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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收入来源及构成特征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非农就业获取的劳动报酬收入,在农民纯收入中的比重呈现递增态势,也将成为未来我国农民增加收入的主要源泉。
中国农民收入来源及构成特征_边疆民族地区三农问题研究

第二节 中国农民收入来源及构成特征

一、按农民纯收入的性质来分类

农民人均纯收入可以分为生产性纯收入和非生产性纯收入两大类。其中,生产性纯收入又可以分为第一产业收入、第二产业收入和第三产业收入。

从收入的性质看,在农民纯收入中,生产性纯收入占了绝对重要的地位。除1980年外,生产性纯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均在92%以上;而在生产性纯收入中,来源于第一产业的比重呈下降趋势,来源于二、三产业的比重均在逐年上升。这是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农产品的需求制约问题开始凸现,农产品总量的扩张已不能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农业增产不增收,或增产与增收严重不同步的矛盾比较突出。且与二、三产业相比,农业收入增长幅度最低,年均增长速度也最低,这是因为农业比较效益低,投入产出比逐年下降所致(9)

二、按农民纯收入来源不同进行分类

农民纯收入具体可以分为四个组成部分,工资性收入(劳动报酬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包括家庭经营农业收入和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从收入的来源看,我国农民纯收入的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一)家庭经营收入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部分,但其比重日趋下降

从绝对量来看,1997年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为1472.72元,达到历史最高峰,此后家庭经营收入逐年下降,2001年才开始反弹,但仍然没有超过1997年;2002年家庭经营纯收入为1485.54元,比1997年略有增长;2003年、2004年受价格因素、农村税费改革和国家“粮食直补”政策的影响,农业收入明显增加,家庭经营纯收入大幅度增长,2004年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达到1746元。从相对量来看,1993年之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均稳定在70%以上,1993年后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1998年下降到67.8%开始低于70%;1999年至2002年,依次为65.5%、63.3%、61.6%和60.1%;2003年为58.8%开始低于60%。2004年受政策性因素的影响,家庭经营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略有回升,但仍然低于60%,为59.5%。

(二)从家庭经营收入内部来看,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在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家庭农业经营收入所占比重逐年下降

在农民纯收入中,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从1978年的92.9%下降到2003年的58.8%,低于农民纯收入的60%;而家庭农业经营收入从1978年超过农民纯收入的90%下降到1993年的61.5%,1997年的58.4%,2000年开始低于50%,2003年达到历史最低值45.6%。虽然2004年受农村税费改革和国家对粮食实行“直补”政策的影响,家庭农业经营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略有回升,但仍然低于农民纯收入的50%。

(三)工资性收入比重呈不断增长的趋势

与家庭经营收入不断下降的趋势相反,劳动报酬收入从1985年开始逐步上升。1983年到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309.8元增加到2936.4元,工资性收入由57.5元增加到998.5元,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18.6%提高到34.0%,说明在农民人均纯收入构成中,工资性收入比重呈不断增长的趋势。

(四)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比重较低,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较小

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虽然略有波动变化,但从整体而言仍然处于稳定增长的趋势。由于其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较低,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较小,无法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只能是一种重要的补充形式(10)

三、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农业的关系来分类

农民纯收入可以分为两大类:家庭农业经营收入和家庭非农业收入。其中,家庭农业经营收入可以分为农业收入(或种植业收入)和林、牧、渔等业收入,农业收入包括粮食作物收入和其他经济作物收入等;而家庭非农业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1)家庭农业经营收入是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主体,但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影响逐渐减少,而家庭非农业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地位逐渐上升。

农民通过家庭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劳动收入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主体,但是伴随着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绝对量的不断增长和增长幅度的下滑,家庭农业经营收入也呈现增幅急剧下滑的趋势,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1978年,家庭农业经营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5%,1980年下降为78.2%,到2000年进一步下降为48.4%,家庭农业经营收入开始低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

农民非农就业获取的劳动报酬收入,在农民纯收入中的比重呈现递增态势,也将成为未来我国农民增加收入的主要源泉。在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劳动力中,已有70%的人员、总数超过3亿人的农村劳动力参与了外出就业与流动;若剔除当年返回农村劳动力及外出就业不稳定的劳动力,实际也有超过1亿多的农民劳动力已经稳定地转向了非农产业。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年均实际增长速度达到9.2%,非农就业比重从1978年的29.5%上升到2000年的53.9%(11)

(2)从家庭农业经营收入内部来看,农民纯收入来源于农业的比重下降,农业生产经营内部多种经营的趋势明显。

从第一产业内部来看,1978年至今,占第一产业比重较大的农业与其他产业相比,增长幅度最低,年均增长速度也最低。这表明,农业的收益率降低,为农民提供的收入逐年减少,导致农业贡献率下降,农业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1985年至2003年,农业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从50.8%逐步下降为33.8%,2004年受国家农业政策的影响,农业收入的比重有所上升,提高到36.0%。在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长的情况下,林、牧、渔等业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相对稳定,说明在第一产业内部,林、牧、渔等业处于相对增长的趋势中,第一产业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下降主要是由农业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下降所引起的。可见,在农业生产经营内部,发展多种经营形式的趋势逐渐明显。

(3)从家庭非农就业所获得的收入来看,工资性收入所占的比重较大。

1985~200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397.6元增加到2253.4元,年均增长15.2%,其中非农业收入由133.8元增加到1162.8元,占同期农民纯收入的比重由33.7%提高到51.6%;与此同时,外出从业的工资性收入由72元提高到702元,年均增长16.4%,占同期农民纯收入的比重由18.1%提高到31.2%。从2000年至2004年,家庭非农业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分别为51.6%、52.4%、54.2%、54.4%和52.4%,其中工资性收入占同期家庭非农业收入的比重依次提高为60.4%、62.3%、62.7%、64.4%和64.9%。由此可见,农民通过非农就业所获得的收入已成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主体,而通过劳动力转移形成的工资性收入增长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最大。

据统计,目前农民靠种粮增收仅占人均纯收入的21%左右,其他经济作物收入占14.8%,林、牧、渔及其他副业收入占11.6%,非农收入占52.4%,非农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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