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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概述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超越法定权限的处罚无效。即行政主体将对违法者的批评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指出其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人身罚属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种类。特指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

一、行政处罚的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其他任何主体均无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以及享有何种行政处罚权,还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超越法定权限的处罚无效。(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手段是剥夺或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4)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既是为了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同时也是为了教育警示其他公众,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行政处罚之种类

1.申诫罚,即行政主体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训诫、谴责,使其在精神上产生某种压力,不致重犯的行政处罚。它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尚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

(1)警告。即行政主体对实施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的谴责和训诫,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者的一种精神上的惩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使其以后不再违法。

(2)通报批评。即行政主体将对违法者的批评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指出其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通报批评既是对违法者惩戒,也是对广大群众的教育。

警告和通报批评在行政处罚种类中强度最轻的种类,其适用对象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单处,也可与其他行政处罚同时适用。

2.财产罚。这是指行政主体剥夺违法者的某种物质利益、以示惩戒的处罚形式。财产罚主要适用于有经济收入或有固定资产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违法行为或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主要形式有:

(1)罚款。即行政主体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形式。它在行政处罚中是适用最广泛的,也是存在问题最多的一种处罚形式,因此,无论立法上还是在执行中都应加以限制,如罚款的数额应由具体的行政法规范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定幅度内决定罚款的数额,必须公平、合理;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出示统一罚款收据;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等。

(2)没收。即行政主体依法将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形式。没收可以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或全部没收。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处理,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非法低价处理、随意毁损或使用,处理所得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3.能力罚。亦称行为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者特定的行为能力,以示惩戒的处罚形式。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由于能力罚涉及当事人的行为权利,所以无论是立法设定,还是实际运用,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1)责令停产停业。即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从而限制或剥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力的处罚形式。责令停产停业不是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者的财产权,而是责令违法者暂时停止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受罚者在限期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可恢复生产、经营,无须重新申请领取有关许可证和执照。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即行政主体通过暂扣和吊销违法行为人所持证照,以限制或剥夺其某种特许权利或资质的处罚形式。前者是暂时中止持证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质,后者是终止其从事该凭证所允许活动的资质。该种处罚能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所以,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考虑,适用时必须慎重。

4.人身自由罚。这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一定期限内的人身自由,以示惩戒的处罚形式。人身罚属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种类。主要形式有:

(1)行政拘留。特指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行政拘留一般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并且只有在使用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者时才适用。拘留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即1日以上15日以下,并且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决定行政拘留的权力。

(2)驱逐出境、禁止进出境、限期出境。指公安、边防、安全机关对违法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取的强令其离开或禁止进入中国国境的处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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