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新闻法难以出台的原因

我国新闻法难以出台的原因

时间:2022-04-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六、我国新闻法难以出台的原因1.法的刚性与意识形态弹性的矛盾我们知道,新闻法是法律,法律是刚性的,是就是,非就非,对问题的判断和说明,绝不能含糊其辞,做出多重解释。我不主张现在到处呼吁出台新闻法,应该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新闻法的出台需要伴随着体制的改革。

六、我国新闻法难以出台的原因

1.法的刚性与意识形态弹性的矛盾

我们知道,新闻法是法律,法律是刚性的,是就是,非就非,对问题的判断和说明,绝不能含糊其辞,做出多重解释。可是,由于我国处于从传统社会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对很多问题、概念的判断,昨天姓“资”,现在姓“社”了,比如股票、期票,过去绝对是资本主义的东西,现在谁也不会说它是资本主义了。在这种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制定新闻法时,很难对一些涉及意识形态的问题做出姓社和姓资的定性,而法律要求必须明确这些问题,这是一件充满矛盾的事情。比如,“新闻自由”这个概念,至今连这个词汇本身是否科学、准确都有争议,如何继续做下去?所以,至今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基本没有法,只有两部可以操作的法律,即《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

2.法的权利的普遍性与传媒权力实际上的等级性的矛盾

法规定的权利是面向社会的,例如宪法,就要规定公民拥有什么权利,这个“公民”不分等级,一律平等;如果是新闻法,就要规定新闻工作者拥有什么权利,这个“新闻工作者”也是不分等级,一律平等。对权利人划分等级,违背法律的基本特性。但在现实中,我国的传媒实际上是按照行政等级划分的,分为中央级媒体、省级媒体、地市级媒体,还有县级媒体。每一级媒体中,又分为综合性媒体、行业性媒体。每年全国的“两会”,县报、县广播站的记者到人民大会堂去采访,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实际生活中存在着传媒的行政等级。可是新闻法在规定记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只能把所有记者,不论是中央传媒的记者还是县广播站的记者,都看作完全平等的。而现实是不平等的,新闻法无法描述这种情形,总不能规定中央级传媒的记者有什么权利,省、地、县级传媒的记者有什么权利吧?这违背法的精神。

我记得朱镕基不再当总理的那一年,《南方周末》做了一个朱镕基专刊,头版的下半部是《南方周末》编辑部致朱镕基总理的一封信,那封信的第一句话就是:“尊敬的朱总理,我们没有权利到北京去采访您……”确实,《南方周末》是广东省《南方日报》下面的一个每周出版的子报,行政级别较低,所以没有资格也没有权利到北京采访朱总理。这是一个现实。

从法的角度看,新闻传播的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权利,权利面前人人平等。在实际中,我们的传媒分别隶属于不同级别的党委和其他党领导的权力组织,不同级别的传媒进行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的权能是不同等的。现实是这个样子,笼统的规定普遍适用的采访报道权、批评权,反而无法操作。

3.法的稳定性与舆论导向随机性的矛盾

法律不像政策,可以随时根据变化的情况加以调整,法律通常是稳定的,不能够轻易变来变去。我们比较强调舆论导向,而舆论导向是随机的。我国的传媒承担着正确引导舆论的任务,而导向是会根据形势的变化经常调整的。同类事情,在有的情况下要求集中报道,有时又不准报道,这是难以用稳定的法律来规定的。这个问题,目前我国暂时解决不了。

4.法的普遍性与纪律的有限性的矛盾

面向社会的法律,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在社会层面得到执行。如果新闻法出台,应该有关于报道范围的规定,例如不能侵犯公民隐私,不能泄露国家机密等,这种表述实际上规定了传媒报道的范围是公开场合、公共场所发生的事实。只要是公开发生的事实,不涉及隐私和国家机密,记者就有权采访报道。但是,我国所有的传媒都挂靠在某一级的党政机关或其他党领导的权力组织之下,政治上受其领导。新闻工作者个人也有一定的政治身份,例如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成员等等。如果某地公开场合发生了一件较为重大的事实,你的支部书记或传媒的行政领导通知你,这件事情不许报道,你是普通党员、是下级,你得服从,这叫宣传纪律。这就出现了法律的普遍性与纪律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上级或组织上要求传媒做的事情,可能会与法律在社会层面保障的原则发生冲突。这种情况下纪律回避法律有效,法律的地位无处摆放。目前的体制下,这个矛盾当然以遵守纪律为前提的。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新闻法就显得多余了。

5.对传媒的随机控制和依法行政的矛盾

现在我们对传媒的管理,很大程度上属于随机调控——我们没法估量明天会忽然发生什么事件,较为重大的事实发生了,该不该报道,如何报道,需要得到上面的指示。而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行为从实体到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受到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制约。在传媒工作领域,虽然已经有了成套的行政法规,但是执行中依法行政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难度。这本身是和法治精神相矛盾的。在这种对传媒的管理体制下,即使制定了新闻法,又如何执行?

我不主张现在到处呼吁出台新闻法,应该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新闻法的出台需要伴随着体制的改革。现在遇到记者挨打的情况,传媒上很快就是一片出台保障舆论监督法律的文章,其实,记者挨打与一般人挨打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别,打人了,轻的有治安管理条例,重的有刑法管着,还有很多行政规章规定了如何保护记者。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完善,问题在于没人执法。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在起作用。专门为保护记者出台法律,这是对法律职能的误解,一旦这个逻辑成立,那么各个行业、系统都会提出同样的出台法律的要求,不就乱了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