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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的法律他律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是同义复合词。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此外,新闻从业者作为社会成员,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而法律他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规定了全体社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相对于道德他律和制度他律,其作用的范围最小。法律他律对新闻正义的积极作用。

“法”在古汉语中写作“灋”。据《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用现代汉语来说,“灋”是由“水、席、去”三部分组成的。水象征公平,无论容器如何,水都能保持水平,取其“公正无私”之意。“廌”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的神兽,善于判断和辨别是非曲直。又据《说文解字》解释:“去,人相违也。”“去”字的甲骨文由“弓”、“矢”二字组成。古代人们以捕猎为生,会经常因为猎物的归属问题而发生争执,判断的方法就是查看弓与矢上的印记,如果一致就是“夷”,不一致就表示为“去”。可见,“法”的本意是公正无私、公平一致的尺度。而“律”与“法”同义,《唐律疏议》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律。”法律是同义复合词。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社会层面的规则,调整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作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作为其存在的手段。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法律他律是依靠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对作为主体的人的行为加以约束和限制,使行为的选择合乎法律的规范。简而言之,法律他律就是接受法律的约束与监督。法律规范是人的行为底线,让人知道什么是能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一旦人的行为越过了法律的底线,就会受到法律的强力制裁。也可以认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是规定人的行为正当性的最低标准。如果说道德建设的目标是“圣人”,那么法律建设的目标就是“凡人”。法律规定了个人的权利与责任,道德则是对这种权利与责任的自觉提升。法律对那些“缺德”但不“犯法”的行为无能为力,对人性、人情的理解和感悟也远不如道德复杂和深刻,因此必须作为也只能作为维系社会道德水准的最后保障。正因为如此,遵守法律比遵守道德要简单得多。正如美国哈佛商学院教授林恩·夏普·佩因(Lynn Sarp Paine)所说:“法律不能激发人们追求卓越,它不是榜样行为的准则,甚至不是良好行为的准则。”[31]

法律他律是与道德他律、制度他律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范畴。法律他律与道德他律相比,道德的作用不像法律那样刚性,但是都对主体的个人或组织具有强制性,违反了道德就可能导致社会成员的排斥和抵制,而违反了法律就必然会受到惩罚与制裁。法律他律与制度他律相比,前者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其执行力度强,而后者更多的是团体组织或机构采用一些消极性的惩罚措施,最多只能将个体驱逐出组织。将道德他律、制度他律、法律他律放在同一结构中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三者的作用机制都是以既有的规则和制度去限定作为主体的人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但是其作用的范围和惩罚力度是不同的。从作用范围上讲,道德他律、制度他律、法律他律呈现依次递减的趋势,道德他律的作用范围最大,法律他律的作用范围最小;从惩罚力度上讲,道德他律、制度他律、法律他律呈现依次递增的趋势,道德他律的惩罚力度最弱,法律他律的惩罚力度最强。

在新闻实践中,新闻从业者首先是作为人而存在的,在人的主体性上必须遵循既有的准则与规范,这就是道德他律的作用范围。道德立法对新闻从业者的行为产生了限制。当然,这种道德他律更大程度上是依靠人的自我反省、自我剖析来体现的,其惩罚力度的大小取决于个人的意识。其次,新闻从业者作为新闻媒体或新闻行业的成员,同样受到制度的约束,这就是制度他律的作用的范围。新闻媒体或新闻行业组织根据新闻实践的实际情况和道德要求,制定与新闻职业行为相匹配的一些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只在个体的人以新闻从业者的身份存在的时候才起作用。但是,制度他律的惩罚力度要强于道德他律,制度他律的令行禁止往往伴随着工资、福利、晋升等个人切身利益,对行为主体有较强的约束力。此外,新闻从业者作为社会成员,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而法律他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规定了全体社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相对于道德他律和制度他律,其作用的范围最小。但是,法律他律的强制性最强,一旦违反法律,行为人必然受到相应的惩罚与制裁。这就是法律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屏障的原因所在。

法律他律对新闻正义的积极作用。法律他律具有双向性的作用,一方面它规定了令行禁止的条约,违法必究,这是从消极意义上说的作用。另一方面,法律还强力地保障了行为人的权利,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行为自由,这是从积极意义上说的作用,也是更值得重视的法律作用。在新闻实践中,法律的积极作用在于从根本上保障了新闻从业者、新闻媒体及其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法律为新闻从业者、新闻媒体和新闻行业划定了边界,并保证他们在既定范围内的权利。实际上,新闻从业者正当利益受损的事件在新闻实践中时有发生,新闻从业者作为新闻正义的主要实践者和重要推动力量,如果自身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又何谈去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

强化法律他律的作用,一个必要的前提是法律体系完备健全。与西方国家较为成熟的新闻立法相比,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当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并不意味着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宪法明确规定了保护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已颁布的诸多其他法律如《民法通则》《广告法》《著作权法》等,也有相应的条款适用于新闻从业者的权利保护。

西方新闻记者以“无冕之王”自居,自视为揭露社会真相、维护社会正义的斗士。不可否认,作为一个优秀的新闻记者,需要这种铁肩担道义的精神。但是,如果记者以居高临下的王者思维主导自己的行为,甚至用功利主义的理论来辩护,认为自己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或者为了某个正义的目的,可以放弃某些社会道德原则甚至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罔顾法律,恣意妄为,那就越过了法律为社会正义设置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以新闻正义的名义对社会正义的践踏,这是法律不允许的,也是新闻正义不允许的。

【注释】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8 页。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6页。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6页。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6页。

[5]朱贻庭:《伦理学小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6页。

[6][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2页。

[7][意大利]马基雅维里:《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85页。

[8][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吴勇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页。

[9][美]查尔斯·J·福克斯、休·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楚艳红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

[10][美]查尔斯·J·福克斯、休·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楚艳红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

[11]陈力丹:《自由与责任:国际社会新闻自律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12]印继红:《新闻人格缺失现象透视》,中南大学学位论文,2007年,第27页。

[13][美]威廉·弗兰克纳:《伦理学》,关键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59页。

[14]“客里空”是苏联剧作家科涅楚克的话剧《前线》中的一个战地记者的名字,中文音译为“客里空”,俄文意为“乱嚷的人”、“好吹嘘的人”或“饶舌者”。在剧中,客里空被塑造成一个捕风捉影、编造新闻的记者形象。中国新闻界把类似这种采访作风或记者形象也称为“客里空”。

[15]《南方周末》2004年的新年献词。转引自陈绚:《大众传播伦理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5页。

[16]陈绚:《大众传播伦理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7页。

[17][美]利昂·纳尔逊·弗林特:《报纸的良知:新闻事业的原则与问题》,萧严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导言第8页。

[18]陈绚:《大众传播伦理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1页。

[19]陈绚:《大众传播伦理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1页。

[20]《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094—1095页。

[21]商娜红:《制度视野中的媒介伦理:职业主义与英美新闻自律》,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页。

[22]《中国共产党工作文件汇编》(下册),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249页。

[23]喻国明:《面对“拐点”的思考》,紫金网,2003年6月7日。

[24][美]罗伯特·沃尔夫:《为无政府主义申辩》,毛兴贵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25][美]罗伯特·沃尔夫:《为无政府主义申辩》,毛兴贵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26]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27][美]安·兰德:《自私的德性》,焦晓菊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28][美]凡勃伦:《有闲阶级论》,蔡受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9页。

[29]施惠玲:《制度伦理研究论纲》,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30]转引自袁贵仁:《价值学引论》,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7页。

[31]转引自周祖城:《管理与伦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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