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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保护

时间:2022-11-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对威胁饮用水源的重点污染源必须优先予以整治,甚至搬迁或关闭,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合格。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杜绝偷排污染物行为,确保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使辖区各河涌环境质量逐年改善,还洁净河涌于两岸人民。

(一)依法保护饮用水源

建立有利于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强化流域(区域)环境管理的流域协调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有效配置水资源;逐步建立以流域为单元并与区域相结合的水环境管理体制;规范市、县、镇级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对威胁饮用水源的重点污染源必须优先予以整治,甚至搬迁或关闭,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合格。

加强对东江、西江、北江、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白盆珠水库等重点饮用水源的重点保护,严格控制在饮用水源水库区进行旅游开发活动,并搬迁或限期治理影响水源的污染源。

(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广东珠江流域内已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因此各地、市应严格执行《关于深入贯彻〈广东省珠江二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的意见》《广东省西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广东省北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和《广东省东江流域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1996—2010年)》等文件中规划要求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必须制定污染物削减计划,限期削减;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除了要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外,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已超过的地区,必须在本企业和本地区内削减,实行“以新带老”,做到“增产不增污”,乃至“增产减污”。

(三)加强污染源整治

1. 工业污染防治

工业污染防治要依靠科技进步,与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相结合,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有效利用水资源,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

(1)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重点抓建材、化工、造纸、冶炼、制糖、食品发酵、电镀、纺织印染、制革等污染严重行业的治理,提高工业废水处理率和达标率,实现污染物排放的全面达标。此外各市、县政府要根据产业结构的优化、经济结构的调整、各年度环保工作的需要,提出各自的限期治理和关、停、并、转的项目。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杜绝偷排污染物行为,确保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2)大力发展和建设工业园区,对工业污染源实施集中管理,集中处理工业废水。加大珠江沿岸餐饮业的整治力度。

2. 生活污水处理

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的污水管网建设,推动县、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是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关键措施,也是《广东省珠江二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和《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各地应根据水污染控制实际,逐步提升污水处理厂去除污染物能力,因地制宜采用实用、先进的处理工艺,在水体富营养化问题(磷、氮污染严重)突出地区,污水处理厂应采用除磷脱氮工艺。

3. 控制禽畜养殖业与农业面源污染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01]132号)的要求,规范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逐步削减畜禽养殖业污染负荷;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和化肥使用量,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搬迁或关闭位于水源保护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的畜禽养殖场;应该严格限制珠江二角洲网河区的畜禽养殖规模,在珠江二角洲网河区应尽可能停止审批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消纳土地相对充足的山区转移,走生态养殖道路,减少畜禽废水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对已建成但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的养殖场,必须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到从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申报、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和污染限期治理等方面把珠江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在农业及商品农业活动中,应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无公害农产品和有机食品,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4. 垃圾处置

大力整治河流沿岸露天垃圾堆放场。在各级河流两岸集雨范围以内应严禁设置垃圾堆放场,已经设置的应限期关闭。建设无害化垃圾处理场,规范垃圾的资源回收和处理办法。

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填埋场的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埋场场址设置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当地城市区域环境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当地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2)填埋场对周围环境不应产生影响或对周围环境影响不超过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3)填埋场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大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4)填埋场应具备相应的库容,填埋场使用年限宜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

(5)选择场址应由建设、规划、环保、设计、国土管理、地质勘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6)填埋场选址应按下列顺序进行:①场址初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地形、地质资料在图纸上确定3个以上候选场址。候选场址现场踏勘选址人员对候选场址进行实地考察,并通过对场地的地形、地貌、植被、水文、气象、交通运输和人口分布等对比分析确定预选场址。②预选场址方案比较,选址人员对2个以上(含2个)的预选场址方案进行比较,并对预选场址进行地形测量、初步勘探和初步工艺方案设计,完成选址报告,并通过审查确定场址。

(7)填埋场防洪应符合表7-1的规定。

表7-1 防洪要求

注:降雨量取值为7d最大降雨量。

(8)填埋场宜选在地下水贫乏地区。

(9)填埋场不应设在如下地区: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的补给区,洪泛区,淤泥区;填埋区距居民区或人畜供水点500m以内的地区;填埋区直接与河流和湖泊相距50m以内地区;活动的坍塌地带、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四)加强污染河段综合整治工程力度

1. 重点区域综合整治

完成急需治理的江河、湖泊、水库水环境的整治工程,推动影响重大的区域性水环境综合整治,逐步改善和提高水污染突出区域(河段、水系)的水环境质量。应重点整治污染严重的珠江广州河段、佛山水道、深圳河、歧江河、江门河、天沙河、龙岗河、坪山河、东莞运河、东埔河等。重点实施跨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如广州、佛山跨市水污染综合整治,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等。通过整治,使部分污染严重河段水质有所改善,流经城市河段有机污染的恶化趋势有所缓解,发黑、发臭的水体明显减少。此外还应加强对水上流动污染源的管理,对流动源实施排污规范化整治。

2. 内河涌综合整治

加大对辖区内河涌的综合整治力度。如对存在直接污染的河涌实施截污工程;对于间接污染或未污染的河涌,采取清淤措施;规划和清理河涌两岸建筑物;明确河涌两岸的保护范围等。使辖区各河涌环境质量逐年改善,还洁净河涌于两岸人民。

(五)建立流域水质保护协调机构

经济区水系源远流长,穿越不同的多个省、市。尤其在网河区内,不少城镇平均距离不足10km,甚至连成片,使不少水源地处于城市包围之中,常出现一座城市下游的排污河段却成为另一座城市上游水源地的现象,造成城市取水、污水排放口交错。因此,必须通过政府部门,协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利益关系,协商流域范围内水质保护相关重大事项,制定跨市(省)区水污染管理办法和城市水源保护区保护计划,协调好上游保护和下游利用之间的关系,推进水质保护相关规划计划实施,并制定有利于流域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促进流域环境保护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六)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应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进行资源开发活动中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的经济利益;要进一步加强对水、土地、森林、海洋、矿产、风景名胜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管理力度;对大面积土地开发、河口整治、滩涂围垦,交通运输、港口码头,海岸开发等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论证并严格实行环境保护“二同时”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必须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恢复措施;进一步规划建设好流域水源涵养林及流域水土保持林,切实保护好流域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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