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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标的之功能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标的虽然最早起源于民事诉讼法领域,但是,在行政诉讼法上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行政诉讼标的作为一个法律技术性概念具有重要的功能意义,学理界对行政诉讼标的的研究应以功能为取向。任何诉讼之提起均须以原告的起诉为开端,在原告起诉时,应特定诉讼标的之范围,以便确定法院的审判对象。在诉讼法理上,诉讼标的是判断诉的客观合并与变更的唯一标准。判决主文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对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定。

(三)行政诉讼标的之功能

诉讼标的虽然最早起源于民事诉讼法领域,但是,在行政诉讼法上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例如,原告对于某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列举A违法事由,提起撤销诉讼,同时,再列举B违法事由,对于相同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撤销诉讼,是否抵触双重起诉禁止原则?此外,原告在列举A违法事由而提起撤销诉讼,在败诉后是否允许再以B违法事由提起撤销诉讼?再如,当同一行政行为侵害数个相对人的权利时,或原告对不同的行政行为以同一违法事由提起撤销诉讼时,如何判断行政之诉的单复数?如何解决诉的变更与合并问题?以上诸多问题都与诉讼标的理论有关。行政诉讼标的作为一个法律技术性概念具有重要的功能意义,学理界对行政诉讼标的的研究应以功能为取向。

1.行政诉讼标的是确定行政诉讼审判范围的依据。

任何诉讼之提起均须以原告的起诉为开端,在原告起诉时,应特定诉讼标的之范围,以便确定法院的审判对象。明确的诉讼标的理论,则有“一举其纲,万目皆张”的效果,能为审判实践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从而从容应对纷繁复杂的案件和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

2.行政诉讼标的是确定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依据。

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如果另行提起一个新的诉讼,此时涉及判断原告是否重复起诉的问题。而判断前后两诉是否同一,除了判断诉的主观要素是否同一外,另外一个重要的标准是判断前后两诉的客观要素即诉讼标的是否同一。

3.行政诉讼标的是确定诉之合并、变更的依据。

诉的合并与变更是追求诉讼经济,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的重要制度。当事人相同的诉的合并为主观诉的合并,诉讼标的相同的诉的合并为诉的客观合并。在诉讼法理上,诉讼标的是判断诉的客观合并与变更的唯一标准。

4.行政诉讼标的是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依据。

按照大陆法系通说,既判力原则上以判决主文中的判断事项为限,判决理由没有既判力。判决主文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对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定。因而,既判力在形式上系于判决主文,在实质上便是随诉讼标的判断而产生,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的范围相一致。[5]与民事诉讼法理相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标的是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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