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理直气壮地抓社会主义利润

理直气壮地抓社会主义利润

时间:2022-03-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理直气壮地抓社会主义利润孙冶方祸国殃民的王、张、江、姚“四人帮”,为了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极力混淆是非界限,把社会主义企业实行经济核算、给国家提供利润,诬蔑成“为复辟资本主义制造物质基础”,是“利润挂帅”。再一次从理论上说清有关社会主义利润的一系列问题,看来是完全必要的。
理直气壮地抓社会主义利润_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经济研究所卷

理直气壮地抓社会主义利润

孙冶方

祸国殃民的王、张、江、姚“四人帮”,为了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极力混淆是非界限,把社会主义企业实行经济核算、给国家提供利润,诬蔑成“为复辟资本主义制造物质基础”,是“利润挂帅”。他们散布“盈利有罪,亏损有理”的反动谬论,似乎盈利就是资本主义,赔钱才是社会主义。在“四人帮”的破坏下,搞得人人怕谈利润,一讲利润就像犯了什么罪似的。还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政治骗子、阴谋家、野心家陈伯达和国民党特务张春桥大刮“共产风”,否定社会主义时期商品、货币和价值规律的作用,否定按劳分配原则,以反对“利润挂帅”为借口,对社会主义企业上缴利润肆意抹黑。那时候,企业财务干部的日子真不好过。上海有一个先进企业的财务科长就对我说过,企业上缴利润这个任务是一个硬任务,少一个铜板也不行的,这个任务是一定要完成的。然而这是只能做,不能说的。当时我听了他的话就感觉到诧异,难道完成国家任务,竟成了亏心事了吗?!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的盈利水平下降,不少企业发生亏损,有的不得不长期依靠国家补贴过日子。这种不正常的状况在“四害”横行的时候愈演愈烈。在“四人帮”被揪出的前夜,我国国民经济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就这样,“四人帮”还嫌不够,还喋喋不休地胡说什么“利润挂帅”没有批透,真是荒谬之至!

从理论上说,他们给社会主义企业的利润抹黑,正如他们否定社会主义社会里还要有商品、货币,价值、按劳分配等范畴一样,是代表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思想。陈伯达的这种自然经济思想早在1959年就遭到过毛主席的批判。

从政治上说,他们散布这种思想是为了蛊惑人心,以达到破坏国民经济,然后嫁祸于人,实行篡党夺权。我们必须在揭批“四人帮”的斗争中,分清路线是非、思想是非和理论是非,揭穿他们的阴谋,发动群众,理直气壮地抓社会主义企业的利润。

1963年我针对陈伯达、张春桥等这种反动的自然经济谬论,写过一个内部研究报告《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的利润指标》(以下简称《利润》报告)。我的那份报告的中心思想是:应该分清社会主义企业利润和资本主义企业利润的界线;反对用对待资本主义利润的态度来对待社会主义企业利润;必须努力扭转亏损,增加利润,恢复社会主义利润指标的名誉。哪知这个报告竟先后被陈伯达、“四人帮”抓住大做文章,在全国性报刊上掀起了三次批判高潮,把它当作“利润挂帅”的活样板。在陈伯达、“四人帮”横行之时,我被剥夺了发言权,无法为自己的观点申辩,学术界当然也不可能对这个问题展开入情入理的讨论。今天,陈伯达、“四人帮”已经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党又一次号召我们要扭亏增盈。现在重读这篇《利润》报告,虽然觉得其中有缺点,甚至错误,但是我认为这个报告的基本思想,关于利润问题本身的观点还站得住脚(错误是在奖金问题上,关于这点将在最后一节谈)。在今天抓纲治国,大治天下之时,企业有利无利,利多利少是个大问题。再一次从理论上说清有关社会主义利润的一系列问题,看来是完全必要的。

一、何谓利润

为了弄清问题,先要谈谈什么是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利润;利润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中应该起怎样的作用。

利润是物质生产部门职工生产的物质财富的一部分。生产部门职工生产的财富分为三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补偿生产过程中的物质消耗,即补偿固定资产的消耗和原材料的消耗,相当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的不变资本,即以德文字母C来表示的那部分产品价值。第二部分是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也就是社会分配给职工和他们家属的生活资料,相当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称之为的可变资本,并且用V来表示的那部分产品价值。以上两部分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一般所说的成本。剩下来的第三部分,相当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用M来表示,并且称之为剩余价值的那部分产品价值。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润就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斯大林主张把社会主义企业职工创造的物质财富的第二部分——工资部分(V)称之为工人“为自己的劳动”创造的产品,而把第三部分——剩余价值(M),称之为“为社会的劳动”创造的产品。斯大林的这个意见很对!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利润就是生产部门职工为社会生产的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现在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我们应该怎样来看待社会总产品中C、V、M这三个部分?

我们先从C说起。上面已经说过,这个C代表固定资产和原材料的消耗。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固定资产即机器设备的价值越来越大,生产力的增长,原材料的消耗量,也越来越多。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的客观趋势。但是我们的主观努力总是应该通过增产节约的途径,争取C这部分尽量少些,争取以更少的物质消耗生产出更新的产品。

现在再来说产品价值的第二部分,即工资部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的生活水平,其中包括物质生产部门职工生活水平是应该不断提高的。但是,第一,物质生产部门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只是表现在他们所消费的实物量增加了,但是这部分产品的价值量并不一定增加。因此,V在新创造价值(V+ M)中的比重也不一定增加,而应该争取降低。第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仅表现为工业、农业、交通运输部门等物质生产部门的发展,而且更表现为脱离物质生产劳动而从事科学、文化、教育、卫生和其他种种服务行业的职工人数的增长,以及他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脱离物质生产的服务行业人员(广义的服务行业)在总就业人口中比重的增加,是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生活富裕的一个重要标志。然而脱产人员是依靠物质生产部门职工所生产的生活资料来生活的,即他们是依靠物质生产部门职工所生产的产品价值中的M,或其货币表现利润来养活的。这就是说,第一部分(C)和第二部分(V)都应该争取减少,只有这样第三部分(M)才能增加。最后,为了进一步发展生产力,为了扩大再生产,还必须增加积累,而积累也来自第三部分M。因此,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就意味着物质生产部门职工“为自己的劳动”,也就是为自己生产的产品在社会总产品中所占的相对比重的减少,也就是V比重的减少;同时,也就表现为,生产职工“为社会的劳动”、为社会生产产品的增加,即是M,或其货币表现利润的比重增加了。

此外,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是通过两种途径来达到的,这就是增加工资和降低物价。而这两件事在我们国家,是由政府来统一处理而不是由每个企业自己决定的。对每一个个别企业来说,应该努力做到的是如何在改进经营管理、革新技术的基础上提高劳动生产率,相对地以至于绝对地减少活劳动的消耗,即减少V的比重。

总的说来,不论从全社会的总产品来说也好,或者以个别企业的总产品来说也好,其中C和V这两个部分,也就是一般所说的成本,总是越低越好;而成本低了,那么企业的上缴利润就多了,也就是说,企业职工为社会的劳动、为社会生产的产品多了。因此,我们既然赞成产品的成本越低越好,那么也就是说,我们应该赞成企业的利润越多越好;在价格不变等条件下,降低成本和增加利润完全是同义语。只准说降低成本,不准说增加利润,那是毫无意义的忌讳。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抓社会主义企业的利润。降低成本(C+V),增加上缴利润,增加“为社会的劳动”、为社会生产的产品(M),应该是企业管理好坏的主要标志。

但是在陈伯达、“四人帮”一伙看来,社会主义企业争取降低成本,增加为社会生产的产品、增加利润,都成了罪行了,虽则他们一伙都是靠物质生产部门职工的利润养活的,而且他们除了正式的工资以外,还要非法侵占公款。王洪文在上海住了3个多月挥霍公款两万数千元,江青在天津用大量公款制作所谓的江青服。这些钱哪一个不来自国库、不来自社会主义企业上缴的利润呢?如果说从前的封建官僚文人口不言钱而称阿堵物,那不过是表示封建官僚文人的假清高,是为了显示他们的“雅”,以掩盖封建地主官僚们对人民的剥削,这仅仅是虚伪而已;那么陈伯达、“四人帮”一伙给社会主义企业利润抹黑,则如同前面已经说过的那样,是为了蛊惑人心,搞乱思想,以达到破坏国民经济,然后嫁祸于人,实行篡党夺权。

二、评“一定的利润”

由于陈伯达、“四人帮”长期挥舞“利润挂帅”这顶“帽子”吓人,用这根“大棒”打人。于是“利润”成了禁区,从而企业财务工作也成了“只能做,不能说”的一件“亏心事”,理论工作者也不敢理直气壮地为“利润”说话。然而这又是不能不做的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从而有时又不能不谈到“利润”,甚至不能不为“社会主义企业利润”说几句话。因此,在很长一段时期里,有这样一种说法:“利润挂帅”、“惟利是图”固然不好,但是社会主义企业谋取“一定的利润”或者“合理的利润”还是应该的。什么叫“一定的利润”或者“合理的利润”呢?是指利润的量,还是指利润的性质呢?如果说的是指利润的量,那么是指10%,还是20%,还是30%……呢?“一定的利润”,这是一种“安居中游”的折中主义的提法。

假定某一行业的利润率一般是20%,这就是本行业全体职工“为社会的劳动”、为社会生产的产品。难道这个行业中每个企业的职工不应当争取本企业以至于全行业在改进经营管理、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的前提下,为社会多生产产品,为国家多上缴利润,多作贡献;而应“安居中游”,满足于往常的20%的利润率吗?

再以全国来说,国营企业的上缴利润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难道我们的财政部门不应当在促进生产并且逐年提高全体人民生活水平的前提下,要求企业上缴利润使国家财政收入尽可能多些,而应当满足于“一定的利润”吗?应当让国家的财政收入永远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吗?我想,大多数人会说,在上述前提下,企业上缴利润这部分收入,应当是越多越好,而不是相反。

“一定的利润”或“合理的利润”这种提法不仅在文字上是含糊不清的,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有害的。我在1963年的《利润》报告中写道:“我们没有办法在数量上规定企业每年赚了百分之几以内的利润就算在‘一定’范围以内,就算是社会主义的,超过百分之几就算越出了‘一定’的范围,就会变成修正主义或资本主义的了。在党的‘扭亏增盈’的号召之下,现在企业职工对于‘亏损企业’这顶帽子是头疼的,一般总是力求早日摘掉这顶帽子。但是等到亏损企业这顶帽子一摘掉,有了‘一定的’利润之后,心就定了,劲就松了。这也是社会主义企业只求‘一定的盈利’这种思想在实践中的反映。”

三、概念混乱

由于陈伯达和“四人帮”长期挥舞“利润挂帅”的大棒,乱扣帽子,把“利润”变成了“禁区”,许多理论研究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不敢接近这个“禁区”,不敢提“增加利润”,而只敢说“降低成本”,不敢说社会主义企业利润越多越好,只敢要求“一定的利润”。近来又流行了一种新的回避“利润”的说法,那就是把“利润”改称为“积累”。不直截了当地号召企业努力为国家增加上缴利润,而说“要努力为国家增加积累”,这又是一种概念混乱。如同上面所说过的那样,利润是和成本相对称的概念,降低成本就是增加利润,或者说要增加利润就得降低成本,因此只说降低成本而不说增加利润,那是在经济学上学着相声演员玩起歇后语来了。积累则是和消费相对称的概念。在生产水平不提高,利润不增加的前提下,要求职工为国家努力增加积累就意味着降低人民的消费水平。这是违背社会主义的经济原则的,也是违背党和国家的政策的。把利润改称积累,用意是回避“利润”这个“禁区”,结果倒是变成了违背社会主义经济原则、违背党和国家政策的很不好的宣传。

有些文章的作者不敢直截了当地说努力为国家增加上缴利润就是光荣的,而只说努力为国家增加积累是光荣的。这句话表面看,好像是无害的。但是如果仔细想想,那么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企业上缴利润,也就是说国家的财政收入,如果用之于消费就是不光荣的了。然而对谁也不是秘密,我们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大部分都是用之于消费的,就是说是用之于国防建设和国家机关的经常费用,用之于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经费,用之于一切非物质生产领域人员的工资开支;用一句话说,财政收入的大部分是用之于上述种种社会公共消费和个人消费的,只有小部分是用之于积累的。如果说,只有积累是光荣的,而消费是不光荣的,那么,企业职工上缴给国家的利润的大部分都是不光荣的了。这是由于忌讳利润而改称积累,造成了概念混淆,从而做了不好的宣传的又一例。

四、社会主义企业利润和资本主义利润的三条界线

由于忌讳“利润”,不敢接触“利润”这个“禁区”,用“一定的利润”、“积累”等等概念来代替“利润”这个概念,是很久以前就存在了。所以,我在1963年的《利润》报告中就提出,我们不应该用修辞学来代替经济学,不要徒劳地去另外创造一个词来代替“利润”这个词,而应当从本质上来划清社会主义企业利润和资本主义企业利润的界线。

我在1963年的《利润》报告中,对社会主义利润和资本主义利润的本质差别提出了三条界线。尽管陈伯达和“四人帮”在全国范围内把我这个报告作为“利润挂帅”的典型来批判,然而他们始终没有敢提到我的这三条界线,这是他们的心虚。我现在把这三条界线摘引如下:

“第一,利润的阶级本质不同。资本主义利润表示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而社会主义企业利润则是生产企业职工为社会扩大再生产和社会公共需要而创造的财富。”

“第二,生产的目的和手段不同。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追逐利润本身,资本家生产商品只是为了追逐利润而不得不采取的手段。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创造物质财富本身,但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善于使用自己的手段,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产品的成本,增加利润。”

“第三,取得利润的方法不同。资本主义通过市场竞争、物价的自由涨落和投机倒把等办法来取得利润。社会主义利润则以贯彻执行中央规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为前提,以计划生产、计划价格和固定的供产销协作关系为前提,严禁投机倒把。在这种条件下。只有通过老老实实地革新技术、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的途径才能取得利润。”

我认为上面这三条界线基本上已经分清了社会主义企业利润和资本主义利润的本质区别,至于这三条界线是不是表达得很精确,那是可以进一步探讨的。希望理论研究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批评指正,共同立出几条,作为社会主义财经工作者和理论研究工作者应当共同遵守的准则,促使大家理直气壮地抓社会主义企业利润,为增加企业上缴利润和国家财政收入而奋斗。

凡是我们的企业经营符合社会主义准则的,那么这样的企业所取得的利润就是正当的社会主义企业的利润,就应该理直气壮地抓,这样的利润就是越多越好。如果违背上述应当共同遵守准则的,例如企业不按照国家计划规定来进行生产,用投机倒把的办法去牟取利润,这就不是社会主义利润了。而当这些利润又是被王洪文、江青一类人物窃取去、挥霍掉了,那么这样的利润越多,表明人民所遭受的榨取越大。我们就应该号召企业职工收回被他们窃取的利润,不准他们继续榨取工人阶级的血汗。

陈伯达、“四人帮”一伙说我这个《利润》报告是宣扬“利润挂帅”,是“惟利是图”。我认为这是诬蔑,是为了对我搞政治陷害而制造借口。

五、关于价格形成的基础问题

曾经有过一个农机厂,当支农任务很紧迫,社队需要大批农业机械的时候,这个厂抛开了国家规定给它的任务,不生产农机而去生产小铁床。原因是农业机械定价低,利润少,甚至没有利润,而小铁床定价高,利润大。机械制造业中还曾经比较普遍地存在过一个现象,那就是乐意生产成套机器,而不愿意生产零配件。原因是成套机器有利可图,而零配件费工多,利润少。这些也就是批判“利润挂帅”、反对以利润的多寡作为衡量企业经营好坏的人,常常引证的事例。人们往往把这种现象仅仅归罪于思想教育工作没有做好,归罪于政治不挂帅。当然,这里有这方面的问题。但是为什么农机价格和铁床的价格,成套机器的价格和零配件的价格要高低不平以至发生有利无利,或利大利小的差别呢?如果价格定得更合理些,没有利大利小,有利无利的差别,没有不顾国家计划单纯追逐利润的物质基础,思想教育工作不是可以更有成效些吗?

既然支农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政治任务,既然零配件生产费工多,而且往往因为一个零配件的缺乏而使整套机器“趴窝”。那么为什么一定要在定价上亏待农机和优待铁床,亏待零配件而优待全套机器呢?一般的解释是:农机是支农产品,定价不应该高;铁床是消费品,国家的“积累”主要来自日用品工业,因此定价可以高些。又说:在帝国主义统治时代,买了某一国家的机器,就得永远购买这个国家的零配件,因此帝国主义就用抬高零配件的价格来卡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因此,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就应该反其道而行之,把零配件价格定得特别低一些,等等。

总之,照这些解释,产品定价不是根据客观经济法则,不是根据价值,而是根据主观要求定的。这就是苏联一位老经济学家斯特鲁米林所说的那个理论:价格不背离价值就没有价格政策。然而事实恰恰说明,通过价格背离价值来实现政策,往往是客观事物发展的结果,走到主观愿望的反面去了。例如,主观愿望是重视农机生产和零配件生产,然而定价偏低的结果,反而使农机和零配件成了不受欢迎的生产任务。我认为,除烟、酒等类某些特殊商品之外,最好的价格政策应该就是要按产品价值来定价(下面我将说到,产品价格最后应按生产价格来定,但是这和按价值定价的原则是不违背的),就是说要按客观经济法则来定价,而不是按主观愿望来定价。

价格背离价值还有两个害处:第一,不利于经济核算。把贵的说成是便宜的,把便宜的说成贵的,就会使经济核算失去客观标准。第二,价格背离价值就会使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丧失真相。20世纪70年代初,《人民日报》发表过一篇署名蔡正的文章,题目讲的是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证据是来自农业的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占到百分之十点几。在这篇文章发表的前后,报上还发表过一条新华社的电讯,报道一个生产大队由于重视经济核算而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收入。电讯最后也是归结到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这个结论,理由是来自农业的收入要占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十点几。但是早在50年代末,毛主席就对来自农业的收入只占国家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十点几这个数字的正确性提出过怀疑。毛主席在一次审查了国民经济建设计划草案以后,曾经向计划统计工作者提出过这样一个问题:近两亿左右农村整、半劳力对国家的贡献只有百分之十点几,而人数只有一千多万的工业、交通部门的职工对国家的贡献倒有百分之八十几,这笔账你们是怎么算出来的呢?原来这笔账就是被偏离了价值的价格所歪曲了的!由于农副产品作价偏低,所以按价格算的、农民直接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只有百分之十点几了(只算公粮部分)。农业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尤其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远远不止这百分之十点几,可是过了十几年了,文章作者还在用农业只占国家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十点几这个数字来论证农业的重要性!这说明价格偏离了价值,就会完全混淆了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看不见事物真相,用一个只能证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的假象数字来证明农业的重要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曾经多次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目的是要缩小以至消灭帝国主义、国民党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因此有些人就认为,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已经不存在了,谁再提这个问题就是给社会主义抹黑,是对党和国家的财政政策的攻击。现在,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提出了调整价格的问题。华主席、邓副主席、李副主席分别在几次讲话中特别提出了要调整工农产品比价的问题,这是非常英明的决定。这是促进农业生产,特别是促进粮食生产的一项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经济措施。因为在粮价偏低的情况下,生产队在完成社员口粮和国家征购任务之后,他们对增产粮食作物的兴趣不高,而对能够解决用钱问题的(即能增加现金收入的)其他农作物,对搞副业,特别是对跑运输,有兴趣了。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尽管强调思想政治教育,尽管不断地批判重副轻农、弃农经商、弃农搞运输等等倾向,但是效果不大。原因就是因为经济措施没有跟上,就是因为没有解决社员的用钱问题。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是宝中之宝,但搞农业,种粮食就是不能解决“用钱”的问题。这是合理的吗?

现在调整工农业产品比价、提高农产品价格,在原则上是确定了,但是还有一个如何落实的问题。调整工农产品价格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提高国家收购农产品价格的问题。据估计,如果国家要按价值支付每年收购的农副产品的价格,那么国家增加的支出恐怕要接近每年用之于扩大再生产的投资数。“羊毛出在羊身上”,国家的财政收入最后只有来自工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农业。如果调整工农业产品比价、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要靠国库拨款来解决,那是不现实的,绝不可能的。因为:

第一,国家绝不能没有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投资。

第二,如果在农产品价格偏低的情况下,农业对国家财政的贡献只占百分之十点几,而工业占到百分之八十几是一种假象,因为这百分之十点几,只包括公粮,即来自农业税部分,不包括农产品收购部分,即不包括通过所谓价格杠杆取自农业的收入。那么在工农业产品价格完全按照价值来调整之后,通过“价格杠杆”取自农业的收入就没有了。于是农民对国家建设的贡献就只限于公粮部分了。如果这部分公粮的实物量不变,即使这部分公粮(包括公棉等其他直接农业税)因为价格调整而使它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从百分之十点几提高到百分之十几了。则这样的负担比例就是说,80%~90%的农业人口对国家的财政收入只贡献百分之十几;而人口只占10%~20%的城市居民的就业人员中,大约只占半数左右的生产劳动者(其余一半左右的城市劳动者是非生产人员)要贡献国家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几,这样的负担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农业对国家建设的贡献又太少了。

六、农民的负担方式问题

其实,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毛主席就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那时候,他就提出了要尊重价值规律,作出了工农产品交换要注意等价交换的原则等等指示。这就是说,毛主席认为,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是存在的,而且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为什么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完全解决呢?那就是因为财政上从哪里取得这笔款来开支由于农产品涨价而增加的支出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那么现在怎么办呢?如何来实现华主席、党中央提出的提高农副产品价格,调整工农产品比价这个任务呢?我认为要解决这个任务,不在于减少农民对国家财政应有的负担(不是指最近报上报道的,像湖南湘乡那样由于违反党的政策强加于农民的非法负担,这种负担必须立即取消),而在于改变负担的形式。因此,我设想的调整工农业产品比价、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的过程中必须做到:①国家不减少收入。②农民也不增加负担,但是除了由于“土政策”加给农民的非法负担以外,对国家的贡献不应当减少。③城市居民的生活也不受影响。

于是,一定有人会发生疑问:既然调整物价的结果,农民并没有减轻负担,国家也不增加收入,那么改变这种负担的形式,岂不就是多此一举了吗?

不,这绝不是多此一举的事,而是关系到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能不能上去的问题。下面我就来说明这个问题。

在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即农产品价格偏低的情况下,这个差价的数额,实际上是农民对国家的一种负担,不过这种负担不是明的,直接的形式,而是间接的,是通过所谓价格杠杆取得的,是一种间接税的形式。这是一种很不好的形式,因为这种负担的数额是不固定的。农民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的数额越多,他们的负担(对国家的负担)也越多。这是打击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一种负担形式。如果把现在通过工农业产品差价从农民取得的贡献,改变为直接税(公粮、公棉等)的形式,但是负担的数额由政府法律严格规定,在一定年限内固定不变。于是农民在交纳完这个直接的农业税之后,多生产并且多向国家交售一斤农副产品,农民就能得到全部价值。如果各种农副产品之间的比价又是合理的,那么农民不论生产“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十二类农产品中任何一种或生产任何一种副业产品,都能取得大致相等的利益。这样,国家下达的因地制宜的计划种植任务也容易落实了,生产积极性也上去了。农业生产上去之后,人民富了,财政收入也多了。这就是毛主席的藏富于民的思想。至于在农副产品价格提高之后,如何不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问题,我认为至少有两个解决办法可供选择。第一就是城市农副产品(主要是粮食)销售价格不动,购销价格倒挂,即收购价格高于销售价格形成的亏损,由财政补贴;第二个办法是按职工粮食消费定额和涨价幅度对消费者给予补贴。不论采取何种办法,政府都要增加货币支出。但是,第一,由于农民向政府提供的物质财富并没有减少,仅仅是由于价格调整的结果,这些物质财富的货币表现,即价格是上涨了;第二,工人所得到的消费品的实际数量也没有增加,也只是这些消费品的货币表现即价格是上涨了,而这两个上涨数是相等的(因为两个实物量和价值量没有变),因此政府就可以用前一个上涨数来开支后一个上涨数。这正是由于价格背离价值所造成的迷魂阵,使有些人在调整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大手术”面前踌躇的原因。

七、要为“资金利润率”恢复名誉

很久以来,在批判“利润挂帅”的借口之下,社会主义企业利润蒙受了不白之冤,遭到了不应有的攻击和批判。如果仔细分析一下,那么这种攻击或批判大概来自三种人。

第一种人就是林彪、陈伯达、“四人帮”一类别有用心的阴谋家、野心家的恶意攻击。对此,不值得多谈。

第二种人对所谓“利润挂帅”的批判,是出于对社会主义财经工作的关心和爱护。然而,这些同志在理论上分不清社会主义利润和资本主义利润的差别,在思想上还受到一些封建社会的文人雅士们“口不言钱,而称阿堵物”的清高思想的影响。我对于这些同志的批评,在这篇文章的开头几节中已经作了答复。

第三种人对所谓“利润挂帅”的批判,是针对着前面所说的那种“有利就干,无利不干;利大大干,利小小干”那种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而发的。这种经营方式应该受到批判,这是对的。但是批判者只从思想意识或思想教育的角度提问题,而没有想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一切生产部门都是为了满足社会生产需要和人民生活需要,为什么会发生有利、无利和利多、利少的差别,而且无利和少利的生产部门和产品,往往是当前最重要的生产部门和产品,最受社会和领导机关重视的生产部门和产品。难道生产这些产品的部门和职工,他们的劳动效率特别低,因此,他们为社会的劳动,为社会生产的产品特别少吗?当然不是的。显然这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产品定价不合理。这种定价的不合理,或价格的高低不平,价格对价值的背离,实际上变成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把一种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算到另一种产品的账上去了。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在谈利润问题的时候,就必须谈价格构成的理论问题。在陈伯达、“四人帮”控制舆论工具的时期有一种怪论,认为价格政策不是经济学者的研究对象,而只是一个宣传题目。但是不研究如何去宣传呢?

现在中央已经正式提出了要提高农副产品价格,调整工农业产品的比价问题,经济学界就应该配合实际工作者,对这个问题作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以便完成华主席、党中央提出的这个任务。

我们主张产品价格应当按产品的价值量来规定,反对以价格背离价值作为定价的原则。然而这只是作为基本原则而言,并不是说每一种产品的价格要和价值量绝对相符。如果每一种产品的价格都和产品的价值量绝对相符,都按价值量出售,那么就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大、洋企业赚钱;小、土企业蚀本;而大洋企业赚钱未必就是由于职工的主观努力多;小土企业蚀本未必就是因为职工主观努力不足。这里有客观条件在起着作用,是因为大、洋企业设备好,投资多,技术水平高,又是大规模生产,劳动生产率高,成本低,当然利润就多了。反之,小、土企业技术设备差,劳动生产率低,成本高,所以就不能赚钱甚至要蚀本了。这些都是建厂当初的投资计划和技术设计所决定的,对现在的企业职工来说已经成了已定的事实。

此外,在采掘工业方面,矿山的矿层有厚薄深浅不同和品位高低不同,以及交通运输条件不同;在农业企业方面,有土地的肥沃程度不同,也有交通运输条件的不同,等等。这些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条件,因此决定了不同的劳动生产率和利润率。

以上这些,也就是不赞成按价值定价格的经济学家常常引来作为否定价值决定价格的理由。

但是从价值理论的角度来看,以上这些无非只是证明了,既然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还存在价值规律,那就还必须从这个基础出发,进一步承认资金利润率、生产价格和级差收益(也就是“级差地租”)的存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早已证明资金利润率、生产价格和级差地租非但不与价值规律相矛盾,而且是从价值规律引出的必然结论。而且马克思早说过在土地私有制取消以后,绝对地租不存在了,但是级差地租或级差收益还会存在。不过这个“地租”或收益应该以税的形式上缴给国家,而不是交给地主了。然而许多经济学家虽然已经承认了价值规律的存在,但是还认为资金利润率、生产价格和级差收益都是资本主义的范畴,社会主义社会不应该再用这些范畴。由于级差收益的问题,马克思、列宁都有详细的说明,我们在这里不再谈它,只是简略地谈一谈资金利润率和生产价格的问题。

资金利润率和成本利润率是两种不同的定价原则,也是决定企业上缴利润任务的两种不同原则。

根据资金利润率的原则,每个企业占用多少资金,就要按照当前全社会的平均资金利润率上缴利润。例如某一企业占用资金1亿元,当前全社会的年平均资金利润率是20%,那么这个企业每年上缴利润任务就应该是2000万元。如果年终实际的上缴利润,不足此数,那就说明这个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好,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国家投放在该企业的社会资金的作用,就应该寻找经营管理不好的原因。如果实际的上缴利润超过这个平均定额,那就说明这个企业经营管理得法,就要总结这个企业的好经验,并且加以推广。

根据资金利润率的原则,决定产品价格的方法就是:某一行业中某种产品的总成本,加上生产这些产品所占用的资金总额应该承担的,按平均资金利润率计算的利润总额,再用总产品的数量来除——这就是这种产品的单价。这样,从一个企业看,产品价值构成的M部分,同产品价格中利润部分,在量上是不一致的。但是,从全社会看,M的总和与利润的总和是相等的。

在采取资金利润率的时候,企业多占用社会资金,就要多承担上缴利润的任务,所以就会促使企业节约资金,特别是有助于固定资金的节约,促使企业职工注意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但是,我们过去不少部门所实行的不是资金利润率,而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从苏联搬来的成本利润率制度。按照这个制度,全社会的平均利润率不是用社会总资金除社会总利润所得出的平均数(资金利润率),而是用社会总产品的总成本除全社会的利润总额所得出的平均数,这就是平均成本利润率。按照这个制度,产品价格的计算方法是由本行业中每种产品的平均成本再加上按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出来的利润,而企业的上缴利润任务归根到底就是由企业生产任务规定的总成本乘平均成本利润率得出的。

在成本利润率制度下,企业经济核算,实际上只核算了企业占用资金中的极小一部分,即流动资金加上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由于我们的折旧年限一般在25年甚至25年以上(由于技术进步的加速,设备更新速度加快,所以西方世界的折旧年限已经从19世纪的10年左右缩短到现在的4~5年了),所以,实际上我们的折旧费是大大地缩小了的,我们是少算了成本,多算了利润。因此我们的固定资金只有1/25,甚至连1/25不到的数量纳入了企业经济核算范围,承担了向国家上缴利润的任务,固定资产的绝大部分没有纳入核算。对于企业来说,庞大的固定资金不承担向国家上缴利润的任务,等于是免费占用的。所以企业主管人员总是“宽打窄用”,设备要得多,设备利用率很低。20世纪60年代初,我曾经请教过许多很精明的企业领导人,问他们所主管的企业的流动资金有多少,他们总是对答如流,问他们的固定资金多少,没有一个回答得出,连财务科长也说,要查查账才能答复。不纳入经济核算的数字,也就是不用的数字,是没有人会记得的!

我们国家缺的是现代设备,然而我们沿用的核算制度就是不核算占国家总资产主要部分的固定资金。所以,把成本利润率制度改为资金利润率制度,应该是放到当前经济管理工作者和理论研究工作者的议事日程上来的时候了。

在按资金利润率原则规定企业上缴利润的任务之后,大、洋企业由于占用大、洋设备这些客观的优越条件而取得的,在劳动生产率方面的优势,以及因此而多赚的利润,由于多占用资金必须多承担上缴利润(按资金利润率的原则而抵消掉了)。如果矿山和农场再把由于自然的优越条件所取得的级差收益以税的形式上缴给了国家,于是企业利润的多寡主要就是反映企业职工在经营管理和劳动积极性等等方面的主观努力了。利润就能成为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最综合性指标。

八、答复资金利润率的批判者

然而,如上面所已经说过的那样,过去由于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上的教条主义偏见的影响,资金利润率一向被看做是资本主义经济范畴而受到否定,受到批判。

在批判者的意见中,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

第一种批判意见是说,利润平均化是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们追逐利润互相竞争的产物,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各个企业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不允许为追逐利润而互相竞争,不可能有利润的平均化,因此也不能有平均资金利润率。这个批判意见既适用于资金利润率,也适用于成本利润率,因为成本利润率也是利润的平均化。不过资金利润率是按占用资金量计算的平均利润定额,而成本利润率是按成本计算的平均利润定额,二者都是平均利润。再推而广之,价值(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价值规律,以及国民经济计划中一切定额都是平均数。因此这个理由如果能成立,那么不仅否定了资金利润率而且也否定了这些批判者坚持的成本利润率,而且把价值、价值规律和一切定额都否定了。过去,很多经济学者把价值和价值规律也看作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独有的范畴和规律,正因为价值和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里也是通过资本家追逐利润,通过自由竞争起作用的。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里,一切经济规律都是作为自发势力起作用的。因此,照资金利润率批判者的逻辑,当人们掌握了自己的命运,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变成计划经济之后,什么范畴和规律都可以不存在了。

第二种批判意见是说,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而不是由资金创造的,因此按资金来摊派利润是资产阶级观点。照此意见说来,只有工资利润率才合理(按V来分M,即按活劳动中已支付的部分来分配未支付部分),而主张成本利润率反对资金利润率,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因为成本中不仅包括工资V,而且还包括C,即包括全部原材料消耗和一部分固定资金(折旧部分)。所以成本利润率只是不完全的资金利润率而已。

我们同意价值(包括利润在内)是由劳动创造的,而不是由资金创造的,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常识。但是同样也不能否认,多占用社会资金,从而配备有大、洋设备的企业,劳动生产率高于少占用社会资金,只配备小、土设备的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因此,大、洋企业的产品成本和个别的劳动消耗低于平均成本和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因此,大、洋企业的利润,必然大于小、土企业,而这一部分额外利润是大洋企业职工借助于更多的社会投资取得的。因此,应该归功于社会的额外投资,而不是由于企业职工的主观努力造成的。此外,我们不要忘记,社会主义社会的资金不是资本家从工人身上榨取去的剩余价值,而是工人阶级自己过去的劳动积累。每个企业多占用工人阶级过去的劳动积累是不能不算账的。资金无偿占用的原则是不符合工人阶级利益的。

第三种批判意见是说,在同一行业内,同一种产品生产的劳动生产率或投资效果的比较,有了以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为内容的价值规律就已经解决了。至于不同行业生产的不同产品,它们的使用价值是不可比的。对各部门的投资多寡是根据社会公共需要和人民生活需要决定的,不是由于投资效果决定的。某种产品的生产即使投资大,然而如果这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是人民生活需要所必需的,我们就要兴办这种产品的生产。这些道理也是不错的。但是兴办任何一种事业,可以用各种各样的办法来办,可以用“大洋”办法来办,也可用“小土”办法来办,例如有多用物化劳动少用活劳动的办法,也有少用物化劳动多用活劳动的办法,等等。因此,兴办任何事业的时候都要算算账。不同产品的使用价值是不可比的,但是间接地还是可以比的。例如我们现在要建设甲乙两个生产两种不同使用价值(产品)的企业。如果要引进外国的最新设备,各需要10亿元外汇。可是我们只有10亿元外汇可以用来从外国引进最新的技术设备。而这两个企业又都是当前急需建设,不能延缓的。因此,我们这两个企业之中就只能有一个采用最新的洋设备,另一个只能用本国制造的设备。既然两个企业要生产的产品是不同的使用价值,是不可比的,那么两个企业中哪一个用引进的洋设备,哪一个用本国制造的设备,就得看引进的洋设备,能够提高的效率如何了。假如甲企业用引进的洋设备能够提高效率两倍,而乙企业用引进的洋设备只能提高一倍,那我们的决定就很明白,我们让甲企业用进口设备,让乙企业用本国制造的设备。两种不同的设备,生产的是不同的使用价值,是不可比的。但是在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资金(归根结底也就是节约劳动)这一点上就变成可比的了。

第四种批判意见是说,多占用固定资金的企业应该让它们多贡献,多出钱,而主张资金利润率的人是反而多给它钱,这是背道而驰的。批判者的意思是说,在按资金利润率定价的时候,有机构成高的行业(大、洋企业多的行业),产品价格将高于价值,而有机构成低的行业(小、土企业多的行业),产品价格将低于价值。这等于是对前一种行业多给了钱,对后一种行业克扣了钱。但遗憾的是,批判者忘记了我们的企业不是资本家的私营企业,而是国营企业。它们的利润不是落入任何私人手中,而是上缴给国家的。因此,生产价格恰恰是要大洋企业多贡献、多上缴利润,而不是多给它们钱。我们的批判者是把账算颠倒了。有机构成高的行业,生产效率高,成本低,从而产品价值也低。反之,有机构成低的行业,生产效率低,成本高,价值也高。通过利润平均化,使前一种产品消费者稍为多负担一些,使后一种产品的消费者的负担减轻些,这也是很合理的。

以上就是我对批判者的答复。现在在实际工作者中间,在经济学理论研究工作者中间,主张资金利润率的人多起来了。我希望通过进一步的讨论,促成资金利润率早日实行。

九、资金利润率和奖金

在价格背离价值以及按成本利润率定价的情况下,在矿山和农场不扣除级差收益税的情况下,按企业利润的多寡来发奖金,就会把国家投资和自然界的优越条件造成的超额利润,归功于企业职工。这是“贪天之功”,是不合理的。但是在扣除级差收益,按资金利润率计算利润的情况下,利润多寡就能够把客观条件和主观努力分开来,从而把奖金同超额利润量结合起来,就是合理的,也是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甚至是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一种形式,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职工为社会多出了力,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我的1963年的《利润》报告,在当时陈伯达、张春桥刮起的反对“物质刺激”、否定按劳分配原则的“共产风”影响之下,我一般地否定奖金制和企业留成,主张把利润一个不留、全部上缴,是错误的,是不利于促进生产的。我在这里附带地对我1963年《利润》报告中这种“左”倾思想,作以上的检查或自我批评。

(原载《经济研究》1978年第9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