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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支持力

时间:2022-03-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就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互动关系来看,二者处于明显的权力不对称地位上,政府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上,它掌握着社会资源的配置权力,并可以通过垄断性地制定规则单方面决定非营利部门的生存发展空间和行动权利。因此,在中国社团组织的发展和自治空间的扩展,首先必须取得政府的支持,为非营利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与制度空间。
政府的支持力_城市整合:社团、政府与市民社会

5.3.1 政府的支持力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中国与西方面临着两种不同的制度环境。中国是一个政府主导型国家,政府决定着制度安排的基本框架和制度变迁的选择路径,因此,在中国制度变革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权力中心在既定的政治经济秩序下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制度一旦产生便对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一方面,制度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规定了社会主体的具体的行为规范和活动程序,约束着社会主体的生存空间、行动权利和行为方式;另一方面,制度规定了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方式。政府是社会最高的公共权威,掌握着支配、管理社会的权力。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规定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

在中国,就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互动关系来看,二者处于明显的权力不对称地位上,政府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上,它掌握着社会资源的配置权力,并可以通过垄断性地制定规则单方面决定非营利部门的生存发展空间和行动权利。因此,在中国社团组织的发展和自治空间的扩展,首先必须取得政府的支持,为非营利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与制度空间。

首先,要加快中国NGO管理制度改革,从控制型管理转向培育型管理过渡。这就要求政府对NGO的管理理念上,要以管理对象的成长发育需要为出发点,按其实际发育程度给予其自治权利,尽量尊重并培养管理对象的主体意识;同时,对那些社会迫切需要、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民间组织(如环境保护组织)提供积极的政府支持。

其次,对中国现行的登记制度进行改革。借鉴当代世界其他国家的成功做法,在中国,“规定特定类型和达到特定规模的组织必须进行登记,同时对其他民间组织规定自愿登记、税收优惠原则。这样,那些虽不属于法定必须登记的组织,可以自愿登记成法人,从而在与其他社会主体发生民事、刑事、行政纠纷时,可以按照法人的相关制度承担责任、享受权利。而未经登记的组织,只能以公民身份享受权利,当涉及责任承担时,可以规定连带责任或其他责任承担形式”。(29)

第三,尽快出台民间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并完善有关的法规体系。至今中国仍然缺乏管理民间组织的一般性法律,目前中国管理民间组织所依据的主要是国务院的几个条例,它们是法规而不是正式的国家法律。仅有的几个涉及民间组织管理的正式法律,如《工会法》等,也多半是专门法,中国至今没有一部管理民间组织的“母法”。另外是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法规,例如缺乏针对行业协会、专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以及志愿者工作的分门别类的管理法规。从而制定一部统一规范的涵盖所有有关民间组织的基本法就势在必行

因此,为促进和保证中国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首要的就是政府应加紧修订和完善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从审批、登记、注册、监管、经费、税收等方面,对民间组织既积极支持,又正确引导、合理规范,营造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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