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媒介与知识产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外大型企业、跨国公司纷纷进入国内市场,我国企业也不断走向国际市场。在这种背景下,传媒业的国际竞争更为激烈。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在竞争中的作用日显突出。尤其是对传媒行业中的媒介组织,知识产权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传媒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其无形资产。媒介组织的无形资产,除了其商誉,还包括媒介组织的频道资源、频率资源、栏目品牌、节目形式和内容、播出时间、营销渠道、关系网络、管理能力、企业经营机制等等。这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机制,很大程度上都有赖于知识产权的各项法律制度。以美国迪斯尼为例:迪斯尼公司首先对迪斯尼的米老鼠的形象拥有著作权,对这一形象的使用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迪斯尼将其用在开发的各种产品上,成为识别商品的标志,于是作为一个注册商标,又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这种特定的形象、色彩、造型,首次用于产品的外观,就获得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动画片画家创作出“米老鼠”这一形象后,在动画片上映的同时,各种图书、音像制品同步推出,具有米老鼠标识的产品开发延伸到主题公园、家具、日用品、仪器、服装、玩具、纪念品等全方位的领域,一路畅销。这些都是通过对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商标权的许可使用等知识产权的利用方式进行。可见知识产权的深度开发和利用为迪斯尼带来滚滚财源,由知识产权各项法律制度保护所形成的迪斯尼品牌价值已达325.91亿美元,占其市值的54%。(1)通过这一例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因此,了解知识产权法律,了解媒介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对于建立我国传媒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提高我国传媒业、媒介组织的核心竞争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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