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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姆斯基对语法和语义关系的处理

时间:2022-04-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9.3 乔姆斯基对语法和语义关系的处理前面我们说过,乔姆斯基早期认为语义不属于语法研究的范围,因此语法研究可以不顾语义。不难看出,乔姆斯基对词库中词所表明的语义特征,跟卡茨及其合作者所说的语义标记,实质上是一回事。自此以后,在乔姆斯基的句法研究中就只涉及题元、照应和辖域等一些与逻辑相应的语义问题。

9.3 乔姆斯基对语法和语义关系的处理

前面我们说过,乔姆斯基早期认为语义不属于语法研究的范围,因此语法研究可以不顾语义。但到一九六五年出版他的第二部重要著作《句法理论的若干问题》的时候,他采纳了卡茨及其合作者的意见,扩充了语法学的范围,把语义作为一个部分纳入了他的理论框架,从而建立了生成语法的“标准理论”(standard theory)。这样,他的“标准理论”时期的生成语法就包括了句法,语义和语音三个部分。

跟一九五七年的框架相比较,乔姆斯基在句法部分增加了一个词库。他主张按选词的情况,对词库中的每一词项注上它所含有的语义特征。乔姆斯基提出了两种选择限制:一种是语符列的句法结构对词的选择的限制,如所有的及物动词都有“——NP”这一特征,说明及物动词可出现在带有宾语的句子中。对像say(说)、believe(相信)、hope(希望)这一类动词则可标上“——that+S”这一特征,表明它们只可出现在如He believe that life is good(他希望生活是美好的)这一类的句子框架中。另一种选择限制,是根据语符列中出现的其他的词来选择词。乔姆斯基指出,出现*John frightens sincerity(约翰吓唬真诚)这样的错句,是在于没有注意frighten(吓唬)的宾语一般是有生命的东西。为了防止产生这类错句,最简单的办法是给词库中的名词提供可数和不可数、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人类和非人类、男性和女性等特征。对动词、形容词等其他词类,可指派上下文特征,用于指明可与这些动词、形容词等同现的名词的性质。如,John可表上“名词,有生命的,人类,男性”等特征,sincerity可表上“名词,抽象”等特征。动词frighten,则表上“名词——名词短语”,“抽象——有生命的”,“有生命的——有生命的”这些特征。这表明,frighten(吓唬)是个及物动词,它可以跟一个抽象的主语和一个有生命的宾语同现,也可以跟一个有生命的主语和一个有生命的宾语同现。不难看出,乔姆斯基对词库中词所表明的语义特征,跟卡茨及其合作者所说的语义标记(语义成分),实质上是一回事。不同之处只在于,卡茨等人采用语义树形图式表示,而乔姆斯基则以给每一词项注上特征(成为特征集,或称特征束)的方法表示。按乔姆斯基的方法,前述图37中的colourful可写成:

colourful(意义1):[形容词][颜色][——物体][——社会活动]

colourful(意义2):[形容词][可估价][——艺术物体][——社会活动]

动词hit则可写成:

hit(意义1):[动词][撞][物体——物体]

hit(意义2):[动词][打][较高级动物——物体]这就是说,卡茨等人的语义标记完全可以纳入乔姆斯基的词库。(8)

在吸收和发展了卡茨等人的语义理论之后,乔姆斯基在“标准理论”中终于把语义分析纳入了他的理论框架。但没过多久,他的“标准理论”框架就在转换生成学派内部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导致了他的学生和同事莱柯夫(G.Lakoff)、麦考利(J.D.MeCawley)、罗斯(J.R.Ross)等人与他公开分裂。导致分裂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对如何使词汇语法化的分歧。对乔姆斯基在“标准理论”中处理语法和语义的关系的方法持不同看法的人认为,如果语义可以被看做是能进入语法的特征,那为什么不再进一步把意义也看成是有结构的呢?与其说短语标记加上词汇插入构成深层结构,倒不如说应该有一个由意义及其相互关系组成的疏远结构(remote structure)。这样,原来的所谓深层结构,就可以被扔掉,或者仅仅成了从疏远结构到表层结构之间的转换步骤之一。因此,他们主张干脆把深层结构这一层次整个取消,通过意义直接生成句子(9)。由于观点上的根本分歧,莱柯夫等人形成了一个新的学派,即生成语义学派。在跟生成语义学派等反对者的争论中,乔姆斯基也不断修正自己的理论。他的“标准理论”随后发展成为“扩大的标准理论”(extended standard theory)和“修正的扩大的标准理论”(revised extended standard theory)等。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他的理论的不断更新,他又逐渐把语义排除出他的语法学理论框架。到一九七〇年前后提出管制和约束理论(government and binding theory,简称“管约论”)时,他认为在分为好几个层次的语义中,与语法相关的只有跟逻辑相应的那一小部分语义问题,这就是他所说的“逻辑形式”(logical form)。这个“逻辑形式”是他提出的普遍语法的三种表现系统之一,即如图41所示:

img46

图41

这就是说,由语法的句法部分的规则生成S结构,由语音形式部分的规则把S结构映现于语音形式,由逻辑部分的规则把S结构映现于逻辑形式(10)。自此以后,在乔姆斯基的句法研究中就只涉及题元、照应和辖域等一些与逻辑相应的语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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