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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设计

时间:2022-0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态安全原则包含:1.最小伤害原则在人类利益与自然客体存在相冲突时,最小伤害原则要求采用一定手段和技术,在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基础上,选用对自然界干扰最轻、伤害最小的方案。
环境伦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设计_环境哲学哲学视

第二节 环境伦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设计

环境伦理的主要流派包括:人类中心论、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大地伦理学、深层生态学和自然价值论等。尽管各种环境伦理观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歧,但在思考和处理环境伦理中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时,却有很多共识。这些共识构成了人们对待环境与发展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互爱原则

人类和自然都是构成整个生态系统的内在要素,生态系统的整体机能是一切生物与环境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结果。生态系统的平衡是指各种生物在一定时间内结构和功能的相对稳定状态,其物质和能量的输入输出接近相等。当外来干扰超越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而不能恢复到原初状态时,谓之生态失调或生态平衡的破坏。生态平衡是动态的,维持生态平衡不只是保持其原初的稳定状态,人类需要生命支持系统保持永续,就必须依赖于无数相互依存的生物和物理化学因素在功能上的相互作用。这种整体机能对于维护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以及整个生物圈的稳定、完整和美丽而言,是有价值的。这种对生态系统的稳定、完整和美丽作出贡献的价值,不但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而且表现为人与生物圈以及生态系统内部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人属于生态系统这个客观事实,决定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伙伴关系,而非主仆关系。因此,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完整和美丽就成为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共同目的。

这就要求我们在关于价值和意义的判断上必须开拓新的思维方向,即必须从自然与社会相统一的角度,将人置于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的两种关系序列中来进行价值判断或意义思考,这实际上也表达了环境伦理价值概念的一种理论前提:人不仅要生活在社会中,而且还需要生活在自然中;发展不仅是人类的发展,而且是整个生态系统的发展。同样,生态破坏和环境危机不能只理解成人类自己的悲剧,而是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的悲剧。因此,价值的尺度就不能只是以人的利益为标准,以人为唯一主体,它必须要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中。价值的主体不仅是相对人而言的,它必须延伸到包括人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物之间应充分保证彼此健康安全地生存和持续发展的权利。

二、生态安全原则

一切社会经济决策不仅应将生态安全置于首位,并具有否决权,而且应恰当地考察这种生态安全的不定性所引起的风险。生态安全原则包含:

1.最小伤害原则

在人类利益与自然客体存在相冲突时,最小伤害原则要求采用一定手段和技术,在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基础上,选用对自然界干扰最轻、伤害最小的方案。例如,人类为了提高自己的免疫能力,不可避免地要用各种动物或生物体进行试验;在选择不同试验对象能达到同样目的时,我们应该尽量选用较低等的动物而不选用较高等的动物。最小伤害性原则从环境保护的宗旨出发,要求我们尽量将对自然生态的伤害减少到最低限度;要求我们在利用各种动物资源时,不要逾越动物原来的自然法则,尽量不要给动物带来过度的痛苦;要求我们在改变自然生态环境时要慎重行事。

2.生态补偿原则

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给生态环境和动植物带来干扰、影响,甚至很大危害,伤害了周围的自然客体。生态补偿原则要求人类应该对这些伤害进行适度的补偿,特别是对濒危物种生态领地的补偿。例如,人们由于发展经济曾经毁掉了大片的森林,从保护和维持自然生态平衡出发,必须大力植树造林。这条原则尤其适应于我们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和处理办法。通常采用的方式有生态重建、环境复原、建立自然保护区等。

3.主体防御原则

这一原则容许道义主体——人类在遭受自然客体危害时,采取一种防御态势,但防御态势只适用于被迫的、不得已的境况。应避免滥用该原则“进攻”自然客体。例如,在人类与各种野生动物相遇时,只有当自己遭受或可能遭受到这些动物的伤害或侵袭时,基于自卫的行为才被允许,而那些主动伤害动物体和有意招来伤害的行为则不符合此原则。

三、公平正义原则

一个人在社会中的“权利、责任、义务”三者应是统一的。如果说权利包含利己动机,那么责任与义务则反映公平与正义。在环境伦理意义上,公平与正义应使权利享有者承担起相应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自然界的责任和义务。其中,社会责任和义务可以是人际的、地区性的以及国际性的。[6]

人类的需要通常有三类:生存需要、基本需要、欲望需要。生存需要是第一位的,环境伦理的优先原则决定了生存需要和基本需要优先于非生存和非基本需要;而亲近原则决定了人的生存需要和基本需要优先于自然过程。因此,原则上,满足生存需要和基本需要的行为应被视为正当的,应当捍卫。欲望需要则不然,它是对生活高标准和生活高质量的追求,当这种需要与生存需要和基本需要发生冲突时,按照伦理原则,后者应优先于前者,不仅如此,它还应在自然的基本需要之后。这就意味着人的生存需要和基本需要以及自然过程的基本需要高于人的欲望需要。显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性质是不同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生存需要,而发达国家更多的是满足欲望的需要。因此,生态中心主义劝诫第三世界国家不要采取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模式,主张“减少污染优先于经济增长”等观点在发展中国家面临现实的巨大挑战。要解决这类矛盾,首先必须明确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面临的是两类性质不同的需要,应当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公平地分配两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其次,发达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改善环境。这样,才能实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公平与正义。[7]

四、关注未来原则

在处理当代人与未来人的基本利益时,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当代人应当遵循责任原则、节约原则和慎行原则。

1.责任原则

环境伦理强调,地球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环境不仅是当代人的,也是未来人的,未来人与当代人具有同等的环境使用权。所以当代人对未来人能否拥有与当代人基本相同或更好的环境条件负有重要的责任。任何国家、地区或任何一代人都不能为了局部的小团体利益而置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于不顾。当代人不能为满足自己所有的需要而透支后代的环境资源。人类需要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建立与环境保护相适应的更加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给后代人留下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

2.节约原则

地球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为了未来人能够拥有可以满足其基本利益的资源,当代人应当对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和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节约的原则。在生产上,当代人应通过改进或改革生产工艺等途径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在生活上,当代人应节俭简朴,防止铺张浪费,尽可能地使用环保产品。当前既要批判并矫正发达国家那种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又要倡导发展中国家承担起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发达国家有义务减少其能源消耗总量,并支持和参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发展中国家有权利走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两难困境,建立一个所有国家平等、共享环境资源为基础的地球村联邦。节约原则本质上是道义的,但在现实社会中必须经济化或法制化才可以实行。

3.慎行原则

人类活动的生态效应往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当代人不合理行为的负效应在未来人的生存中才会凸显出来。例如,某些农药的施用,在短期内可以达到消灭虫害的目的,但从长远来看,却导致整个自然食物链的破坏,其长期的恶果将要由后人来承担;又如人类对热带雨林的破坏,不仅造成地球表面气温的上升,而且使地球上许多物种已经灭绝或濒临消失,它给后人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因此,当代人应遵循谨慎行事原则,为了贯彻慎行原则,要有相应的科学支撑手段,对各种工程应当进行事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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