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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预测方法

时间:2022-12-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本任务的学习,要求学生认识定量预测的方法。掌握移动平均法、指数平滑法、季节指数法、直线趋势外推法、一元线性回归分析法等定量预测方法。移动平均法是将观察期的统计数据,由远而近地按一定跨越期逐一求取平均值,将最后一个平均值确定为预测值的方法。

任务3 定量预测方法

任务目标

通过本任务的学习,要求学生认识定量预测的方法。掌握移动平均法、指数平滑法、季节指数法、直线趋势外推法、一元线性回归分析法等定量预测方法。

任务引入:案例

一家咨询公司受某钢铁厂委托,为其所在地区的钢铁消费市场进行分析和预测。为了收集数据,咨询公司分别走访了本市钢铁工业协会、钢铁研究院和省、市统汁局等相关部门,并收集到了该地区2001~2003年的钢铁销售额数据。如表7–3–1所示:

表7-3-1 某钢铁公司销售情况统计表

问题一:根据上述资料初步判断该咨询公司所收集的数据是否可靠,并说明理由。咨询公司辨别所收集数据可靠性的常用方法有哪些?

提示:根据上述资料初步判断该咨询公司所收集的数据是可靠的,因为钢铁工业协会、钢铁研究院和省、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都是具有权威性的机构,通过分析提供信息的单位背景可以认为是可靠的,并且该公司还收集到了该地区2002~2004年的钢铁销售额数据。

咨询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辨别所收集数据的可靠性:

(1)通过提供信息的单位背景来辨别;

(2)通过分析信息产生的过程来进行判别;

(3)用不同方法、不同渠道取得的数据进行验证;

(4)对比计算不同时期、不同来源的数据差异。并进行适当修正;

(5)通过专家集体讨论辨别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问题二:根据表中给出的数据,你认为是否适合采用季节指数水平法进行预测,为什么?

提示:采用季节指数水平法进行预测是适合的,因为季节指数水平法适用于无明显上升或下降变动趋势,主要受季节波动和不规则变动影响的时间序列,表中给出的数据符合上述特征。

问题三:用季节指数水平法,预测该地区2005年各季度的钢铁销售额。

提示:

(1)2002年的季节平均值为:(46+72+94+58)/4=67.5 2003年的季节平均值为:(54+68+116+62)/4=752004年的季节平均值为:(60+84+128+86)/4=89.5所以2002.2003.2004年的季节平均值分别为:67.5、75和89.5。

(2)钢铁销售预测表

表7-3-2 某钢铁公司销售预测表

其中:各季度销售平均值=各年同季度销售额总和/年数

第一季度销售平均值(46+54+60)/3=53.33;该列以此类推计算;

各季节比率=各季节销售平均值/历年季节销售平均值

第一季度季节比率53.33/77.33=0.69;该列以此类推计算;

各季度预测值=最近年份的平均值×季节比率第一节度预测值61.72=89.5×0.69;该列以此类推计算。

任务分析

1.理解移动平均法、指数平滑法、直线趋势外推法和一元线性回归预测法的含义。

2.掌握移动平均法、指数平滑法、直线趋势外推法和一元线性回归预测法的预测原理,并能结合实际市场资料,熟练运用这些方法进行市场预测。

相关知识

一、动态数列预测

动态数列又称时间数列,是将市场现象的一系列统计指标按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而成的数列。

动态数列预测法是利用市场发展变化的时间序列,通过统计分析和建立数学模型,对市场发展趋势进行定量外推的一种预测方法。动态数列预测法包括移动平均法、指数平滑法、季节指数法和直线趋势外推法。

动态数列预测的基本步骤如下:

第一,收集资料。

第二,编制时间数列。

第三,绘制图形。

第四,建立预测模型。

第五,进行预测计算。

第六,评价预测结果。

(一)移动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是将观察期的统计数据,由远而近地按一定跨越期逐一求取平均值,将最后一个平均值确定为预测值的方法。按一定跨越期逐一求取平均值,形成一个新的时间数列。新的时间数列一定程度消除随机波动的影响,使历史数据得到修匀,比原动态数列更容易反映出数据的变化规律。移动平均法常用的有一次移动平均法及二次移动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预测的准确程度,取决于移动跨越期的长短。跨越期越短,预测值对数据波动的反映越灵敏,有利于反映实际数据的波动情况,反映长期变动趋势的效果较差;跨越期越长,预测值反映实际数据波动的灵敏度有所降低,但有利于避免偶然因素对预测结果的影响。为了反映长期变动趋势,跨越期可适当长些;若为了灵敏地反映历史数据的变动趋势,跨越期可以适当短些。在这里重点介绍一次移动平均法。

一次移动平均法是对动态数列按一定的观察期连续计算平均值,并依次移动,得到一个平均数动态数列,取最后一个平均值作为预测值的方法。

1.简单一次移动平均法

简单移动平均法是直接以简单平均值数列中的最后一个数值作为预测值。其计算公式为:

Ft+1=[Xt+Xt-1+Xt-2+…+Xt-(n-1)]/n

式中,Ft+1是t+1期的移动平均值,即预测值。

Xt是第t期的实际发生数

n为移动跨越期的期数

例7-3-1:假定移动跨越期分别为2月和3月,用简单移动平均法预测的3~7月份某商店的销售额。其计算结果如下。

表7-3-3 某商店销售额的简单移动平均法计算表  单位:万元

2.加权一次移动平均法

加权一次移动平均法是在移动跨越期内,对距离预测期较远的数据给予较小的权数,反之则给予较大的权数,计算出加权移动平均值数列,并以最后一个加权平均值作为预测值。例如,假定移动跨越期分别为2月和3月,其中二期移动平均权数假设前1月为2,前2月为1;三期移动平均权数假设前1月为3,前2月为2,前3月为1。.用加权一次移动平均法预测的3~7月份某商店的销售额。仍以上例为例,其计算结果如下。

表7-3-4 某商店销售额的加权一次移动平均法计算表

(二)指数平滑法

指数平滑法是一种特殊的加权移动平均法,是以本期的实际发生数和上期的预测值为基数,分别给予不同的权数,计算出指数平滑值,并以此确定预测结果的方法。指数平滑法按时间数列资料被平滑的次数,分为一次指数平滑法、二次指数平滑法和二次以上的多次指数平滑法。一次指数平滑法适用于水平型时间数列,二次指数平滑法适用于线性趋势型时间数列。二次以上的多次指数平滑法可以用于非线性时间数列的预测。在这里重点介绍一次指数平滑法。

1.一次指数平滑法预测的基本原理

一次指数平滑法,是指以预测对象的上期实际发生数和上期预测值为资料,用平滑系数来确定二者的权数,计算其加权平均数(即平滑值),并根据平滑值确定本期预测值的一种预测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Ft=αDt-l+(1-α)Ft-1

式中,Ft为t期的平滑值(本期预测值)

Dt-l为t-l期的实际发生数(上期实际数)

Ft-1为t-l期的平滑值(上期预测值)

α为平滑系数

2.一次指数平滑法预测的意义

一次指数平滑法预测的实际意义在于某期市场现象的预测值,等于以权数α调整的前一期的实际发生数,加上以剩余权数(1-α)调整的前一期的平滑值。公式中的上期预测值Ft-1,进行不断的展开,可发现指数平滑法是加权移动平均预测法的发展和改进。其特点是对离预测期最近的数据,赋予最大的权数;对离预测期渐远的数据,赋予了由近向远的按等比级数递减的权数。等比级数的首项为α,公比为(1-α)。α是一个可以在0≤α≤1范围内进行调节的数值。α值越小时,数据资料对预测值的影响由近向远地缓慢减弱;α值越大时,数据资料对预测值的影响由近向远地迅速减弱。预测者通过调整α值的大小,可以调节近期数据或远期数据对预测值的影响程度。指数平滑法的预测结果,没有忽视远期数据的影响,能敏感地反映市场现象的变化。不要求有太多的数据资料,可节省大量的计算量。

3.注意事项

第一,运用指数平滑法,需事先估计出初始值。

初始值是指最早的一个预测值,它不能从公式中求得,只能加以估计。初始值距离预测期越远,对预测值的影响也越小;反之则越大。当时间数列的数据较多时,初始值F0对预测值Ft的影响小,可用最早的实际发生数D1来代替。简便的估算方法是选取前面三个实际发生数的平均值作为初始值。运用指数平滑法。

第二,需要选定合适的平滑系数α

α值的确定,常是先选用若干个α值进行测试,计算出不同α值的预测误差,经比较后选取误差较小的α值用于预测。通过测试来确定α值的工作量较大。根据预测者的经验判断来确定。对于趋势型时间数列,平滑系数应取相对较大的值,即在0.6≤α≤l取值;对于水平型时间数列,平滑系数应取相对较小的值,即在0≤α≤0.3取值;对于水平型和趋势型混合的时间数列,平滑系数应取适中的值,即在0.3≤α≤0.6取值。

例7-3-2:某公司2010年前1~8月销售额资料如表7-5所示,用一次指数平滑法对销售额的趋势进行预测。已知1月份预测值为150.8万元,α分别取0.2和0.8。

表7-3-5 某公司2000年各月销售额预测表

某企业某年1—12月的盈利如下表第二栏所示,取平滑系数分别为0.3和0.6,求该企业每月盈利的指数平滑值,并预测下月的盈利额。

表7-3-6 某企业盈利预测值的一次指数平滑法计算表

(三)季节指数法

季节变动是指某些市场现象由于受自然气候、生产条件、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时间中随季节的变化而呈现出周期性的变化规律。如农副产品受自然气候影响,形成市场供应量的季节性变动;节日商品、礼品性商品受民间传统的影响,其销售量也具有明显的季节变动现象。对季节变动进行分析研究,掌握其变动规律,可以预测季节型时间数列的季节变动值。

季节变动的主要特点是,每年都重复出现,各年同月(或季)具有相同的变动方向,变动幅度一般相差不大。因此,研究市场现象的季节变动,收集时间序列的资料一般应以月(或季)为单位,并且至少需要有3年或3年以上的市场现象各月(或季)的资料,才能观察到季节变动的一般规律性。

季节指数法,是根据预测目标各年按月(或季)编制的时间数列资料,以统计方法测定出反映季节变动规律的季节指数,利用季节指数进行预测的预测方法。测定季节指数的方法有两类,一是不考虑长期趋势的影响,直接根据原时间数列计算季节指数;二是考虑长期趋势的存在,先将长期趋势消除,然后计算季节指数。

(一)无趋势变动的季节指数预测法

如果时间数列没有明显的长期变动趋势,可以假设其不存在长期趋势,直接对时间数列中各年同月(或季)的实际值加以平均,再将各年同月(或季)的平均数与各年的总平均数进行比较,求出季节指数,或将各年同月(或季)的平均数与各年的总平均数相减,求出季节变差,最后通过季节指数或季节变差来计算出预测值。其计算步骤如下:

1.分别就每年各月(季)的数值加总后,计算各年的月(季)的平均数;

2.将各年同月(季)的数值加总,计算若干年内同月(季)的平均数;

3.根据若干年内每个月的数值总计,计算若干年总的月(季)平均数;

4.将若干年内同月(季)的平均数与总的月(季)平均数相比,即求得用百分数表示的各月(季)的季节比率,又可以称为季节指数。

5.加总各月份(或季)的季节指数,各月季节比率之和应等于1200%,或各季节比率之和应等于400%。否则,需进行系数调整。

调整系数=1200(或400)/∑各月(季)实际季节指数

调整后的月(季)季节指数=调整前的月(季)季节指数×调整系数

6.预测

根据季节指数和某年全年的预测值或某年前几个月的实际值,就可预测该年其他各月或各季或是各季的数值。

例7-3-3:某商场2003~2007年短袖衬衣销售额见表7-3-7。现以表7-3-7的资料说明季节指数的计算。

表7-3-7 某商场2003-2007年短袖衬衣销售额

表中有关数据计算过程如下:

各年1月份平均数=22+33+43+48+50/5=39.2,各年2月份平均数=(25+35+50+52+58)/5=44.0,其余月份类推;各年月的总平均数=850/12=70.83,或各年月份的总平均数=(54.33+59.83+72.17+79.33+88.50)/5=70.83 ;1月份的季节指数=39.2/70.83=55.3%,二月份的季节指数=44.0/70.83=62.1%,其余月份类推。

计算结果表明,短袖衬衣销售呈现出明显的季节变动,每年的7~9月份是销售旺季,其中8月份季节指数高达193.4%,而达到销售顶峰,10月份开始逐渐进入淡季,一直延续到次年的6月份。

可以根据季节指数预测未来的季节变动,合理地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已知某年全年的预测值,则

某月(季)的预测值=全年平均月(季)的预测值×该月(季)的季节指数

第二种方法,已知某年前几个月(季)的实际水平,则

某月(季)的预测值=已知各月(季)的实际水平之和×该月(季)的季节指数/已知各月(季)的季节指数之和

假定已预测2008年的销售额为1140万元,平均每月的销售额为95万元,则

7月份销售额的预测值=95×156.7%=148.87万元

8月份销售额的预测值=95×193.4%=183.73万元

假定已知2008年4.5、6月份的销售额分别为73我万元、82万元、91万元,

7月份销售额的预测值=(73+82+91)/(0.765+0.847+0.940)×156.7%=151.05万元

8月份销售额的预测值=(73+82+91)/(0.765+0.847+0.940)×193.4%=186.43万元

无趋势变动的季节指数预测法简单明了,计算方便,易于理解。但是在年数较多的情况下,除了季节变动之外,还包含长期趋势等因素的影响。无趋势变动的季节指数预测法没有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因此是比较粗略的。

(二)考虑长期趋势变动的季节指数预测法

市场现象时间数列的变动,大部分都是季节变动与长期趋势变动交织在一起的。在研究其季节变动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其长期趋势变动,把季节变动和长期趋势变动两种变动规律综合起来进行预测。在实际中常用移动平均法提出长期趋势的影响,即先对原始动态数列计算平均移动平均数,作为下去那个硬时期的趋势值,在将各月(季)实际值(y)除以对应的趋势值(T),得到提出长期趋势因素后的新数列——剔除趋势值(y/T)数列,然后再将各年同月(季)的剔除趋势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即可求出各月(季)的季节指数。

例7-3-4:某公司2003—2007年羽绒服销售量资料见表7-3-8。

表7-3-8 某公司2003~2007年羽绒服销售量资料

从表7-3-8中的资料可以看出,羽绒服各季的销售量不仅受季节性变动的影响,而且还有长期增长的趋势,因此需要采用移动平均趋势剔除法。其具体计算步骤和方法如下:

第一步,计算四期移动平均数,得到一个新的动态数列。由于该数列的各项数值不能与相应的季度对弃,所以必须对它们再进行两项正位平均,得到第二个动态数列,计算方法和过程是将相邻两项进行算术平均。该数列使移动平均数位于对应的季度上,这便是长期趋势值(T),见表7-10③栏。

第二步,将各季度实际销售量除以对应的趋势值,得出剔除趋势值,得到一个新的相对数动态数列,使长期趋势的影响得以消除。如2003年三季度剔除趋势值为8/25.5=31.37%,2003年四季度的剔除趋势值为48/26.3=182.51%.其余季度剔除趋势值的计算以此类推,计算结果见表7-10④栏。

第三步,为了计算方便、清晰,将表7-10④栏的质料即各年各月的剔除趋势值重新整理排列,见表7-3-9。

表7-3-9 趋势剔除法季节指数计算表

第四步,将各年同季的剔除趋势值进行简单平均,得到各年同季平均剔除趋势值。如一季度的平均剔除趋势值=(134.33%+135.89%+138.16%+138.89%)/4=136.82%,二季度的平均剔除趋势值=(51.28%+51.55%+51.95%+47.62%)/4=50.60%,其余季度平均剔除趋势值的计算以此类推,计算结果见表7-3-9各年同季平均栏。各年同季平均数实际上就是调整前的季节指数。

第五步,按四个季度计算的季节指数之和应为400%,而本例为397.97%,因此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同按月(或季)平均季节指数法。

调整系数=400%/397.97%=1.0051

一季度的季节指数=136.82%×1.0051=137.52%

二季度的季节指数=50.06%×1.0051=50.86%

三季度的季节指数=35.65%×1.0051=35.83%

四季度的季节指数=174.90%×1.0051=175.79%

这样,即可清楚地看到某企业2003~2007年羽绒服销售量呈现出明显的季节变动趋势,一、四季度为旺季,二、三季度为淡季。

如要运用季节指数进行预测,其方法同前,在此不再赘述。

(四)直线趋势外推法

趋势外推法,是根据时间数列呈现出的规律性趋势向外推导,从而确定预测对象未来值的预测方法。方法的准确度,建立在外推模型能正确反映预测对象的本质运动的基础上,且向外推导的时间不宜过长。

趋势外推法分为直接作图法、直线趋势外推法和曲线趋势外推法。直接作图法是根据历史数据的排列情况,直接在坐标图上描绘出时间数列的延伸趋势,以此来判定预测值的方法。直线趋势外推法和曲线趋势外推法,是当时间数列的图形具有明显的直线或曲线趋势(即时间数列的某次阶差或比率接近一个常数)时,通过建立预测模型来进行预测的方法。

直线趋势外推法是指对有线性变动趋势的时间数列,拟合成直线方程进行外推预测的方法。直线方程的一般形式为y=a+bt。式中,a,b是模型参数,t为自变量,表现为按自然数顺序编号的时间序数,当t发生变化时,y的变化如表7-3-10所示。

表7-3-10 直线趋势外推模型的一阶差分表

从表中看出,每当t增加1,y值就相应地增加(或减少)一个b值,即一次阶差是一个常数。具有直线趋势的时间数列,都可采用直线方程来求出预测值。

直线趋势外推法是通过直线预测模型来计算预测值的。需要先估计出模型参数a,b的值。求取a,b值的方法,采用最小二乘法。根据线性函数的特性:

∆yt=yt+1−yt=a+b(t+1)−a−bt=b

如果一个多年的数据序列,其相邻两年数据的一阶差近似为一常数,就可以配合一直线:yt=a+bt,然后,用最小平方法来求解参数a、b。

由于所求的趋势线Yc=a+bt,可求得:

∑(yt−yc)2=∑(yt−a−bt)2=最小值

在上式中:t代表时间;a代表直线趋势方程的起点值;b代表直线趋势方程的斜率,即t每变动一个单位时,长期趋势值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令Q=∑(yt−a−bt)2,为使其最小,则对a和b的偏导数应等于0,

在对时间数列按最小二乘法进行趋势配合的运算时,为使计算更简便些,将各年份(或其他时间单位)简记为1.2.3.4.…,并用坐标移位方法将原点O移到时间数列的中间项,使∑t=0。当项数n为奇数时,中间项为0,当为偶数时,中间的两项分别设-1,1这样间隔便为2,各项依次设成…–5,–3,–1;1,3,5,…。这样求解公式便可简化为

例7-3-5:某游览点历年观光游客资料如表,用最小平方法进行长期趋势分析。

表7-3-11 某游览点历年观光游客的最小二乘法计算表

解:由表得,∑t=28,∑y=980,∑t2=140,∑ty=4302,代入公式得:

从而求得直线趋势方程:cy=85.44+13.64t

把各t值代入上式,便求得相对应的趋势值yc,见表的右栏。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表的游客历年数用直线趋势配合,是因为各年的逐期增长量大体相当,具备了直线型时间数列的特征。

表7-3-12 某游览点历年观光游客的最小二乘法计算表

表是同一资料按简捷公式的计算

即yc=140+13.64t

将各t值代入上式,便求得各年的趋势值yc(见表7-3-12)。

最小二乘法在对原数列作长期趋势的测定时,通过趋势值yc来修匀原数列,得到比较接近原值的趋势值。利用所求的直线趋势方程还能对近期的数列做出预测,例如,根据表求出直线趋势方程,代入t=4,便能预测2001年的游客人数,即

yc=140+13.64×4=194.56(百人)

特别要提醒注意的是,这里的直线方程y=a+bt,不涉及变量t与变量y之间的任何因果关系,也没有考虑误差的任何性质,因此它仅仅是一个直线拟合公式,并不是什么回归模型。还需要指出的是,作为较长期的一种趋势,利用所拟合的数学方程式进行预测时,必须假定趋势变化的因素到预测年份仍然起作用。注意,由于例题只是为了说明分析计算的方法,所以为简便起见,一般选用的数据都比较少,实际应用时,数据应丰富些,这样才能更好地反映长期趋势。

二、回归分析预测法

(一)什么是回归分析

“回归”一词是由英国生物学者F.Galton在研究人体身高的遗传问题时首先提出的。根据遗传学的观点,子辈的身高受父辈影响,父辈身高者,其子辈身高也高。以X记父辈身高,Y记子辈身高,X和Y之间存在一种相关关系。虽然子辈身高一般受父辈影响,但同样身高的父亲,其子身高并不一致。事实上,有一种力量将身高拉向中心,即子辈的身高有向中心回归的特点。“回归”一词即源于此。现代回归分析内容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成为一种广泛应用于许多领域的分析研究方法,在经济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回归分析预测法是通过一个变量或一些变量的变化解释另一变量的变化。其主要内容和步骤如下:

第一,根据理论和对问题的分析判断,将变量分为自变量和因变量。

第二,建立合适的数学方程式,即回归模型描述变量间的关系。

第三,对回归模型进行统计检验。由于涉及到的变量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对所建立的回归预测模型进行检验。

第四,统计检验通过后,利用回归模型,根据自变量去估计、预测因变量。

回归分析预测法种类多样。按照自变量的个数分,有一元回归分析预测法和多元回归分析预测法。只有一个自变量的叫一元回归分析预测法,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变量的叫多元回归分析预测法;按照回归曲线的形态分,有线性(直线)回归分析预测法和非线性(曲线)回归分析预测法。实际分析时应根据客观现象的性质、特点、研究目的和任务选取回归分析的方法。在这里重点介绍一元线性回归分析预测法。

(二)一元线性回归分析预测法

对于具有线性相关关系的两个变量,由于有随机因素的干扰,两变量的线性关系中应包括随机误差项ε,即有:

y=a+bx+ε

对于x某一确定的值,其对应的y值虽有波动,但随机误差的期望值为零,即E(ε)=0,因而从平均意义上说(记E(y)为y),总体线性回归方程为:

y=E(y)=a+bx

我们可通过样本观察值计算a、b,用它对公式中的参数α、β作出估计,即求样本回归方程,用它对总体线性回归方程进行估计。样本回归直线方程又称一元线性回归方程,其表达形式为:

yc=a+bx

式中,yc表示因变量的估计值(回归理论值);a,b是待定参数,其中a是回归直线的起始值(截距),即x为0时yc的值,从数学意义上理解,它表示在没有自变量x的影响时,其它各种因素对因变量y的平均影响;b是回归系数(直线的斜率),表示自变量x每变动一个单位时,因变量y平均变动b个单位。

一元线性回归方程中的待定参数是根据数据资料求出的。其计算公式为(数学推导过程略)

当a、b求出后,一元线性回归方程yc=a+bx便可确定了。

例7-3-6:某电器有限公司2001年1~10月份产量与制造费用资料见表7-3-13。

分析制造费用对产量之间的数量关系。设回归方程为y=a+bx,x为产量,y为制造费用,计算如下表7–3-13。

表7-3-13 成本回归分析计算表

利用表7-3-13中数据和公式,a=24821.62 b=0.753 171故有制造费用对产量的回归方程y=24 827.62+0.753 171x。

任务小结

本任务相关内容结构如下图所示

动态数列又称时间数列,是将市场现象的一系列统计指标按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而成的数列。动态数列预测的方法包括移动平均法、指数平滑法和季节指数法、直线趋势外推法等。动态数列预测发的基本步骤包括收集资料、编制时间数列、绘制图形、建立预测模型、进行预测计算和评价预测结果。回归分析预测法是通过一个变量或一些变量的变化解释另一变量的变化。其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问题的分析判断,建立合适的数学方程式,对回归模型进行统计检验和利用回归模型去估计、预测因变量。

小资料

统计指数的起源

指数的概念起源于18世纪中期欧洲资本主义迅速发展时期。当时由于美洲新大陆开发的大批金银贵金属源源不断输入欧洲,使欧洲物价骤然上涨,引起社会的不安,经济学家为了测定物价的变动,开始尝试编制物价指数。此后200多年,指数的应用和理论不断发展,逐步扩展到工业生产、进出口贸易、铁路运输、工资、成本、生活费用、股票证券等各个方面。其中有些指数,如零售商品价格指数、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同人们的日常生活休戚相关;有些指数如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股票价格指数等,则直接影响人们的投资活动,成为社会经济的晴雨表。至今,指数不仅是分析社会经济和景气预测的重要工具,而且还被应用于经济效益、生活质量、综合国力、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评价研究。

任务训练

一、案例讨论

【案例1】

为了研究四川省某市城市化问题,用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这一指标代表城市化水平(设为因变量),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这一指标代表经济发展水平(设为自变量),搜集了1990-2006年的统计数据如表7-3-14所示。

表7-3-14 某1990-2006年城市化水平与人均GDP状况表

得到回归方程:y=14.70%+7.585×10-6x

分析讨论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例采用的回归预测方法是什么?

2.回归预测预测法的基本原理什么?

【案例二】

某市居民人均收入与耐用消费品销售额资料如表7-3-15所示。

表7-3-15 某市居民人均收入与耐用消费品销售额情况统计表

分析讨论回答以下问题:

1.绘制散点图,并观察居民人均收入与耐用消费品销售是否存在相关关系。

2.试用最小二乘法建立回归预测模型。

3.若居民人均收入为8千元时,该市耐用消费品销售额是多少?

二、实训练习

(一)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移动平均法?其基本原理和方法是什么?

2.什么是指数平滑法?其基本原理和方法是什么?

3.什么是季节指数法?其基本原理和方法是什么?

4.什么是直线趋势外推法?其基本原理和方法是什么?

5、什么是回归分析预测法?其基本原理和方法是什么?

(二)技能实训

1.某地区2008年1~11月份洗衣粉的销售量如表7-3-16所示,使用一次移动平均法分别以n=3和n=5预测12月份的销售量,并比较n的大小对预测结果的影响。

表7-3-16 某地区2008年1~11月份洗衣粉的销售量表

2.某灯泡厂1995~2005年的产量如表7-3-17所示,试用一次指数平滑法预测2006年灯泡的产量。假设α=0.3。

表7-3-17 某灯泡厂1995-2005年灯泡产量表

3.某地区2003~2005年各季度旅游收入如表7-3-18所,2006年预计旅游收入为500万元,使用季节指数法预测2006年各季度的旅游收入。

表7-3-18 某地区2003-2005年个季度旅游收入

4.某公司产品2000~2005年各季度的销售额如表7-3-19所示,试用长期去试下季节指数预测2006年各季度的销售额。

表7-3-19 某公司产品2000-2005年各季度的销售额

续表

5.某企业1994-2004年利润额资料如表7-3-20所示。试用直线趋势外推法预测2005年和2006年该企业的利润。

表7-3-20 某企业1994-2004年利润额

6.某市通过抽样调查,收集到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年平均每百人拥有电冰箱数量的资料如表7-3-21所示。试用一元线性回归预测模型预测当家庭月收入为600元时平均每百人拥有的电冰箱数量。

表7-3-21 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年平均每百人拥有电冰箱数量表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国家统计局政法司 2009-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附录2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国家统计局 2001-03-15

为加强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管理,逐步建立起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管理体系,使统计调查工作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范围

凡以国家统计局批准文件正式布置,由国家统计局的司、队、普查办公室等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以及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本规定管理的统计调查项目按不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调查频率分

1.周期性普查:包括人口、基本单位、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普查;

2.经常性调查:包括年度统计调查、定期统计调查及周期性专项调查;

3.一次性调查:包括各种试点调查、专项调查以及临时调查。

(二)按调查组织形式分

1.单独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自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2.联合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3.委托调查:指接受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各种统计调查(包括无偿调查和有偿调查)。委托调查分为“强制性调查”和“非强制性调查”。“非强制性调查”,被调查者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填报或回答。“非强制性调查”必须在调查表上作出明确标志。

国家统计局各行政单位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局、局办公室和司、队的名义接受企业或个人的委托,组织进行统计调查并发布调查结果。

(三)按调查信息形式分

1.数据形式:包括采用纸张、电话、磁介质及网络等各种伶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的各种统计报表。

2.文字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采用问答或择项形式填有文字的各种调查问卷。

3.混合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和问卷文字的各种统计调查表。

所有上述统计调查不论是全面调查还是非全面调查,都必须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查机构

为建立科学、协调的决策咨询机制,国家统计局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审议新建或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

1.审议小组由总统计师、总经济师以及设计管理司(2人)、核算司、综合司、计算中心、财基司、政法司、办公室领导各一人组成。组长由总统计师担任,副组长由设计管理司领导担任。

审议小组一般负责对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包括:经常性统计调查制度(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各项普查制度以及重要的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审议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并根据审议内容的需要邀请有关司、队领导参加。审议会按成员最终表决结果决定审议意见。

2.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设计管理司,负责对统计调查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制定审议会议程、准备会议文件、整理会议纪要等。

三、审批原则

1.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既定的职能分工范围,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

2.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承受能力,调查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3.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讲求调查方法的经济效率。

4.各项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繁琐、矛盾。

5.政府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要合理分工。

6.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7.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和部门的统一规定。

四、审批权限

1.设计管理司负责对各种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修订或撤销方案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按不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总统计师或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

2.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对新建或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并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3.总统计师负责对现行制度中一般性修改方案的审定,负责主持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工作,并将审议会表决结果以及本人初步审定意见报主管统计制度方法的局领导(以下简称主管局领导)。

4.主管局领导根据审议小组表决结果以及总统计师初步审定意见,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定。其中新建或作重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局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五、审批程序

(一)经常性调查

1.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1)申请:拟新建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每年二月底前随同本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概要说明立项的主要依据、调查的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调查频率、经费预算与来源等情况。

(2)立项:为严格控制新建统计调查项目,避免立项的随意性,减轻被调查者的负担,批准新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严格对其立项依据和立项条件进行审核。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局常务会研究决定的统计调查任务;②符合《国家统计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专业统计制度改革要点》要求的调查任务;③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并具有相应经费保障的统计调查项目。设计管理司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立项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审议小组;审议小组在三月二十日前进行立项审定。

(3)设计:经审议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在四月底前完成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综合表、调查方法、填报要求、分类标准、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实施方案等。报表格式设计必须符合《统计报表制度格式规范化规定》的要求。

(4)审议:设计管理司于五月底前完成对调查方案的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审议小组。审议小组六月底前对统计调查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作出审议,经总统计师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

(5)审批:主管局领导于七月底前根据审议小组的审议意见和局常务会议研究结果,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最后审定。

(6)印发:经主管局领导签发后,由设计管理司办理调查制度的统一编号,并由局办公室办理批准文号。于九月底前以国家统计局名义统一发文,并印发统计调查制度。

2.修改统计调查项目

(1)重大修改: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每年二月底前随同本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出修改要点,同时填写《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主要说明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内容、工作量增减、对原有数据产生的影响等。其审批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2)一般修改:①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统计设计管理司提交一般修改方案;②五月底前设计管理司提出审查意见并送有关单位会签;②六月底前总统计师对修改方案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④七月底前主管局领导作出批示;⑤九月底前完成印发。

(二)普查

1.拟实施普查(即进行正式调查登记)前十八个月提出普查计划安排,并组织进行必要的论证,实施普查前一年内完成普查方案(草案)的试点工作。

2.拟实施普查前十个月提交正式普查实施方案,三个月时间内履行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并于普查前六个月完成印刷普查方案和布置实施工作。

3.重大普查项目必要时应在履行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之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三)一次性调查

一次性调查一般应在实施前一个月提出立项,并填写《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 。统计设计管理司同意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方案的设计。按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方案的审议、审批和印发。

六、监督管理

国家统计局定期向全国政府统计系统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情况,定期检查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国家统计局的司、队、中心、普查办公室等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办理各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手续。对违反本管理规定,以国家统计局司、队、中心名义发文或利用电话、传真等通信手段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统计调查,或以部门名义发文组织实施的本系统以外的统计调查,一律视为非法统计调查。一经发现将予以废止,同时按统计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本规定管理范围以外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一:《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略)

附件二:《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审请表》(略)

附件三:《重大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略)

附件四:《一般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略)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附录3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统计局 2005-06-13

(1999年10月27日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 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 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九条 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条 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一条 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第十二条 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 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十五条 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第十七条 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十八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九条 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

第二十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 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 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将调查方案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五章 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一)表号;

(二)制表机关;

(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

(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 为主动作好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 为了避免调查项目之间的重复、矛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建立并向部门开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部门在制定调查项目前可先进行查询,以达到避免重复调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部门利用已有资料,精简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给予充分支持和协助。对部门之间在利用对方资料中遇到障碍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出面协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主制定的(使用政府统计机构的文号),参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调查审批程序办理;以部门为主制定的(使用部门的文号),参照部门调查审批程序办理,最后以会签文件作为实施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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