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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论与西方新闻评议制度

时间:2022-04-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社会责任论与西方新闻评议制度一、“社会责任论”的问世实践是理论的催生剂。“社会责任论”问世,为西方新闻伦理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据统计,英国报业总评议会每年收到的申诉信为100多件,其中60多件被立案处理。但是,美国新闻评议制度建立后,新闻界人士对此褒贬不一,不少新闻媒介公开声言反对。

第二节 社会责任论与西方新闻评议制度

一、“社会责任论”的问世

实践是理论的催生剂。20世纪40年代后,西方一些新闻传播学者开始对自由主义新闻理论作认真的、深刻的检讨,认识到自由主义新闻理论不可能作为当时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基础,因为这种理论所宣扬的自由放任观念只会导致混乱并最终失去新闻自由。真正的、积极的新闻自由必须是与秩序并存的新闻自由,必须是基于社会责任的新闻自由。要解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保证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顺利展开与深化,就必须创建一种新的、以社会责任为核心的新闻理论,以与传统的自由主义新闻理论分庭抗礼。

1947年春,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推出了一本140页厚的杰作《自由和负责的新闻业》,宣告了一个称为“社会责任论”的新的新闻理论的诞生。“社会责任论”实际上是一种新闻道德理论。“社会责任论”问世,为西方新闻伦理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此后,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新闻评议制度的兴盛

新闻评议制度的兴盛,是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向纵深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新闻评议制度,是运用自律方式让新闻界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有效方法,包括建立民间自愿性的新闻行业道德评议组织,出版新闻职业道德评议刊物,制订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和开展日常性的新闻职业道德评议活动。

1.英国报业总评议会的诞生和影响

1953年建立的英国报业总评议会,因其体制之完善、成效之显著而著称于世,成为许多西方国家仿效的典范。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议会有鉴于新闻业垄断已导致新闻职业道德水准下滑的现实状况,于1946年建立了皇家报业委员会,对新闻业现状作彻底调查。1949年,皇家报业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发表,其中提出了建立报业评议组织以维护新闻自由、提高新闻道德的建议。1953年7月1日,在英国政府的支持下,英国报业总评议会宣告成立。该组织共有25名委员,均为来自英国7个报业团体的编辑或经理代表,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外界对报界的控告与申诉,作出裁决与结论,但这些裁决只有道义上的权威,并无实际约束力。据统计,英国报业总评议会每年收到的申诉信为100多件,其中60多件被立案处理。1963年7月,英国报业总评议会根据第二届皇家报业委员会的建议,改组为由报界、司法界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组成的报业评议会,以增强其权威性与社会性。在此前后,日本、比利时、荷兰、德国、意大利、土耳其、奥地利、韩国、南非、智利、巴基斯坦、以色列、加拿大、丹麦、印度、菲律宾等国家的新闻评议组织也纷纷建立,其名称除了报业评议会外,还有新闻纪律评议会(比利时)、新闻荣誉法庭(荷兰)、报业荣誉法庭(意大利、巴基斯坦、土耳其)、报业伦理委员会(韩国)等,其地区也已由欧洲扩展到亚洲、非洲以及南北美洲。

2.新闻评议组织的职能

这些新闻评议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报业与其他传媒的表现进行评议,并对一些违反新闻道德的案件作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一般不受理违法案件。但是,悖德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是很难划分的,有些国家因而对此另作特殊规定。例如,土耳其报业荣誉法庭规定,凡法院审理过的案件,荣誉法庭不再审理;挪威报业评议会规定,在受理案件时,如果认为被告已触犯法律,则应请求法院或律师公会派员参加审理;瑞典、菲律宾等国的报业评议会要求原告在投诉的同时须发表一项保证不将该案件向法院控告的书面声明。这些新闻评议组织的权力,在大多数国家仅有裁决权,但也有少数国家如日本等则既有裁决权、又有处罚权,处罚的项目有警告、记过、罚款、开除会籍等。其中个别的国家由于新闻评议组织与政府机构紧密结合,使这些组织带有半官方色彩,因而还拥有核发与取消记者证、向报社征税等权力。就人员构成而言,大多数国家的新闻评议组织是由新闻界与其他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也有的仅有新闻界代表而无其他社会各界代表,或仅有社会各界代表而无新闻界代表。

3.美国的新闻自律

在美国,新闻评议制度迟至20世纪60年代后才开始出现。1967年,在麦莱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加利福尼亚、俄勒冈、伊利诺伊、圣路易斯、西雅图6个地方新闻评议会率先成立。紧接着,密苏里、马萨诸塞、夏威夷、肯塔基、明尼苏达等州也先后建立了当地的新闻评议会。1971年夏,美国20世纪基金会建立了全国新闻评议会专案研究小组;1973年,美国全国新闻评议会在8个基金会的资助下宣告成立,其成员包括各地新闻界与其他各界代表。这些新闻评议会,无论是全国性的还是地区性的,其性质均为民间性的组织,其主要活动是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会议,对新闻媒介及其活动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开发表,在道义上对新闻界的不良现象施加影响。但是,美国新闻评议制度建立后,新闻界人士对此褒贬不一,不少新闻媒介公开声言反对。《纽约时报》认为,全国新闻评议会等类似组织妨碍了报社的编辑自主权,对有关报道不公允的指控可由报社自己处理,无需评议会插手,因而公开表示拒绝同全国新闻评议会合作。在这种情势下,美国全国新闻评议会以及各地的社区新闻评议会都处境艰难,因内部缺乏资金与人员、外部得不到新闻媒介的支持与合作而难展宏图。全国新闻评议会在苦斗10年后于1984年被迫宣告解散。地方性的新闻评议会也陆续偃旗息鼓,目前仅剩夏威夷、明尼苏达两地的组织尚在逆境中求生与发展。但是,美国新闻媒介内部的督察制度却前景见好。不少新闻媒介为了加强新闻自律,设置了专职的督察员(有的称道德顾问),作为媒介与受众的桥梁。督察人员的职责是搜集、调查受众对媒介及其活动的反应与指控,并将调查结果撰写成书面报告,呈送媒介负责人,其中有些调查报告还公开发表,以昭示于世。在调查过程中,督察人员也有时兼做调解工作。自《路易斯维尔信使报》首先设置督察员至今,设有这类督察人员的新闻媒介已达50多家,其中包括著名大报《华盛顿邮报》。

三、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与完善

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日趋完善,是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另一重要现象。在制定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方面,日本与其他国家相比最为完备。1946年7月23日,刚成立的日本新闻协会就制订了《新闻伦理纲领》,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造就高尚的新闻工作风格。1954年12月,日本新闻协会又制定了《日本报纸贩卖纲领》,旨在制止报纸发行的不正当竞争。1958年10月7日,日本新闻协会推出了《日本广告伦理纲领》,强调广告不得损害社会公德。比利时在这方面也较他国先进。1947年9月7日,第25届比利时报业会议在卢森堡举行,拟定出8条报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嗣后,比利时报业道德委员会建立,并于1951年发表了《新闻记者的权利与义务》一文。该文长达200多页,包括202节,是世界上最为详尽的报业道德规范文件。目前,西方国家大众传播的各个领域,如报刊、广播、电视、公共关系、广告、摄影等,都已制定出适合自身特点的、成熟的职业道德规范与准则。其中比较著名的有1923年制定、1975年修订的美国报纸编辑人协会的《新闻界信条》;英国全国记者公会制订的《记者公约》;1964年2月加拿大法文报人协会制订的《报业廉政章程》等。各国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其共同处有以下7条:1)新闻要真实、客观、公正,发现错误尽快更正。2)维护国家安全。3)维护司法公正。4)保守职业秘密。5)尊重他人名誉与隐私,不诽谤中伤他人。6)以正当方式从事本职工作,不受贿,不剽窃。7)不伤风败俗,注意保护青少年。为某些国家所有而其他国家所无的特殊规定有:新闻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商业或广告活动(如法国、加拿大);一般不应报道自杀或企图自杀的新闻(如瑞典、挪威);不得破坏种族关系与宗教关系(如英国);不得鼓吹动乱或暴乱(如印度),等等。至于这些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实际效果,则因各国国情的不同而有强弱、大小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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