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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殊性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当事人中,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原告是与行政主体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发生效力,除非被国家有权机关撤销。如果没有有权机关的介入,行政行为相对人对于违法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也只能接受。这样可以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本身的需要。突出强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与实践,就是这一特殊性的表现。

(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殊性

行政诉讼当事人中,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原告是与行政主体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从法律地位来看,虽然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享有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强大的公权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无法与强大的公权力相抗衡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始终处于服从地位。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发生效力,除非被国家有权机关撤销。如果没有有权机关的介入,行政行为相对人对于违法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也只能接受。同时,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是为了给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对等性的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提供一种法律上的抗衡机制。因为在中立且权威的审判机关的主持下,通过诉讼程序的正当设置和运作,才能给原告提供控告政府的法律武器,让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不平等的双方在平等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实现攻防,让原告能够顺畅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使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冲突得以缓和和消解,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和发展。

总之,行政诉讼制度为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公平、正义的程序舞台,涉及行政权力和公共利益,既要体现行政权行使的特殊要求,又要平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个体权益。行政诉讼应有符合自身规律和性质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建立不同于其他诉讼程序的、完整的、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这样可以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本身的需要。突出强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与实践,就是这一特殊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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