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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稿范围与程序

时间:2022-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审稿范围与程序(一)审稿范围新闻媒体的审稿范围与媒体的集稿渠道相关。(二)单篇稿件的审稿制度新闻稿件要实行三审制。三审制的主要内容是:在媒体编辑部内,依据编辑工作分工的层级,对于一篇稿件,由责任编辑初审;由编辑部主任或与其资质相当的编辑人员复审;由媒体编委会的负责人,尤其是分管的总编辑或副总编辑终审。

一、审稿范围与程序

(一)审稿范围

新闻媒体的审稿范围与媒体的集稿渠道相关。一般来说,新闻媒体要从以下六大方面的来稿中选择可以采用的新闻稿。一是本社记者、编辑或评论员所撰写的新闻报道、新闻言论稿件。这是考验一家媒体信息的制造能力、独创能力与独家资讯有无、丰寡的主要领域。二是新闻通讯社稿件,有通稿与为某家媒体专门撰写的稿件之分。这里包含一定的新闻稿的“规定动作”。三是通讯员稿件。四是可供转载的已刊稿件。这些稿件一般来自其他传统传媒,尤其是其他报刊。五是可供转载的来自网络媒体的稿件。六是其他渠道稿件,如上级有关机关的应刊稿件或有关被指定刊发的稿件。

不同媒体对上述六大方面来稿的选取,是不一样的。比如,北京从中央到地方的几家主要综合性日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对新闻通讯社稿件的采用率有所不同:《人民日报》为30%~50%,《光明日报》、《北京日报》为10%左右,《工人日报》为4%左右,《中国青年报》为3%左右。[1]这种差别主要来自每家报纸各自的基本任务与读者需求。

(二)单篇稿件的审稿制度

新闻稿件要实行三审制。三审制的主要内容是:在媒体编辑部内,依据编辑工作分工的层级,对于一篇稿件,由责任编辑初审;由编辑部主任或与其资质相当的编辑人员复审;由媒体编委会的负责人,尤其是分管的总编辑或副总编辑终审。在实际运作中,这种审稿环节只能适当增加而不可减少。

(三)审稿流程:初选与精选

一般来说,一篇新闻稿件在进入媒体编辑部的三审之前或者之中、之后,在审稿环节上会经历至少两次是否可以采用的审阅与选择,这就是初选与精选。

初选主要解决所受理稿件是否在本媒体的可用范围之内。所谓初选,又叫“初审”,由媒体具体的编辑部门如政文部、经济部、教科部、总编室或群工部根据不同的稿源和审稿标准并结合近期新闻工作的根本要求、工作重点、阶段性安排,对众多原稿就是否可用进行首轮抉择。这时的稿件选弃,仅属于稿件入围问题,尚未进入责任编辑的工作视阈范围。当然,经过编辑部集体初选入围的稿件实际上并不一定就已达到媒体编辑部的用稿及格线,而是尚待具体编辑人员审读时斟酌、确定,即便达到媒体用稿标准,编辑部同样未必一定采用。这和审稿工作的复杂性密切相关:第一,经责任编辑认真审稿后,入围稿件本已存在根本缺憾而被发现;第二,编辑部稿源充裕与版面有限之间的矛盾导致此时媒体用稿标准提高,以至于稿件在三审环节甚至三审环节之后的上版关口经群稿比较后被淘汰。审稿在坚持稳定性的同时,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在坚守固态的同时,又内含一定的动态趋向。所以,编辑部的初选主要是判断一篇稿件是否具有报道价值和价值大体有多大,又被称为“定质半定量”[2]的稿件筛选。

精选主要解决稿件使用上的终极选弃问题。所谓精选,又叫“精审”、“定选”,主要由大众传媒的编辑体系及其编辑人员,尤其是具有相关终极编辑决定权的版面编辑或总编辑、副总编辑根据当期或当天媒体的版面要求,对经三审制后已经入选并大多已被进行了一定加工的稿件再次调整,明确稿件可否上版使用及如何使用。有些稿件,因有质量更好的稿件可以替代而陷入竞争力偏弱的局面,并最终被淘汰,或因形势变化、版面限制等而不再适用或缓发,如有的事件性新闻稿会因刊发的延滞而导致信息时效性快速下降最终被拒用。相形于初选,精选更多地侧重于解决稿件是否最终使用、怎么使用及如何使用的问题,又被称为“先定质、后定量”[3]的稿件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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