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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关于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理论界的观点并不是自始即达成共识的。因此,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应当承认,将刑事责任作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不仅使刑法学的内容更加丰富,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解决了传统观点中关于犯罪与刑罚关系之间的理论支点的空白问题。我们认为,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固然都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但它们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同样也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引 言

一、刑法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

刑法学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以及刑法规范的适用规律的知识体系。在法学知识体系中,刑法学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属于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

作为法律科学中的一门学科,刑法学的地位早已得到理论界的认可。但关于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理论界的观点并不是自始即达成共识的。早期的观点认为,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就是我国社会现象之一的犯罪,和我们国家同犯罪做斗争的方法——刑罚”[1]。应当说,把犯罪和刑罚作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种传统的观点,而且这种观点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实施后的很长时间内,仍然占据着主导的地位。1982年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刑法学》在界定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时,认为“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它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因此,刑法学就是对犯罪和刑罚的规律、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2]。此后出版的一些有代表性的教科书,尽管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但基本上都采用了这个观点。[3]

并不是所有的学者都对上述传统观点持认同的态度。有些学者认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固然包括犯罪与刑罚,但仅将犯罪与刑罚作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显然是不够全面的。严格地讲,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因此,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之所以将刑事责任作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是因为“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三者之间存在密切不可分的联系,但又是三个不同的概念。……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是刑法中有机联系的三个环节。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担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所以说,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互相不能代替”[4]。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刑事责任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功能,它与犯罪和刑罚,都是刑法学不可或缺的研究对象。

应当承认,将刑事责任作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不仅使刑法学的内容更加丰富,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解决了传统观点中关于犯罪与刑罚关系之间的理论支点的空白问题。传统观点认为,犯罪与刑罚,是因与果的关系,有犯罪,即应有刑罚的发生。可事实上,无论是我国刑法,还是国外的刑事立法,都规定有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有犯罪而无刑罚发生的情形下,如果不明确刑事责任,则认定犯罪的价值就值得怀疑。刑事责任概念的确立,实际上解决的是犯罪与刑罚的关联性问题,即有犯罪,便应有相当的刑事责任,但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是否给予行为人相应的刑罚,则是另一层面意义上的问题。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给予行为人相应的刑罚,不等于行为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盖然性的概念,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其没有承担具体的刑事责任方式的场合,只能说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能说明行为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刑法学理论中,应当将刑事责任与刑罚区分开来。唯有如此,才能更周延地确定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在刑法学的研究中,许多教科书都是将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孤立地列举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我们认为,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固然都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但它们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同样也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从一般意义上讲,研究犯罪,是为了确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及应承受的刑罚;对刑事责任及刑罚的理论探究,是为了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矫正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及它们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都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在理论研究中,一般将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①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②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且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③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④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我们认为,根据理论研究的需要,对刑法学进行上列类型的区分,至少说不是无益的。但严格地讲,上列类型的区分标准,并不应是研究对象的不同,而是研究内容的侧重点不同。规范刑法学中,无不包含有理论刑法学和比较刑法学中的内容;理论刑法学或者比较刑法学中,也会含有规范刑法学中的一些内容。这种现象说明,在规范刑法学、理论刑法学、比较刑法学以及国际刑法学之间,的确存在着一些研究内容的交叠,但就其各自的整体研究内容而言,则仍然是有所侧重的。正是这些内容的侧重点不同,才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刑法学。这些不同类型的刑法学,其研究对象则是共同的,即都是以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作为其研究对象。这是各种类型的刑法学仍然被冠之以“××刑法学”称谓的原因之所在。

二、刑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研究的内容十分庞杂,既有实体刑法规范,又有犯罪的原因与对策,甚至还有现代程序法意义上的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等内容。随着刑事司法实践的深入,刑法学的理论也渐趋科学,刑法学中的一些内容逐渐分离出去,并分别形成了一些分支学科或边缘学科。这些从刑法学中分离出去的学科,与刑法学有着某种“血缘”关系,因此,在理论学习和研究中,容易使人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误解,故应当明确刑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刑法学与犯罪学

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对策以及犯罪发展演变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重点关注的,并不是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及刑罚,而是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尽管刑法学是犯罪学的渊源学科,但刑法学则并不过多地关注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它是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和范围内研究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

(二)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学是以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的,它所研究的是关于认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学中,侦查、起诉、审理、判决是其核心内容。刑法学研究的是认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规格问题,属于实体法学。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只有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认定犯罪,正确地适用法律。

(三)刑法学与刑事侦查学

刑事侦查学是研究犯罪侦查的技术手段和策略方法的科学,它所关注的是如何发现犯罪的问题。刑法学研究的是如何认定犯罪、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说,刑事侦查学的发展,对于刑法学的发展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四)刑法学与刑事执行学

刑事执行学是研究如何执行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问题的一门科学,它所关注的是监狱管理、罪犯矫正及改造等问题。刑法学理论中有关刑罚的内容,对刑事执行学的研究有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作为刑事执行学所研究的主要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刑罚实体内容的深化和具体体现。

(五)刑法学与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是以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动态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所关注的是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动态及其规律。尽管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内容中会涉及刑法学中的一些问题,例如刑罚对犯罪人的心理影响等,但它并不过多地关注刑法学研究的刑事责任及刑罚问题。

(六)刑法学与中国刑法史学

中国刑法史学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刑法思想和刑法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一门科学。它主要是通过对历史事实和资料的研究,阐明历史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矛盾、斗争的发展规律和各种刑法思想、刑法制度的演变规律。尽管中国刑法史学也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给予研究,但它所研究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实际是早已发生过的,并不是即时或未来的。而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学,则是以即时或未来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研究对象的。

三、刑法学的理论体系

体系是理论内容的逻辑表现形式,也是思想观点的结晶与积淀。学科体系的建设及其科学化,是判断任何一门学科是否成熟的标志。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将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具体化之后,对刑法学的知识内容加以有机地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理论上的结构形式。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所显示的,是本学科内在的理论联系和逻辑结构,它对于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刑法学是非常必要的。对刑法学体系的研究和把握,表明对刑法学整体及内容联系的认识程度,这是进一步发展刑法学的一个重要条件。

关于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构建,我国刑法学界的认识不尽一致。有些学者主张,我国刑法学应由四编组成,即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和罪刑各论。绪论的内容包括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我国刑法的性质和任务,刑法制定的根据和基本原则,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以及刑法的适用范围等;犯罪总论的内容包括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以及一罪数罪等有关犯罪的带有共性的问题等;刑罚总论部分包括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量刑、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和赦免等内容;罪刑各论部分包括犯罪的分类和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等内容。另一些学者认为,刑法学理论体系并不是刑法条文的简单照搬,它在一定程度上要超越刑法条文体系,而服从于刑法理论的内在逻辑关系。因此,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可分为总论与各论两大部分,总论中又分为犯罪论与刑罚论。

我们认为,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既应有其相对的稳定性,也应有其相应的适动性。就理论界所构建的各种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的价值而言,很难说孰高孰低。因为无论是二元结构体系,还是四元结构体系,其所涉及内容,实际上并无太多的区别。鉴于四元结构体系,更便于将刑法学的研究对象进行逻辑归纳,本书基本上采用了这种结构体系,但考虑到近年来刑法学界先后发表了诸多的研究成果,我们将这些研究成果所涉及的问题有选择地纳入本书并给予相应的研究。

本书的理论结构如下。

第一编为绪论,包括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效力范围等内容;第二编为犯罪总论,包括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以及一罪数罪等内容;第三编为刑罚总论,主要研究了刑事责任的概念、刑罚的概念、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裁量、刑罚的执行、刑罚消灭等问题;第四编为罪刑各论,主要依据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进行了理论分析与研究。

四、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认知科学、获取并解释客观事实、寻找并揭示被研究对象的一种手段。方法论是关于理论和实践方法的总原则和方法工具体系的理论,是关于主体活动结构、逻辑组织以及活动结果和方式的学说。任何一门学科的建设和发展,都离不开方法和方法论。科学的方法论和研究方法,不仅能够使学科摆脱幼稚,不断走向成熟,而且更能拓展该学科的研究空间。研究刑法学,应同研究其他社会科学一样,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将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根本方法。依据这种根本方法,就应当对研究对象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就应当以辩证发展的观点,把刑法的现行规定与历史背景及未来前景联系起来,把所考察的问题置于一定的历史环境之中,联系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做出客观的历史分析和评价;就应当遵循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立足本国,放眼世界,使刑法学的研究来自实践,并为实践服务。具体讲,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一)注释方法

注释方法即依据一定的方法对刑法条文和刑法规范进行解释。在理论上,注释方法可以分为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文义解释主要是以修辞和形式逻辑的方法探究法条的含义;论理解释则不拘泥于条文,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背景、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对法条进行解释。注释方法并非刑法学研究的独特方法,但其却是一种历史的方法。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学又称为律学,即是以对律条的注释为主的学科,并因此形成了以《唐律疏义》为代表的律条与注释合为一体的诸多著作。在研究刑法学的对象时,注释方法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法。通过对刑法条文和刑法规范的解释,不仅会有助于人们对刑法条文所含内容的理解,而且会有助于人们对刑法条文内含精神的理解。

(二)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即通过对刑法条文和刑法规范进行分析的方法。分析方法有形而上学的分析方法与辩证的分析方法之分。形而上学的分析方法,是将原本存在某种有机联系的事物或者现象划分为若干孤立的局部进行分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辩证的分析方法,在分析事物或者现象的局部内容时,始终把握局部与整体之间的有机联系,它对局部的分析,是为了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和把握整体。在刑法学研究中,分析方法也是一种常见的研究方法。研究刑法总论、刑罚总论的内容,是为了给研究个罪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研究个罪,则是为了充实刑法总论、刑罚总论的研究素材。

(三)思辨方法

从本质上讲,思辨方法属于一种抽象的思维方法。思辨方法起源于古希腊,经柏拉图的发展而至成熟。柏拉图将思辨方法归纳为辩证法,从而使其成为人类文化宝藏之一。思辨方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开始在法学研究中得到运用。在刑法学研究中,同样需要运用思辨方法,借此进一步揭示刑法理论的必然要求,揭示隐藏在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这些表象与法条背后的客观规律。

(四)比较方法

比较方法是通过对不同事物或者现象进行比较,从而揭示其不同本质或者属性的一种方法。应当说,人们的许多认识,都是在对不同事物或者现象的比较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学科的研究,都离不开比较方法,刑法学的研究也不能例外。应当指出的是,在刑法学领域,比较方法的运用范围,不仅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刑法条文及立法精神的比较,而且还应包括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刑法条文及立法精神的比较。通过比较,不仅可以探究我国现行刑法的立法思想,而且还可以从比较中剖析是非优劣,评述利弊得失,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更好地获得规律性的认识。这对于提高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水平,推动刑法科学的发展,改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五)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是指从实践中总结出理论,又将理论投入到实际生活加以检验的一种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是科学研究的普遍方法,同时也是刑法学基本的研究方法之一。刑法学所研究的对象,都是实际生活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社会现象。这些社会现象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对这些规律加以揭示和认识,从而概括出相应的理论,形成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并据此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在实践中检验刑法学理论是否正确。

应当强调的是,尽管从理论上可以对刑法学的研究方法进行一定的归纳分类,但在实际运用中,各种研究方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在进行刑法学理论研究过程中,上列各种方法往往是并用的。只是在研究内容不同的情况下,其方法的运用会有所侧重。例如在规范刑法学的研究中,更多地采用注释方法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而在理论刑法学的研究中,则更多地采用思辨方法、分析方法和比较方法。掌握并学会运用刑法学的研究方法,无疑是获取更多刑法学知识的一条极为有效的路径。

【注释】

[1]张中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东北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12~13页。

[2]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页 。

[3]参见喻伟主编:《中国刑法学新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4]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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