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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驱逐出境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资助”,是指明知他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向其提供金钱、物资、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使犯罪分子得到物质上的帮助。“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受间谍组织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从事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本章说明】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条文解读

构成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不限于中国公民。本罪对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分别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处刑档次,区别对待。“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或者意图使他人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条文解读

武装叛乱,是指采取武装对抗的形式,以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或者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武装暴乱,是指采取武装的形式,与国家和政府进行对抗的行为。所谓“武装”,是指叛乱者或者暴乱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携带或使用了枪、炮等武器,与国家和政府进行对抗。如果行为人没有携带或使用武器,只是使用一般性的暴力,则不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

武装叛乱行为与武装暴乱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而与国家和政府进行武装对抗的,就是武装叛乱;如果行为人没有上述意图和目的,只是直接与国家和政府武装对抗的,则是武装暴乱。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条文解读

“资助”,是指明知他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向其提供金钱、物资、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使犯罪分子得到物质上的帮助。如果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仅是在精神、宣传舆论等方面给予帮助、支持,则不能适用本条,而应适用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规定处理。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条文解读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职在境外学习,或者到境外探亲访友的,则不属于本款规定中的“履行公务期间”。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 条文解读

间谍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行为: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这里所说的“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进行颠覆、破坏等活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就是指行为人通过履行一定的手续加入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成员的行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受间谍组织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从事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其中,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委托、指派或者授意,下达间谍组织的任务指令的人。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这里所说的“敌人”,主要是指战时与我方交战的敌对国或敌方,也包括平时采用轰击方式袭击我国领土的敌国、敌方。“指示”,包括用各种手段向敌人明示所要轰击的目标,如发电报、写信、点火堆、放信号弹等,以使敌人能够准确地打击我方目标。“轰击”,包括各类武器轰炸、炮击、爆炸以及导弹袭击等。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条文解读

首先,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非中国公民也可能构成本罪。其次,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秘密”或“情报”。其中,“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如果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也应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因渎职行为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泄露,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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