2005年起全部取消。全部取消普通商品进口配额是兑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根据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发布的《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从2005年起我国仅对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等3类特殊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

农产品关税配额是我国入世后,为了保护国内农业和农民的利益、防止国外低价农产品过量进口冲击国内市场而采取的一种逐步开放农产品市场的主要管理手段。2003年颁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规范政府对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分配、期限、执行、调整以及处罚的原则、程序及办法,提高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的透明度,以方便最终用户申领配额,充分使用配额。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公历年度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纳入配额管理的农产品,配额内进口部分实行低关税,配额外进口部分实行高关税,配额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

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包括: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相应的进口税目、税则号列及适用税率另行公布。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羊毛、毛条实行进口指定公司经营,按原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关税配额实行贸易方式全口径管理。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分配。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1个月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农产品税则号列和适用税率。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

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报商务部或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允许最终用户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可以自行进口。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1个月公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条件。当年8月底前已完成所分配的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的最终用户,可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获得再分配配额量的最终用户可以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也可以自行进口。

(三)机电产品进口配额

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参照国际惯例,1993年底我国发布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对虽然需要适量进口供应国内市场,但过量进口又将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或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的机电产品,以及不利于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机电产品,列入配额管理目录,实行配额管理。进口配额产品的单位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地区、部门机电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办审批。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同时加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1994年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有18种,以后逐步调整并减少。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我国加入WTO,为了发展对外贸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外经贸部发布了新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对我国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作了很大的改进,调整、压减了限制进口的目录范围,扩大了自动进口许可的目录范围。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部分税号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自2005年1月1日起,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管理取消。

三、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的限制进出口贸易的手段,它是一种既严格又灵活的贸易措施。从各国的情况看,配额和许可证这两种手段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在一起使用。

(一)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可分为一般进口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管理主要分为禁止进口类、限制进口类和允许进口类,对限制进口商品需要申领一般进口许可证,对允许进口类的一些特定商品需要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不是为了限制进口,只是为了对某些特定产品的进口数量进行监控。

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的商品范围包括:实行进口配额制度的商品,这些配额在2005年以前基本取消,这些商品的许可证制度也逐步取消;实行指定进口的产品;保护国内幼稚工业的产品;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盗版的产品;遵守国际有关公约,保护人类安全的产品。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进口许可证制度,对限制进口的货物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发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的规定,签发相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经营者进口《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商品,必须到《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即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进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签发,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经营者应当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进出口许可证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注销原证后,重新签发进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005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3种,总计83个8位HS编码。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光盘生产设备的进口许可证管理。现行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对部分自由进口货物,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自动进口许可的证明。《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已由商务部于2004年12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商务部制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海关商品编码,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一批一证”即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即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2005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肉鸡、酒、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石棉、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天然橡胶、合成橡胶、胶合板、化纤布、铜、铝。自2005年3月1日起,对铁矿石也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二)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实施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对于一些敏感性产品进行有效的出口管理,防止自相竞争而引起市场混乱,同时也是为了恪守与进口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维护贸易秩序。

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商品范围包括:与有关国家政府达成数量限制协议的,如对欧盟出口的彩电、对韩国出口的大蒜、对美国欧洲出口的纺织品和服装等。为保证国内市场需要而实行计划配额的产品,如石油、煤炭、粮食、有色金属等。为对某些国家维持有序出口而制定主动配额的。上述三种实行出口配额的商品在企业获得配额后都应到指定机关领取出口许可证,海关才能放行。对出口金额较大而且经营秩序容易混乱的重要商品,为了加强管理而必须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这种管理主要不是为了限制数量,而是为了维持出口秩序,如加强对出口价格、质量、国别、用途的审查。对少数特殊商品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防止出现国际争端,如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重水、消耗臭氧层物质、计算机等。

商务部《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出口许可证制度,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加工贸易项下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凭商务部授权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出口批准文件(属于出口配额管理但不使用配额数量的商品凭商务部批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各发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的要求,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关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非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出运数。下列情况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其他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规定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

出口配额的有效期为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另有规定者除外,经营者应当在配额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于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但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经营者应当在其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系统中对原证进行核销,重新签发出口许可证。

200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7种货物(316个8位HS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1)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棉花、茶叶、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砂、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铵及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锌矿砂、锌及锌基合金、锡矿砂、锡及锡基合金、白银。(2)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3)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石蜡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电子计算机、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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