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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的立法形态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在1965年颁布的《德国股份法》第三篇中,对关联公司进行了规定。德国法将关联公司分为事实上的关联公司和契约上的关联公司两种形态。事实上的关联公司,指通过控股方式建立起来的关联公司。从《德国股份法》的规定来看,契约上的关联公司,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控制合同和利润让渡合同,即一公司根据合同,同意服从另一公司的管理或将其全部利润转让给后者,而形成的一种控制与利益让渡关系。

一、关联公司的立法形态

(一)德国法上规定的关联公司形态

德国在1965年颁布的《德国股份法》第三篇中,对关联公司进行了规定。德国法将关联公司分为事实上的关联公司和契约上的关联公司两种形态。

事实上的关联公司,指通过控股方式建立起来的关联公司。包括:(1)多数参与的公司与被多数参与的公司;(2)从属公司与控制公司;(3)相互参与的公司。[4]但德国法关于关联公司的立法重心,并不在于事实上的关联公司,而在于另一种形态,即契约上的关联公司。

契约上的关联公司是以契约为纽带而形成的关联公司,其最大特点在于:通过契约,一公司将公司的管理权、经营权或利润分配权让渡给另一公司,从而在两个公司之间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同事实上的关联公司相比较,二者的共同点是,公司之间均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不同点在于,事实上的关联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通过参股方式形成的,而契约上的关联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则是通过契约方式形成的,各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参股问题。

从《德国股份法》的规定来看,契约上的关联公司,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1)控制合同和利润让渡合同,即一公司根据合同,同意服从另一公司的管理或将其全部利润转让给后者,而形成的一种控制与利益让渡关系。(2)管理权移转合同,即一公司将其商业事务的管理权转移给另一公司,但并不是直接地将控制权给予后者。在这种情形下,管理公司以被管理公司的名义并为其利益进行管理。这种合同主要运作于旅馆业和不动产投资公司之间。[5](3)商事租赁合同,即承租公司根据合同,以其名义取得被租赁公司的管理权,被租赁公司不再自己管理公司,它成为一种财产保有实体。但租赁协议并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出租人的利益就是根据租赁协议收取租金。(4)利润共享合同与利润分享合同。前者是指按照合同,一公司与他公司共享全部的利润,这种协议具有合并计划的特征,实质上是一种联营形式;后者是指通过合同,一公司将自己利润的特定部分,或者将特定工厂的全部利润,转让给另一公司。

(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上关联公司的形态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7年在其“公司法修正案”中增设了“关系企业”的规定,将其列为第六章。台湾地区将关联公司分为两类:一类为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公司;另一类为相互投资的公司。

有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公司,因其控制与从属发生的原因不同,又可分为以下两种形态:(1)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超过他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半数者,为控制公司,该他公司为从属公司。这是因转投资而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公司。这里所说的“公司所持有的他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包括公司的从属公司所持有他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第三人为该公司而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以及第三人为该公司的从属公司而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另外,如公司与他公司的已发行的表决权的股份总额或资本总额有半数以上为相同的股东持有或出资,则推定为控制与从属关系。因为控制关系的形成,通常须借助于表决权的行使来实现,所以,控制公司所持有的股份仅限于有表决权的股份。至于转投资,主要是通过对股权或资本的收购来实现,这是关联公司形成的重要途径。但公司法上的兼并,并不能形成关联公司,因为兼并意味着被兼并公司法律人格的消灭,从而不发生控制与从属关系。(2)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者为控制公司,该他公司为从属公司。这是指实质上有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公司。因为,一公司对他公司控制,主要表现为任免董事、经理等人事权,或支配公司财务或业务经营权。如果一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亦为控制该公司,该他公司应属从属公司。另外,如果一公司与他公司执行业务的股东或董事有半数以上相同时,即出现连锁董事时,容易产生控制与从属关系,而被法律推定为有控制与从属关系。

所谓相互投资公司,是指一公司与他公司相互投资,各达到对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本总额1/3时,为相互投资公司。当相互投资公司各持有对方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半数时,或相互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对方的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者,则互为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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