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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的概念与种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不同,它是一种第二次的权利,是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或其实现有困难而后主张的票据上的权利。所谓到期追索是指汇票到期后不获付款时行使的追索权。这是以追索权行使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一、追索权的概念与种类

(一)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不同,它是一种第二次的权利,是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或其实现有困难而后主张的票据上的权利。[27]

追索权具有以下特征:[28]

(1)追索权具有选择性。持票人可以不依票据债务人在汇票上承担债务的先后顺序而自由选择追索的对象。既可以选择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进行追索,也可以同时向多人或者全体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

(2)追索权具有变更性。持票人可以不受已开始的追索权的限制,已行使的追索权未获得实现时,持票人仍可以向其他尚未追索的汇票债务人进行追索,因此具有变更性。

(3)追索权具有代位性。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获得相应清偿后,追索权并未消灭,而是移转给被追索人,被追索人此时享有再追索权,可以继续进行追索。

(二)追索权的种类

1.期前追索与到期追索

这是根据追索权行使的时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所谓期前追索是指汇票不获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匿或其他原因无从进行承兑或付款提示,付款人、承兑人受破产宣告或被终止业务时所行使的追索权。所谓到期追索是指汇票到期后不获付款时行使的追索权。

2.最初追索权与再追索权

这是以追索权行使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所谓最初追索权是指最后持票人所行使的追索权。所谓再追索权是指已向持票人偿还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向其前手再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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